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摘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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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主要内容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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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培训目录
第一章 新老食品安全法的主要不同
一、监管体系更全面
风险全面控制,责任全面落实,体系全面推进,能力全面提升
二、史上最严的监管
食品安全监管强化执法衔接,强化规范执法,强化执法公开
第二章目前实体食品安全管理中的主要不足
第四十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实体在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食品检验等方面管理存在不足。
第三章解读法规中监督管理处罚条例及案例分析
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一级处罚十万起步
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规定的十一种违禁原材料。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二级处罚:
五万起步
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级处罚五千起步
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级处罚罚款5千
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第四章2015最新食品安全法落实职责分工
第一部分执行、检查、督导职责分工
为保证新食品安全法落实工作,集团将实行执行、检查、督导三级管理。
即一级执行层为实体经济总管、采购员及总厨;二级检查层为实体单位负责人、区域中心经理;三级督导层为集团检查部、运行部、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
一、一级执行层:
经济总管、采购员、操作者
(一)经济总管职责
(二)各岗位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经济总管职责:
1、验证(有无过期、批次)
物资及物资三期及进货台账:
独立包装的食品原材料、餐用具为“三无”产品。
如冻荤、杂粮类、一次性餐用具、咸菜、自制面包等。
2、负责物资的勤进勤出、先进先出,保障库内无过期物资;负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等。
采购员职责
1、使用的冻荤、南货、蔬菜等食品原材料,供应商没有提供安全检疫证明。
不能使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使用非食品级原料生产的餐用具、一次性餐用具。
3、供应商的资质鉴定及现场考察。
(三)操作者
负责按照食品安全法完成各岗位实体生产经营过程。
没有总厨的单位有经济总管兼任
1、食品添加剂使用没有专人管理,没有验收发放领用记录登记、没有配备电子称等计量工具严格按照说明书剂量使用。
2、、加工现场发现变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食品出现异味异物。
3、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二 、二级巡视检查层:
实体负责人、总厨
实体负责人为实体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每天的实体生产经营过程的现场巡视检查,全面负责本实体的食品安全工作。
(七)负责对实体经理、经济总管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进行责任约谈及处罚。
第二部分实体执行、巡视检查重点工作内容及分工
经济总管
1、物资QS标示及物资三期:
独立包装的食品原材料、餐用具为“三无”产品。
如冻荤、杂粮类、一次性餐用具、咸菜、自制面包等
2、负责物资的而先进先出,保障库内无过期物资;负责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
采购员
1、使用的冻荤、南货、蔬菜等食品原材料,供应商没有提供安全检疫证明。
不能使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2、使用非食品级原料生产的餐用具、一次性餐用具。
总厨
1、负责物资质量验收,包括物资三期,计划量使用情况
2、食品添加剂使用没有专人管理,没有验收发放领用记录登记、没有配备电子称等计量工具严格按照说明书剂量使用。
3、有无使用违禁的含铝泡打粉、甜蜜素、工业用原料(乙基麦芽粉)。
4、加工现场发现变质、过期的食品原材料,食品出现异味异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实体经理职责
1、每周一次物资检查,抽查南货验收情况,杜绝超计划进货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4、实体无经营许可证和员工健康证或者过期,加工现场发现有无传染病员工(如发烧、皮肤病等)
6、档口自采物资的监管(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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