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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作业安全措施

 

鹤庆县马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矿井作业安全措施

 

二OO四年四月

 

鹤庆县马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矿井作业安全措施

一、井下采掘过断层安全措施

(一)在井下采掘邻近断层时,必须设有经验的工人专职观察顶底板,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二)采掘过断层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浮石必须及时处理,危石必须撬下,无法撬下时应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三)采掘过断层严禁空顶作业,当掘进一个循环进度后,应及时将前探梁推移至迎头,然后将前探梁背实,方能在前梁掩护下作业。

(四)当掘进迎头遇到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破坏带或层理裂隙发育的岩层时,迎头不准留空,棚子应紧靠掘进头。

(五)在地质破坏带或层理裂隙发育区掘进巷道时要缩小棚距,掘进区和冒顶区及破碎带必须背严接实,必要时要挂金属网防止漏空。

(六)在邻近断层处,要缩小空顶距离,缩小支柱间距和增大坑木直径,以增加支柱的支撑能力,减少坑木的毁损。

(七)在使用放炮落煤时,应在断层处打浅眼、少装药,避免因爆破而引起顶板冒落事故。

(八)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回采工作面与断层斜交,交角10°—15°,避免切割工作面的危险。

(九)在断层处顶板压力增大时,严禁使用干木材支架和金属支柱或混凝土支柱,应使用鲜湿契性较好且可缩性大的木材支架,薄煤层可用垒矸石或矸石垛、甚至矸石充填。

(一十)遇有倾斜断层时,使用走向棚子;遇有走向断层时,使用倾斜棚子(顺山棚)。

(一十一)断层附近顶板压力较大或顶板破碎严重时,可用木垛支护。

打木垛时要将底板浮煤清扫干净,最下一排木柱要垂直于工作面,并设在支柱下方,以免发生滚动而使木垛坍倒。

木垛要打紧(用木契),并使重叠的木柱在垂直方向上成一条直线,顶板破碎时,要用背板背实。

二、采掘接近老空区安全措施

(一)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采掘地点距老空区15m前,必须先通过打探眼等有效措施,探明老空区的准确位置和范围以及内存的瓦斯、积水和火源等情况,针对查明的情况,修正或调整安全措施,否则不准采掘。

(三)打眼时,如发现煤、岩变松软,炮眼内出水异常,工作面温度骤低,瓦斯涌出量增大等异常情况,表明采掘工作面已接近老空区,要停止放炮及采掘工作,必须查明原因,采取防范措施,采掘条件具备时方可作业。

(四)在揭露老空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三、巷道贯通安全措施

(一)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二)巷道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栏棚及警戒标志。

(三)加强工作面的通风,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四)用放炮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准确的测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个工作面相距15m时,地测人员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对方工作面应设置警标,保持正常通信,只有两个工作面的沼气浓度都在1%以下时,才准放炮。

(五)贯通放炮前,要加强贯通地点支护,支架要完好牢实,背好顶帮,防止崩倒支架或冒顶。

(六)爆破贯通时,两条贯通巷道的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防止爆破时人员进入贯通地点。

(七)与停掘已久的巷道贯通时,应先探明其内的瓦斯、煤尘、积水、支架和顶板,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八)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四、矿井排放瓦斯安全措施

(一)井下排放瓦斯必须有组织的进行,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认真落实各有关人员的职责。

(二)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掘进工作面,由通风区长、队长和瓦检员负责及时排放。

(三)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前必须编制具体的排放措施,并由矿长、副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长签字批准。

(四)排放瓦斯前必须先计算排放的瓦斯量、供风量和排放时间,制定控制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五)确定排放瓦斯的流经路线和方向,控制风流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的位置等,做到文、图齐全,并在图上说明。

(六)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七)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巷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专人看管。

(八)瓦斯排放结束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五、巷道维修安全措施

(一)在检修巷道时,应先检查维修巷道的通风与瓦斯情况,若通风不良,应安装局部通风机通风,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75%。

(二)在维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修复时应按原巷道作业规程规定的规格质量进行修理。

(四)维修工作应由外向里逐段依次进行,不得拉茬维修,若是两头有通路,工具材料准备齐全,可以从两头向中间修复。

(五)修复时要选好退路,应先把退路的积水、淤泥、杂物等清理干净,保持后路畅通无阻。

(六)拉岔时须先检查帮、顶坏棚情况,根据情况采取措施(加棚和支护托棚)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然后才能撤掉支架。

(七)修理地点顶板、两帮较稳固,最多可撤两架棚子。

修理地点顶板两帮不稳固则只准撤一架棚子,必要时对前后的棚子需加固(如打顶柱、加拉条楔子、托棚等)。

(八)换抬棚时应将四方的棚子修好手,才准撤换抬棚。

(九)要更换一根柱腿时,应先在梁头上打好顶柱。

(一十)架设和撤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停止工作。

修换支架要连续进行,如果不连续施工,每次结束工作之前,必须检查工作地点,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一十一)支架的接口必须合乎规格,帮顶要用皮柴背好,塞紧顶上空隙。

空隙过大时,要用木垛接顶,顶帮松软时,背帮要布满背实。

(一十二)在独头巷道修理支架时,禁止拉两个岔同时作业,严防顶板冒落堵人,修理地点里面不得从事其它工作。

(一十三)修理倾斜井巷要停止行车,否则,必须要有安全措施,保证修理人员安全,并经矿安委会批准。

(一十四)在绞车道装矿石时,要打好顶柱,防止矿车滑动伤人。

(一十五)在车子运行的巷道内修理时,不能堵塞水沟道心,矿车行驶至修理地点30米时,修理人员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一十六)在上下山修理时,应在下方5米处用挡板和顶柱挡好,以免物料滚下伤人。

(一十七)在挂有电缆(线)的巷道内修理时,须把电缆线拴好或放在底板的一边,确保电缆不受损坏。

(一十八)修复严重冒顶地点或拆换顶板松散的支架时,必须采用撞楔法进行,并须打撑筒或加临时支柱。

(一十九)顶板冒落的石块过大,在换棚子时应先用顶柱将石块支撑,然后再换棚子。

六、采空区初次放顶安全措施

(一)初次放顶时必须有区队长、班组长在现场统一指挥,并由有经验的工人担任放顶任务。

(二)回柱放顶前,必须对受放顶影响的巷道的支护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打密集支柱进行加固,断裂的箱木要及时更换,并清理好退路,确保安全。

(三)过老巷、老空区、破碎带、断层等区域内放顶时,必须先探明这一区域的水、火、瓦斯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放顶。

(四)加强放顶区域内的通风,防止瓦斯超限。

(五)初次放顶期间,可适当加大一排控顶距。

(六)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情况。

(七)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

(八)初次放顶压网时,应沿切顶线剪网,并从放顶超始处横向剪网,一开始形成冒落豁口,收网放落到底板上。

(九)放顶工作要有机械回收支柱,禁止人工回柱,放顶区的支架、木垛都要回出。

七、矿井防治水措施

(一)要做好雨季前的防洪准备工作,加强对防洪工程的检查,清理好防洪沟渠,保证畅通无阻。

(二)因井下采掘而引起的地面裂缝和塌陷地区以及废弃的钻孔,每年雨季前都要进行检查并填塞整实,防止水流入或渗入井下。

(三)因为本地区六、七、八月的雨水比较集中,地表水季节性表现十分明显,渗水性较强,所以应尽量避免在这三个月内进行回采,特隔一段时间顶板下沉压实,地表水渗透性减弱后再进行回采。

(四)在雨季期间,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五)在地面对不能修筑沟渠排水的低凹地点应填平压实,如果低凹地太大,无法填平时,应设水泵排除积水。

(六)对可能滑坡地段缩短监测周期,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

(七)在雨季必须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及时向矿领导汇报。

(八)井下的排沟应经常清理,保证畅通无阻,及时将井下的流水排放到井外。

(九)采掘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矿高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一十)接近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区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并根据实际制定放水措施放水。

(一十一)放水时,钻孔接近老空区,预计可能有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涌出时,必须有瓦检工或矿山救护队员在现场值班,检查空气成分。

如果瓦斯或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立即停止钻机前进,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报告矿高度室,及时处理。

(一十二)井下突然发生透水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报告井口高度室,并尽可能就地取材迅速加固工作面,堵住出水点,防止事故继续扩大。

如情况紧急,水势很猛,无法抢救时,则应按避灾路线迅速撤至上一水平或地面,切勿进入透水水平以下的独头巷道。

井下人员如被堵截在某一地段巷道里,应保持镇静,并随时敲打钢筋和铁管,发出呼救信号。

(一十三)矿领导接到透水报告时,应按照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指挥抢险。

要立即通知矿山救护队及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救险和物质准备工作,同时根据事故地点和可能波及的地区,通知有关人员撤离危险区,要准确地查核井下人员,如发现有人被堵在水淹区域,则应首先制定营救人员的措施,进行抢救。

并在必要的地点设立临时挡水墙,启动全部排水设备排水,全力抢险救灾。

八、矿井防灭火措施

(一)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杜绝外来火源进入井下。

(二)井口20m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有和吸烟、引火行为及进行电焊、气焊和使用喷灯焊接等工作。

(三)井下禁止使用明火明电及任何火源照明和取暖。

(四)井下不准存放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井下擦拭机械用过的绵纱和布头等,要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定期送到地面处理。

(五)要正确选择和使用电器和电气设备,加强维护,保证输电线路完好与设备正常运转,防止发生故障。

(六)井下放炮必须使用安全炸药,禁止明电、明火放炮,禁止不封炮泥放炮,炮眼的装药量和装炮泥量要符合规定。

(七)井下的永久支架、主要车场、主要运输巷道等都必须砌碹或用不燃性支架。

(八)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九)合理设置防火门。

(一十)必须在地面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一十一)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井上下合理建立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贮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要定期检查和更换,这此材料非因处理事故不得使用,因处理事故所消耗的材料,要及时补齐,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一十二)开采易燃的煤层及煤层群的开拓时,应用石门及在底板岩石中开掘岩石大巷和上下山,甚至采用开集中小阶段运输巷道的开拓方法及采用沿空巷道的方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一般应避免布置在易自燃发火的煤层内,否则必须砌碹或采取锚喷。

(一十三)开采易自燃发火煤层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提高回采率,降低煤炭损失。

2、合理确定采区范围与加快回采进度。

3、遵守正常的开采程序。

4、及时密闭采空区和废弃巷道。

5、选择合理的通风系统和供风方式。

6、正确选择通风构筑物的构筑位置。

(十四)在易自燃发火的煤层开拓或开采时应采用预防性灌浆。

(十五)发生火灾时,最先发现火灾的人员,必须保持镇静,除采取措施尽力扑灭外,应立即向矿井领导报告。

矿领导接到警报后,立即按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计划组织灭火工作,及时掌握火情,并按以下三点迅速、果断地采取措施:

1、保护井下工人安全,撤出火灾区所有人员。

2、迅速控制火灾范围。

3、侦察火区,确定火源,进行灭火布置。

4、选择最捷径的灭火方法迅速灭火。

九、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一)应配备专门人员,从事日常防突管理工作。

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煤与瓦斯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专业知识,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队长、班长,应由有采掘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二)在突出煤层中平巷掘进,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前探支架、水力冲孔或其它经试验有效的防突方法。

(三)在突出煤层中掘进上山,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掩护挡板或其它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措施。

(四)突出的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除了采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掩护挡板等措施外,还必须采取双上山掘进方式。

(五)突出煤层中的有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并尽可能地采用刨煤同或浅截深滚铜式采煤机采煤。

(六)积极采取石门揭穿煤层时的超前钻孔、震动放炮、采掘工作面的远距离放炮、挡拦、反向风门、自移器、避难所和压风自救等安全防护措施。

一十、井下机电工操作规程

(一)井下机电设备的操作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机电工担任,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井下供电必须按规定设置漏电、过流和接地保护(三大保护),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三)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并用同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

检验无电后,必须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

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四)井下检修搬迁电气设备时,所有开关的把手在切断电源时都应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中,才有权取下此牌及送电。

(五)必须带电搬迁设备时,应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六)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必须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七)操作千伏级的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或穿绝缘靴。

(八)127伏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应有良好绝缘。

(九)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电动机、变压器、馈电开关、起动器、检漏继电器等)上,应明显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一十)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时,必须经过试验,提出技术鉴定报告,报矿务局批准。

(一十一)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应由指定的经矿务局考试合格的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入井。

(一十二)井下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但硐室内的变压器、整流器等不受此限。

40KW级以上的起动频繁的低压控制设备,应使用真空接触器。

(一十三)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和民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其中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每半年应进行1次电气耐压试验。

(一十四)井下供电应做到“七无、七有、两齐、七全、三坚持和十不准”。

(一十五)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缆线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符合要求,否则不得使用。

井下照明使用防爆型矿灯。

(一十六)矿井供电必须装设三专两闭锁设施。

(一十七)对于接触机会较多的电气设备应采用较低的电压。

硐室外高压电器应有保护栅栏。

(一十八)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侧应有短路、过负荷和无压释放装置。

(一十九)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和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和过负荷保护装置或至少装设短路保护装置。

(二十)低压电动机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的保护以及远方控制装置。

(二十一)低压电力网中,过流继电器的完整和熔断器熔体的选择应符合要求。

(二十二)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移动变电站必须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二十三)

(1)低压隔爆开关安装地点周围要求环境干燥,若有顶板淋水、滴水无法避开时,必须用油毛毡或钢板档好,以免水滴入设备中。

(2)开关应尽量放在与地平垂直位置,与垂直面的倾斜度不超过15°。

(3)进出电缆时,橡套电缆的护套要伸入密封圈内至少10mm,小型电器可减少到5mm,端部要整齐,并防止电缆报脱。

(4)电缆芯线与接线盒内接线端子的连接,要做到导电芯线无毛刺。

接线螺钉上的弹簧垫圈和弓形垫片(卡)齐全。

挤紧接线螺母时既不能压住绝缘材料,又要使裸露的线芯距接线垫圈的距离不大于10mm,使用屏蔽电缆时,屏蔽层必须随同绝缘层一起剥除。

(5)接线盒内裸露导电芯线之间的空气间隙,要求660v,不小于10mm,380v以下不小于6mm。

(6)接线盒内接地芯线比导电芯线长一些,做到电缆披脱装置拉动电缆时,即使导电芯线拉脱,接地芯线仍保护连接。

(7)接线完毕后,应清扫接线盒,使其中保护清洁,无杂物、导电线丝。

用550v或1000v摇表测量主回路的绝缘电阻,在空气温度为20±5℃和相对温度为50%—70%时,不小于10兆欧。

开关中控制电路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1兆欧。

(二十四)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二十五)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电缆应带有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严禁采用铝色电缆;井下电缆选用时,必须选用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二十六)电缆必须悬挂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十七)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护电缆在矿车掉掉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二十八)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二十九)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三十)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

(三十一)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上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

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三十二)立井井筒中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置放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三十三)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三十四)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

电缆级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三十五)防爆性能遭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三十六)矿井应按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十一、矿井瓦斯和氧气检查制度

(一)井下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瓦斯、氧气、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瓦斯检查员必须由经过培训并取得《特员证》的人员担任,瓦斯检查员不得兼任其它工种的职位。

(二)建立瓦斯报表制度,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领导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三)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和回风流中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四)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跟班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班报必须实行“三签字”(即班长、值班长、瓦斯工签字)和“三对口”(即:

瓦斯板报、瓦斯日报和瓦斯月报三对口)。

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五)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程》有关条文的规定时,瓦斯检查工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经处理瓦斯浓度达到安全范围时方可恢复作业。

(六)每个工作面每一班作业时间内的瓦斯和氧气浓度的检查不少于三次,有煤(岩)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二氧化碳、瓦斯浓度。

(七)爆破作业的工作面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十一、局部通风机临时停风安全措施

1、局部通风机临时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2、停风时,应在独头巷道口设置栅栏,并挂明显警示牌,严禁人员入内。

3、停风的独头巷道,每班瓦斯检查人员必须在栅栏处至少检查一次瓦斯,如发现栅栏内1米处瓦斯浓度超过1%时,应采用木板密闭予以封闭。

4、独头巷道停风后,其内的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采取专门排放措施予以排放。

5、独头巷道停风后,严禁从事机电维修、巷道维修等工作。

6、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前,应先检查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

7、独头巷道恢复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电巷道中的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

十三、主扇停风安全措施

1、主扇停风时,因通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工作人员,停止生产。

2、主扇停风期间,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井下有关风门,以便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3、主扇恢复通风后,应立即检查主扇运行情况,确认运行正常时方可恢复生产。

4、主扇恢复通风后,必须由安全员、瓦检员、通风工对井下进行全面检查,证实无安全隐患时方可恢复井下一切生产工作。

5、主扇恢复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井下所有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完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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