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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财税制度,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社会组织也是一类法人。

从组织的功能划分,社会组织可区分为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和互益性非营利组织,国家对社会组织的财政支持,直接支持:

政府财政补贴与行政奖励等政策间接支持:

政府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在实现政府职能转移的同时,又可增加社会组织的收入来源和渠道,财政补贴(此制度也是一种转移性支出)1、一次性资助2、基本经费支持3、专项补贴行政奖励1、对组织2、对个人,政府购买服务,谁来买各级行政机关、部分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向谁买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买什么六大类314项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社会治理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以及其他适宜由市场供给的公共服务事项如何买购买主体编制年度购买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和批复-购买主体制定购买项目实施方案-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供给主体买得值严格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绩效评价,建立全程监督机制,社会组织会计核算制度,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非营利组织这一词最早出现是在2004年8月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其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了定义。

一、非营利组织概念:

如何理解非“营利”“非营利”不是经济学意义上的无利润,它指这种组织的经营、运作目的不是获取利润。

“非营利”也不意味着不能开展经营性活动。

许多国家允许非营利组织从事经营活动以获得收入,但是其所得收入要用于本组织从事的事业。

“非营利”也不意味着组织的员工实行低薪。

二、非营利组织收入确认及会计依据,收付实现制:

捐赠收入、会员会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权责发生制:

提供服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投资收益,1、捐赠收入:

非交换交易性收入。

捐赠协议、捐赠收据。

2、会费收入:

非交换交易性收入。

会费标准、会费收据。

3、政府补助收入:

非交换交易性收入。

财政拨款。

4、提供服务收入:

交换交易性收入。

据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对收入确认,其中: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5、商品销售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在确认应税收入时不考虑是否开票、不考虑是否收到货款。

6、投资收益:

(1)短期投资收益:

到期收回时确认损益。

(2)长期投资收益债权投资:

国债利息免税股权投资:

税后利润分配免税;(持有期间会计确认收益)不涉及纳税问题,7、其他收入:

(1)不涉及流转税:

(2)如何确认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收入,会计在收入确认时应注意把握的二个问题:

一、小金库问题二、往来款核算收入问题,社会组织税收制度,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收概念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

(二)税收特征1、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身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形式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保证税收收入的实现。

2、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税款即归国家所有,既不需要再直接归还给纳税人,也不需要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

3、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了征税对象、纳税人和征税标准等征纳行为规则,征纳双方都必须遵守,不能随意改变。

(三)分税制分税制是各国处理中央和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基本模式。

划分为:

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我国在财权分配上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

中央固定收入:

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地方固定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

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营业税:

交通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交通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归中央,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城市维护建设税:

交通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97归中央政府,其余3和其他印花税收入归地方政府。

二、非营利组织涉及主要税种:

三、社会组织涉税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通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文件;(失效)(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5)对(3)进行了修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四、社会组织财税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法定原则即对社会组织实施的财政直接和间接支持以及相关的税收减免或优惠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内容进行。

第一,社会组织财政制度方面,无论财政转移支付还是财政补贴,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第二,社会组织税收制度方面,减免税待遇、税收征管与监督等均应依法进行。

(二)功能区分原则首先,制定公益性社会组织认定标准与程序,实行减免税收资格认定制。

先区分公益性社会组织与互益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互助团体、联谊团体等)再区分公益性社会组织的相关收入与无关收入。

其次,对于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规范设计,必须以其公益目标的实现为中心。

营利行为是否与组织宗旨相关的标准计征流转税和所得税。

支出分公益性支出和非公益性支出。

严格限制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个人经济收益。

(一)税务登记依据社会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社会组织税务登记提供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等证件和资料。

社会团体办理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等事项时,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三)社会组织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五、社会组织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条的规定,所谓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人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非营利组织认定表.doc,六、所得税法界定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组织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他经济组织: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商会、农民专业合作社、村委会。

一、社会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社会组织具有一定的营利性收入二、适用税率:

25%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社会组织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条例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条例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条例第85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四、社会组织免税制度1、社会组织申请享受免税资格需报送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社会组织享有免税资格必须符合的条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2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

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9)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3、社会组织免税优惠资格期限社会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社会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4、社会组织免税资格的取消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社会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

(2)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3)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4)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5)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6)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

(1)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

(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联合认定,财政国税地税,提出申请,申请流程,社会组织营业税,

(一)社会组织营业税纳税条件社会组织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

营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税率(5%或3%)=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5%或3%)注: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全部销售额。

(二)社会组织免征营业税情形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注:

此项在营利性的组织和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都有可能涉及);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3)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4)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5)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6)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到的门票收入;(7)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

社会组织其他税费,55,个人所得税改革,我国税制改革(09),一、税率一般纳税人:

基本税率:

17%低税率:

13%11%(交通运输业、邮政业服务)6%(现代服务业,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小规模纳税人:

3%出口货物:

零税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适用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货物。

如:

农产品、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二甲醚,二、计算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三、免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2)避孕药品和用具;3)古旧图书;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和设备;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7)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免税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1、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7、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简单区分,其他税费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费率2.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3.资源税4.土地增值税等,公益性捐赠,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条例第五十二条本条例第五十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第

(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二)个人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谢谢!

欢迎指正联系电话:

1300798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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