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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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程序

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程序

1、总则

第1条为规范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餐饮服务许可审批程序,统一审核标准,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文书规范》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2条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原则是:

依法审核、分类管理、简化程序、方便快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3条本程序适用于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承担的全部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批。

2、许可的管辖

第4条根据葫芦岛市食品安全监督所葫食安监发【2012】2号文件的规定,市所负责以下餐饮单位的准入许可审批: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

2、国、省直驻葫企事业单位及所属单位所办的餐饮单位、大中专院校食堂;

3、市直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开办的餐饮服务单位;

4、中央厨房及大型集体配餐单位;

5、外资独资或合资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5条各区所负责除市所管辖以外的本行政辖区内所有餐饮服务单位的准入许可审批。

3、审批程序及时限

第六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单位提供者,应填写《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并同时提供如下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名称预先核准证明);

2、法人代表人(负贵人或业生)身份证及复印件;

3、食品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

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及复印件(租赁房提供租赁协议及房产产权证及复印件);

5、餐饮服务场所街区位置图(注明所在街道、方向及明显建筑);

6、餐饮服务场所平面布局图(注明长、宽及卫生设施摆放位置);

7、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中、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建筑工地食堂、供餐人数50人以下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需提供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管理制度、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加工操作管理制度、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大型、特大型餐馆以及学校托幼机构食堂、50人以上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除需提供前述制度外,还应同时提供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餐厨垃圾及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管理制度等);

8、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报告(使用自来水可不提供此项);

9、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采购验收环节、凉莱制作环节、餐具清洗消毒保洁环节;含自制饮品制售环节、生食海产品制售环节,裱花蛋糕制售需另提交相关规程);

l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11、与规模适应的配送设备设施(集体用餐配送餐饮服务企业提供此项);

12、与实际产品内容相符合的标识说明样张(定型包装餐饮服务企业提供此项);

13、不属于被限定人员的说明材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人五年内不是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

14、餐饮服务单位专职(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授权文件及有效的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l5、法定代表人不能亲自办理的提交授权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承担受理申请的部门,应为申请者免费提供印有需要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以及书写材料时所需的座位、纸张、笔、更改字迹的工具。

受理人员要按规定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材料首页应为申请材料目录,所附资料应当按次序整理装订,并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者逐页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主)签章;

2、申请书应当打印或用钢笔、水笔填写;

3、申请书外所附资料应当用A4纸填写;

4、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

5、材料应当完整、清晰、准确,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名。

所有提交的材料应一式两份。

第八条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接收申请的原因,同时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签章确认;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做出受理决定,出具《餐饮服务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第9条自受理之日起第4个工作日内,受理部门应对申请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同时指派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监督人员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审核,核查时要如实制作《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

现场核查文书必须由申请者(或被委托人)、核查人员当场共同签字。

所有的签字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10条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地记载现场的客观状况。

1、对于《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界定的第一类和第五类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必须完全符合《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各项要求。

2、对于《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界定的第二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也应严格掌握核查标准。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设立独立隔间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

确因条件所限不能做到独立隔间的,必须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在足够大的操作间内按照设置原则划定出相对独立的操作区域。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应在独立隔间内进行,采用热力消毒法,其消毒设施能够满足实际需求。

3、对于《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界定的第三类和第四类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设置在农村的中型以下餐馆,要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可在划分出的不同操作区域内进行。

其区域的划分应科学、合理,各操作环节不互相干扰,不产生交叉污染。

餐用具的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方法。

第十一条申请者提供的材料和经营场所经核查均符合规定的,负责审核的监督人员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现场核查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核。

部门领导应对所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核意见,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报送到市所办公室。

申请者报送的申请材料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负责核查的监督人员在《餐饮服务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核;经营场所不符合规定的,负责审核的监督员应在制作的《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上详细记录不合格的项目、整改意见、整改时间。

经过短期整改可以达到许可要求的,经申请人申请可以允许申请人进行限期整改。

一般情况下整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整改期间所用的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审查时限内)。

申请人整改完毕后,应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申请再次核查。

原负责核查任务的监督人员在接到申请人再次核查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再次核查。

核查结果合格的,负责核查的监督员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核查结果仍不合格或者申请者在规定整改时间内没有完成整改的,核查人员应该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表》和《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上作如实记载,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签署不合格意见,报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于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负责现场核查的监督人员在初次核查时,如果发现经营场所的条件距许可要求差距很大,短时间内不可能完成整改的,核查人员可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当场在《餐饮服务许可现场核查笔录》上签署不合格意见,按本条第二款程序办理。

第12条各区所要在受理之日起12个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全部核查、审核、上报工作。

市所监督科承办的核查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工作并报市所办公室。

第13条市所办公室应对科室、区所上报的许可材料作详细登记,当日报分管领导审查。

第14条市所分管领导要对所有的核查资料逐一审查,确认合格的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签署意见,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局;对于下级报送的核查合格的许可项目,在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存在疑点或在现场复查时发现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分管领导可将材料退回原核查部门重新核查。

第15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可以提出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记载内容变更申请;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类别、备注项目以及布局流程、主要卫生设施需要改变的,可以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内容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的申请、核查、审批按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变更申请者提交的材料除第六条有关规定内容外,还应包括原餐饮服务提供者出具的变更原因详细说明、有关部门的批准(审核)材料。

核查人员的核查内容应以变更的内容为重点。

原餐饮服务的经营主体发生改变的,应重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16条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

申请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第17条1、《餐饮服务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原《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4、食品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明、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5、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6、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卫生设施等内容有变化或者无变化的说明材料。

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申请、核查、审批按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因遗失或者损毁《餐饮服务许可证》而要求补办的,申请人应出示原《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并同时提交复印件、原许可证遗失声明复印件(或已损毁的许可证原件)、《餐饮服务许可证》补办申请等材料。

受理补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办材料时要详细填写《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单》,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完成补办材料的审核,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部门领导审核。

承办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材料及意见报市所办公室。

第十八条各部门应在许可审批通过后30日内建立该申请单位的餐饮服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由专(兼)职人员管理。

4、监督

第十八条在进行现场核查时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监督人员,核查人员应着装整齐,出示有效地执法证件。

核查内容及核查程序应符合《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的有关规定。

第19条现场核查人员在核查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记录核查结果,不得出具虚假的核查结论。

第20条核查人员工作时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申请人的赠与与吃请,不得故意刁难申请人,不得故意拖延不办。

第21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承办许可的监督人员向部门领导请示后可直接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并给予申请人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22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经核准后报市局领导批准,撤销该许可;该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餐饮服务许可。

第23条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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