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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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章,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二、境外所得税抵免(直接和间接)三、清算所得税,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税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2010年1号),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一)适用范围1、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一)适用范围2、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就其取得的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

(二)需要计算项目进行境外税额抵免计算的基本项目包括:

境内、境外所得分国别(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免税额、抵免限额和实际抵免税额。

不能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准确计算实际可抵免的境外分国别(地区)的所得税税额的,不应给予税收抵免。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三)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计算的与取得该项收入有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注意将境外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三)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3、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无论是否汇回中国境内,均应计入该企业所属纳税年度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三)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4、收入确认日期。

来源于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三)关于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5、在汇总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在境外同一国家(地区)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同一国家(地区)其他项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规定弥补。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四)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概念:

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四)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不包括:

1、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款;2、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3、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四)关于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的确认不包括:

4、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5、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已经免征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6、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五)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分国(地区)别计算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

(分国不分项)某国(地区)所得税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五)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可简化为:

抵免限额=境外所得X25%(高新技术企业1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五)关于抵免限额的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计算原则是“分国不分项”原则,即来源于不同国家的所得应当计算不同的抵免限额,而来源于同一国家的所得,不管所得项目多少,只能计算一个抵免限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六)关于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在计算实际应抵免的境外已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税额时,企业在境外一国(地区)当年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符合规定的所得税税额低于所计算的该国(地区)抵免限额的,应以该项税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从企业应纳税总额中据实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应以抵免限额作为境外所得税抵免额进行抵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允许从次年起在连续五个纳税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七)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直接抵免:

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就其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间接抵免是指,境外企业就分配股息前的利润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中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股息性质的所得间接负担的部分,在我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七)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例子:

中国居民企业A在境外成立全资子公司B,2011年度,B公司应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利润全部汇回中国,B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率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

计算A公司在B公司所在国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所得税。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八)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由居民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符合以下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八)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第一层:

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

单一第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层:

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八)关于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本条所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各层企业直接持股、间接持股以及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和比例的每一个单一持股,均应达到20%的持股比例,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九)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是指根据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方式合计持股20%以上(含20%,下同)的规定层级的外国企业股份,由此应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中,从最低一层外国企业起逐层计算的属于由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例1:

判断境外企业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例2居民企业A50%50%100%100%甲国B1甲国B2乙国B3乙国B430%50%50%50%丙国C1丙国C2丁国C3丁国C420%40%25%15%戊国D戊国E,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九)关于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本层企业所纳税额属于由一家上一层企业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就利润和投资收益所实际缴纳的税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由本层企业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向一家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额。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十)关于税收饶让抵免的应纳税额的确定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十一)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1、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虽有所得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50%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该国(地区)税务机关或政府机关核发具有纳税性质凭证或证明的金额,其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不得抵免。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十一)关于简易办法计算抵免2、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凡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所得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其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以按本通知规定计算的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和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具体国家(地区)美国、阿根廷、布隆迪、喀麦隆、古巴、法国、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赞比亚、科威特、孟加拉国、叙利亚、约旦、老挝。

属于本款规定以外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投资性所得,均应按本通知的其他规定计算境外税额抵免。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十二)关于境外分支机构与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确定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分支机构,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与我国规定的纳税年度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企业取得上款以外的境外所得实际缴纳或间接负担的境外所得税,应在该项境外所得实现日所在的我国对应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计算抵免。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境外所得税抵免(十三)关于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定义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区)的税收居民。

(十四)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应税所得,参照执行。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资源开采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3号)1、石油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即“分国(地区)不分项”),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即“不分国(地区)不分项”)其来源于境外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上述方式一经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2、石油企业在境外从事油(气)项目投资、工程技术服务和工程建设的油气)资源开采活动取得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石油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即:

第一层:

石油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

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石油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范围

(二)清算处理内容(三)清算所得计算(四)剩余资产计算,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范围1、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

2、企业重组需要清算处理。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二、清算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范围1、公司法和破产法规定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5)法院依照公司法规定予以解散,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

(一)企业所得税清算范围2、企业重组需要清算处理

(1)被合并(一般处理)

(2)被分立(不存续、一般处理)(3)企业由法人转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4)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含港澳台)(5)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涉及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需要办理清算,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

(二)清算处理内容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损失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利等,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三)清算所得税计算企业应将清算期做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清算所得-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X25%清算所得=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债务清偿损益,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四)剩余财产计算剩余财产=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企业债务,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五)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财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财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五)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股息所得=(破产企业破产前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X投资方所占股份比例如果股东实际收到的破产财产金额小于计算的股息所得,应当将收到的破产财产全部视同股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五)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分得的破产财产-股息所得-破产企业-破产企业实收资本X投资方所占股份比例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例题:

甲企业破产清算,资产5700万元,借款3300万元,实收资本2000万元,盈余公积900万元,以前年度亏损500万元,其中未过弥补期限100万元;全部财产可变现价值6960万元,计税基础5900万元;偿还全部债务,支付清算费用80万元,支付清算税费20万元,支付前欠职工工资300万元。

乙企业是甲企业股东,投资400万元,占股20%,适用税率25%。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甲企业清算所得=6960(可变现价值)-5900(计税基础)-80(清算费用)-20(税费)-100(可弥补亏损)=860万元甲企业清算所得税=860X25%=215万元甲企业剩余资产=6960(可变现价值)-80(清算费用)-300(工资)-20(税费)-215(清算所得税)-3300(借款)=3045万元,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乙企业应纳税股息所得=【900(盈余公积)-500(亏损)】X20%(持股比例)=80万元投资所得=3045(全部剩余资产)X20%(持股比例)-80(股息所得)-400(投资成本)=129万元乙企业应纳税=129X25%=32.25万元,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五)征收管理1、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三章应纳税额的计算,三、清算所得(五)征收管理2、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应纳所得税。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纳税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3、进入清算期间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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