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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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pptx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与税收优惠政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净所得征税原则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支出税法中有金额限制的依其规定,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不允许重复扣除原则真实性原则税法优先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滞后,相关性原则,支出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实际的经济利益或者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排除了个人消费排除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这里强调的是“直接相关”,相关性原则举例,例:

某事业单位2008年取得财政拨款500万元,取得生产经营收入300万元,当年发生支出600万元,其中用财政拨款形成的支出为375万元,假设支出均在税法规定的额度之内,不考虑其他因素,则该事业单位08年的应纳税所得额(500300)500(600375)75万元;而不是300600300万元;会计利润500300600200万元,合理性原则,支出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符合一般经营常规(金额要合理),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收益性支出当期一次性扣除资本性支出分期扣除,不得重复扣除原则,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除外加计扣除,真实性原则,必须是实际发生(不是实际支付)预提费用不得扣除(不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提取而未支付的金额)准备金不得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必须有能够证明费用发生的合法凭据,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纳税调整的依据),具体扣除项目,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扣除注意:

提取未发放给职工的工资(工资储备)须作纳税调整(工效挂钩企业),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董事会或人力资源部门确定的工资一般认为是合理的对工资合理性限制的必要性:

出于调节收入分配的需要:

美国,1994起,上市公司的总裁级管理人员和得到公司最大报酬的四名管理人员的年薪不得超过100万美元,高管工资需要适当限制反避税目的:

防止股东通过发放工资变相分配利润,股东身份的员工、私营控股企业股东及其雇佣的亲属(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等)的工资需要适当限制需要适当限制国有企业人员的工资,工资薪金的“合理性”掌握,一般企业:

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国有企业:

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合理性”的确认,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与职工薪酬(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工资薪金不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支出和住房公积金,基本保险: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补充保险:

养老、医疗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住房公积金按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纳税调整:

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商业保险支出,法定人身安全保险允许扣除财产保险允许扣除纳税调整:

除上述两项以外的其他商业保险,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允许扣除。

纳税调整:

超过金融企业贷款利率部分,基准利率?

浮动利率?

“资本弱化”条款(反避税措施),概念:

企业通过加大债权性投资而减少权益性投资比例的方式增加税前扣除,以降低企业税负的行为。

OECD:

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

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动因:

权益性投资与债权性投资税务处理规定不同,对付“资本弱化”的方法(OECD),固定比率法(安全港规则):

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超过法定比率的债务不得扣除利息正常交易法:

看其与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要按资本弱化条款处理对利息的征税,关联企业借款利息扣除正常交易法与固定比率法的结合,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相关证明)不高于关联方实际税负否则,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不得超过下列比例:

金融企业:

5:

1其他企业:

2:

1超过上述比例的利息不得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要按合理方法分开计算不能分开计算的,一律按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扣除,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举例,A、B、C企业共同出资成立D企业,D企业适用税率为25%,2008年1月D企业分别向三家股东借款,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8%,见下表:

适用税率权益性债权性利率(%)投资投资A1820050010B252006009C256006007,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举例,补充说明:

D企业无法提供其向A企业的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但可以提供其向B企业的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四家企业均为非金融企业。

D企业向三家股东支付借款利息扣除数额如下:

向A企业借款利息:

由于D企业实际税负高于A企业,且不能提供其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证明,因此,要受弱化资本条款的限制,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20028%32;A企业实际支付50010%50。

其差额18应作纳税调整,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举例,D企业向B企业支付利息情况:

D企业能够证明其向B企业的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因此不受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但其支付的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D企业向B企业支付的利息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为6008%48,其实际支付6009%54,其差额6应作纳税调整,关联方借款利息扣除举例,D企业向C企业支付利息情况:

D企业与C企业实际税负相同,不受资本弱化条款的限制,其借款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其向C企业支付的利息6009%42可以全额扣除,汇兑损失,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职工福利费,以前年度有余额的,发生的福利费开支须先冲减余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实际发生,不得预提纳税调整:

提取未使用未先冲减余额超过14%部分,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

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的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其他:

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纳税调整:

未实际拨缴给工会组织(未取得专用票据)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直接扣除超过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纳税调整:

提取未实际使用的部分超过2.5%的部分,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误区:

总额未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所以全额扣除了。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注意:

每年最高扣除限额是15%,包括本年发生的和以前年度结转的,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纳税调整:

不属于劳动保护,带有福利性质的支出,非居民企业分摊的总机构管理费,原则上准予扣除。

要求:

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境外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合理分摊,公益性捐赠,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通过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益性社会团体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不允许扣除的可能原因:

不属于公益性捐赠直接捐赠给受赠人超过规定比例,公益事业,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依法成立:

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登记:

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符合以下条件:

实施条例第52条第一至八项规定申请前3年未受到行政处罚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含)以上的,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含)以上;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含)以上;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前二款条件,公益性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含)以上,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年度检查是指民政部门进行的检查;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是由民政部门主导的社会组织评估,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申请,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分别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提出申请省级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分别向省级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民政部门负责资格初审,财政、税务会同民政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并分别定期予以公布,申请所需资料,申请报告民政部或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章程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有关要求,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分别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捐赠方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向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所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均需提出申请,公益性捐赠扣除应注意:

本年度内多笔公益性捐赠汇总计算,不得超过规定比例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企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管理费的税务处理,原则: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总、分支机构支付的管理费通过汇总纳税解决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管理费的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税前扣除。

资产的税务处理,固定资产,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取消金额标准)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得提取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固定资产,日常修理支出:

据实扣除大修理支出:

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分期扣除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无形资产,自创的商誉不得扣除外购的商誉,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投资损失的扣除,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企业重组,企业重组业务实际上是由当事各方之间的一系列资产转让、股份交换或资产置换业务构成的。

从资产买卖的一般税收原则角度,企业的各项重组业务涉及的全部资产交换都要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应税重组)在企业重组活动中,对企业的投资者而言,只不过是以不同的方式继续着他们的投资,如果对投资形式的变化确认征税,会对企业正常的投资和重组行为造成阻碍。

所以需要制定特殊的税收规则。

(免税重组),企业重组的所得税特殊规则(免税重组),免税重组实际上是一种递延纳税的方法。

企业的各项资产不确认转让所得,其计税基础也保持不变。

这样虽然在重组发生时不征税,但在重组后资产受让公司的应税利润仍以重组前的税收因素为基础计算。

“免税重组”的条件,经营的连续性:

企业转让资产后,受让企业继续用于同样的经营目的权益的连续性:

转让资产的企业或其股东应通过持有接受资产企业的股权,继续保持对有关资产的控制缺乏纳税必要资金:

重组中涉及的现金流量很少重组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重组具体规定,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重组的定义和分类,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重组的定义和分类,

(二)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三)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重组的定义和分类,(四)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重组的定义和分类,(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1.组织形式改变:

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股权支付,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支付,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三)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股权支付,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四)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3.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股权支付,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股权支付,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一般性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股权支付,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股权支付,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股权支付,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股权收购条件: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三)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四)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

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

(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跨境重组: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

在企业存续分立中,分立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

重组具体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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