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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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

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15〕8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29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

第三条县级及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省社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市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各市州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所辖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开

展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负责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负责编制、汇总、上报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领取待遇资格认证;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和数据应用分析、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探索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依托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按照各自实际情况,结合单窗口办结、交叉授权办结(走动式授权)和多人顺序联动办结等方式,合理设置岗位,严格授权管理,建立内控机制,实现单窗口接收所有业务,前、后台分工办理,按时办结的经办模式。

第五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清欠工作,及时掌握征收情况。

第六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业务核算年度,按年核定缴费基数,按月缴费。

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核算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发,全省统一使用。

数据信息实行省

级集中管理。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另行制定。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表》(附件1),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还需提供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相关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

(五)编制部门审批的单位编制文件;

(六)《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证》;

(七)银行开户许可证;

(八)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条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申请;

(二)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参保单位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缴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人员参保登记手续,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附件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花名册》(附件4)、《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表》(附件5)、《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首次参保信息采集花名册》(附件6),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县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录用通知书、调令、任职文件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职人员工资档案等;

(三)组织人事部门的退休审批手续;

(四)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证件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属于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采用专门方式采集相关信息,并作特殊标记。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登记业务,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表》(附件7),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变更姓名、公民身份证件号码等基础信息的,需提供公安等部门证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基础信息的,需提供本人档案及相关部门审批认定手续;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四条对参保人员死亡、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业务,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附件8),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四)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参保人员终止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参保人员终止登记信息,进行人员参保终止处理;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

第三章申报核定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应在每年1月份统计上年度本单位及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表》(附件9),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缴费工资。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按规定申报工资总额后,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建立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缴费申报档案资料及数据信息,生成《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年度缴费工资基数核定表》(附件10);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

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缴费工资核定。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起薪当月的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超过300%的,按300%核定。

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为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暂按上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执行。

待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据实重新核定月缴费工资基数,并结算差额。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应申报人员增减、缴费工资基数变更等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因新招录、调入、单位合并等原因增加人员或因工作调动、辞职、死亡等原因减少人员,应从起薪或停薪之月办理人员增加或减少。

参保单位应及时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一)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手续;

(二)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增减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人员增减手续,调整缴费工资基数并记录社会保险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八条因参保单位申报或根据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人事仲裁、社保稽核等部门的相关文书和意见,需变更缴费工资基数或缴费月数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人员对应的工资记录;

(二)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书和意见;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收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九条因参保单位多缴、误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需退还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二)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还手续,并记录相关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十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恢复、转移、终止和缴费工资基数调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退)收等业务,按月生成《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通知书》(附件11)、《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征缴通知书》(附件12)、《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增减变化表》(附件1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补(退)收核定表》(附件14)、《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变更补(退)收核定表》(附件15),交参保单位。

第四章基金征缴

第二十一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对地税部门反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月到账明细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财务到账处理;及时据实登记应缴、实缴、当期欠费等,生成征收台账。

第二十三条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

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第20号令)有关规定缴清欠费。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

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

《实施办法》实施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实施办法》实施之月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起薪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员存在两个及以上个人账户的,其原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应与现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存在重复缴费的,由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时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七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

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视为欠缴,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本息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八条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待遇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生成退休人员《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冲减表》(附件16)。

第二十九条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保经办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记账利率由国家确定并公布。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以后每年按规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进行计息结转。

办理跨统筹区、跨制度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年不计息结转;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当年起计息。

当年个人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

第三十条社保经办机构对中断缴费的个人账户应进行封存,中断缴费期间按规定计息。

社保经办机构对恢复缴费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进行恢复,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第三十一条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可代参保人员或继承人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

社保经办机构完成支付手续后,终止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二条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发生跨统筹、跨制度范围转移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转出后,终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在转入基金到账后,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三十三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的信息有异议时,参保单位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核查。

社保经办机构核实后,对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予以修改,保留调整前的记录,记录调查信息,将调整结果通知参保单位。

第六章待遇核定与支付

第三十四条待遇核定主要包括参保人员退休待遇申报核定、待遇调整核定、病残津贴支付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核定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附件17),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

(二)按现行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的退休相关材料;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据退休审批认定的参保人员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计算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确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及时记录退休人员信息,打印《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附件18)、《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指数认定表》(附件19)、《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表》(附件20)《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计发花名册》(附件21),交参保单位。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

第三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应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和统一部署,按照全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 办理参保人员终止登记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填报《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申报表》(附件22),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死亡的,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和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参保人员关系证明;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定居国护照等相关资料;

(三)其他证件、资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计算并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金额,打印《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一次性待遇核定表》(附件23),交参保单位,并及时记录支付信息,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参保单位应当将核定结果告知领取人。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对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标准有异议,可在60个工作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社保经办机构应予以受理复核,并在15日内告知其复核结果;对复核后确需调整的,应重新核定并保留复核及修改记录。

第三十九条基本养老金、病残津贴等按月支付的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待遇可委托参保单位发放,或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十条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根据上月待遇支付记录、当月退休人员增减变化和待遇数据维护等信息,进行支付月结算,生成《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结算表》(附表24)、《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参保人员增减变化表》(附件25)、《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补(退)发明细表》(附件26)。

第四十一条社保经办机构对银行每月反馈的发放明细核对无误后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支付台账,进行支付确认。

对发放不成功的,会同银行查找原因,及时解决,并再次发放。

第七章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第四十二条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对退休人员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发待遇时,主动告知退休人员应每年参加资格认证。

第四十三条社保经办机构要与公安、卫计、民政部门及殡葬管理机构、街道(乡镇)、社区(村)、退休人员原工作单位等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全面掌握退休人员待遇领取资格的变化情况。

第四十四条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可通过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组织,依托街道、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以及原工作单位协助等方式进行。

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可派人上门办理。

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由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异地协助认证。

出境定居的退休人员,通过我国驻该居住国的使领馆申办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居住地尚未与我国建交的,由我国驻该国有关机构或有关代管使领馆办理健在证明或领事认证。

第四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资格认证工作,不断完善退休人员信息管理,对发生变更的及时予以调整并根据资格认证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一)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通过资格认证且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的,继续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退休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未认证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

退休人员重新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次月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发放月份的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人员失踪、被判刑、死亡等不符合领取资格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暂停或终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对多发的养老金应予以追回。

第八章基金管理

第四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省级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管理层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财务、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管理层级设立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

第四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执行进度,按月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申请。

经核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支出户。

第四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暂收、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予以偿付或收回。

第五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使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十一条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一致,会计科目口径一致。

确需变更的,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五十二条基金收入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据、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原始凭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三条基金支出包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银行回单、支出汇总表、财政专户缴拨凭证等原始凭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填制记账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四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记账凭证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分类账。

按照科目汇总记账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第五十五条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等,编制月、季、年会计报表。

第五十六条社保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下一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十七条社保经办机构每年年终核对各项收支情况,清理往来款项,同开户银行、财政专户对账,并进行年终结账。

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基金决算草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人民政府审批。

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基金年度报告。

年度终了后,根据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和暂收、暂付款明细表,以及年度基金运行分析等。

第九章统计分析

第五十八条社保经办机构建立统计工作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遵照全面、真实、科学、审慎和及时的原则开展统计工作。

应用社会保险数据、社会经济数据,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统计方法进行分析,结合联网数据,按季、年分主题开展精细化分析。

根据制度改革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必要的统计调查。

第五十九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统计指标、统计分组和精算基础数据采集要求,定期整理、加工各类业务数据,并汇总相关信息,建立台账,以此作为编制统计报表和撰写分析报告的主要依据,实现数据来源的可追溯查询。

统计指标和精算基础数据采集指标应根据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完善。

第六十条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和上级有关要求,做好定期统计和专项统计工作,认真收集统计数据,编制统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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