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实用劳动案例争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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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实用劳动案例争议.doc

人力资源管理实用手册(2016)

HR必知的21大劳动争议精典案例及解析之一

  劳动争议是每一个企业都不希望发生的,如果了解一些劳动纠纷的案例,对HR实际工作大有裨益,下面整理了21大劳动纠纷热点案例,希望对HR有所启示。

1.关于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问题:

我单位有一位销售人员,合同期为两年,现工作时间已接近一年,一直没有销售业绩,我单位因此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当时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关于工作能力的特别注明,现在不知能否采用以下两种途径解除:

第一,如果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款,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培训或调换岗位后仍不能,单位与其解除合同,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合同不当的范围?

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要不要再给予经济性补偿?

对于培训或换岗有什么具体要求?

第二,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对单位有何要求,要如何向主管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回答:

首先,贵公司的情况可能不适用于经济性裁员。

原国家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可以裁员。

”根据你所提的情况,可能贵公司并没有达到“经营严重困难”的程度,而是个别销售人员业绩不好。

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国家劳动部1999年12月3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7条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像你所说的,《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是需要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的。

所以,就贵公司目前的情况而言,贵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法》所允许的情形之一,但仍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给该员工支付的补偿金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一个月平均工资。

根据国家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最新规定,这种经济补偿金只要没有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不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其实,员工的业绩不好,不一定是员工的能力不够,也许是工作方法、公司的资源支持、必要的培训缺乏等等原因。

HR应该做好沟通,弄清楚问题在哪里,既是对员工负责,又是对公司负责。

所以,在这里,绩效的跟踪和面谈辅导变得非常重要。

2.关于未休年休假假日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

问题:

我公司开除了一名员工,由于特殊原因我们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而是支付他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由于我们公司规定每做满1年享有10天的带薪年假,该员工工作已满1年,只使用了3天年休假,现在要求我们把他未使用的7天年假折算成工资作为补偿,但是我们公司在合同内或员工手册中并没有此规定。

因此,请问劳动法中是否有类似规定,我们公司是否必须要给他7天年假的经济补偿。

回复:

您好!

关于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很多公司的规定是未休完的部分按照日工资水平进行补偿,计算方法是该员工半年来月平均工资除以22.92天得出日平均工资。

还有的公司是把未休完的假期顺延到下一年度,例如Motorola中国公司。

如果贵公司不想为此事多费心思和花时间,那就补偿给员工几天的工资吧。

对公司而言最多是损失了一小笔钱,但却省下了很多时间和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

也能在员工面前树立一种规范、大气的企业形象。

3.关于落户指标及档案挂靠问题

问题:

我公司想招聘几名外地户口大学本科毕业生,但面临留落户指标和档案挂靠问题。

请问相关程序该如何办理?

回复:

这得从两方面考虑。

首先,要看贵公司是否有独立的人事权,如果有,先要申报。

一般来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每年都有一定的吸纳应届毕业生的指标,而一些实力较强、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外企等都分配有相应的指标。

或可找当地具有人才公共集体户的人才市场,支付一定费用办理。

如果有熟人,也可找当地高校协助解决(当地高校每年都要办理大量的毕业生落户和档案挂靠,可找其协助一同处理)。

4.关于社会保险问题

问题:

我公司现有一名外地户口的工程师,公司准备按规定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但有一个问题需要得到您的指导。

这名工程师本人不太愿意上社会保险,特别是“养老”,因为他担心如果今后他再到其它城市工作,其个人账户无法正常调转。

我们查阅了一些相关政策,理论上个人账户是可以随个人工作的调动而调转的,但不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否也能顺利完成?

如果不能顺利调动,那应如何处理。

回复:

这种情况比较令人不可理解,是因为这位外地的工程师对“社会保险”的理解有限。

社会保险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一张“安全网”,是社会的稳定器;对个人来说,是为了保障其在失业、患病、伤残、年老退休、生育等时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社会保险是强制性的保险制度,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其员工定期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金。

社会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

原国家劳动部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其意也在于强调国有企业改革形成的大量的下刚再就业形势下的社会保障功能。

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社会保险是有统一帐号的,一个帐号全国统一使用,就像身份证号码一样。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使人才在全国的流动更加方便也是全国一个帐号的政策制订目的。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里有独立的社保机构,管理社会保险金的缴纳、运行、调动等。

个人因工作调动,个人帐户也应该随之调动到不同地区的社保机构。

贵公司可以把这方面的政策和法规让这位工程师甚至是所有的员工学习一下。

你可以在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查到相关的法律法规。

5.退休返聘员工医药费应由原公司还是现公司支付?

问题:

我在一家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现有问题向您请教:

我公司返聘了一位在另外一家公司工作直至退休的员工,并与其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最近,该员工生病住院,发生了一大笔医药费,因其已退休,公司未给其上医疗保险,现想请教您该笔医疗费应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报销,还是应由我公司承担?

有何依据?

回答:

关于这一问题,原国家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印发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部的规定意思在于使退休后的人员再就业有法可依,这里的书面协议相当于劳务合同,它不是对劳动关系进行的协调,而是对劳务关系进行协调。

自然,这种关系不需要按照正式劳动关系来上保险,而是按照双方的协商,确定报酬、医疗、劳保的形式。

如果双方在合同里没有规定医疗和劳保事宜,此时就需要双方协商。

另一方面,作为正式退休的员工,该员工的人事档案关系仍是在原单位的,原单位需要承担该员工因为生病发生的费用,但要看该单位的医疗报销政策。

所以,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该员工的医疗费用可能需要贵单位和原单位共同承担。

6.劳动合同到期而发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问题:

劳动合同到期,如公司不再想与员工续签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

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

例如延迟了10天,赔偿金是多少?

回答: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1994年12月3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同时,该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其中,不满一年的情况有两种:

一种是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这两种的“不满一年的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根据你公司的问题,有两笔费用,一个是由用人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需要支付上述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前提是提前30天;第二个是贵公司因为没有提前30天,此时按照业内的惯例是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其实,劳动法规规定的“提前30天”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

如果员工提前30天通知单位,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一般的单位在员工提出辞职报告后都不愿让这个员工继续在该单位呆下去,所以就多开一个月的工资给他;而用人单位如果选择提前30天,就会恐怕这个员工在这期间做出损害公司的事情,所以也不愿意提前30日,宁可多掏一些钱来补偿。

7.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

问题:

1、如员工工作年限为一年零五个月,补偿金是应该补一个月还是两个月?

2、公司因经营状况问题,需与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已按劳动法规定给予补偿(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一个月补偿金和一个月通知金,以此类推),但又有员工经过咨询律师,提出工作满一年应给予三个月补偿金,不知有何法律依据?

3、员工在职期间,因未将档案转入公司,所以一直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现在公司已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该补缴社会保险?

社保机构有规定不得补缴,应该怎样处理?

回答:

您好!

下面逐一回答您的问题: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所以,您提的情况应该是两个月(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的经济补偿金。

2.其实,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是,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按照“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工资支付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之所以还有一个业内流行的“通知金”,是因为劳动法规定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而在单位看来,如果要与某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会让员工立即走人的,原因则是企业利益(客户资料、知识产权等)和工作效率的问题。

至于给予三个月补偿金的问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3.对于第三个问题,要看档案未转的原因产生在那里,是这位员工不愿意转,还是用人单位没有提醒或督促员工转。

对于这种情况,用人单位应该与该员工进行协商,可以选择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

8.公司总经理换人引发的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问题

问题:

1、明年我公司(私人的公司)进行机制改革,销售人员工资按低薪高提成的办法处理,并按业绩半年考核员工。

我想问:

1)如公司已员工签订的是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半年考核员工一次如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公司原则上是要解雇的),这时公司需要不需要支付培偿金?

2)公司想与销售人员签订劳动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这样做合理吗?

3)这些销售人员都是公司以前的老员工,如果采取了签订劳动协议,以前为他们上的劳动保险是不是还要继续上,如不继续上,员工该如何处理劳动保险?

4)公司还可能决定半年发放销售人员的工资,这样做合理吗?

算不算是托欠工资?

5)如果公司采取某种措施了,在员工协商时(或不与员工协商),直接就采取了“我就这么订了,你不同意就走人”的态度,这时员工该如何处理?

2、公司新换了总经理,该经理想明年重新与大家签订劳动合同;但有的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该员可以与新经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吗(公司名称没有变)?

3、公司改制时,公司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员工又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回答:

下面逐一回答您的问题:

1.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贵公司因为考核的原因而辞退员工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需要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对于试用期也有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2)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的,即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完成合同规定的劳动任务,并定期领取报酬的。

人力资源法律里没有“劳动协议”的说法,如果在我们的业内有这样叫法的,也是与“劳动合同”是指同样的意思的。

另外有一个词语叫“劳务协议”或“劳务合同”。

劳务协议是针对组织(企业或非企业组织)将一定的劳动任务外包给某人或某个组织,劳务承包方利用自己的工作条件和劳动工具完成任务,获得承包费用或劳务费用。

你所说的“劳动协议”可能就是指“劳务合同”。

根据贵公司的情况,这些销售类的工作任务并不适合当作“劳务”外包。

从法律上来讲,把事实“劳动关系”当成“劳务关系”签定“劳务合同”是不合法的。

有关这一问题您也可以参照本栏目以前回答的有关讨论。

(3)《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规定了工资支付的时间问题。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第七条也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贵公司半年支付一次工资的做法是属于“拖欠工资”。

对于拖欠工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可以选择不与其续签,也可以续签,这就是可以重新签定的一类。

至于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的员工,如果要想重新签订,那么要与这些员工协商,协商的关键就是职位和工资报酬的问题,如果员工同意重新签订的话,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重新商定续签的条件。

如果员工不同意重新签订,要么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要么就等他们的劳动合同到期。

3.就您所说的“公司改制”,公司要把握的问题就是尽量不要使那些优秀的员工流失,也不要因为公司要重新换人,而导致一些小团体和帮派的产生,这些是最容易导致一些所谓的“人事斗争”的根源,HR部门应该尽量从建设企业文化、维护公司由正常的权利格局保证的工作流程。

另外,公司也应该借“改制”可以重新规划一下人力资源的结构,从人力成本、员工能力水平、企业文化的匹配性等方面进行“HR重整”,即至少可以借制度的重整淘汰那些比较差的员工。

但总体来讲,尽量不要违反法规的要求,最后造成额外的赔偿和公司形象的损害。

对于员工而言,要尽量按照《劳动法》赋予每一位劳动者的权利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在必要的时候,提醒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处理劳动关系。

如果公司的确存在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要敢于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但行为不要过激,毕竟,员工也要考虑自己的“职场”形象。

9.关于调整工资或工作岗位的问题

问题:

请问员工在合同期内因工作能力或态度的原因,公司需要调整他的工资或工作岗位,但经协商不成,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是否需要提供经济补偿?

回答:

您好!

协商不成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按照劳动法的要求给予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按一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补偿。

一般来说,在劳动合同里会就工资调整或者工作岗位作出详细规定,但如果双方没有就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在劳动合同里写明的话,调整工资或工作岗位就等于原来劳动合同的条件发生了变化,属于合同的变更。

公司可以选择的做法或者是给予他足够的培训,让他适合岗位的要求,或者与他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员工对两者都不接受的话,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尽早地挽回因为这个员工对这一职位价值产生的影响,支付一笔必要的经济补偿金可以寻找一个更有价值创造力的员工。

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的前提下,对于这种情况,HR经理要充当顾问的角色,即要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与公司的老板陈明利害关系,要反思公司的招聘程序(不称职的员工为什么被招进来)以及培训等。

10.社会保险扣缴的工资基数

问题:

企业为一名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时是以该名职工的工资额为扣缴基数的.那么企业为该名职工交纳的那部分社会保险是不是也是以该名职工的工资额为基数?

若是的话,是税前工资还是税后工资?

回答:

你好!

个人和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都是以税前工资额为基数,企业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也是以员工的税前工资额为基数。

这两类的缴费比例国家都有一般性的规定,但部分省市可以适当调整。

11.关于离职员工未转移人事档案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股份制金融企业,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所以公司员工人事档案

统一调至公司保管,几年来,部分员工的调离后未将及时办理档案转出,公司积存了几十份离职员工档案,人事部门努力与这些员工进行联系,要求其尽快办理档案调出,遗憾的是,积存的离职员工档案没有明显减少,甚至有增多的趋势,请问针对目前这种情况,有何办法将积存的离职人员档案转出?

具体应怎样办理?

是否公司在办理转出时向有关部门支付罚金?

回答:

对于积存的离职人员档案可以先在有关媒体公告,在公告后如果该员工仍不来办理,可以把档案转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如果这些员工来转档案,他们应该把这些时间的存档费用补交。

至于在办理转出时是否会有罚金的问题,要看情况了。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有关人事法规政策扣押该员工的档案,就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如果是该员工自己不来转档案,他将自己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这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中断,有关档案的缺失等。

事实上,我们在该栏目咨询过程中发现有很多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存在一些需要盘点的事情,相当多的事情是前任、甚至再前任留下的问题,一些问题一拖再拖。

贵公司能够进行人力资源部工作的“清理”和总结,非常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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