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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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水专项”)的组织实施,规范和加强水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干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06]62号)、《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08]117号)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水专项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水专项的资金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各种渠道获得的资金都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水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水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业单位、企业等,开展水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第四条结合水专项组织实施的要求和课题的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前补助是指课题立项后核定预算,并按照课题执行进度拨付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

对于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动,一般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

后补助是指相关单位围绕水专项的目标任务,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事后立项事后补助两种方式。

对于具有明确的、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课题,一般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资金支付纳入国库动态监控体系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按照水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专项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水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水专项管理办公室和课题承担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水专项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牵头组织单位编制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与牵头组织单位共同组织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组织开展水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工作,负责对水专项其他资金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是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牵头组织单位”),是水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

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

(二)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三)按规定程序审核汇总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并报批;

(四)会同领导小组组织落实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

(五)建立符合水专项特点的专项资金内部监管机制,保证水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六)对水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提出建议,按规定审核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调整;

(七)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报水专项资金决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八)组织财务验收等。

第九条牵头组织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指导水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财政部预算批复下达水专项资金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并办理请款拨款手续;

(二)审核申报水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三)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负责课题承担单位特设账户管理业务,受理专项资金垫付备案和归垫申请审核及报批事项;

(四)审核专项资金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承办落实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相关业务;

(五)指导和监督执行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条水专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水专项办”)在水专项领导小组和牵头组织单位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水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水专项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水专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落实课题承担单位、任务和经费安排等相关事项;

(二)承办对课题进行立项、实施、经费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等工作;

(三)负责组织审核申报水专项实施中的重大预算调整的报批工作,审核并备案课题预算执行中的一般性预算调整事项;

(四)督促与指导课题承担单位建立健全资金内部控制机制,建立和完善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五)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开展预算及决算编报、特设账户开立与变更及资金垫付与归垫申请,受理采购进口物质免税申请;

(六)监督课题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制度的执行落实;

(七)监督检查中央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渠道资金的到位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课题承担单位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课题参与单位要配合承担单位做好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课题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和执行课题预算;

(二)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水专项资金,监督参与单位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

(三)落实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严格执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

(五)编报专项资金据算,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六)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第三章资金核定方式及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由课题经费、不可预见费和管理工作经费组成,分别核定与管理。

第十三条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主要包括:

1.设备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对于使用重大专项资金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2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组织联合评议。

2.材料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课题执行过程中消耗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大宗及贵重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须填写明细;需要进口的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在编制预算时需填列原材料和辅助材料净价(不含关税)。

3.测试化验加工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对课题执行过程中需测试化验加工的数量较多或单位价格较高、总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量大及价高的测试化验加工任务,在编制预算时须填写明细。

4.燃料动力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课题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水专项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10.专家咨询费: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见下表:

咨询专家

咨询方式

标准(元)

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会议咨询

500-800(人/天)(第1、2天)

300-4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60-100(人/个项目或课题)

其他人员

会议咨询

300-500(人/天)(第1、2天)

200-300(人/天)(第3天以后)

通讯咨询

40-80(人/个项目或课题)

11.基本建设费:

是指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应当单独列示,并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

如发生基本建设费,在预算申报书中需另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或施工图预算等资料。

12.其他费用:

是指在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

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同一支出项目一般不得同时编列不同渠道的资金。

(二)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等。

间接费用由财政部根据重大专项、课题的特点、课题承担单位性质等因素核定。

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5%。

间接费用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使用和管理。

间接费用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不可预见费是指为应对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因素安排的资金,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课题承担单位因不可预见因素需要追加预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审核批复,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第十五条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在水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水专项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单位等承担水专项管理职能且不直接承担课题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与实施水专项相关的组织、协调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费用,由财政部单独核定。

第四章前补助课题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前补助课题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当全面反映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七条前补助课题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渠道资金使用的方向和重点。

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预算书时,应当提供其他渠道资金来源证明。

第十八条前补助课题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围绕水专项确定的课题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有科学的测算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以满足课题实施的合理需要。

第十九条前补助课题预算管理基本流程:

(一)牵头组织单位按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水专项实施方案”)规定程序组织立项,通过定向委托和择优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组织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科技管理部门编制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以课题为单元审核汇总后,作为实施计划的组成内容,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三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二)牵头组织单位根据三部门综合平衡意见,组织修改和完善课题总预算和年度预算,汇总编制水专项预算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在当年“一上”部门预算前一个月联合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和发展改革委。

(三)财政部组织预算评审、批复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确定下年度课题预算控制数,下达至牵头组织单位,同时抄送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四)牵头组织单位根据财政部预算评审结果,以及下达的年度预算“一下”控制数,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报“二上”预算。

(五)财政部按照法定预算程序正式批复牵头组织单位重大专项课题年度预算,并将批复情况函告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和领导小组组长单位。

(六)牵头组织单位根据课题立项批复和财政部批复的总预算与分年度预算,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作为提请财政部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承担单位应将课题实施期间的总预算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各合作单位,并据此与合作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作为承担单位拨付资金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前补助课题只有课题承担单位具有资金拨付权,除承担单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参与单位拨付资金外,各参与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转拨资金。

委托外单位从事测试化验业务的,参照测试化验加工费管理和使用方式,由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与从事测试化验加工的单位签订技术合同,测试化验加工单位出具发票(含税),以此作为参与单位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牵头组织单位按照批复的预算、用款计划、实施进度和规定程序,及时通过国库将资金支付到财政部门批准的课题承担单位开设的特设账户。

特设账户开立等事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组织课题预算的执行。

专项资金根据课题实施进度和关键节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拨款。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根据任务合同书,在合理划分课题研发阶段和关键节点、明确关键节点的任务、研发进度及重大专项资金拨付条件的基础上,考核各课题的阶段目标和关键任务节点的完成情况,并据此在1个月内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审核后支付资金。

第五章后补助课题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课题,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课题成果价值,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对于研发经费需求量大、风险程度高、承担单位经济实力较弱的课题,可事先拨付不超过该课题申报中央财政资金总额30%的启动经费。

启动经费拨付和使用的管理,参照前补助课题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其余中央财政资金待课题完成并通过验收后,由牵头组织单位组织评估课题成果价值,提出预算安排建议并经财政部核批后,予以拨付,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第二十五条采用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课题,按规定程序完成立项后,由牵头组织单位评估课题成果价值并结合课题的实际支出,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对于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课题,一般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验收情况,提出具体后补助的课题建议,原则上只对其中一个符合相关要求的课题给予后补助。

同时,牵头组织单位综合成果价值和实际支出情况等因素,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第二十六条通过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用于补偿组织开展相关研发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

通过事后立项事后补助方式获得的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可以统筹安排。

第六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水专项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课题承担单位获得的中央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该课题中央财政资金总额的40%,且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

第二十八条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负责人对课题经费的使用实行法人负责制,参与单位及子课题负责人对所安排课题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课题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并通过特设账户管理和核算专项资金。

第三十条课题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但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因素、政策调整和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支出内容发生变化、课题撤销等事项,确需调整预算的,根据财政部、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以及课题承担单位的不同权限,按照以下程序报批审核:

(一)财政部审批事项

1.在课题执行期间出现目标和技术路线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致使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课题承担单位签章后,报总体组、主题组审核并签署意见,水专项办审查,由牵头组织单位报财政部核批,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2.课题执行期间虽未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课题)总预算、年度预算确需发生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课题承担单位签章后,报总体组、主题组审核并签署意见,水专项办审查,由牵头组织单位报财政部核批,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3.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承担单位变更以及课题间接费用以及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基本建设费预算发生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课题承担单位签章后,报总体组、主题组审核并签署意见,水专项办审查,由牵头组织单位报财政部核批,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二)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审批事项

1.课题年度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课题承担单位签章后,报总体组、主题组审核并签署意见,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2.课题直接费用中设备费预算总额不变,设备用途不变,设备型号发生变化进行调整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课题承担单位签章后,总体组、主题组审核并签署意见,牵头组织单位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并由牵头组织单位在财务检查、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三)课题承担单位审批事项

1.课题直接费用中设备用途和数量不变,但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设备费预算调减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在财务检查、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调减的经费可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的支出。

2.课题总预算、分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费用如需调整,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在财务检查、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3.课题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得调增,如需调减并应用于其他科目支出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课题承担单位审批,报牵头组织单位备案,并在财务检查、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四)预算调整时间要求

报财政部核批的以及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课题承担单位应于当年6月30日前将调整申请报水专项办,超过6月30日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出,参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执行,需单独列示。

第三十二条水专项资金应纳入课题承担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并实行报告制度。

前补助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由财务部门会同科研管理部门、课题负责人(子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年度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形成课题年度决算,于次年4月20日前报送牵头组织单位。

课题经费拨付到账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

纳入基本建设费开支的内容,应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有关规定单独编报。

第三十三条水专项项目(课题)结转资金是指未完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三十四条水专项项目(课题)结余资金是指项目(课题)实施年限结束时,尚未列支出的中央财政拨款资金。

包括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课题)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在课题实施期间未使用完的、或者在预算年度安排的连续两年未动用的结余资金;课题实际发生的、但不符合民口重大专项资金开支范围的、在验收时被确认为净结余的资金。

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课题因故中止,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牵头组织单位。

牵头组织单位研究提出清查处理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第三十六条课题承担单位确因所承担课题执行需要,在专项资金下达到特设账户之前,通过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垫付的,以及在专项资金下达到特设账户后,通过特设账户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进行资金归垫,按照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垫付与归垫管理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课题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进口课题所需的、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符合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要求的,由水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向财政部编报免税进口物资需求清单。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水专项经费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参与单位严禁使用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课题承担单位、参与单位收取管理费用。

课题单位之间不得变相转拨经费。

如发现违规使用、转拨资金的行为,水专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严重的提请三部门及水专项领导小组终止课题。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课题承担单位要完善和落实法人责任制,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和国家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课题负责人使用资金情况的审核、管理和监督,加强对课题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课题承担单位制定的内控制度应就课题经费使用的职责分工及审核权限、预算管理与执行、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科研人员奖励办法,以及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规范性等做出明确规定,报水专项办备案。

第四十一条课题执行期间,根据水专项领导小组和三部门要求,以及水专项资金预算监管、课题实施进度督查和其他工作需要,水专项办可开展必要的财务监督检查工作。

委托中介组织开展课题预算执行审计、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二条按照财政部有关绩效评价管理规定,并根据水专项实施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同时抄送科技部、国家发改委。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组织对重大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监督检查的结果、牵头组织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领导小组监督检查情况等,将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编制预算、调整课题预算安排以及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依据相关规章制度,水专项办负责对合同到期的课题进行验收。

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根据实际需要可单独或同时进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未通过财务验收的不能通过课题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课题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资金如有结余(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等),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对于课题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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