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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提升管理办法

绞车提升系统检查管理办法

一、检查内容

1、提升机安装调试要有措施、有记录。

2、绞车高压电机、电缆、高压柜应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电气试验。

3、提升机各种保护齐全,班组日常检查、试验有记录。

4、提升机信号要声光兼备,辅助装置完好有效。

5、钢丝绳经试验并有合格报告,钢丝绳受力时不挤绳、咬绳,断丝不超过总丝数的10%,并且有日、周、月检记录

6、连接装置和重要环节部件要进行探伤检测,并有报告;提升设备除设有机械自动阀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

7、天轮的垂直度、水平度偏差在允许范围内;轴承座无裂纹,与轴承梁按要求连接,井架无变形、锈蚀、损坏情况;天轮轴承要定期加油保养,天轮轴承座限位装置按要求安装,天轮周围要设防护栏。

8、井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定期检查检测并有报告。

9、封口盘铺板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盘面清洁,板缝、孔洞封严;井口门防护栏牢固可靠,回风口应设保护网和不低于300mm的踢脚板。

10、吊盘固定位置符合设计要求,且牢固可靠,吊桶和风筒口有护栏、挡板;固定盘接装混凝土应有专项措施。

11、悬吊系统。

稳车安装符合要求,各种保护齐全,刹车闸安全可靠,减速器无漏油;钢丝绳经试验并有合格报告。

二、检查办法

1、采取日检、旬检、月检、抽检相结合的检查办法。

2、日检由现场安全员和现场监理负责检查绞车使用管理的各种检查、实验记录和是管理台账记录。

3、旬检、月检由公司塔然高勒项目部安全组组织,机电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参加,检查提升设备使用的实际情况和各种记录。

4、抽检由公司塔然高勒项目部安全组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监理、机电组、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主要对各种各种实测数据和保护试验进行验证。

5、旬检、月检和抽检必须留有检查记录。

三、其他

1、奖罚按《神华杭锦能源塔然高勒煤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2、有以下现象的提升绞车停止使用:

⑴绞车信号不畅通的;

⑵钢丝绳断丝断股、挤压变形或锈蚀不符合规定的;

⑶连接件磨损严重的;

⑷绞车电气部分不完好的;

⑸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⑹绞车保护不全或失效的,不按规定进行绞车保护试验或不做记录的;

⑺绞车机械部分带病运行的。

神华杭锦能源公司塔然高勒煤矿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塔然高勒煤矿建井期间矿建工程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塔然高勒煤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一般管理

第一条实行“一井一制”管理。

对于未实行“一井一制”的或安全管理制度、办法执行不到位的,视情节严重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并给予监理单位罚款1000~2000元,对于拒不服从建设及监理单位管理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0元。

第二条一工程一措施。

对于未做到一工程一措施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并给予监理单位罚款2000元。

第三条措施调整。

当地质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与措施不符时,未及时制定补充措施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并给予监理单位罚款2000元。

第四条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批准而擅自使用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并给予监理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五条严格按措施施工。

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措施施工,影响工程质量且威胁安全生产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0~20000元,监理单位罚款2000元;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或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由公司安健环部组织,生产技术部、煤矿、质检、监理公司参加的事故追查会,并给予施工单位50000元罚款,给予监理单位罚款2000元。

第六条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必须全额投入使用,否则,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00~50000元。

第七条跟班管理。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人员跟班不到点,给予相关单位罚款200元/次;跟班空班的,给予相关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八条及时报告。

施工单位干部调动未执行报告制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人;招收新工人未实行报告制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元/人;监理单位人员调动未执行报告制的,给予监理单位罚款500元/人。

第九条会议管理。

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无故不参加建设单位各项安全会议、安全检查;否则,给予相关单位罚款500~1000元/次。

第十一条隐患整改。

发现安全隐患后,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10000元。

第十二条班前会制度。

上班前,施工单位必须集合所有施工及跟班人员召开班前会,对当天的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安排,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次。

第十三条高空作业。

高空作业(2米以上)未佩带保险带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人;高空作业人员严禁向下抛掷任何工具、材料、物件等,否则,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元/次。

第十四条牌板管理。

施工现场相关规章制度及主要技术参数等必须上板明示,危险场所及部位设置警示牌,并对有特殊要求的场地等设置专用标志;否则,每发现一次,给予施工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五条劳动保护。

施工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未按要求佩戴劳动保护用品的,每发现一次,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第十六条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于无证上岗或证件过期的,给予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人。

第十七条文明施工。

材料和设备等按要求统一码放,并挂牌管理;工业广场范围内,严禁乱搭乱建,施工场地平整,道路、泄洪渠、水沟畅通,卫生责任区要经常打扫,保持清洁无杂物;垃圾定点堆放并定期清理;办公、生活、作业场所内卫生整洁,通风采光良好;各种管线布局合理,无“跑、冒、滴、漏”现象;厕所有专人管理,通风排气良好。

否则,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

第二部分冻结管理

第十八条防毒管理。

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完好的防毒用品。

对于未按要求配备防毒用品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第十九条站内严禁吸烟,否则,给予责任单位罚款200元/人。

第二十条设备管理、防火管理。

按本细则的专业管理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专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凿井管理。

1、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信号装置。

2、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区别。

3、必须设专职信号工。

4、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讯联系。

5、工作人员在乘吊桶(随吊盘升降)、井圈上清理浮矸或天轮平台施工时,必须佩带保险带。

6、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7、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按爆破说明书作业。

8、炮孔必须用炮泥封堵,且封堵长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9、放炮撤人距离,警戒设置和炮后进入工作面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5000元。

第二十二条机电管理

1、设备指标。

大型设备完好率100%;防爆电器设备及小型电器设备防爆率100%;机电设备完好率90%以上;小型电气设备合格率90%以上;矿灯完好率95%以上,井下在用矿灯无红灯、瞎灯;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气设备。

2、提升系统。

提升机安装调试要有措施、有记录,绞车高压电机、电缆、高压柜应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电气试验;提升机各种保护齐全;提升机信号要声光兼备,辅助装置完好有效;钢丝绳经试验并有合格报告,钢丝绳受力时不挤绳、咬绳,断丝不超过总丝数的10%,并且有日、周、月检记录;连接装置和重要环节部件要进行探伤检测,并有报告;提升设备除设有机械自动阀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

3、井架及天轮平台。

天轮的垂直度、水平度偏差在允许范围内;轴承座无裂纹,与轴承梁按要求连接,井架无变形、锈蚀、损坏情况;天轮轴承要定期加油保养,天轮轴承座限位装置按要求安装。

天轮周围要设防护栏;井架应安装符合要求的避雷装置,定期检查检测并有报告。

4、翻矸平台。

翻矸平台周围有围栏和挡板;平台铺板、围栏须使用不易燃材料。

5、封口盘。

铺板采用不燃或阻燃材料;盘面清洁,板缝、孔洞封严;井口门防护栏牢固可靠,回风口应设保护网和不低于300mm的踢脚板。

6、吊盘管理。

吊盘固定位置符合设计要求,且牢固可靠,吊桶和风筒口有护栏、挡板;固定盘接装混凝土应有专项措施。

7、悬吊系统。

稳车安装符合要求,各种保护齐全,刹车闸安全可靠,减速器无漏油;钢丝绳经试验并有合格报告。

8、井上、下供电。

(1)井上供电:

变电所有安装、运行、检修记录和整定值变更记录以及会签的供电系统图;移动变电站有巡查记录;所有缆线禁止明接头,电缆中间接线要用接线盒;接地保护符合要求;供电系统避雷设施齐全,并按规定定期试验;变压器无漏油现象;干燥剂不失效;主要设备要有专用双回路供电;高压开关柜要有“五防”功能;压风系统必须要有超温保护、断水断油保护,安全阀、释压阀要动作可靠,每年要进行一次测定;低压电机控制设备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装置。

(2)井下供电:

有符合要求的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检验,整定有计算过程;高压隔爆开关及电器设备的保护装置齐全有效;低压供电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电缆使用阻燃电缆并挂牌标明负荷及使用地点;防爆设备必须有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入井要有入井证;接地保护符合要求;接线做到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井下高压隔爆开关应装设:

①欠压释放保护②短路保护③过负荷保护④选择性接地保护⑤过电压保护;煤巷掘进工作面的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两闭锁”,并且要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备用风机能够自动切换;机电设备入井使用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合格证”;127V供电系统(包括信号照明、煤电钻等)使用综合保护。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500~5000元。

第二十三条“一通三防”管理

1、通风系统。

矿井通风必须稳定可靠,各用风地点风速、风量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主、局扇必须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局扇,且实行双回路供电。

风筒吊挂平整,拐弯使用弯头,异径风筒接头使用过渡节,风筒接口严密,且无破口;严禁无计划停风。

2、瓦斯管理。

作业地点瓦斯不超限,无瓦斯积聚;瓦斯检查人员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检查地点、次数符合规程规定。

并且有记录;做到瓦斯手册、牌板、调度台账三统一;放炮要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制度;临时停风地点要立即断电撤人。

3、综合防尘。

掘进时采取湿式打眼,冻结段钻眼有捕尘措施;及时清除井筒内积尘;每半月至少进行一次全尘测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呼吸性粉尘测定,并有记录,测定合格率达70%以上。

4、防灭火管理。

凡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厂房及其它地点,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氧气、乙炔瓶间距应大于5米,乙炔瓶应有防回火装置;井口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井口及井下电焊作业要符合规程规定;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任何点火物品及穿化纤衣服入井;井下使用的油脂、棉纱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5、防治水。

井下排水系统合理有效;水泵要定期检修并有记录,同时要配备备用泵,水泵开关及保护装置齐全;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原则。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500~5000元。

第四部分火工品管理及井下爆破

第二十四条火工品管理。

建立健全涉爆人员花名册及火工品流动台账;涉爆人员经培训并取得资格证;炸药库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否则,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2000元。

第二十五条井下爆破。

1、不得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或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交回爆炸材料库。

2、严禁在1个工作面使用2台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

3、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严禁乱扔、乱放。

4、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电雷管时,应将成束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不得手拉脚线硬拽管体。

5、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的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严禁冲撞或捣实。

6、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不能进入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

7、爆破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5秒后,方可起爆。

8、向井下工作面运送爆炸材料和在井筒内装药时,除负责装药爆破的人员、信号工、看盘工和水泵司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到地面。

9、装配起爆药卷工作,要在距井口50米以外的专用房间内进行。

10、严禁将起爆药卷与炸药在同一爆炸材料容器内运往井底工作面。

11、爆破后乘吊桶检查井底工作面时,吊桶不得蹾撞工作面。

12、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3、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符合《规程》要求,并随地质变化及时调整,爆破工必须按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14、放炮母线要挂在电缆另侧,并扭结成短路。

15、爆破工必须持双证(特殊作业人员岗位证和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上岗。

16、严禁放明炮、糊炮。

17、处理瞎炮必须严格按《规程》规定作业,严禁瞎炮未处理完就进行其它作业。

18、放炮器钥匙放炮工要随身携带,严禁乱扔、乱放。

19、放炮后放炮电源要落锁(立井施工)。

20、严禁放炮后不等炮烟吹散,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

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给予责任单位罚款1000~5000元。

第五部分监理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中的安全内容进行认真审查。

如经公司、矿职能部门审查仍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给予监理单位罚款500元。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技术方案进行审查的,给予监理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必须对施工中发生的“三违”现象及时制止,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

现场发现“三违”现象或安全隐患,旁站(巡视)监理人员不予制止或督促整改的,给予监理公司罚款1000元。

第二十八条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给予监理公司罚款1000元。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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