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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协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第一章协议当事人

本资产托管协议由以下三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

XXXX基金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并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其注册地址为;

乙方: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并设立的商业银行,其注册地为。

丙方:

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并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第二章释义

在本协议中使用而未在本章中予以定义,且在甲方章程和/或管理协议中亦同时使用的特别用语,应具有彼此相同的含义。

1.“本协议”指本资产托管协议。

2.

3.“协议各方”指本协议各方当事人。

4.

5.“故意的不当行为”指出于故意或放任而实施的不当行为。

6.

7.“基金”指XXXX基金有限公司。

8.

9.“股东”指届时作为基金股权持有者而登记于基金股东名册的一方。

10.

11.“章程”指基金的章程。

12.

13.“托管人”或“托管银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简称“中信银行”。

14.

15.“基金总资产”指基金全部股东的实际出资及经营运作所产生的全部收益之和。

16.

17.“基金托管账户”指基金在乙方开立的托管专用银行账户。

18.

19.“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中所要求提供的附件,即与资金划拨相关的合同、决议及相关凭证等。

20.

21.“股权交易证明文件”指以甲方名义进行股权交易时,对外签署的股权交易协议等证明股权交易存在的法律文件。

22.

23.“股权证明文件”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证明甲方合法持有的股权的法律文件。

24.

25.“会计年度”指始于每一公历年度的1月1日,终于该年度的12月31日的基金的会计年度。

基金的首个会计年度应自基金成立之日起计,并于成立当年的12月31日结束。

26.

2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28.

29.“管理协议”指由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委托投资及管理协议。

30.

第三章协议订立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3.1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基金总资产的托管人,同时委托丙方作为甲方的基金总资产的管理人,甲方、乙方与丙方现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的章程等有关规定订立本协议。

3.2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协议各方在基金总资产的保管以及基金总资产的日常划拨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基金总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及其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3.3为充分发挥协议各方在资金、信息、人才方面的优势,经协议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3.4本协议各方均声明并保证,各自均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

3.5本协议如与章程存在任何冲突或不符,则以本协议的规定为准。

第四章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4.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有:

(1)享有基金总资产的所有权;

(2)

(3)取得基金总资产的投资收益;

(4)

(5)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6)

甲方的义务有:

(1)从本协议生效开始,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将基金总资产移交乙方保管;

(2)

(3)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4)

(5)如果发生任何可能导致基金业务的性质或范围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或托管业务受到直接影响的重大事项,应提前通知乙方,以给乙方预留足够的准备时间;

(6)

(7)在合法的前提下,应乙方要求提供开展托管业务所必需的各项协助;

(8)

(9)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托管业务有关且为托管业务所必需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文件、章程、章程修正案及其他相关文件;确保甲方上述文件及以甲方名义签署的各项法律文件与本托管协议不相冲突;

(10)

(11)如涉及托管的章程等相关文件需要变更,甲方应及时将变更内容通知乙方,并对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内容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生效前仍以未变更的章程等文件为依据。

(12)

(13)甲方承诺在未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开立除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14)

(15)甲方承诺向全体股东披露托管账号信息,并在收到股东出资款后一个工作日内全额划入托管账户;

(16)

(17)甲方承诺在路演及募资等商业推广活动中的宣传和表述,不与本协议矛盾,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描述,否则甲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8)

(19)法律法规、章程、管理协议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20)

4.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有:

(1)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及相关附件的约定,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基金总资产的保管权和调拨权;

(2)

(3)根据本协议的规定监督丙方的投资运作;

(4)

(5)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期收取托管费;

(6)

(7)乙方有权检查甲方履行本协议的情况,如发现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停止执行甲方的划款指令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8)

(9)法律法规、章程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10)

乙方的义务有: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人的义务,安全保管全部基金总资产;

(2)

(3)及时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有效划款指令,负责办理资金往来;

(4)

(5)每一会计季度后十个(10)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上一会计季度内资金往来和资产情况的书面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甲方出具上一会计年度内资金台账和会计台账的书面报告;

(6)

(7)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基金总资产和乙方自有资产之间以及与乙方其他托管资产之间相互独立;

(8)

(9)应将任何与基金总资产托管业务有关的会计记录、账册、档案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至少二十(20)年(自本协议生效时起算);

(10)

(11)根据章程的规定,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协助基金进行清算及解散;

(12)

(13)乙方出现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等可能影响到托管业务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

(14)

(15)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6)

4.3丙方权利与义务

丙方的权利有:

(1)接受甲方委托,根据管理协议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对基金总资产行使投资管理权;

(2)

(3)为实施基金的投资行为,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投资划款指令;

(4)

(5)法律法规规定及章程、管理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6)

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中国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经营和管理基金总资产;

(2)

(3)在合法的前提下,应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开展托管业务所必需的协助;

(4)

(5)在向乙方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同时,应按照本协议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有必需的相关法律文件正本,包括但不限于与基金总资产有关的各类凭证、证明、证书的原件,如丙方要求取得这些原件的复印件,该等复印件不具法律效力;

(6)

(7)如丙方对外签署法律文件涉及本协议托管业务,丙方应及时将变更内容通知乙方,并对可能影响本协议的内容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在补充协议生效前仍以未变更的文件为依据。

(8)

(9)根据章程的规定,在基金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后,协助基金进行清算及解散;

(10)

(11)丙方承诺在路演及募资等商业推广活动中的宣传和表述,不与本协议矛盾,不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描述,否则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12)

(13)法律法规、章程、管理协议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4)

第五章基金总资产的保管

5.1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

5.1.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在乙方指定机构开立人民币基本账户,并开立银行专用账户作为基金托管账户,用于存放甲方交由乙方托管的所有现金资产。

基金托管账户不得取现。

5.1.2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甲方、乙方、丙方均不得使用基金托管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1.3基金托管账户的账户名称为甲方名称,甲方在基金托管账户开立时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提交账户开户资料,甲乙双方应于基金托管账户开立之日书面确认账户开立情况。

甲方基金托管账户实行无印鉴管理,在需办理资金划拨时,乙方根据丙方的有效划款指令传真件进行划款。

在甲方存续期间,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撤销基金托管专户,不得在乙方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结算业务,不得开立其他银行账户,否则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甲方如需开立除基金托管专户外的任何其他账户需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5.1.4乙方根据丙方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账户内的资金划拨。

5.2托管资产的确认

5.2.1甲方应在基金托管账户开立当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注明基金总资产种类、数量、金额、基金托管账户信息等,同时将基金总资产全部交付给乙方托管,交付方式为将基金托管账户的开户及使用所需资料(具体包括:

,下称“账户资料”)交付给乙方。

5.2.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及账户资料的当日,经核实基金托管账户中收到基金总资产后向甲方出具基金总资产到账确认书。

如基金托管专户内资金与甲方书面通知不一致的,乙方通过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5.3投资股权凭证的保管

5.3.1乙方建立股权登记制度,根据丙方提供的投资文件和被投资企业资料,登记甲方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数量和股权比例,并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及时进行变更登记;丙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被投资企业股权变动的相关文件;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的股东变更手续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股东名册等经工商注册登记部门确认的股权证明文件原件送至乙方。

5.3.2所投资股权可上市公开流通时,应由各方与指定证券经纪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具体约定股权上市后的操作流程。

5.4应收资产和股权证明文件的监督管理

5.4.1丙方负责对甲方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包括应收存款利息、应收股权红利等进行管理,并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到账时间。

乙方负责根据丙方书面告知的情况跟踪确认实际到账情况,以确保甲方应收资产的安全。

如应收资产发生未及时到账的情况时,乙方将及时提示丙方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催收,并报告甲方。

5.5法律文件的保管

5.5.1甲方章程等与甲方的设立和运作相关的重要法律文件均应向乙方提供复印件一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5.5.2丙方运用基金总资产对外投资或以甲方名义对外签署而形成的各种合同、协议、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均应于协议签署之日起[]日内向乙方提供正本一套(加盖甲方公章),乙方指定专人进行保管。

5.6甲方应为乙方开立本章所提及的、为甲方开立的各类账户提供一切必要的开户资料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营业执照等。

第六章投资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

6.1投资划款指令的内容

6.1.1投资划款指令系指运用基金总资产进行投资时,丙方向乙方发出投资资金划拨的书面指令(划款指令书格式见附件二)。

6.1.2投资划款指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日期、付款人名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名称/姓名、收款人账号、收款人开户银行、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

(2)

(3)被投资单位名称、投资金额、投资事项(交易证明文件及相关决策文件作为投资划款指令附件一并提供);

(4)

(5)甲方或丙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说明投资指令符合甲方要求的投资方向及用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说明、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有权人签字确认件等;

(6)

(7)加盖丙方的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及人名章。

(8)

6.2投资划款指令的发出和接收

6.2.1丙方应事先指定有权向乙方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授权代理人,并向乙方提供授权代理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以下统称“授权文件”)。

在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的权限有任何变化时,丙方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授权文件,该变更将在乙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时生效(划款指令授权通知书见附件一)。

6.2.2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投资划款指令的接收,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乙方事先制作并向丙方提供投资划款指令接收人员情况表,列明乙方接收和处理人员的姓名、电话、传真等;如该等人员或其相关信息有任何变化,乙方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并提供新的接收人员信息。

6.2.3投资划款指令由丙方采用加密传真发出,并以录音电话与乙方进行确认,丙方保留划款指令书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书传真件及经丙方盖章(公章)确认的交易依据。

划款指令书和相关文件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的内容为准。

6.2.4对于甲方投资标的超出基金章程约定投资范围的情形,丙方应于发送划款指令书的同时向乙方出具符合基金章程约定的有效书面决议。

6.3投资划款指令的确认

乙方收到书面投资划款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审核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是否相符(下称“表面一致性”),同时审核划款指令及所附交易依据中载明的投资行为信息是否符合基金章程、管理协议及本协议中有关投资决策程序、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制等相关内容的约定。

如审核无误,立即通过录音电话与丙方专人进行确认;如发现存在违反表面一致性或前述审核内容的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说明问题的情况。

如果存在问题或问题没有解决,乙方有权不执行丙方的指令,由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丙方承担,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失。

6.4投资划款指令的执行

对于乙方经录音电话与丙方确认有效的投资划款指令,乙方应在甲方的基金托管账户实际可用的资金的限度内,于二

(2)个工作日内执行。

6.5相关责任

6.5.1乙方在执行有效的投资划款指令过程中没有过错时,该投资划款指令的执行如导致基金总资产的损失,有关责任由甲方或丙方承担。

6.5.2由于乙方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有效的投资划款指令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错而导致基金总资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非投资划款指令的发出、确认和执行

7.1非投资划拨指令范围

7.1.1非投资划拨指令是指丙方依据根据章程或本协议的规定,向乙方发出的有关基金托管账户资金的划拨指令。

7.1.2非投资划拨范围仅限于甲方章程规定允许列支的范围。

7.1.3非投资划款指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1)日期、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号、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

(2)

(3)加盖丙方的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及人名章。

(4)

7.2非投资划款指令的发出和接收

7.2.1丙方应事先指定有权向乙方发出投资划款指令的授权代理人,并向乙方提供授权代理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以下统称“授权文件”)。

在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的权限有任何变化时,丙方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授权文件,该变更将在乙方收到书面通知之时生效。

7.2.2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投资划款指令的接收,确保其安全性和保密性。

乙方事先制作并向丙方提供投资划款指令接收人员情况表,列明乙方接收和处理人员的姓名、电话、传真等;如该等人员或其相关信息有任何变化,乙方应提前三(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并提供新的接收人员信息。

7.2.3非投资划款指令由丙方采用加密传真发出,并以录音电话与乙方进行确认,丙方保留划款指令书正本,乙方保留划款指令书传真件及经丙方盖章(公章)确认的交易依据。

划款指令书和相关文件正本应与传真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的内容为准。

7.2.4非投资资金划拨前,丙方除向乙方提交非投资划款指令外还需根据章程的要求提供与资金划拨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服务合同、董事会决议等。

7.2.5对于非投资划拨范围超出甲方章程规定允许列支范围的情形,丙方应于发送划款指令书的同时向乙方出具符合基金章程约定的有效书面决议。

7.3非投资划款指令的确认

乙方收到书面非投资划款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审核划款指令书的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与预留印鉴及签字样本是否相符(下称“表面一致性”),同时审核划款指令书中载明的资金划拨行为是否符合基金章程的约定。

如审核无误,立即通过录音电话与丙方专人进行确认;如发现存在违反表面一致性或前述审核内容的问题,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并说明问题的情况。

如果存在问题或问题没有解决,乙方有权不执行丙方的指令。

7.4非投资划款指令的执行

对于乙方经录音电话与丙方确认有效的投资划款指令,乙方应在甲方的基金托管账户实际可用的资金的限度内,于二

(2)个工作日内执行。

7.5相关责任

7.5.1乙方在执行有效的非投资划款指令过程中没有过错时,该非投资划款指令的执行如导致基金总资产的损失,有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如丙方发出非投资划款指令有过错,则有关责任由丙方承担。

7.5.2由于乙方执行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有效的非投资划款指令过程中的过错而导致基金总资产受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托管费用

8.1甲方按年度向乙方支付托管费。

乙方托管费

(1)按基金实收注册资本的计算。

如基金存续期内实收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则托管费按实收注册资本发生变更之日后次日起,按变更后实收注册资本计算托管费。

(2)

(3)基金终止时,该会计年度甲方支付的托管费按该会计年度托管费率、根据甲方应付未付托管费天数计算。

(4)

(5)乙方托管费支付币种为人民币。

(6)

8.2托管费支付时间和支付方法

乙方有权从甲方取得年度托管费。

该等费用于每个自然年度12月10日支付,由乙方根据丙方的非投资划款指令从基金托管账户中支付。

如遇节假日顺延。

如基金终止,则托管费按托管时间比例计算,于托管终止清算时支付。

第九章禁止行为与违约责任

9.1乙方不得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取利益而损害甲方的合法利益。

9.2乙方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符合本协议及有关规定的有效划款指令。

9.3乙方不得违规动用或处分基金总资产,除非依据甲方或丙方的符合本协议及有关规定的划款指令或本协议另有规定。

9.4乙方与丙方应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层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9.5除根据甲方有关指令或国家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外,乙方不得对外披露被委托托管的基金总资产的信息。

9.6由于本托管协议一方的过错,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其他一方或两方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如因本托管协议各方都有过错,造成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给协议其他方造成损失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9.7甲方不得不支付或逾期支付乙方托管费,否则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需按日发生金额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章保密

14.1本协议的各方承诺:

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各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且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

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管理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4.2本章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

(1)该等信息已是公众可获知的信息;

(2)

(3)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时,根据一般业务过程中的书面记录证明已由接收方所知的信息;

(4)

(5)一方从另一方以外的其他方(且该等其他方无保密义务)处得到或获取的信息,或由接收方独立开发的信息;

(6)

(7)法律、法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任何政府主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8)

(9)另一方已书面同意向一特定的接收方披露的信息,前提是该等接收方应作出相同的保密承诺。

(10)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

15.1“不可抗力”指在签署协议时各方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自然灾害、恐怖袭击、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以及各方认可的其他情况。

15.2如果本协议任何相关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根据本协议应履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则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期间,可以免于或推迟履行该等义务。

15.3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7)日内告知其他方。

声称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运用一切合理努力消除、减轻该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若任何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各方应立即开始协商以解决“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

第十二章退任、提前终止与更换

16.1除本协议期限届满而托管关系自动终止外,如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当退任:

(1)乙方清算、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

(3)乙方未做到其自有资产与基金总资产的相互独立,且经甲方要求后仍未改正的;

(4)

(5)乙方XX或违反有关规定动用或处分甲方托管的资产;

(6)

(7)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8)

(9)乙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10)

乙方退任时,应将全部文件、报告和合同等完整、准确地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继任托管人。

16.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退任。

若乙方提出退任并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在新的托管人尚未就任之前,乙方应按照本协议忠实履行其义务,直至新的托管人到任。

16.3本协议到期前,如甲方提前终止或解散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进入清算程序,乙方不再承担本协议项下的托管义务,但该等终止不应影响乙方依据本协议有权享有的权利、权益和主张。

特别地,如甲方因任何原因进入清算程序,其全部资产应由清算委员会接收保管,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乙方承担配合甲方的清算委员会开展清算工作的义务。

16.4本协议终止时,乙方应妥善保存并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其他方交付由乙方持有或控制的、与股权投资业务相关的或属于甲方所有的账簿、记录、登记、通信、文件、资产,且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确保乙方托管的任何基金总资产的安全并归还甲方。

第十三章争议的处理

17.1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据其解释。

17.2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若任何一方拒绝协商或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将该等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为北京。

该委员会所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参加仲裁的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17.3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章协议的效力及其他事项

18.1本协议自协议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生效日”)。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甲方的存续期。

18.2在协议有效期内,除以下条件或本协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协议:

(1)因三方中任何一方违约造成协议无法正常履行。

(2)任何一方在法律上无行为能力、无偿债能力或停止经营活动,或如果该方或其财产被委任接管人,或任何公职机关出于重组、保全、破产或清算目的接收或接管该方或其财产或事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文件通知该方终止本协议。

(3)保管专户开立后6个月内甲方未将股东认缴资金划入,或本协议生效后一年内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基金成立,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进行相应信息披露。

(4)三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18.2本协议未尽事项将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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