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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组织生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提高组织生活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区委有关规定,结合永济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支部组织生活是党的组织生活的重要部分,是党委对党员进行管理、教育、监督的重要形式。

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

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以及上党课等。

第三条每个党员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章  支部党员大会

第四条支部党员大会是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是党支部组织党员学习、过组织生活、开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党支部的最高领导机关,在党支部中享有最高决策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党支部一般每季度首月的10日召开一次党员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党员大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书记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会议,应事先委托其他支委主持。

第六条支部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制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措施;

(2)定期听取、讨论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

(3)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4)讨论决定职权范围内的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5)选举支部委员会或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6)增补或撤销支部委员;

(7)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支部党员大会的议题一般应由支部委员会确定,并在会前将议题告知全体党员;会议议题应该主题鲜明,中心突出,到会的每个党员都要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一般要有本支部半数以上党员参加才能召开,大会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

第八条支部委员会是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党支部领导班子。

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九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议题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1﹚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

﹙2﹚讨论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和措施;

﹙3﹚研究党支部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

﹙4﹚定期分析党员思想状况;

﹙5﹚组织生活会前,对支部党员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形成初步讲评意见。

﹙6﹚检查和总结支部工作;

﹙7﹚讨论研究有关后备干部选拔、调整和培养、发展新党员工作;

﹙8﹚协调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

(9)处理支部的日常事务,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监督、保证行政工作的正确方向和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支部负责人应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议议题,并提前通知支部全体委员作好准备,支部负责人应对会议中心议题和进行方式作出简要说明,提出意见;支部委员要积极参与讨论,表明鲜明的观点和态度;支部负责人在充分酝酿讨论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因工作需要,也可召开支部委员会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支委扩大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支部委员参加。

列席参加支委扩大会的同志,在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但作决定时无表决权。

第四章 党小组会

第十二条党小组是党支部的组成部分,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对党员进行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

党小组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十三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一次,如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有特殊要求,党小组会的次数也可增加或连续召开。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或支部委派支部委员主持,党小组内全体党员参加。

第十四条党小组会的内容,要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具体任务结合本小组的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包括:

(1)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法律、业务、科学文化等知识;

(2)传达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研究贯彻执行各项决议的具体措施及每个党员应承担和完成的任务;

(3)党员个人汇报思想、工作、学习和执行党的决议的情况;

(4)检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讨论分析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情况,并向支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6)分析并反映群众的思想情况和意见,帮助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第十五条党小组长应将党小组会的内容提前通知党员,并要求党员做好发言准备,保证党小组会的质量。

党小组会议不形成决议,但是其讨论汇总意见须引起党的基层组织充分重视。

第五章 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

第十六条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是党支部或党小组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中心的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七条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组织生活会一般以支部名义召开,但支部党员人数多且设立党小组的可以以党小组名义召开。

第十八条参加组织生活会的每个党员都应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通过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十九条组织生活会前要根据当前形势、任务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议题。

同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积极开展交心谈心活动,为解决存在的问题创造良好的气氛和条件。

第二十条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1)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地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的情况;

(3)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

(4)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

(5)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

(6)遵守党的纪律,遵守法律法规和政令的情况;

(7)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

(8)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9)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组织生活会的程序。

组织生活会一般由支部书记主持,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党支部书记代表支部作对照检查。

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由支部书记通报支部班子对照检查情况;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由支部书记作对照检查发言,听取党员批评意见。

(2)个人自评。

每名党员对照党员标准、对照会前确定的主题,实事求是地作出自我评价和自我批评。

(3)党员互评。

每名党员自评后,由其他党员对其进行评议,重点查摆问题、提意见,坚持讲真话、说实话,不搞人身攻击,不搞一团和气。

(4)支部讲评。

党支部书记根据支委会的初步意见,结合党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情况,对每名党员进行讲评,指出存在问题,帮助明确改进方向。

支部讲评后,每名党员都要表明态度。

(5)上级点评。

上级党组织到会指导的同志对会议情况进行点评,并就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6)表态发言。

党支部书记根据上级点评情况和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作表态发言,重点表明整改态度、明确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召开组织生活会,党员一般不得缺席。

因故缺席的人员须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党支部对组织生活会上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党员对组织生活会上同志们提出的意见、批评,应当表明态度,明确努力方向。

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党员互评可以分党小组进行。

第二十四条组织生活会的情况,应于会后15日内报送上级党组织。

第六章  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五条支部委员除了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

支部委员须过双重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支部委员民主生活会的内容在支部组织生活会内容的基础上,增加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方面的情况。

民主生活会的方法和要求参照组织生活会。

第七章 党课

第二十七条党课是党组织以授课形式定期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一种方法。

党课每季度安排一次,支部组织党员参加上级党组织开展的党课教育,也可作为本支部党课计算,但要做好听课记录。

第二十八条党课应当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进行。

内容一般包括:

学习党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科技文化知识和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等。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和经济、法律、科技文化知识等。

第二十九条党课主讲人可由支部书记和指定其他党员承担,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授课,特别提倡支部书记亲自讲课,主讲人要结合实际做好调查研究,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撰写好党课讲稿;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要为机关党员上党课2次以上。

第三十条党课内容由支部委员会议定,也可以由主讲人按上级组织要求自定;党课的形式要力求多样化,可作专题报告,开展专题学习、专题讨论、专题交流,看视频,外出参观等;党课记录内容要有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应到数、缺席数及缺席原因、讲课内容简介、咨询或探讨的简要内容等记录。

党课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与发展对象参加。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应在上党课前抓好授课人教材的准备,授课过程中组织好听课,课后按要求组织讨论,并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改进和提高党课质量。

第八章 组织生活管理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总支要加强对支部组织生活的管理和指导,善于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党支部对组织生活的各类会议和活动,要做到年初有计划,平时抓落实,年终有总结。

第三十三条党委、党支部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每半年应当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公示,接受广大党员、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支部组织生活的各类会议和活动都要在专用记录本上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内容、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其中正式党员、预备党员数,缺席人员及原因、主持人、记录人等。

记录本要专人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党员长期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外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

党员外出在3—6个月的,一般持党员证明信,参加所到单位的组织生活。

党员临时出差,经党组织同意,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待回原单位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党员因病住院或病休期间,女党员产假、哺乳期间,离退休且多病行动不便的党员,可暂不参加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指定党员负责联系,向他们传达党内文件和党内活动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患有精神病的党员,由于本人不能履行党员义务,党组织可以暂停其组织生活,但保留其党籍,待病愈后再逐步恢复其组织生活。

第三十八条党员在留党察看或停职反省或在民主评议中暂缓登记期间,应照常参加组织生活。

第三十九条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党籍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之前,仍可以参加组织生活。

第四十条经支部大会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人,在上级党委批准前,不能以党员身份参加组织生活。

第四十一条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帮助提高认识问题,促进其改正;对经教育不改,连续6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的视为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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