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其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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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其对策.doc

浅议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及其对策

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迅速发展起来,在优化国民经济结构、增加就业机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资料显示,目前在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民营中小企业己经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税收收入贡献比例为44%,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例为60%。

民营中小企业已逐步成为支撑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是,初步统计资料显示,全国2014年上半年7.5万家中小企业倒闭,倒闭主因为融资方面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显示,我国36.01%的中小企业认为自己没有稳定的融资渠道。

融资困境已成为困扰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瓶颈,也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有关政府部门为了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制定了一些具体政策措施,如组建民营股份制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等,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一、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在融资渠道的选择上,更多的依赖内源融资。

在外源融资中,又更加依赖债务融资,在债务融资中又主要依赖银行贷款。

但是无论是内源融资还是外源融资都存在一系列问题。

具体来说,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主要表现为:

(一)内源融资困境

内源融资是民营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

这是由于民营中小企业一般资产规模小、存续时间短,相关制度规定不健全,难以得到外部投资者和银行的信任,外源融资所要求的融资成本也比较高,所以只能依靠业主的出资和企业内部的积累来发展。

这种格局客观上使得民营企业明确了产权,降低了融资风险,有利于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

但是过度依赖内源融资有明显弊端:

第一,内源融资提供的资金不能有效解决资金困难问题,不能满足企业长远发展需要。

内源融资的前提是民营中小企业有较强的自我积累能力,这样才能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资金需求,但是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发展不成熟,规模小、实力弱,自我积累能力不强。

同时,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自我积累意识差。

目前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缺乏长远发展意识,对内源融资没有形成正确的认识,存在着将利润分光的现象。

这无异于杀鸡取卵、涸泽而渔的短期行为,忽视了企业长远经营发展对资金的持续需求。

第二,过分依赖内源融资导致企业治理机制不完善。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大多数是家族企业,而在其融资结构中又过分依赖内源融资,又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家族式的治理模式。

然而,没有外源融资,不利于引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提高管理水平,不利于建立利益相关方的相互制约机制,不利于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有效监督,从而也不利于建立起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机制,不能实现企业的良性均衡发展。

(二)间接融资困境

民营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指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直接融资指发行股票和债券。

在外源融资这两种方式中又以间接融资为主。

这是因为与在公开市场上发行的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相比较,金融机构贷款不需要太多的限制。

但金融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一般只提供期限较短的流动资金以及固定资产更新资金,很少提供长期信贷。

具体来说,间接融资困境主要表现为:

第一,金融机构对民营中小企业贷款的条件苛刻。

金融机构在向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时最常见的贷款条件就是要求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包括要求提供贷款抵押、质押和保证人,但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成立时间短,资金实力薄弱,一般缺乏符合银行机构要求的抵押物和质押物,也很难找到合适的担保人,使得大量规模较小、自身实力较弱、处于创业开拓阶段的民营中小企业往往难以满足银行贷款的条件,难以取得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借款手续繁琐,成本较高。

首先,一些基层银行授权有限,办事程序复杂繁琐。

企业借款需经过申请、评级、授信等一系列程序进行资格审查,大多数情况下还要求提供担保,还要增加验资、评估手续,所以借款花费时间长,即使钱到手,可能已错过商机。

其次,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成本较高。

银行为了降低贷款风险,会向民营中小企业要求一个比较高的借款利率,同时,在整个贷款过程中民营中小企业需要支付资产评估费、抵押登记费、公证费、担保费等费用。

第三,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了解和服务不到位。

民营中小企业与国有企业相比处于不平等竞争的地位。

目前我国的银行主要为大型国有企业提供借款资金,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小。

这是因为,目前我国有实力的商业银行大多为国有银行,所有制的相同内在的要求国有银行的资金首先要用来满足国有企业的发展需要,这导致了我国银行在提供借款时看所有制而不看效益。

而民营中小企业没有政府政策的扶持,最终的贷款风险由银行来承担,所以银行不愿为其提供贷款。

(三)直接融资困境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直接融资体制也在逐步建立。

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方式融资能使民营中小企业迅速筹集到巨额资金,并为之提供持续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其长远发展壮大。

但是,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却面临许多问题。

第一,证券市场准入门槛高。

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企业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和其他证券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如对企业资产规模、股本数量、盈利能力等的较苛刻的要求,而处于发展初期的民营中小企业很难达到这些要求。

如《公司法》规定,股票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得少于500万元。

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制约,经营规模偏小,远远达不到上市发行股票的条件。

第二,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相关成本较高而且相对固定。

相关成本包括信息披露、财务审计、评估和承销费用等成本,一般民营中小企业难以承受。

而且,民营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信息透明度低,其所发行的股票的市场价格容易被低估。

(四)依赖非正规融资渠道

非正规融资渠道目前主要包括职工集资(向员工借钱)、民间借贷、拖欠货款、“关系"贷款和相互担保等。

由于民间融资可以为许多城乡居民手中的闲散资金提供一条获利途径,所以很多居民个人纷纷将手中的资金投入到这一市场。

而这些资金的融资要求少,借贷手续简单,所以尽管监管部门严格限制各种民间融资活动,民间非正规融资一直非常活跃。

但是,民间非正规融资渠道基本处于一种无序状态,利息高也缺乏统一监管,对于资金紧缺的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无疑是雪上加霜,最终导致很多民营中小企业逐步陷入了资金流转的恶性循环之中,最终不得不面临破产倒闭的困境。

二、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分析

造成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府政策服务方面的问题,也有金融体制、担保体系、资本市场等融资环境方面的原因,另外民营中小企业自身也存在诸多的问题。

(一)民营中小企业自身因素

第一,管理基础薄弱,公司治理水平差。

民营中小企业大多是家族企业,采用家族式管理方式,所有权与经营权多未分离,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制约机制,不具备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任人唯亲,很难留得住高水平的管理人才,因缺乏高水平的管理层和决策层。

而且在家族式管理中,企业主的亲属拥有很大权力,容易导致职责分工不明确,削弱内部控制制度的作用,无法提高经济效益。

例如,家族成员担任会计工作时,还可能兼任出纳以及登记总账、明细账的工作,而这是会计制度所不允许的,导致会计资料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

这些都导致银行害怕因企业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流失而不予贷款。

第二,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披露不充分。

当前我国大多数民营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报表账簿不完善,财务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投资者很难获得投资必须的真实可靠信息,其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难以获得投资者的信任和支持。

比如,如果不能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会增加了银行审查、监管难度,导致银行难以准确判断和把握企业真实的组织结构、法人素质、经营状况等信息,会增加银行的信贷风险,难以赢得银行的信任和支持,因而银行拒绝贷款。

据调查,我国50%以上的民营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许多企业缺乏足够的经财务审计部门认可的财务报表和良好的连续经营记录。

第三,缺乏融资规划和融资信息。

很多民营中小企业不重视发展和融资规划,不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份好的资金使用计划,难以赢得投资者的青睐。

同时,融资知识和信息匮乏,在贷款时,往往只是考虑自身的需求,而不关心国家的现行的金融调控及信贷政策,容易造成企业所申请的贷款项目与国家扶植的方向相违背,使企业贷款融资受限。

第四,规模小,实力弱,抗风险能力差。

民营中小企业资金实力薄弱,导致其生产设备的落后陈旧,而且缺乏必要的研究人员,创新能力不足,这些导致生产效率低下、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不佳,不能给资金持有者以强烈的融资信心。

尤其是缺乏足够的抵押资产,不能够满足银行贷款条件和要求。

第五,信用意识差,信用程度低。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而且民营中小企业的管理者素质不高,没有正确认识企业信誉的社会价值,使得民营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诚信缺失现象,例如:

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企业间贷款相互拖欠、互相担保;虚假出资、抽逃资金;恶意偷、欠税等信用问题。

这些现象损坏了民营中小企业在投资者心中的形象,导致其信用评级普遍较低,难以获得投资者的资金支持。

(二)缺乏政府政策和制度的扶持

目前我国还缺乏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体系和制度。

由于政府政策的扶持,大多数社会资源纷纷流向国有大企业,尤其是银行的大部份贷款资金主要流向国有企业和大企业,而民营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贷到款。

虽然国家也颁布了向民营中小企业倾斜的信贷政策等,但是其作用有限,效果甚微,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和制度体系尚不完善。

第一,政府尚未颁布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配套法律法规。

现行的融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针对大型企业所制定的,并不适应于民营中小企业,导致其融资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和引导。

比如《公司法》规定的苛刻的上市发行股票和债券的条件只有大型企业才能满足,民营中小企业很少有达到发行股票和债券要求的。

第二,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低息贷款、无息贷款和财政补贴的扶持力度不足,远不能满足其融资需求,而且民营中小企业不仅缺乏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而且大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并且存在着双重征税的问题,导致其承担着较大的税收负担。

(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的约束

金融机构管理体制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约束和制约主要表现在金融机构设置、银行管理制度障碍等方面。

第一,缺乏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现行的金融体系只是与以大企业为主的国有经济相匹配,占绝对优势的是为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的国有商业银行,专门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很少。

同时,一些原先定位于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也纷纷合并成为大企业提供信贷的合作银行和地方商业银行,致使民营中小企业信贷融资愈发困难。

第二,银行管理制度的障碍。

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能正常收回贷款,减少坏账和不良资产,提出了“规模论”、“成分论”的经营理念,强调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强化风险意识和成本核算,对大型企业的信贷融资给予重点扶持,但却强化了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歧视,进一步降低了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同时,银行现行的信贷管理办法大多针对国有大型企业制定,缺少适应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管理办法,导致民营中小企业向银行借款时,无办法可依、无程序可循、基层部门无权、审批复杂的现象。

第三,贷款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

现行的商业银行体制下,基层银行缺少放贷权利,要想对民营中小企业放贷必须经过层层审批,而且要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确认、登记,放贷效率低下,难以及时满足企业对资金的需求,造成民营中小企业从国有商业银行贷款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

(四)社会担保体系的局限性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必要的有效的社会担保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贷款或发行债券提供有效担保。

首先,担保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实力弱。

这导致了担保机构担保资金规模偏小,风险准备金不足,抵御风险能力不强,限制了民营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不能为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

其次,担保机构缺乏高素质专业人才,内部管理混乱。

近年来担保机构的迅速扩张使得本来就缺乏的担保人才更加短缺。

而且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造成了现有从业人员能力和素质偏低,不仅不熟悉担保业务,而且不能对担保机构的运作进行有效管理。

而且目前很多担保机构缺乏规范的担保制度,“行政指令担保”、“人情担保”和“拍脑袋担保"现象普遍。

第三,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单一。

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和资产划入为主,缺乏后续资金注入及补偿机制,使其承保能力弱,发展困难。

而且多数担保机构都是由地方政府独家投资和直接运作,担保机构受主管部门影响较大,缺乏独立运作,政府干预过多。

第四,担保品种单一,担保期限短。

目前我国多数担保机构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品种基本上局限于流动资金,且担保期限为3个月到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很少有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

(五)信息披露机制不健全

由于没有民营中小企业评级制度和个人征信制度评价系统,以及披露民营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制度安排,也没有形成完善的民营中小企业资料搜寻体系,民营中小企业的信息披露基本上是内部化的、不透明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民营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的成本较高,甚至很难通过一般的渠道获得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造成了民营中小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导致优质民营中小企业的市场价值被低估,使得银行对民营中小企业在信贷问题上进行差别对待,金融机构为了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往往不愿向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六)资本市场不完善

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A股、B股、H股均为大企业上市融资渠道,民营中小企业受自身规模和成本因素制约,不可能到沪深两大主板市场融资。

同时,低门槛的中小企业创业板市场又不够成熟,门槛还是较高,导致大量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无法利用资本市场渠道筹集资金。

所以目前亟须建立和完善适合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多层次、不同风险度的资本市场。

三、对策建议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的特殊内外部环境因素,导致其融资难的困境,己越来越不适应其发展的要求,亟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与创新。

要解决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必须对症下药,采取全面系统的措旋。

(一)提高民营中小企业自身的素质

第一,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管理水平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民营中小企业应改变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实行两权分离,逐步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运作机制,不断进行管理制度的创新,提高管理的透明度,促进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有效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

(2)提高人员素质。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要大胆借鉴外界有效的管理模式,提高领导层和管理者素质,并加强职工队伍建设,改善企业现有的人力资本状况。

(3)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要加强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存货和固定资产等的内部控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这样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内部资金的积累能力,而且也能够提高金融机构等投资者对企业的信用评分,使企业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等资金。

(4)完善财务制度。

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的深度和广度,不仅要做好财务数据的记录和处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获得投资者的信赖和支持,还要完善财务处理流程,加强财务监督,在企业中推行“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分析”的财务管理模式。

同时要丰富财务人员和领导的融资知识和信息,关注国家的现行的金融调控及信贷政策,重视融资规划,赢得投资者的青睐。

第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良好的信用关系是企业能够顺利及时融资的保证,所以,民营中小企业必须加强信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

(1)民营中小企业要树立信用观念,提高信用意识。

成功企业都注重信用建设。

“真诚到永远"的海尔、“以爱立信,以信致远”的爱立信等都以信用为名片诚招天下客,从而赢得市场份额,实现了企业的成功。

民营中小企业必须大力推行诚信经营,加强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管理,除了履行及时偿还到期债务、足额缴纳税款这些必须义务和责任外,还要注重企业行为的社会影响,如解决就业、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等方面的社会贡献。

这样才能赢得投资者的青睐和信任,筹集到经营所需要的资金,实现企业的持续发展。

(2)建立信用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信用公开机制,民营中小企业应该实行信用公开机制,全力保证其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是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信用管理人员,制定科学的信用策略,按时发布信息,以提高企业信用等级,达到从信用体制上根本性的提高企业融资能力。

(3)建立有效的信用褒扬和惩罚机制。

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设立和出台企业信用评价规则和奖励政策,增加企业守信的收益。

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开守信企业名单,从而使企业的守信行为被消费者、供应商、银行、合作伙伴等利益相关者所认知,获得他们对企业融资的支持。

二是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我国失信者的违约成本太低,这是造成民营中小企业失信现象普遍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要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包括加强新闻媒体对失信行为进行披露和曝光的力度;通过建立企业经济档案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对失信企业实行“黑名单"曝光制度,有关信息要在网上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查询。

(4)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商业性担保体系和互助型担保体系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扩大担保企业覆盖面,提高民营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水平,为实现民营中小企业顺利融资提供有力担保。

(二)加大政府政策和制度的扶持

首先,政府要颁布扶持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具体细致的适合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消除所有制歧视,坚持市场效率原则,为其融资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其次,制定财税优惠政策,促进民营中小企业融资。

我国政府应该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财税支持,包括财政补贴、贴息贷款、优惠贷款、税收优惠等几种形式。

其中,最重要的是税收优惠政策,因为这对企业的影响也更为深远。

第三,设立完善的民营中小企业专项基金体系。

我国今后应该加快设立民营中小企业专项基金的步伐,逐步形成一个完善的风险投资基金、企业互助基金和信贷担保基金共同发展的民营中小企业专项基金体系,为其融资提供有利条件。

(三)完善金融机构管理体制

第一,转变金融机构经营观念。

商业银行应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对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歧视,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观念和贷款营销意识,变重视企业规模为重视企业经营效益,提倡公平信贷,积极主动争取优质民营中小企业基本客户群,努力开发出符合民营中小企业需要的金融品种。

第二,完善信贷管理制度。

首先,调整信贷政策。

银行要对民营中小企业的信贷应实施“效益优先,重点突出”的营销策略,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信誉好、发展潜力大、风险小的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

同时要改革现行信贷审批制度,减少贷款审批环节和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其次,设立专门的信贷营销机构、信贷评审机构,加强审贷分离,建立符合民营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三,提高金融机构人员素质。

应根据目前我国银行业的自身特点,培养金融、产业跨专业人才,要稳定信贷人员队伍,提高其对贷款风险的识别能力。

要对信贷人员实行严格考核,强制淘汰不合格信贷人员。

第三,发展为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

民营中小金融机构是一般以民间资本为主、专门服务于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

因为它资金少、规模小,经营机制灵活,经营成本低,所以无力为大企业提供服务,也不存在所有制歧视的问题,并能有效地降低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交易成本。

同时,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对地方民营中小企业经营状况和经营者信誉状况的了解程度较高,拥有信息优势,有利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为了更好地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就要促进中小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这首先需要国家给予大力的扶持,包括实行国民待遇政策,并且对其产权予以保护。

同时,中小金融机构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要准确进行市场定位,确定目标市场,创新金融产品,为地方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更为丰富、更为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四,丰富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开发适合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新型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

一是完善提供直接融资服务的“二板市场”,“二板市场”有利于民营中小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规范经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并能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进行金融创新,开发多种融资工具,这些融资工具包括:

租赁融资,用少量资金取得所需的先进技术设备:

以实物为抵押取得临时性贷款的典当融资方式;采用自然人担保贷款、无形资产担保贷款:

拓展境外融资渠道,包括国际贷款融资、海外创业板上市融资、发行国际融资债券、BOT等方式进行融资,使企业从多个渠道获得资金。

(四)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

民营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物和担保人。

因此,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对解决其融资困境尤为重要。

首先,发展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

一方面政府出资设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的各类企业,如高新技术、环境保护、提供就业机会的民营中小企业进行信用担保,使其能够顺利地获得银行的贷款。

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各种民营信用担保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公司、信用评价公司、信用担保公司、信用咨询公司等,通过在金融市场上调查、收集、分析有关信用信息,专门为借贷双方提供信用信息服务。

其次,完善与民营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有关的政策法规。

政府要制定一系列宏观调控机制和政策法规,规范和引导民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事业的发展,引导资本向民营中小企业流动,为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担保及援助。

第三,加强担保机构内部管理。

包括建立规范的担保制度、担保从业资格准入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培养和聘用高素质专业人才;丰富担保品种,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设备、技术改造之类的长期贷款担保;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量的一定比例提取准备金以冲抵坏账损失等。

(五)完善资本市场

目前亟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建立起适合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二板市场共同发展的多层次、不同风险度的资本市场,这是开通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必要条件。

第一,完善股票市场。

我国民营中小企业直接上市融资需要股票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制度创新。

首先,要修订有关法律法规,清除不利于民营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的政策,促进我国股票市场在规范中发展,以畅通民营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其次,政府要淡化对国有上市公司的保护,同时,消除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融资的不公平对待及不平等成本,促进民营中小企业进入股票市场;要重新确定上市融资重视企业规模的准入标准,把企业素质、发展潜力作为公司能否上市的第一标准,为有发展潜力的民营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建立健全上市公司退出机制,完善民营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优化其融资、发展的社会环境。

第二,发展债券市场。

首先,在债券市场上实行“一视同仁”的公平对待,尽快建立全国统一、面向所有类型企业的债券市场,不仅要消除所有制歧视,还要降低债券发行的门槛,为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民营中小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融资提供便利;其次,改革现有债券监管模式,推行民营中小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制,简化批准程序,放宽民营中小企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确保公正、公平、公开;要推动企业债券利率市场化改革,根据不同企业的资信状况,确定适当的利率,使民营中小企业能用其可以承受的利率获得发展所需资金;还要丰富债券的期限品种,调整债券融资工具结构。

比如积极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等。

第三,发展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的最大特点是准入门槛低,有利于为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专门服务。

首先,要注意对二板市场的规范和强化监管,包括明确和规范以下规则:

股票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规则、股票托管清算系统、市场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退出规则、交易规则以及信息披露等;其次,完善创业板,进一步降低入市的门槛,可以将未来独立的二板市场定位为中小企业板;要修订相关的法规条例,使企业债券发行注册制、核准制更为完善合理,允许各类民营中小企业作为发行主体,为民营中小企业的二板市场融资开辟通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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