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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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规则

 

马巢高速公路工程量清单计量支付规则

序号

子目号

子目名称

单位

计量支付原则

1

101-1

保险费(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

总额

属履行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101.09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由发包人组织招标,由承包人投保,保险费按实际发生额计量。

(2)承包人应缴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和教育附加税)和其他雇佣的所有人员的安全事故保险费、施工设备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投标人报价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2.5‰进行报价,该保险费由发包人掌握及使用。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由发包人组织招标确定承保人和保险费,承包人与承保人(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保险费由发包人代扣代付。

2

102-1

竣工文件

总额

1.计量:

(1)竣工文件内容包含102.08小节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并得到监理人及资料验收有关单位(部门)的认可后,以总额计量。

2.支付:

102-1项竣工文件编制费在监理人及资料验收相关单位(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

102-2

施工环保

1.计量: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施工环保费包含合同专用条款所涉及的承包人应尽的各项义务及102.11小节的工作内容,相关费用全部包含在102-2-a项中,以总额计量。

包括:

(1)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废气、降低噪声、排污等环保工作。

(2)涵洞、通道、边沟等处施工垃圾的清理工作;

(3)河道施工垃圾的清理及水源保护(含跨越重要河流的桥面径流收集设施)。

(4)河道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涉及防洪、行洪安全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2.支付:

102-2-a项费用每1/3工期支付总额的20%;交工证书签发和相关环保单位验收认可之后,支付总额的40%。

上述工作必须得到监理人和发包人的检查验收后放可计量。

3

-a

施工环保费

总额

4

102-3

安全生产费(暂估价)

总额

1.计量:

(1)安全生产费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2)安全生产费用为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

2、支付:

承包人进场后,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合同工期内每月安全生产专项基金预算,报监理人审核、发包人审批。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在合同金额及发包人批复的预算范围内,每月根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投入情况,由监理人审核确认、发包人审批后进行计量与支付。

5

102-4

工程管理软件(暂估价)

总额

1.计量:

工程管理软件按第102.01-4条要求安装运行,工程管理软件费用由发包人估定,以暂估价的形式按总额计入工程总价内。

其费用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和计算机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

工程管理软件费用的使用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才可使用。

2、支付:

经监理人验收后,支付监理人确认的实际金额的90%;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后,支付剩余的10%。

103-1

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1.计量:

(1)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便桥的施工方案必须报监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

统一标准和要求按技术专用条款103.03-3相关要求执行。

(2)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建、管、养、拆)工程数量为主线里程长度(每个互通立交增计主线里程2000m)或经发包人批复的施工方案中的数量。

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建、管、养、拆)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在103-1中以延米进行计量。

便道路面宽5.5m,土质挖方段便道结构层为下承层20cm灰土,面层20cm泥结碎石;石方挖方段便道结构层为20cm泥结碎石面层;填方段便道结构层为下承层30cm山皮石,面层20cm泥结碎石,便道的便涵设置要保证原有水系畅通,满足临时排水需要;填方段便道红线外增加的临时用地面积在103-3中计量。

(3)场内临时纵向施工钢便桥(建、管、养、拆)经监理人批复合适的位置,在墩台基础、桥面、安全措施全部完成后,并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按延米在103-1中计量,工程数量按发包人批复的施工方案中的数量进行计量。

桥面宽6m,限载50T;

(4)场内便道中临时便涵作为便道的附属工程,不单独进行计量。

(5)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和清淤(表)及回填等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2.支付:

场内临时纵向施工便道、便桥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进行支付。

6

-a

便道

m

7

-b

钢便桥

m

8

103-2

进场道路(含利用地方道路)

总额

1.计量:

(1)进场道路修建、养护包含合同条款所涉及的承包人各项义务及费用。

(2)进场道路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以批准的长度按总额计量。

(3)凡利用县乡道路作为进场道路,需对该道路进行管养和维修恢复,工程结束后,其道路标准不低于进场使用前原路面标准,承包人按总额报价计量;

(4)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和清淤(表)及回填等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2.支付:

临时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90%,应在第1次至第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等额支付;余下的1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9

103-3

临时用地(含土地补偿)

1.计量:

(1)临时用地管理执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皖国土资〔2010〕11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2)临时用地包括承包人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用地、预制场、拌和站用地、工地试验室用地、临时道路、桥梁用地、临时堆料场、机械设备停放场及填方段红线外2m纵向便道等用地,不包括借土场用地、弃土场用地;

(3)临时工程用地的数量,应满足合同条款相关要求;临时用地须事先得到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批准,否则,其费用不予计量支付。

2.支付:

临时工程用地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实际亩数的75%,应在第1次至第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等额支付;余下的25%,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10

103-4

临时供电设施

总额

1.计量:

(1)临时供电设施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以总额计量。

(2)电信设施及供水与排污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临时工程,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分别以总额计量。

(3)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和清淤(表)及回填等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2.支付:

各细目工程完工后,由监理人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90%,应在第1次至第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等额支付;余下的1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11

103-5

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总额

12

103-6

供水与排污设施

总额

104

承包人驻地建设

1.计量:

(1)承包人驻地建设的施工方案必须报监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

统一标准和要求按技术专用条款104相关要求执行。

(2)承包人办公、生活区配置应满足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办公(含试验室)、生活所需的绿化、消防、安全、排污、防污等要求。

按总额在104-1中计量。

(3)拌和站、梁厂设置的地点、规模、排水及污水处理的设计必须征得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

场内硬化、排水、污水处理按发包人批复的设计进行施工,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在104-2中进行计量。

拌合站、梁厂、堆料厂场地硬化采用25cm厚C25砼面层(路面),钢筋加工厂场地硬化采用15cm厚C25砼面层;

(4)围墙、料场砼隔仓、排水沟经监理人批复在合适的位置施工完成,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按米在104-2-d、e、f中计量。

(5)储料场钢制顶棚(用于钢筋加工区、材料堆场区)经监理人批复在合适的位置安装完成,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按平米在104-2-g中计量。

(6)污水沉淀池面积不小于100m2,污水处理要达到三级水标准。

经监理人批复在合适的位置施工完成,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后,按个在104-2-h中计量。

(7)办公区、生活区、拌和站设施的拆除和复垦,应在工程实施完毕后进行实施,经监理人现场验收合格,按总额在104-2-i中计量。

(8)为完成上述各项设施所需的一切材料、机械设备、人员和清淤(表)及回填等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均不另行计量。

2.支付:

(1)办公、生活区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人现场核实,以总额一次性在104-1中计量。

(2)拌和站建设的各项工作完成后,经监理人现场核实,一次性在104-2相应支付号中计量。

13

104-1

办公、生活区建设

总额

104-2

拌和站、梁厂建设

14

-a

C25砼面层(包括场地硬化、路面)

m2

15

-a-1

C25砼面层(25cm厚)

m2

16

-a-2

C25砼面层(15cm厚)

m2

17

-b

级配碎石基层(15cm厚)

m2

18

-c

山皮石底基层(30cm厚)

m2

19

-d

围墙(砖砌,厚24cm,高2m)

m

20

-e

料场隔仓(C25砼,宽0.4m,高2m)

m

21

-f

排水沟(60*80cm)(砼现浇带蓖板)

m

22

-g

储料场钢制顶棚(用于钢筋加工区、材料堆场区)

m2

23

-h

污水沉淀池

总额

24

-i

承包人驻地、

砼拌和站拆除

总额

25

105

优质工程奖励

(暂估价)

总额

1.计量:

(1)合同实施时,实行优质优价。

发包人对承包人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及工程综合管理等各方面的履约表现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实施奖励。

具体实施细则在合同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由发包人依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另行下发实施,但不保证承包人必然会获得奖励。

投标人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报价。

2.支付:

105项所列款项,经监理人或发包人批准后,按总额进行计量支付。

202-1

清理与掘除

26

-a

清理现场

m2

1.计量:

(1)施工场地清理的计量: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取土坑原地面表层(深度不少于200mm)腐殖土、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将种植表土集中储藏在监理人指定地点以备将来做种植用土。

主线按图纸S3-2-8数量计量;上跨桥接线应按监理人书面指定的范围(路基填土范围以外及临时工程用地清场等除外)计量,经监理人现场实地测量验收后,按投影平面面积以平方米计量。

(2)通道接线不计场地清理;软基段不计场地清理。

(3)清理现场包括路基范围内的所有垃圾、灌木、竹林及树木、石头、废料、表土(腐植土)等的清除;草皮的铲除与开挖;地面机井、坟穴的处理;各类房基等零星项目的拆除及处理。

(4)清理现场的回填土在204-1-a中计量。

(5)借土场的场地清理与拆除(包括临时工程)均应列入土方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的工程量,按m2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7

-b

砍树挖根

km

1.计量:

砍伐树木及挖除树根的计量不论胸径大小,按主线长度以km为单位进行计量;有互通立交的,按每个互通立交增计主线里程2km进行计量;有接线的,按征地面积折算成主线km进行计量。

包括砍伐后的截锯、移运(移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地点)、堆放等一切有关的作业。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的工程量,按km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02-2

挖除旧路面

1.计量:

(1)挖除旧路面(包括路面结构层)应按不同结构类型的路面以平方米计量。

(2)工作内容包括挖除、装卸、运输、堆放;场地清理、坑穴回填、压实计入挖除旧路面单价内,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的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工程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地面排水工程所必需的所有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28

-a

水泥混凝土路面

m2

29

-b

沥青混凝土路面

m2

30

-c

碎石路面

m2

202-3

拆除结构物

1.计量:

(1)拆除原有公路结构物应分别按结构物的类型,按照设计图纸确定的数量,以立方米计量。

(2)所有场地清理、拆除和挖掘工作的一切挖方、坑穴的回填、整平、压实,以及适用材料的移运处理等作业费用均含入相关子目单价中,不另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的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工程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地面排水工程所必需的所有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31

-a

砖石及其他砌体结构

m3

203-1

路基挖方

1.计量:

(1)路基挖方数量包括主线、改路、改沟(夯拍面积工作作为附属工作,不另计量)等部位挖方;不包括排水、防护、桥梁及小型结构物的挖方数量,清淤、桥头路基处理等部位挖台阶的挖方不单独计量;。

(2)路基挖方应以经监理人校核批准的横断面地面线和土石分界的补充测量为基础,按路线中线长度乘以经监理人核准的横断面面积进行计算,以m3计量。

(3)路基挖方路段(不论土方和石方,不论是利用方和弃方)的清表作业包含在路基挖方的单价中,不再单独计量。

(4)挖石方分为挖软石和挖坚石(含次坚石),软石的开挖原则上可以用挖掘机或十字镐直接开挖,少部分辅以爆破,坚石、次坚石均为爆破法开挖。

土石比例、次坚石与坚石比例均以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代表、承包人现场四方确认的工程量为准。

(5)石方爆破安全措施、弃方的运输和堆放、质量验收、临时道路和临时排水等均含入相关单价或费率中,不另行计量。

2.支付:

(1)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的工程量,按m3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土方和石方的单价费用,包括开挖、运输、堆放、分层填料、装卸、弃方和剩余材料的处理,以及其它有关的全部施工费用。

32

-a

挖土方

m3

33

-b

挖石方

m3

34

-b-1

挖软石

m3

35

-b-2

挖坚石(含次坚石)

m5

36

-c

挖除非适用材料(不包括淤泥)

m3

1.计量:

(1)挖除路基范围内非适用材料(不包括借土场)的数量,应以承包人测量、并经监理人审核批准的断面或实际范围为依据的计算数量(其中,挖除非适用材料的范围为路基坡脚线的垂直线,超出此范围的一切工程量,不予计量),以立方米计量。

(2)除非监理人另有指示,凡超过图纸或监理人规定尺寸的开挖,均不予计量。

(3)挖除非适用材料的工作内容包含挖除并运输非适用材料到监理人指定的弃土场。

挖除施工过程中抽水、排水、支护等作业作为承包人应做的附属工作,均不予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的工程量,按m3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7

-d

挖淤泥

m3

204-1

路基填筑

38

-a

借土填方(土方)

m3

1.计量:

(1)借土填方包括:

a.路基、支线上跨接线填方

b.清表回填土方、填前夯实及沉降回填土方;

c.挖除非适用性材料素土回填至原地面土方;

d.软基换填素土的工作内容;

e.改河、改渠、改路填方;

f.超宽碾压回填土方,每边计取超宽50cm.上述数量应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和补充测量经监理人校核批准的原地面线为基础,或以清淤后基底线为基础,以监理人批准的横断面图为依据,经监理人校核认可的工程量数量作为计量的工程数量。

(2)清表回填素土至原地面的工作内容包含清表后用适用填筑材料回填、压实至原地面标高的工序作业,即包含清表回填土方、填前夯实土方。

清表回填素土至原地面的计量按202-1-a计量面积乘0.35m,按m3计(清表回填土方、填前夯实沉降土方厚度分别按0.3m、0.05m计)。

(3)借土填方,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计价中包括借土场(取土坑)中非适用材料的挖除、弃运及借土场的资源使用费、场地清理、地貌恢复、临时排水与防护等和填方材料的开挖、免费运距以内的运输、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型等一切与此有关作业的费用。

(4)临时排水以及超出图纸要求以外的超填,均不计量。

(5)改造其它公路的路基土方填筑的计量方法同本条

(1)款。

(6)借土场的场地清理、移出表土、排水、边坡防护、临时道路等工程均已列入借土填方单价之内,不另行计量。

(7)主线原地面复测后工程量与标段总设计量误差在5%范围以内(含5%)时,工程数量不进行调整;超过5%时,经监理人、发包人确认后,超出5%部分按实测工程量进行调整。

接线、改线等位置工程量除设计量错误外,不再进行调整。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39

-b

利用土方

m3

1.计量:

(1)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计价中包括运输、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形等一切与此相关作业的费用。

(2)施工图纸中的利用方要充分使用到路基填筑中去(利用方不能进行路基填筑的,必须要有监理人书面同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40

-c

利用石方

m3

1.计量:

(1)按压实的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计价中包括挖台阶、摊平、压实、整形、石料码砌及解小至满足路基填筑要求等一切与此相关作业的费用。

施工图纸中的利用方要充分使用到路基填筑中去(利用方不能进行路基填筑的,必须要有监理人书面同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41

-d

碎石回填

m3

1.计量:

(1)碎石回填主要用于清淤、软基处理等特殊路段的回填处理。

若设计中存有砂砾回填,均变更为碎石回填。

(2)特殊路段的回填方案必须经监理或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程数量按发包人批复的施工方案中的数量进行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支付细目的工程量,按m3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04-2

结构物台背及锥坡回填

1.计量:

(1)桥梁、明涵、暗涵台背回填碎石土应满足设计规范要求,按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计价中包括:

挖运、摊平、整型、冲压、压实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费用。

(2)锥坡及台前溜坡填土,按图纸要求施工,材料同结构物台背回填,经监理人验收的压实体积,以立方米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支付细目的工程量,按m3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42

-a

碎石土回填

m3

43

-b

锥坡及台前溜坡填土

m3

204-3

路基填料改良

1.计量:

路基填料改良的单价以石灰剂量和水泥计量分列。

路基填料改良土方计入路基土方内,路基填料改良计量包括石灰、水泥及拌合、养生、碾压增加台班的费用。

其中:

a.4%灰土主要用于CBR值等不能满足路堤施工设计规范要求的细粒土改良;

b.4%水泥土主要用于路床路基土的改善;

c.路床反挖及超挖按立方米计量,包括开挖、临时排水及防护设施、运输至适宜地点堆放再重新分层回填碾压等一切与此项工程有关的费用。

其中需要改良的路床反挖土数量已计入204-3-c中;

d、第1合同段4%水泥改善土包含3万方借土场借土改良;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44

-a

4%水泥改善土

m3

45

-b

4%石灰改善土

m3

46

-c

挖方段路床反挖及超挖(包括回填、碾压)

m3

204-4

弃方

m3

1.计量:

(1)弃方为挖方多余不能利用的土、石方,按立方米计量,包括运输、弃土场场地的清理、碾压、整平等一切与此项工程有关的费用。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支付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47

204-5

借方/利用方/弃方超运(借方/利用方/弃方×超运距离)

m3·km

1.计量:

(1)本项目所指运距是指借方超运、利用方超运、弃方超运、清淤超运。

(2)借方超运是指借方土方段中心桩号至取土场中心桩号之间,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定的实际加权平均距离,免费运距为1km。

(3)弃方超运是指弃方土方段中心桩号至弃土场中心桩号之间,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定的实际加权平均距离,免费运距为1km。

(4)清淤弃方超运是指清淤弃方土方段中心桩号至弃土场中心桩号之间,经发包人和监理认定的实际加权平均距离,免费运距为1km。

(5)第一、二、三合同段软弱土换填,挖弃及换填超运距均暂定10公里

(6)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同意擅自施工而发生的超运,不予计量。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并列入工程量清单的支付细目的工程量,按m3•km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为完成此项工程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05

路基处理

48

205-1

低填浅挖路基处理

m3

1.计量:

(1)低填浅挖路基处理以设计图纸S3-2-12数量表为依据,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以设计图为依据计算m3数量。

包括挖弃、运输、回填碎石土、分层碾压以及其它有关的全部施工费用。

2.支付:

按上述规定计量,经监理人验收的列入工程量清单的以下工程细目的工程量,其每一计量单位将以合同单价支付。

此项支付包括材料、劳力、设备、运输等及其他为完成地面排水工程所必需的所有费用,是对完成工程的全部偿付。

205-2

陡坡路堤及填挖交接处路基处理

1.计量:

设土工织物以图纸为依据,经监理人验收合格以设计图为依据计算面积数量(不计搭接及反包边增加量),包括路基处理挖台阶增加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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