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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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doc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处罚条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下属公司按相关条款遵照执行。

下属公司可在本条例基础上拟定实施细则、补充条款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章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界定处罚由谁来罚?

多大罚款金额要报集团?

第三条失职是指由于业务知识不精、工作经验不足、工作作风不扎实、工作不认真、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盲目、草率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失职行为并非出于主观故意。

第四条渎职是指负有履行某项工作职责的特定员工,并且该员工具备履行该项业务的能力,但因不负责任、不尽职、不敬业、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渎职行为是出于主观故意。

第五条违纪是指违反公司员工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行为规则、社会公德的行为,如:

公司的会议纪要、呈批件、工作通知、办公会决定、董事会决议、批复等已经做出决定的事项,不遵守、不落实、推诿、拖沓;公司已经对外签署的协议,无故不履行等。

第六条违规是指违犯公司规章制度或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条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包括《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清单》(附件)中列明的行为以及其它违犯法律、法规及公司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处罚方式1.是否给将功补过的机会?

2.见义勇为或者避免了事故的发生,是否加入记功的条款?

第八条公司根据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处以以下行政处分:

(一)通报批评:

在员工所在部门及公司通报批评,该员工在半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二)警告:

员工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年度评优资格。

(三)严重警告:

员工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不得晋升或加薪,并且取消其本年度及下年度评优资格。

(四)留用察看:

留用察看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员工在留用察看期间不得晋升或加薪,且如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发现有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五)解除劳动合同: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情节极为严重、造成损失重大、影响恶劣的,公司可即时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作任何补偿。

第九条在给予员工行政处分的同时,视性质、情节轻重,对其进行罚款、降职、降薪、停职、停薪等处罚。

第十条对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员工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员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罚。

员工已经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违反本条例受到处罚的,同时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罚。

第四章调查处罚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法务监察部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负有调查职责,下属公司由公司办公室或综合管理部为调查的牵头部门,特殊情况下由下属公司总经理授权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对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负有调查职责的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罚的事项进行初步核实。

(二)初步核实后,负有调查职责的部门认为可能存在失职渎职违纪违规事实的,向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成立调查小组。

(三)调查小组对被调查员工做进一步调查,包括约谈、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调查报告。

(四)调查小组将调查认定的失职渎职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五)调查小组根据调查认定的失职渎职违纪违规事实提出处罚建议。

(六)按照集团公司人事管理权限,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对处罚建议进行审议,作出处罚决定。

(七)将处罚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和员工,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发现员工有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须及时向负有调查职责的部门提出调查建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法务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制度汇编》(2014版)的《违纪违规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公司其它规章制度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附: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清单》

失职渎职违纪违规行为清单

(一)违反生产和销售管理规定的行为

1.违反审批程序或未经审核擅自批准工程设计,违反规定擅自变动设计方案或技术规格、图纸。

2.不按技术规范和要求施工,造成工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

3.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和认证。

4.违规操作、违章施工、违章指挥,或者不按照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

5.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制度国家的还是企业的?

企业的有吗?

,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6.对存在的重大安全环保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7.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致使人员伤亡。

8.在组织生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导致严重后果。

9.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者致使损失扩大。

10.对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或者不及时报告。

11.不对市场进行调查,或者未经批准,盲目销售,给公司造成损失。

12.违反规定赊销没有规定不能赊销

或擅自确定价格、折扣、折价。

(二)违反合同和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13.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者擅自改变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

14.未经授权或批准,擅自超越权限签订合同。

15.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16.发现对方违约给公司利益造成危害,不及时加以纠正、制止,或者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公司利益加以保护,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17.未签订合同,即允许进场施工或实际履行合同。

18.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或以各种借口规避招标、直接发包。

19.采取公开或暗示方式以各种手段拒绝潜在合格投标人投标。

20.与投标商串通,损害公司利益。

21.招标文件中列入歧视性、倾向性条款,使用未公开的评标办法,有明显不公正行为。

22.利用职权影响或干预招标过程和结果,或擅自改变中标人、中标方案。

23.捏造事实,扰乱招标工作秩序。

24.泄露应保密的招投标资料和信息。

25.将不满足公司要求的单位选择为合格供应商。

26.要求供应商或单位,虚开发票,提高金额,少付多报。

27.违反招标采购审批程序,未经批准擅自自行采购的,擅自变更招标采购计划和招标采购物资规格型号。

报给哪个部门?

28.发现购进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

29.购入商品的数量超过实际需要,造成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

30.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合同和招投标过程资料。

(三)违反资产和投融资管理规定的行为

31.擅自对外投资、融资、参股、借贷、委托理财、提供担保。

32.转移、截留公司收入,收入支出不纳入本公司财务账内,或者私设“小金库”。

33.违反资金授权管理制度,越权授权办理资金支付。

34.未经公司批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35.个人借用公款不按规定归还。

36.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37.对投资项目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

38.越权审批或者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

39.未履行规定程序超概算投资。

40.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1.以个人名义使用公司资金从事投资业务。

42.故意将投资业务化整为零分解报批或备案,从而规避监督和审批权限规定。

43.在从事投资业务中与有关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44.违规擅自批准投资业务或以权谋私,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45.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公司资产流失。

(四)违反行政、人事及审计监察管理规定的行为

46.拒不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或者制定与集团公司制定的制度相悖的内部规定,并且予以实施。

47.应先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的事项,在审批前下属公司组织先予实施或超出审批范围实施。

48.公司领导人员,对本公司、本部门发生的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失于监督,或者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或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9.不按提拔任用条件、任职资格和工作程序选拔任用管理人员。

50.透露领导班子或人事管理部门酝酿、讨论人事任免情况。

51.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52.在选拔任用工作中,利用职权对他人打击报复或者营私舞弊。

53.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拉票贿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非法手段,为本人或他人谋取职务。

54.用人失察,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

55.在员工的调动、分配、晋级、调资、付酬、奖励、处罚、考核、招聘、录用、在职培训等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56.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公司关于人事任免、分配、调动、交流决定。

57.无正当理由缺勤、旷工。

58.经常迟到、早退经教育屡教不改。

59.擅离职守,贻误工作。

60.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上级分配和管理。

61.对上级指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或未如期完成。

62.非工作原因,上班时间赌博、酗酒。

63.因工作失职或工作态度等原因被相关方投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64.对同事恶意攻击、诬告、诬陷、实施暴力或有重大侮辱行为。

65.打架斗殴、寻衅闹事,影响公司正常工作。

66.无正当理由不按公司审批流程、权限、时限进行文件会签、审批。

67.遗失公文、档案、印章等公司重要资料。

68.擅自对媒体发布公司各种不实的消息,对公司名誉造成负面影响。

69.恶意、蓄意破坏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

70.因个人原因致使公司财物损坏、丢失。

71.利用公司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创收。

72.违反保密制度,丢失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73.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隐患。

74.拒绝或者故意拖延提供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资料。

7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或虚报与监察、审计事项有关经济活动,干扰阻碍监察、审计。

76.拒绝对监察、审计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77.拒不执行监察、审计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审计建议。

78.监察、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利用监察、审计职权打击报复。

79.发现被审计对象存在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

80.被审计单位(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不执行审计结论。

(五)违反廉洁从业的行为

81.弄虚作假、谎报业绩。

82.贪污、侵占、私分公司财物。

8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

84.利用职务及特殊身份为本人或他人牟利,损害公司利益。

85.利用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他人牟利。

86.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牟利。

87.接受或者索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回扣、手续费等财物及不正当利益。

88.超出规定标准进行职务消费或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89.违反规定购买添置高档办公用品。

90.挥霍浪费公司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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