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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汇缴之第二讲.docx

2010年企业汇缴的热点实务操作之第二讲

——企业汇缴中的风险点解析(下)

汇算清缴工作是对企业所得税的一次全面、完整、系统的计算、缴纳过程,涉及大量税收法规,而且与企业会计处理密切相关,一些平时不注意的财务处理问题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体现出来,处理不当会面临处罚和补税、加收滞纳金,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所以,企业应对照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自查调整工作,避开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

五、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问题

[案例]2010年1月某企业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并成立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为组长的研发小组,全面负责该项研究开发的管理工作,特聘了当地某大学一教授参与此项研究。

该公司在研究过程中发生了直接材料费200万。

发生了人工工资为59万,其中研发人员工资50万,刘某工资为9万元,并支付了外聘的大学教授5万元的劳务报酬。

发生了其他费用共计236万,其中包括汽车的燃油费(专门提供研究小组用)2万、专供研究小组使用的房屋折旧20万、此外有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共计110万,其他为专门为研究开发发生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及设备购置费。

此项专利于2010年10月已投入生产使用,在大试中生产的产品已对外销售取得收入30万,发生相关成本13万。

企业于2010年11月申请了专利技术,并支付了申请费、专利费、代理费共计6万元。

问题1:

请问此项专利中,能加计扣除的工资费用有哪些?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可以加计扣除,也就是说不能加计扣除的是非直接研发人员如刘某的工资及教授的劳务报酬。

问题2:

此例中的燃油费、房屋折旧费及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培训费、培养费、业务招待费能否加计扣除?

不能,这些费用虽然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但不能在税前加计扣除。

设备中除运输工具外可以扣除。

问题3:

此例中专利的申请费、专利费、代理费6万元能否扣除

青国税发[2010]9号和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研发成果的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但其他地方没有规定,在国税发(2008)116号文中规定:

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问题4:

此例中生产的试制品已对外销售,消耗的相关材料费用、燃料动力能否扣除?

大连国税规定,研发活动的试制品或研发产品直接对外销售或作为企业用于销售产品的组成部分的,其研发品成本中的材料、燃料及动力等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但其他地方没有规定。

问题5:

研发费用是否要备案?

需要加计扣除应在多长时间内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事前备案类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各省在具体执行中一般要求企业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或者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报送相关资料。

  福建省闽地税发[2009]24号文件规定,企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并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登记。

  山东省鲁地税发[2009]16号文件规定,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应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相应资料,同时还应提供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加计扣除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六、资本性支出与经营性支出划分问题

[案例]某大型国有企业2010年外购办公用的电脑及空调,电脑每台零售价为1980元,共购进10台,空调每台为1800元,共购进12台。

企业一次性计入了办公费,并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企业当年融租租入一台价值较的设备,企业支付了第一年租金30万,以取得的租赁发票30万为依据在税前抵扣。

当年年末企业还对部分设备进行了大修理,共发生支出120万,这些设备的原购入成本为250万。

问题1:

购入的办公用的电脑及空调每台价值未超过2000元,能否在税前一次性抵扣?

请说明原因。

不能全额抵扣。

资本性支出或经营性支出的划分与金额大小无关,主要与使用时间长短有关。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对于固定资产的判定,不能仅仅依据价格的高低,而

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综合考虑。

温馨提示:

国税函【2003】230号:

企业购进货物或劳务取得的发票必须开具详细的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开具大类货物或劳务名称的如办公用品、家用电器、电脑耗材、土特产品等都必须附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清单没有附销售清单的一律不得扣除.

问题2:

融资性租入的设备,以何凭证入账?

其计税基础是什么?

上例处理是否正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依据入账。

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上述处理是错误的,融资租入企业应按计税基础计提的折旧在所得税前列支,而不是支出的租金发票做为依据。

问题3:

上例中发生的大修理费用120万,能否一次性在税前列支?

能在税前列支。

因为做为长期待摊费用的固定资产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由于上述支出为120万,小于计税基础的50%,因此,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七、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不明晰的风险

[案例]某企业2010年由于未办食堂,全年支付职工午餐支出36万。

支付单位职工每人每月独生子女费10元。

职工以票报销通讯费2.4万元,以燃油票报销1.5万,维修费报销1.2万,过路费及停车费报销1万元做交通补贴.为职工开展文体活动购买了服装0.2万,乐器0.9万。

问题1:

从财税角度分析,该企业支付职工午餐支出36万应计入福利费还是管理费用中的业务招待费?

财企[2009]242《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属于福利费,包括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

从会计角度此项支出应做为职工福利费。

但在国税函(2009)3号文中只有“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

由于这部分支出因为企业取得是餐饮发票,所以企业所得税前的处理一直是征纳双方的焦点。

问题2:

从财税角度分析,每月支付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费应计入哪里?

国税函(2009)号文中,对福利费的阐述是: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例举中并没有独生子女费。

但财企(2009)242号文第一条(五)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问题3:

请您从财税角度分析通讯费是应计入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

上例中的通讯费您认为应如何处理?

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

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而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三条“关于福利费的扣除”第二款: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从会计的角度上分析,如果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计入工资薪金,而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应计入福利费。

从税法的角度上分析,通讯费并不做为职工福利费。

总结:

企业可以根据此项差异进行选择,如国企有工资总额限定的,可以选择计入管理费用,既不做福利费也不做工资。

如其他不受工资限额控制的企业则可以在所得税申报时计入工资中以增加工资总额的基数。

问题4:

企业做为交通补贴的凭证是否合理?

是否要纳税调整?

2008年1月1日(含)以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为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作为职工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因此,如不超过工资薪金支出的14%,可以在税前扣除。

应注意财企[2009]242号规定:

会计上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这一点的说法虽然与税法有所不同,但本质是一样的,也就是如果企业如将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以现金发放或随同工资发放,从国税函(2009)3号文分析它不属于“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应视同工资薪金。

实践中,企业除以燃油料报销做为交通补贴外,还常见一些企业以私家车的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做为报销凭证。

这能否做为交通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呢?

国税函[2009]3号文只笼统地规定为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而并未明确“交通补贴”的具体内容。

企便函[2009]33号文只明确在规定的标准内报销的燃油费在新税法实施后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但对其他的私家车报销凭证并未明文规定,只能认为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因此,企业应充分重视用来做车补的报销凭证,必需是燃油费发票。

问题5:

企业为开展职工文体活动购买的服装及乐器是否计入福利费?

乐器是一次性计入还是以固定资产的形式通过计提折旧计入?

可以计入福利费也可以计入工会经费,直接以票报销。

无须扣个税,可以认定为职工集体福利或工会活动费用。

八、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税前扣除抵扣风险

[案例]下列事项中能否在税前列支?

请说明您的理由。

(1)某企业老板的老板到上海购买了一些服装价值为2万多,要求在企业报销,企业财务不得不给予报销。

(2)支付给退休工人年终过节费每人200元。

(3)公司老板用企业的资金购买了一批字画等古董挂在办公室用来提升本企业形象。

(4)由于本公司某种产品停产,取消了材料供应商的购销合同,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材料供应商违约金2万,企业以银行存款支付。

只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

不能在税前扣除的有第

(1)

(2)(3)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即能够扣除的成本、费用首先需要满足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性的要求。

否则,除税法明确规定可以扣除外,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然,满足上述总体要求后最终能否扣除,还需要看是否满足税法的其他规定,否则也不能扣除,需进行纳税调整。

(1)项、第

(2)项显然不符合相关性原则,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3)项除一些特殊的文化企业外,一般生产性企业、商贸企业购买的非经营性的字画等古董,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也不具有固定资产确认的特征,所发生的折旧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

第(4)项不属于行政罚款,属于经济处罚可以在税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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