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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项目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GDAQ310)

 

编制:

审核:

审批: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管理制度2

安全专项方案管理制度5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9

临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16

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制度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20

治安保卫制度26

建筑工人业余学校管理制度27

施工车辆管理制度28

绿色施工管理制度32

脚手架安全管理制度34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6

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48

施工现场平安卡管理制度50

施工现场安全奖惩管理规定51

施工现场创省、市级文明工地规划措施64

施工便民措施66

安全警示标牌使用制度68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中建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及《关于安全生产费用财务核算有关规定的通知》(建一财字〔2009〕44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用于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2、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财务部门依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管理,项目部决策机构或负责人负责使用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3、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1、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防护口罩、护目眼镜、耳塞、绝缘鞋、手套、袖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2、临边和洞口安全防护设施。

3、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临近高压线隔离防护的材料、人工费。

配电柜(箱)及其防护隔离设施、漏电保护器、低压变压器、低压配电线、低压灯泡等。

4、脚手架安全防护,主要包括安全网、挡脚板及用于搭设安全防护的钢管、脚手板、扣件等材料和人工费。

5、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主要包括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卷扬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防砸、防雨设施的材料、人工费。

6、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维护、保养、更新等费用。

7、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监测监控及健康监护支出。

8、消防设施、器材,主要包括消防水管、消防箱、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带、沙池、消防铲等消防设施、器材购置、安装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

9、确保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安全生产所进行的材料整理、垃圾清扫等工作的人工费。

10、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与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的培训、考核、学习的相关教育费用(含差旅、资料,培训费等),安全生产月等专项安全生产活动费用。

1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标语及安全操作规程牌等购置、制作及安装费用;

12、安全评优费用。

13、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论证支出。

14、与隐患整改等有关的支出。

15、季节性安全生产费用。

16、夏季防暑降温用品、饮料。

17、冬季防滑、防冻措施费等费用。

18、施工现场急救器材及药品。

19、其它。

四、安全生产费用计提

1、当年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当年确认的营业收入×计提标准;

2、房屋建筑业2%;

3、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计提标准为1.5%;

4、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计提标准为1%。

五、项目部保障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费用,由项目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负总责。

项目主要负责人必须确保安全费用的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费用挪作他用或使用不当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按照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计划和物资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物资采购和实物调拨,并建立项目安全用品采购和实物调拨台帐。

七、要求分包单位按照项目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确保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费的投入。

八、全生产费用据实计入生产成本,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费用计划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实际投入需要的部分,据实计入生产成本。

九、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支出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十、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十一、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投入情况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帐和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实物台帐,项目按月汇总并将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台帐上报总承包项目财务部和总承包项管部安全部门备案。

十二、对分包安全投入必须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并纠正不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标准和数量进行安全投入、现场安全设施不到位及操作员工个人防护不达标的现象。

十三、本制度仅使用于大空港水环境综合整治总承包工程项目,如有与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相抵触,以政府和上级规定为准。

安全专项方案管理制度

1.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编制必须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及周围作业环境,措施要有针对性;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的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采取具体且有效的预防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说明。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其施工工前,项目部必须组织编制专项方案。

4.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4.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等。

4.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4.5.危险源(危害因素)分析及相关措施:

包括原因、可能导致事故类型、危险程度评价、应对措施等。

4.6.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包括安全终端责任分解)、安全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安全检查和评价方法等。

4.7.施工准备和部署,质量检测和相关监测监控、预警措施。

4.8.应急预案:

易发事故应急措施、应急救援物资和器材的准备、人员准备、应急响应措施和流程等。

4.9.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4.10.设计计算书和设计施工图等相关图纸、文件。

5.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论证与审批。

5.1.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或子项工程技术负责人组织该分部分项工程的主管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环境部、物资设备部编制专项方案。

初稿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讨论、研究修改,形成正式文件。

5.2.子项工程编制的专项方案,经子项工程总工程师和安全总监审核签字后报上级项目部审批。

上级项目部的安全环境部组织技术部、物资设备部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经审核合格的,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签字。

5.3.审核不合格的,由子项工程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核。

5.4.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项目部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即可组织实施。

5.5.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部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5.6.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项目部总工程师、安全总监、专项方案编制人员、安全质量部负责人、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5.7.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5.8.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5.9.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项目部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5.10.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项目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后,或者业主、监理单位有要求和规定的专项方案,报工程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工程局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审核不合格的,由项目部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审核、审批。

6.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

6.1.子项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只需对原文进行局部修改的,应把修改内容进行记录;需要作较大调整或修改内容多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上述程序重新审核批准,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6.2.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3.子项工程工程队的安全终端监督责任人负责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技术主管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7.本制度仅使用于大空港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总承包项目,如有与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相抵触,以政府和上级规定为准。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建立并完善项目设备管理流程,确保施工生产设备安全,根据国家及集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种机械、电器设备、应急救援器材的采购、租赁、安装(拆除)、验收、监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制度的管理。

2.设备管理是本项目各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本项目把设备管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并把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列入年度管理工作的主要指标考核。

3.设备管理机构和职责。

3.1.设备管理机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3.2.设备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组长:

全面负责项目的设备管理;负责定期召开设备管理成员会议;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设备进行检查。

副组长:

对项目的机械设备安全管理负监督职责;督促各单位部门对设备进行管理;对项目设备安装(拆除)、验收、监测、使用、保养、维修进出抽查;负责定期对项目设备进行检查。

组员:

全面负责本工程的机械设备的安装(拆除)、验收、监测、使用、检查、保养、维修的管理工作;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立设备的验收、监测、保养、档案技术资料;编制设备的检修、保养管理,并负责做好每日巡检工作;负责督促、检查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对本项目设备的良好运转状态及安全生产文明生产负责。

4.设备的管理。

4.1.机械设备的租赁管理

4.1.1.项目部在租赁机械设备时应优先考虑分包商名录里的租赁单位或产权单位;

4.1.2.项目租赁机械设备不属于包商名录里的租赁单位时,必须提前上报公司机械设备管理部门、项目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商务部门组成联合小组对租赁单位进行考察,形成书面报告经审批同意后,项目部方可租赁;

4.1.3.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必须包括的安全技术档案:

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租赁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等完整原始资料。

4.1.4.禁止使用以下建筑起重机械: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2设备的选型和评价.

4.2.1.设备的选型原则上由技术部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也可根据项目的使用实际需要确定。

4.2.2.设备选型的程序:

①收集市场信息;②筛选信息资料;③选型决策;④实地考察。

4.2.3.项目根据设备的选型程序要求,最终以项目部班子成员决定设备型号后上报公司技术、设备、安全部门审批。

4.2.4.项目禁止租赁本制度4.1.4中规定的机械设备;

4.3.设备的安装与拆卸

4.3.1.由于项目施工的特殊性,有许多特大型施工设备,如塔吊、施工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作业前,必须要进行安装、调试、交验的作业过程。

为了规范安装作业,确保设备和人生安全,特制订如下安装制度:

4.3.2.设备禁止使用4.1.4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

4.3.3.安装单位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上报项目部技术部审核,审核通过后再上报公司技术部。

4.3.4.从事设备安装(拆卸)的单位,应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格证后,方可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工作;

4.3.5.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安装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上岗证。

4.3.6.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4.3.7.设备在进行安装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对安装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并邀请监理单位见证签字。

4.3.8.设备安装人员必须由四个安装工、一个电工、一个司索指挥和一个操作司机组成。

4.3.9.设备安装过程中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4.3.10.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顶升的,安装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报项目组织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3.11.安装、拆除、租赁单位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4.3.12.设备安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安装作业,把好质量、安全关;安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13.设备安装完毕,安装单位需自检合格,出具自检合格验收报告单。

4.4.设备的验收制度

4.4.1.为了适应施工生产需要,确保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作业,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对生产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维修、技术改造等各个方面均实行验收制度。

4.4.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首先自己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项目部收到检测合格报告后,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4.3.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附着、顶升后,需按照4.4.2进行验收。

4.4.4.一般设备的安装完毕后,项目部组织项目技术、生产、机电、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完毕填写《设备设施验收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4.5.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项目应当组织技术、质量、安全、监理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完毕填写《施工机具安装验收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6.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

4.6.1.建筑机械安装验收检测报告后7日内应准备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备使用登记,30日内取得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6.2.使用时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制定并演练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建筑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4.6.3.操作及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机械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

4.6.4.对主要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包使用、包保管、包保养的“三定三包”责任制。

操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调整时应征得项目设备部同意。

4.6.5.操作和维护人员要做到班前检查机况,班后擦拭机体,使设备外观整洁,达到“三无”和“四不漏”(无污垢,无碰伤,无锈蚀,不漏水、油、气、电)。

4.6.6.操作人员做到“三懂”(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确保正确使用机械,按规定保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6.7.操作人员如实填报运转记录,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并由当时班组现场负责人签认,每周准时报送项目设备部进行核实。

4.6.8.交接班制由值班司机执行,多人操作的单机或机组,交接岗位时上班司机或机长,必须全面交接并填写好运转记录。

操作司机交接岗时,全面检查、不漏项目,做到:

交清设备技术状况(即设备维护、保养情况);交清设备运行情况。

燃油、液压油、润滑油、冷却液的消耗和备用情况;交清下一班的生产准备及生产情况;交清本班完成的工作量;交清备品、附件、工具情况;单班作业的机械虽无进行交接,应做好机械的清洁养护和整理工作,填写运行记录。

4.6.9.机械使用前后,办理交接时,均应由操作人员对设备进行详细、全面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4.6.10机械管理工程师应每日到现场对所管辖的设备进行巡检,对操作人员填写的运转日志进行检查。

4.7.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制度。

4.7.1.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对设备进行操作,并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设备维修保养单位每次维修保养结束后2小时内将设备保养记录给项目安全部部。

4.7.2.为减少设备运行磨损,延长使用寿命,确保设备施工安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养修并举,以养为主”的方针,强化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预防性维修制度,在制订施工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安排设备的日常保养、定期维护和预防维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未经设备部门同意不得随意改变或取消。

4.7.3.对重点设备的关键部位应按说明书规定要求由操作人员进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作好详细记录(相关设备保养参照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

定期维护和预防性维修,分为施工生产中维护修理和停产维护修理,均由设备操作者、使用人员为主进行,或者以操作使用者为主,维修人员配合进行。

4.7.4.项目部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必须及时制止。

4.8.设备安全管理。

4.8.1.机械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4.8.2.项目经理要切实加强机械安全生产的领导,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把安全生产列入目标管理中去。

要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消除隐患,使机械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生产任务。

对坚持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4.8.3.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要监督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发现违章必须及时制止。

凡投入使用的机械都应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注意事项”。

4.8.4.操作保修人员必须责任心强,懂机械结构、原理及安全知识。

4.8.5.操作、保修人员必须思想集中,遵守劳动纪律,在机械未停稳时不得接触运动件或对其修理。

机械运转前必须检查各部状态良好正常,做好启动前的各项整理工作后方可启动。

4.8.6.违反本规定的项目将严格对其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设备档案资料管理。

4.9.1.为了加强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应做好机械设备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对设备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提高设备资料的利用功效,资料管理实行“一机一档”。

4.9.2.每台机械设备的说明书、检测报告、备案登记、租赁单位的资质证书、安装、拆除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应留项目备案并上交公司安全部备案。

5.本制度仅使用于大空港水环境综合整治总承包项目,如有与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相抵触,以政府和上级规定为准。

 

临建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提高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改善施工作业人员工作环境与现场生活条件,依据《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程JGJ146-2009》、,《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146一2005》等制定本管理规制度。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建筑设施(以下简称临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钢结构、幕墙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建设的施工围挡、办公生活用房、厨房及卫生间、材料加工棚和仓库等临时设施。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消防安全的有关规定,并能满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与职业健康的要求,不得占压城市规划道路、河道、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建设应在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区域内进行。

需要临时另外占用其它场所的,依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设施是为项目建设施工搭建的临时设施,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临建设施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按照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建设完成并具备使用条件。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拆除,并清理场地。

在使用期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服从规划予以拆除。

7.本项目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制,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临建设施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全封闭施工,按照规定设置隔离围挡,并符合下列要求。

8.1.隔离围挡应根据工程地点、规模、施工周期和区域文化要求,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有基础和墙帽,且进行美化装饰,上方设置景观灯,与周边建筑艺术风格相协调。

围挡外侧与道路衔接处应采用绿化或者硬化铺装措施。

8.2.市区主干道的建设工程隔离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一般道路隔离围挡高度不低于1.8m。

围挡材料应选可周转使用砌块、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做到稳固、安全、整洁、美观。

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

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围挡内侧堆放材料时,应与围挡保持安全距离。

8.3.围挡出入大门应固定,且设置值班室。

大门门柱高度应不小于5m,宽度不小于6m,门口应有美化、亮化措施,门头上方应当标示企业名称和企业标志。

8.4.围挡内、外部应粉刷(油漆)美化。

墙体表面保持干净、整洁、形式、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与街景风貌相融合,有创建国家文明城市宣传标语、知识及公益广告,内容地方规定标准,形成景观效果。

8.5.拆除工程可在拆除前采用金属板材做临时围挡,拆除完成后项目开工前应设置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围挡。

9.施工现场应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场区大门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区地面应实行混凝土硬化。

出入口处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10.施工现场临办公、生活用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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