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最新最精典).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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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奖惩条例(最新最精典).doc

深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为维护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各项制度,保障公司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激发员工的敬业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六十五条奖惩类别:

1、奖励——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

2、处罚——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辞退。

第六十六条公司对于表现杰出或在工作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奖金、书面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等荣誉,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第六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奖金奖励(每次30~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

1、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者;

2、工作勤奋,出色完成工作任务者;

3、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及财物安全者;

5、乐于传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6、拾金不昧者;

7、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奖金奖励的。

第六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嘉奖一次(含奖金1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嘉奖等同一次记功):

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2、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4、超额完成产量等指标,并能保证工作质量者;

5、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6、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与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7、严格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执行遵守,符合7S标准并为他人楷模者;

8、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9、其他情况应该给予书面嘉奖奖励的。

第六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功一次(含奖金3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功等同一次记大功):

1、对工作流程或管理制度等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2、对工作流程加以简化,并切实可行者;

3、为公司经营管理、质量提出好的建议和方针,以及可行性改革方案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

4、策划、承办、执行重要事务成绩显著者;

5、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6、努力节约费用开支,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效果明显的;

7、工作认真,表现出色,为公司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8、积极研究改善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或减低成本确有成效者;

9、其他情况应该给予记功奖励的。

第七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含奖金5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大功自动晋升一级工资):

1、在工作或技术上大胆创新,并取得显著经济效应者;

2、年终被评选为公司级以上优秀员工者,为公司树立了良好信誉的;

3、维护公司名誉和利益,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的(10000元以上);

4、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积极效果的;

5、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6、对公司发展有重大贡献者;

7、其他情况应该给予记大功奖励的。

第七十一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晋级奖励(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一年中累计三次记大功(自第一次记大功之日起计算)但无记过以上(含)违纪记录者;

2、在当年工作中(自然年计算)给公司带来重大效应者;

3、为保护公共财产,避免了事故发生,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15000元以上);

4、其他情况应该给予晋级奖励的。

第七十二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升职奖励(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在完善管理体制,拓展经营渠道,改善经营管理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起到积极效果的,且具有相当管理能力者;

2、其他情况应该给予升职奖励的。

第七十三条公司对于工作表现欠佳或行为不当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罚款、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辞退等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公告。

第七十四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罚款处罚(每次30~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

1、员工休假期满未在第一时间至人事行政部进行销假者;

2、员工因公外出未按规定填写《外出放行单》及《出差申请单》者(外勤人员除外);

3、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则按1元/分钟的标准罚款,30分钟至半天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另罚款50元,不到一天者按旷工一天处理,另罚款100元,以此类推。

未经准假而不到班者,均视为旷工,凡旷工半天扣1.5天的工资,另罚款150元,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另罚款200元,超过三天者或月度累计旷工达七天者,将予以除名或作自动离职处理,公司不支付任何薪资;【备注:

罚款将从工资中直接扣除,无需另行填写《奖惩通知单》】;

4、员工于加班期间未经主管经理人员允许或请假,私自离岗、串岗或下班者,情节较轻者;

5、员工工作期间未按标准着装(含衣、裤、裙子、鞋等)及佩戴厂牌(含厂牌照片不符合公司规定等行为)者;

6、员工工作期间不符合公司修饰要求者;

7、用餐期间不按规定排队者;

8、工作期间不按规定进行整理、整顿、清洁、清扫者;

9、不按公司规定的时间、地点进餐、喝水,或未经公司允许将食物和饮料带入工作场所者;

10、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者;

11、工作期间嚼口香糖者;

12、用厕后不洗手、不冲水者;

13、不遵守随手关灯、随手关水龙头,以致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者或不随手关门者;

14、在工作场所奔跑者(紧急情况除外);

15、工作期间喧哗、打闹、聊天、嬉戏者;

16、员工工作期间带耳塞听音乐者;

17、因工作疏忽,导致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经济损失在200元以内者;

18、造成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者;

19、每周会议中各部门提出之问题,经会议决议而未在规定时间完成追踪事项者;

20、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含罚金5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书面警告等同一次记过):

1、因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但情节轻微者,因工作疏忽或过失,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经济损失在200元-300元以内者;

2、未经同意处理私人事务者;

3、妨碍工作秩序或违反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例如:

因个人过失导致会议室、厕所、走道地面、墙面、桌椅等污浊者);

4、初次不听上司合理指挥者;

5、工作不称职或效率低下及工作中不配合或服从上级管理者;

6、同仁之间相互谩骂吵架情节尚轻者;

7、一个月内累计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9、在工作时犯有可能危及其他员工或客户的错误行为者;

10、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11、工作期间在办公区域、仓储区域内食用食物者(含零食、饼干等点心);

12、未经仓库人员许可,擅自闯入仓储区域者【主管级以上(含)及执法人员除外】;

13、违反公司设备保养规定者(如空调等);

14、饮酒后来公司工作者;

15、未作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16、检查/值班人员(例如:

保安、总台等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17、犯有属于罚款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三次者;

18、上班时间玩手机、闲逛、聊天、离岗或打私人电话超过10分钟以上者;

19、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七十六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一次(含罚金1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三次记过等同一次记大过):

1、因玩忽职守造成公司损失但不大者,损失在300元-1000元以内,除罚款外,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2、工作期间不按SOP(作业指导书)操作且情节轻微者;

3、工作期间工作态度不严肃认真,懒散怠工者;

4、未通知主管或未经主管允许,擅自离岗、串岗或私自下班,情节较为严重者;

5、未经许可,擅自盗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者,除罚款外,并从薪资中扣除两倍于拨打私人电话所产生之费用;

6、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7、三个月内累计三次未完成工作任务(自第一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之日起计算),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8、工作期间未采取任何防静电措施,直接触摸PCB板及其它LED照明产品者;

9、工作期间观看网络娱乐性动漫、图片、网页、PPT或进行游戏等;

10、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者;

11、旷工一天者;

12、不及时向主管报告个人受伤或意外事件及情况者;

13、在制造区域内食用食物、饮料者(含零食、饼干等点心);

14、人事行政部、财务部或其他相关人员无意泄露公司员工薪资者;

15、发现公司其他同仁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及时制止或有意隐瞒、包庇者;

16、严禁登入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未造成后果者;

17、因过失导致生产线停产2小时以下者;

18、私用职责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或擅自送他人使用,造成损失较小者;

19、机械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

20、犯有属书面警告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三次者;

21、部门主管、经理人员安排员工加班,员工未经允许不加班、不请假或拒绝加班者,罚款100元,若属月薪人员,则需从工资中扣除当次加班所需的加班费用。

情节严重者,公司有权直接对员工作降薪处理。

22、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七十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过一次(含罚金300元,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累计三次记大过者予以辞退):

1、在工作时间睡觉者;

2、擅离职守,导致公司蒙受损失者;

3、非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4、故意撕毁公文者;

5、虚报工作业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

6、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较大伤害或对上级主管、经理人员出言不逊、辱骂、恐吓、态度极其恶劣者;情节严重者除罚款外,给予降级降薪、调整工作岗位(按调整后的岗位支付薪资)或给予开除处理;

7、遗失重要公文者(含物品、物料等)或无意泄漏商业秘密者;

8、违反安全规定,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9、严禁登入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并下载与工作无关的各类软件,造成严重后果者;

10、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情节较轻者;

11、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六次(含)以上者;

12、未完成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者;

13、擅自丢弃公司财物(包括废弃物品)者;

14、工作时间,非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

15、因疏忽大意引起自己或他人受伤或导致公司财产损失;

16、因操作不当导致自身工伤或造成其他同仁工伤的;

17、机械操作人员因操作不当,导致其他同仁受到人身伤害的;

18、因过失导致车间生产停产2小时以上者;

19、员工介绍亲友入我司工作,被介绍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犯降级处罚以上(含)行为者;

20、犯有属记过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同一错误累计出现三次者;

21、因过失、工作失误或疏忽,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经济损失在1000元至3000元以内者,除罚款外,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22、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七十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罚(若该员职级已属最低级别,则给予该员适用辞退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管理人员因督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者;

2、员工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者;

3、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4、因过失、工作失误或疏忽,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经济损失在3000元至6000元以内者,除罚款外,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第七十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降职处罚(若该员职位已属最低职位,则给予该员适用辞退处罚,并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情节较重者;

2、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导致公司财产损失者;

3、员工不服从公司合理的工作调动或是无理取闹者;

4、散播其他员工的流言蜚语或故意搬弄是非造成同仁之间不团结者;

5、因过失、工作失误或疏忽,导致工作发生错误、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经济损失在6000元至10000元以内者,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责任人承担公司部分经济损失;

6、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八十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辞退处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内公告,副本归入该员工的个人档案):

1、在非吸烟场所抽烟者;

2、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3、在公司内聚众赌博者;

4、故意毁坏公物,金额较大者(500元以上);

5、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秩序者;

6、蓄意违反安全规定,或不遵守规定操作以致危害其他员工的安全;

7、填写公司文件时,虚报资料或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

8、应征人员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报个人信息者;

9、违反薪资保密原则或打听他人薪资者;

10、人事行政部、财务部或其他相关人员擅自泄露公司员工薪资者;

11、未经授权而擅自挪用公司钱财或在收款后不及时将公司的钱财返还公司者;

12、罢工或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

13、工作期间,与客户发生争吵或与同事之间发生斗殴者;

14、工作期间,对同事进行性骚扰者(包括言语、肢体语言、行为等);

15、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16、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自第一次旷工之日起计算)累计旷工七天以上者;

17、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8、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9、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包含回扣,馈赠等);

20、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判刑处理者;

21、擅自翻阅、抄录或复印公司机密资料及他人文件或信函者;

22、擅自开启他人电脑翻阅、复制资料者;

23、向任何人(包括新闻界、电台、电视台及传播媒介等)发表声明或透露任何“库莱特公司”的财务资料或任何保密资料,包括员工手册的详细内容者(经“库莱特公司”授权的除外);

24、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或对上司出以恶言咒骂、威胁者;

25、隐瞒传染病或其他(包含吸毒、服用摇头丸等)以致危害其他员工的健康者;

26、在公司内藏匿、接受、或出售酒类或毒品者(由医院开处方同意使用的药物除外);

27、所管现金及财务严重短缺者;

28、伪造、涂改打卡记录或托人打卡和代人打卡者;

29、捏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30、虚报生病而请假或缺勤者;

31、虚报加班或出勤记录者;

32、因过失导致客户投诉,且造成公司形象严重受损者;

33、在任何场所做出对公司的产品、形象、声誉不利的言行;

34、员工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并造成后果者;

35、非管理人员或机械操作员未经许可,擅自启动机械并导致公司财产和其他同仁人身伤害的;

36、犯有属记大过性质的行为累计出现三次者;

37、公司员工、职员及管理人员因工作失误而导致公司蒙受巨大损失达10000元以上,除罚款外,并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要求及“深圳市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责任人承担部分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辞退之处理;

38、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相类似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在处罚员工违纪事件时,应遵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本条例为准绳。

第八十二条员工被惩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惩罚。

第八十三条各部门需对员工进行奖惩时,须先填写《奖惩通知单》,并经相关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所有奖惩均需以《奖惩令》公告为准。

1、人事行政部、财务部(含下属部门)管理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部门主管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2、PMC(采购、仓库)、工程研发部、生产部(含下属部门)管理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部门主管签署意见→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3、非本部门人员奖惩的,可由各管理人员【备注:

须主管级以上(含)人员】填写《奖惩通知单》→人事行政部签署意见→被奖惩人员所在部门主管签署意见→总经理签署意见→人事行政部拟文《奖惩令》→总经理签发(正式生效)。

深圳市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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