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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集体合同制度课件

劳动法集体合同制度课件

  篇一:

劳动合同法八讲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概述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或集体协约。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全体劳动者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较

  联系:

  1、集体合同是在劳动合同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并对劳动合同不足进行补充;2、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法律关系之后进一步签订集体合同;

  

(二)区别:

  1、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或其团体。

  2、目的不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目的:

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主要目的:

规范劳动关系。

  3、内容不同;劳动合同以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一般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集体合同以集体劳动关系中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

  4、形式不同;劳动合同在有的国家为要式合同,在有的国家则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并存;而集体合同一般为要式合同。

  5、产生的时间不同;劳动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之初始阶段;集体合同产生于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之中。

  6、效力不同;劳动合同对单个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对签订合同的单个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的代表的全体用人单位,以及工会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都有法律效力。

并且,集体合同的效力一般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案例:

  二、集体合同的立法状况

  国外多有完善的集体合同立法。

  我国在《劳动法》中,将集体合同置于同劳动合同并列的地位,并且对集体合同的内容、订立和效力作了原则性规定;

  1994年12月,劳动部制定了《集体合同规定》,就集体合同的签订、审查和争议处理作了较具体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20XX年1月第五章第一节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集体合同的意义

  一)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二)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第二节集体合同的内容和期限

  一、集体合同的内容

  在我国,《劳动法》就集体合同可具备的条款作了不完全的列举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则将集体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列举规定为:

  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休息时间;3、保险福利;

  4、劳动安全与卫生;5、合同期限;

  6、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

  7、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8、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9、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10、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一节集体合同规定应当就:

  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休息休假、3、劳动安全卫生、4、保险福利、

  5、女职工权益保护、6、工资调整机制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二、集体合同的期限

  集体合同也可分为:

  1、定期集体合同、2、不定期集体合同

  3、以完全一定项目为期的集体合同

  我国规定定期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可对合同进行修订。

  第三节集体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一、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和原则

  集体合同订立的主体,又称集体合同签约人,即分别代表集体合同当事人签订集体合同的主体。

包括:

  1、劳动者方签约人:

工会、或者职工推举的代表。

  2、用人单位方签约人。

  集体合同订立要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原则2、平等合作原则3、协商一致原则

  4、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原则5、维护公共秩序原则

  二、集体合同订立的签约阶段

  

(一)签约程序的模式

  集体合同签约阶段的程序,按照合意过程中是否含有集体谈判,可分为谈判型和非谈判型两种模式。

  集体谈判,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1、谈判准备

  我国规定双方代表人数相等,每方为3至10名,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

  2、谈判举行

  非谈判型签约程序,一般为社会主义国家所适用,主要有以下环节:

  1、起草2、讨论3、审议4、签字

  

(二)签约阶段的政府介入和上级工会参与

  三、集体合同订立的政府确认阶段和公布阶段

  

(一)政府确认阶段

  我国实行集体合同审查制度,并作出下述规定:

  1、审查机构及管辖范围2、报送期限和材料

  3、审核内容和程序

  

(1)资格审核

(2)程序审核(3)内容审核

  4、审查期限和生效日期

  

(二)公布阶段

  四、集体合同的效力

  1、对人效力2、时间效力3、空间效力

  第四节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

  集体合同的履行,应当坚持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

  二、集体合同的变更

  集体合同变更的情行:

  1、企业停产、转产或生产经营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导致集体合同无法完全履行

  2、劳动法规政策发生变化,使集体合同原规定的劳动标准低于法规政策的要求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集体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法履行。

  集体合同变更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三、集体合同的终止

  集体合同的终止,即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导致集体合同的效力消灭。

情形:

  1、集体合同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

  2、集体合同因目的实现而终止

  3、集体合同因依法解除而终止

  案例:

集体合同对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问题:

1、集体合同以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篇二:

劳动法课件分享

  2、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指的是因实现劳动过程而在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是劳动力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第二,它是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生产资料和劳动力需要结合。

  第三,它兼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性质。

  第四,它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的特征。

  注意:

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1)劳动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以侧重保护劳动者为基本价值取向。

  第二,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

  第三,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并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第四,是社会法。

  注意:

把握社会法的基本理论

  

(2)社会保障法

  

(二)调整对象与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2、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4)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注意:

劳动法不适用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非农场的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3、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即社会保障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简称为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从内容角度包括:

社会保障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社会优抚关系等。

  4、社会保障法的适用范围

  (1)对空间的法律适用;

  (2)对人的法律适用

  (3)对时间的法律适用

  

(一)法律关系与主体制度

  1、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合同之间的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注意区分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与劳动法主体

  3、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与法律事实

  

(1)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的环节——即劳动法律关系形成和存续的动态过程。

包括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延期、变更、暂停、终止。

  

(2)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即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发生、延期、变更、暂停或终止的客观情况。

包括事件(如自然灾害、患病、伤残、死亡等)和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劳动法主体及三方协调机制

  1、劳动法的基本主体

  狭义的劳动法主体是指劳动权利的享有者和劳动义务的承担者,即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主要包括两方,一方是劳动者及以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协会组织或雇主协会组织。

广义的劳动法主体还包括政府。

  

(1)劳动者:

指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习惯上,人们用被雇用者、雇员、工人、职工、受雇人等几个概念来表述劳动者。

  

(2)用人单位:

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组织体。

主要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特定情况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3)工会:

是劳动者的群众组织,是劳动者谋求政治、经济地位的改善而团结在一起组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我国工会分为:

基层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全国或地方的产业工会。

  (4)用人单位协会组织或雇主协会组织

  2、三方协调机制

  

(1)三方协调机制的概念和特点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1976年《三方协商促进国际劳工标准公约》规定,三方机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劳动部门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间,就制定和实施经济和社会政策而进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动。

三方协调机制又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三方格局、三方机制或三方原则。

  

(2)三方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三方协商发端于19世纪末,直接动因是国际劳动立法运动的兴起。

但是到20世纪20年代才初步形成三方协调制度。

  1990年9月7日,我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144号公约,即《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动标准公约》。

20XX年通过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作迈入了全新的阶段。

随后《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都强调了三方机制。

  目前全国省级和市一级的三方机制已经基本建立。

三方机制正逐步向县(市、区)和产业一级延伸,全国将建立多层次的社会层面的三方协调机制三方机制与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一起构成了稳定、协调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机制。

  组织或雇主协会组织

  3)三方协调机制的组成及组织形式

  三方协调机制由三方组成,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等)。

  借鉴国际惯例,中国于20XX年8月3日,由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成立了“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4)三方协调机制的主要内容

  注意:

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所确定的内容与《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内容

  (三)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确定

  1、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确定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劳动法规定的自然人成为劳动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它包括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1)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享有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的法律资格。

  

(2)影响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因素

  2、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确定

  

(1)成为用人单位需要具备的一般条件

  成为用人单位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独立支配的生产资料,包括生产工具和设备、生产材料和劳动对象、一定的自有资金。

二是健全的劳动组织,包括劳动组织机构和内部劳动规则。

三是依法设立。

  

(2)用人单位的能力范围

  (3)特殊情形下的主体资格确定之间的比较

  四)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

  1、劳动权

  

(1)劳动权的理论界定

  注意国内外法学界对“劳动权”的理论界定。

  

(2)劳动权的分类

  根据劳动权所处的不同形态,劳动权可以分为应然劳动权、法定劳动权和实有劳动权。

根据是否可以提前诉讼,劳动权分为可诉劳动权和不可诉劳动权。

  (3)我国劳动权的具体内容

  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具体包括:

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3、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

  

(1)用人单位的劳动权利

  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基本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依法享有劳动权利。

其中,重要的劳动权利包括:

招工权、用人权、奖惩权、分配权等。

  

(2)用人单位的劳动义务和职责

  在劳动关系中,应当履行的基本劳动义务和职责主要包括:

为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利提供保障;建立和完善单位的规章制度;支付劳动报酬等。

  注意: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做了规范。

从实体而言,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由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

从程序来看,规定了制度程序、异议程序和公示程序。

  一)劳动就业概述

  1、劳动就业

  劳动就业是指从事各类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或收入的活动。

这一定义的含义关键不在于就业或劳动的形式,而在于所获得的收入是否合法。

  

(1)就业资格

  1991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确定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规定我国劳动者初次就业的最低年龄为l6周岁,作为《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的成员国,我国承诺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2)就业界限

  强调合法性、限于国民经济领域、要求在一定期间内达到一定量。

  (3)就业形式

  就业形式即国家政策法规确认的劳动者实现就业的方式。

现阶段包括:

正规就业和灵活就业。

  

(二)劳动就业服务

  劳动就业服务是指就业服务主体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社会服务。

  1、劳动就业服务的对象和主要内容

  

(1)劳动就业服务的对象:

劳动力供求双方。

  

(2)劳动就业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教育培训、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援助以及失业保险等。

  2、劳动就业服务的管理体制

  

(1)历史发展

  

(2)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体制的模式

  大体分四类:

行政管理模式;事业管理模式;行政、事业混合管理模式;行政、事业双重管理模式。

  3、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

  

(1)就业登记

  

(2)失业登记

  注意:

失业登记的人员范围、失业登记的地点、失业登记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注销失业登记的情形

  4、职业指导与职业介绍

  

(1)职业指导的主要内容

  

(2)职业介绍:

指职业介绍机构在国家劳动计划和就业政策指导下,利用市场调节机制,通过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沟通联系和提供其他服务,帮助劳动者实现就业。

  注意职业中介机构可以开展的业务范围、职业中介机构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职业中介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5、职业教育和培训

  

(1)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概念

  

(2)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立法概况

  (3)职业培训的主要形式

  (4)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6、公共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的执行部门及相关职责

  

(2)公共就业服务的服务内容

  (3)公共就业机构免费就业服务项目

  三)劳动就业管理

  1、劳动力市场管理

  

(1)劳动力市场

  劳动力市场是指劳动力流动和交换的场所,同时也是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规律、市场竞争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调解和配置的一种机制。

劳动力市场区别于产品市场。

  

(2)劳动力市场准入管理

  包括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法律规定、劳动力流动就业管理制度

  2、职业介绍管理

  

(1)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他条件。

  

(2)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程序

  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3)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

  四)特殊就业群体就业保障

  1、特殊就业群体的界定

  

(1)传统认为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应给予了特殊的政策。

  

(2)国际劳工组织对于“弱势群体”,解释为“最容易受到经济衰退和就业形势恶化影响、有较高的受劳动力市场排斥风险的群体”。

这一群体是由缺乏工作经验的年轻人、长期失业者、老年失业者、进城务工的农民和残疾工人组成的。

“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的就业援助”。

  注意: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就业援助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思考《就业促进法》出现了“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确定。

  2、妇女的就业保障

  

(1)关于妇女就业保障的国际公约

  

(2)我国对妇女就业的保障措施

  3、残疾人的就业保障

  

(1)残疾人就业保障国际公约

  

(2)我国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践

  4、农民工的就业保障

  

(1)农民工就业面临的问题

  

(2)我国关于农民工就业保障的实践

  5、其他特殊群体的就业保障

  

(1)缺乏工作经验的年轻人的就业保障

  

(2)少数民族就业保障

  (3)艾滋病人就业保障

  一)概述

  1、劳动合同的内涵

  

(1)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注意:

劳动合同区别于劳务合同表现在:

一是所建立的社会关系性质不同;二是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三是风险责任不同;四是劳动报酬的性质和给付方式不同,另外在合同目的、法律适用、争议处理程序、国家干预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2)劳动合同特征

  第一,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且主体之间具有从属性;第二,劳动合同内容具有特定性,即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在实现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

  篇三:

20XX年最新《劳动法》规定

  20XX年最新《劳动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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