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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标准.doc

Q/SH××××.2—××××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发布

20--实施

20--发布

油品销售企业计量管理

与考核规范

Q/SH0100.3—2012

Q/SH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ICS17.020

A50

Q/SH0100.3—2012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缩略语和定义 1

4 计量法制要求 2

5 计量机构与职责 2

6计量人员 4

7计量工作目标 5

8计量标准 5

9计量器具 6

10计量数据 7

11油品(气)损耗管理 7

12交接计量 7

13计量纠纷 7

14计量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8

15实施、检查与考核 8

附录A 9

附录B 10

附录C 18

前言

Q/SH0100.3-2012《油品销售企业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计量管理工作与考核规范的系列管理标准之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系列标准分为3部分:

——第1部分:

油田企业部分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

——第2部分:

炼油化工企业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

——第3部分:

油品销售企业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

本标准为第3部分,是对油品销售企业计量工作提出管理要求的规范性文件。

本标准根据Q/SH0100.3-2009《油品销售企业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进行重新修订起草,考虑到油品销售企业计量工作管理结构的变化,管理范围的扩大,加气站、管道输送等项新业务的快速发展,对职责与权限、计量人员等章节进行了重新编写和修订,并增加了关于数据保密、加气站、长输管线的管理与考核。

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综合考虑了已发布实施的中国石化计量管理有关制度,充分结合了已制定实施的《销售企业计量管理制度汇编》和相关油品销售企业计量管理规定的要求,以便油品销售企业在实施本标准时能够更好地与这些制度相结合。

本部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计量管理站。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吴深海、刘国华、孟庆恺、刘一。

引言

计量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技术基础,关系企业商业信誉及消费者的权益,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国家加强了企业计量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制订并发布了一系列有关商业、服务业计量管理的新政策、新规定,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推动技术进步、降低油品损耗,规范油品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参考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基础上,结合销售企业计量管理特点而编制的。

为便于计量管理检查、企业自查与考核,本标准除个别指导性条款外,均对应有考核评分细则。

21

Q/SH0100.3—2012

油品销售企业计量管理与考核规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企业层面计量管理工作准则和总部对企业进行计量管理考核的办法,为企业制定具体计量工作标准或实施细则提供规范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的油品销售企业,合资、参股、特许、加盟单位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中国石化内部控制手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品计量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计量员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计量检定员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计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成品油损(溢)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油库计量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企业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企业压缩天然气加气站计量管理办法》

3术语、缩略语和定义

3.1计量人员

主要指计量管理人员、计量技术人员、计量检定/校准人员、计量器具维修人员和计量操作人员等。

3.2计量数据

凡以计量器具直接或间接测出的量值,称为计量数据。

注:

油品销售企业计量数据主要包括:

在油品经营活动中进、销、运交接计量的实测数据和损溢数据;在油库、加油(气)站内不同作业环节及保管过程中盘点计量的实测数据和损(溢)数据;对油品的质量、安全、环保监测和科研等计量检测数据。

3.3计量器具

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3.4强制检定

指企业最高标准器和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公正评价等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的检定。

3.5校准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同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3.6交接计量

企业在商品交接过程中对商品的量进行的计量。

3.7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的油品销售企业的缩略语。

3.8总部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部机关的缩略语。

4计量法制要求

4.1 总则

在油品经营活动中,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诚信经营,依法计量。

4.2法定计量单位

  企业在制发公文、统计报表,销售产品、印制票据、票证、账册、标志产品标识,编制产品说明书,制定标准、规程等技术文档,制作发布广告等活动中,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4.3 计量人员

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定(校准)、计量操作及计量器具维护修理的人员应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证件。

4.4 计量标准

用于计量检定(校准)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应经相关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要求,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4.5 计量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及节能监测和公证评价等方面并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要求实施强制检定。

4.6计量校准

对本标准第4.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器具,企业应当自行校准(检定)或者委托计量校准机构进行计量校准,保证其量值的溯源性。

4.7 贸易结算

贸易结算应遵守或执行国家有关包装、取样、测定等相应的标准或规定。

5 计量机构与职责

5.1机构设置与定员

5.1.1销售企业的计量管理工作,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实行统一归口领导,对各省(区、市)石油分公司进行分级管理。

5.1.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计量管理部门为销售企业计量监督与管理的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计量管理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对口管理。

5.1.3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计量管理站是油品销售事业部计量技术与管理的执行机构。

5.1.4企业应明确计量主管部门,并建立健全计量管理体系。

5.1.5 企业计量主管部门中从事计量管理岗位的定员,应按优化合理的原则配备,满足计量器具、计量数据、计量标准、计量纠纷、计量技术、计量培训等管理工作的要求。

5.2职责与权限

5.2.1油品销售事业部计量管理部门:

5.2.1.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5.2.1.2组织制定油品销售企业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5.2.1.3组织落实油品销售企业相关计量管理制度,开展计量工作检查、评优和经验交流,推行科学的现代计量管理模式,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

5.2.1.4组织油品销售企业计量技术与管理人员的培训。

5.2.1.5组织油品销售企业重大计量科研项目研究、计量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审批进口计量器具的选型,不断提高油品销售企业计量自动化水平。

5.2.1.6处理油品销售企业内部的计量纠纷事宜,协调油品销售板块与炼油化工板块之间的重大计量纠纷。

5.2.1.7组织、协调油品销售企业相关计量事宜。

5.2.1.8完成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宜。

5.2.2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计量管理站是油品销售事业部计量技术与管理的执行机构:

5.2.2.1负责提出有关油品销售企业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建议,监督、检查油品销售企业计量工作执行情况。

5.2.2.2指导、推动油品销售企业采用现代科学计量管理模式,开展计量工作经验交流和评比工作。

5.2.2.3负责油品销售企业计量报表的统计汇总。

5.2.2.4负责油品销售企业计量培训教材编写组织工作,以及油品销售企业计量检定人员培训和通槽(航)点计量员(工)考核、发证等具体工作。

5.2.2.5负责计量测试技术研究、进口计量器具的选型、计量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5.2.2.6开展国家计量部门授权项目的检定,对油品销售企业计量器具量值溯源进行技术指导。

5.2.2.7处理油品销售企业内、外重大计量纠纷等事宜,为解决计量纠纷提供技术依据。

5.2.2.8对计量器具生产厂家产品进行评价,做好推荐工作。

5.2.2.9负责组织开展油品销售企业质量流量计在线检定校验工作。

5.2.2.10完成股份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宜。

5.2.3大区公司:

5.2.3.1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和油品销售事业部计量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区内企业计量经验交流工作,配合油品销售事业部开展区内所属企业计量工作大检查。

5.2.3.2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的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2.3.3计量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属二级单位开展各项计量管理工作。

5.2.3.4计量主管部门负责本企业计量数据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油品进、销、存计量数据管理和实物库存盘点;负责商品损溢的审核;向油品销售事业部上报相关计量报表。

5.2.3.5业务部门负责油品出厂计量交接的监督工作,协调处理差量纠纷。

驻厂办负责油品出厂的数量监控,向省(区、市)石油分公司提供油品出厂计量数据。

5.2.3.6业务部门负责区内配置油品运输管理和运输损耗监控工作。

负责与运输方签订并落实保量运输协议,明确运输损耗指标,建立运输方运输行为管理和信用评价档案。

负责处理运输超耗索赔工作。

5.2.3.7管道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管输环节损耗管理工作;负责管道油品损失量评估工作。

5.2.4省(区、市)石油分公司计量管理主管部门和计量检定机构,主管本省(区、市)的相关计量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5.2.4.1省(区、市)石油分公司计量主管部门:

5.2.4.1.1宣传、贯彻落实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油品销售事业部的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省(区、市)的计量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5.2.4.1.2根据油品经营中计量器具的类别和数量需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工作。

5.2.4.1.3负责本省(区、市)所属单位计量器具的选型、申购、审批购置计划及基建、技措、大修中计量项目的审查、计量器具选型及竣工验收,确保所需计量器具的配备先进合理性。

5.2.4.1.4负责本省(区、市)计量数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所属企业油品进、销、存计量数据管理和油库、加油(气)站盘点;负责商品损溢的审核;向油品销售事业部上报相关计量报表。

5.2.4.1.5负责处理企业内部计量纠纷,参与计量纠纷的仲裁,监督、检查索赔结果,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5.2.4.1.6定期开展计量检查、评比、考核工作。

5.2.4.1.7.负责本省(区、市)通槽(航)点储运设施中计量综合能力的审核,推广应用计量新技术、参加储运课题研究。

5.2.4.1.8负责本省(区、市)通槽(航)点计量人员的培训、非通槽(航)点计量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及计量员的管理工作。

5.2.4.1.9完成油品销售事业部和地方人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宜。

5.2.4.2省(区、市)石油分公司油库主管部门:

5.2.4.2.1贯彻落实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销售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5.2.4.2.2按照相关计量管理制度,制定油库的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2.4.2.3负责油库的计量与损耗管理工作。

定期组织实施油库的实物盘点工作,对损(溢)情况进行审核。

5.2.4.2.4向上级部门、计量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计量数据汇总、分析。

5.2.4.2.5负责油库计量器具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有效性。

5.2.4.2.6负责油库计量人员管理工作,制定计量人员培训计划。

5.2.4.3省(区、市)石油分公司零售主管部门:

5.2.4.3.1贯彻落实国家计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销售企业计量管理制度。

5.2.4.3.2按照相关计量管理制度,制定零售环节的工作流程及操作规范,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5.2.4.3.3负责油品零售环节的计量与损耗管理工作。

定期组织实施零售环节的实物盘点工作,对损(溢)情况进行审核。

5.2.4.3.4向上级部门、计量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计量数据汇总、分析。

5.2.4.3.5负责零售环节计量器具的日常监督与管理,保证在用计量器具的有效性。

5.2.4.3.6负责处理与用户之间发生的计量纠纷。

5.2.4.4省(区、市)石油分公司调运或物流管理部门负责油品运输损耗管理工作。

负责与承运商签订保量运输协议,明确运输损耗指标,建立承运商运输行为管理和信用评价档案。

负责处理运输超耗索赔工作。

6计量人员

6.1计量人员配备的数量与素质应满足企业计量管理、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等工作的要求。

6.2企业应确保计量专业队伍的相对稳定和有一批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计量专业人才。

6.3计量人员资质

6.3.1企业计量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及管理经验,熟悉掌握计量法规和本行业计量专业知识及业务环节,自觉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熟悉成品油计量交接过程,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具备解决计量交接中出现问题的能力。

6.3.2企业计量主管部门的正(副)处长应参加总部组织的计量处长专业培训。

6.3.3企业计量检定和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等工作的人员,应熟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精通本岗位的操作技术,正确填报检定(校准)证书,并取得相应岗位的资格证书。

6.3.4计量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热爱本职工作,身体健康;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持有有效的计量员证;从事计量工作半年以上,新上岗的计量员年龄应在35岁以下。

6.4计量人员培训

6.4.1从事贸易交接的通槽(航)点计量员,由企业组织培训,授课教师应持有油品销售事业部颁发的师资证书,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计量管理站负责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油品销售事业部统一印制颁发的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计量员上岗资格证书。

6.4.2非通槽(航)点计量员,由企业自行培训,计量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发证,并报油品销售事业部备案。

6.4.3计量员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由发证机关组织核验,核验合格的计量员留用,不合格者属通槽(航)点的,不得再重新培训取证,取消其计量员资格;属非通槽(航)点的,两次核验不合格者,取消其计量员资格。

6.4.4 建立和完善培训考核制度,严格定期培训、考核和岗位证书复审,认真做好计量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登记、管理工作。

6.4.5企业应制订并落实《计量人员培训计划》,有计划组织举办有关计量法规、制度以及本领域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或交流。

7计量工作目标

7.1企业应建立并宣传计量工作方针,制定并落实年度计量工作计划与目标。

7.2计量工作目标要体现高标准,即通过实施计量目标应达到:

诚信经营、计量准确、技术进步、降低损耗。

7.3企业的计量工作目标应有量化指标。

量化指标一般应包括:

油品损耗控制指标、计量器具完好率、周检率等,量化指标要责任落实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7.4企业应定期对计量工作目标进行考核评价,找出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

8计量标准

8.1计量标准建立原则与管理划分

8.1.1企业应根据在用计量器具使用和配备的实际需要,权衡建标与利用外部资源的利弊,建立必要的计量标准。

8.1.2企业内各级计量标准的申建应报上一级计量主管部门审查。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其它计量标准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并接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

8.2计量标准考核与授权

8.2.1计量标准的建立、更换、封存与撤销,应符合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有关程序规定,并参照该规范的要求,建立内容完整的技术档案。

8.2.2属强制检定项目的计量标准,应按照JJF1069《法定计量机构考核规范》的要求标准,积极申请授权。

企业要制定计量标准更换、封存与撤销的论证、审批制度,不得随意撤销或放弃已取得授权证书的计量标准。

8.3计量标准使用与维护

8.3.1计量标准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并满足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

8.3.2计量标准应定期通过比对、校准等方式溯源至计量基准或者相应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保证其量值准确、一致。

8.4凡已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业,应制定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制订有填写、借阅、保存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9计量器具

9.1企业应建立完善计量器具的选型、采购、验收入库、发放、使用、维护等环节的管理程序文件,并严格实施。

9.2企业计量主管部门应对计量器具的选型、购置、入库、发放、溯源、使用、维护、封缄、降级和报废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

9.3企业应重视计量投入与规划,新建及改扩建油库须配套建设自动计量系统,不断提高计量自动化水平,为计量数据自动采集提供技术保证。

9.4计量器具配备

9.4.1企业应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备相应类型和准确度等级的计量器具。

9.4.2计量器具的配备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a)用于贸易交接和库存管理的计量器具,其配备率应为100%。

b)其他计量器具配备应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9.4.3 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

a)用于贸易交接计量和库存管理的主要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达到附录A的要求。

b)除本标准9.4.3a)规定的计量器具外,其它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由企业依据本标准9.4.1的原则自行确定。

9.5计量器具选购、使用与报废

9.5.1计量器具选型要依据相关的国家规范或总部计量器具配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9.5.2新建、扩建、技改、技措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计量项目,应有计量主管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对工程项目中计量器具的选型,项目主管部门要会同计量主管部门研究论证后确定。

9.5.3计量器具的申购计划应报计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费主管部门审批,方可进行采购。

9.5.4购置进口计量器具,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企业申购进口计量器具,要报总部审批。

9.5.5购置计量器具应按照总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中“一般供应物资采购业务流程”及配套制度执行。

9.5.6购置的计量器具到货后,应检查是否有出厂检定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并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或入库。

9.5.7计量器具因故检修,应经重新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5.8质量流量计、油库及加油(气)站的自动计量装置和仪表等设备的首次安装调试应在企业计量主管部门的参与下进行,经企业计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在使用中应设法开展计量比对工作,保证测量处于受控状态。

9.5.9用于贸易交接计量和库存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备好必要的易损配件,并建立管理台账。

9.5.10超过使用期限或国家计量主管部门强制不准使用的计量器具,由计量主管部门鉴定,由设备管理部门和器具使用单位作报废处理。

9.5.11计量器具因性能落后或经检修仍达不到准确度要求时,以检定结果为依据,由计量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作降级使用或报废处理。

属固定资产的,由计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按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权限履行报废手续。

9.5.12属固定资产的计量器具,未经计量主管部门鉴定许可,任何部门无权作报废处理。

9.6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9.6.1计量器具应经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准发放使用。

9.6.2属国家强制检定及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都要实行周期检定(校准),不合格或超检定周期的不准使用。

9.7计量器具台账

9.7.1计量器具应建立管理台账,并分类管理。

油库管理部门、零售部门和管道运行管理部门应建立对应的各自所属油库、加油(气)站、输油站计量器具的管理台账。

9.7.2贸易计量和库存管理在用计量器具,其台账内容应包含:

计量器具名称、计量器具编号、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使用单位、使用地点、有效日期、检定单位等项目;其它计量器具的台账内容可适当减少。

9.7.3计量器具台账应及时更新,确保台账与实物信息相符。

10计量数据

10.1计量数据管理总要求

10.1.1计量数据采集及计算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或有效的技术规范,保证计量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10.1.2计量数据确认要符合相关管理程序,计量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计量数据的采集、计算、统计、分析等过程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保证“量出一门,数出一家”,确保计量数据真实、准确。

10.1.3计量主管部门拥有对计量数据确认和内部仲裁权。

10.1.4未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对外复制、发布计量数据。

10.2原始记录、计量报表

10.2.1原始记录、计量报表应清晰、完整、并可追溯。

10.2.2表格设计科学合理、信息充足满足管理需要。

10.2.3计量数据记录填写规范、数据准确无误、真实可靠,应有记录人、核验人签字。

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改动。

10.2.4计量报表、原始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10.2.5企业应明确计量数据记录保管部门,并制定接收、整理、贮存、借阅、销毁等管理规定。

11油品(气)损耗管理

11.1企业油品损(溢)处理必须实事求是,有依据、有凭证、不得弄虚作假。

11.2企业应按油库、加油(气)站、管道等作业环节对油品损溢进行月、年统计并分析,对连续或多次重复出现超过允耗的计量点,应查清原因,并落实整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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