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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相关问题研究

债务重组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对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了修改。

本文对新准则中公允价值、重组收益和货币时间价值在债务重组有关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同时探讨新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和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建议。

关键字:

新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上市公司;公允价值;

1绪论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实施,随后将逐步推广到所有公司。

这是我国财政、会计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我国会计史上新的里程碑,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

针对债务人借债务重组操纵利润等问题,新准则的实施避免了“一刀切”,顺应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防止了企业借重组之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增强了企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及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可靠性,也极大地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

 

2债务重组基本理论

2.1债务重组涵义及目标

2.1.1债务重组的涵义

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种原因,企业有时会出现暂时的财务困难,导致资金周转不灵,不能偿还到期债务。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定义的界定为:

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通过两种途径收回债权,一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其债务。

二是通过相互协商,债权人做出让步,使债务人减轻负担,度过难关。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

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是我国为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那些靠债务重组、关联交易等操纵利润的行为进行了强有力的遏制,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2.1.2债务重组的目标

我国的债务重组准则自1998年首次颁布至今,历经了2001年和2006年的两次修订。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极大的规范了企业的债务重组行为,防止了企业借重组之机操纵利润、粉饰会计报表。

新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是我国为规范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2.2债务重组的原则与方式

2.2.1债务重组的原则

(1)总的处理原则: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但如果有损失仍应确认并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谨慎性原则:

它是实现会计信息客观真实的重要保障,也是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发挥个人职业判断所遵守的重要原则。

鉴于某些上市公司借债务重组之名,利用不正当手段以较低的资产抵免巨额负债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粉饰会计报表。

新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基本定义做了修改,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

相比之下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下,并突出科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实质条件,这些先决条件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企业利用债务重组为企业虚增利润的可能。

(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它是会计核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它贯穿会计运行的各个环节。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和其母公司、关联公司进行债务重组中,交易价格缺乏公允性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上市公司以少量的资产抵偿大量的债务,从而达到实现利润的目的。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应该按摘其经济实质进行揭示和披露。

 

2.2.2债务重组方式

新债务重组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方式包括:

(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200万元债务,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偿还180万元,余额不再偿还。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它是指债务人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

(3)债务转为资本,它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但对于股份制公司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

例如,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因此,公司只有在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将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除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如同意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利息等。

(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组合(简称“混合重组”),如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组合清偿某项债务。

 

 

3对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思考

31关于公允价值的运用

公允价值就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并规定“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的,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的企业,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的企业”。

 

  早在1998年6月财政部发布(1999年1月1日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就曾引入过公允价值,允许债务人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但由于当时我国的资本市场、要素市场发展及监管等所存在的问题, 公允价值的使用非但没有体现其应有的公允性, 反倒成为部分企业粉饰财务报表的手段。

于是,在2001年修订的债务重组准则中不再允许使用公允价值。

这样虽可抑制一部分利润操纵行为,但却与国际惯例脱轨,无法及时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

新准则把债务重组的计量基础改回为公允价值,并规定公允价值应当能够“可靠计量”,可见公允价值反映了市场在现行经济情况下对资产或负债影响的市场评价,可以作为外界相关利益者, 特别是决策者对会计计量属性的内在要求, 以利于他们针对真实的企业内在信息并根据各自不同的风险偏好进行不同的决策。

新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债务人用以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债权人也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收到的非现金资产和股权。

新债务重组准则将旧准则中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被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进而又产生了资产转让损益,并将可能产生损益的债务重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情况。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情况。

非现金资产抵债具体分为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以固定资产抵偿债务;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抵偿债务。

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作为营业外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应按照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当债务转为资本的情况。

应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①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②债务人为其他企业时,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份额确认为实收资本,股权的公允价值与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以修改其他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情况。

债务人(或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条件后债务(或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

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存在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人应当按照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预计负债,债权人不应确认为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3.2关于重组收益的问题

  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将重组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或有应付金额,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或有应付金额只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人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接受的资产、资本或重组后债务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已记提减值准备的,应先冲减减值准备)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受让非现金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

对于修改其他条件的,如果涉及了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将或有应收金额包括在将来应收金额中确认重组损失,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由于债务重组并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新准则对于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而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

但债务重组损益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并没有产生影响,因为它并没有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与流出。

因此,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要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否则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

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

对于债务重组收益,由于使得净利润增加,而并不影响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因此应作为减项予以反映;对于债务重组损失,宜作为加项予以反映。

 

3.3关于货币时间价值的思考

新准则规定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收金额时,债权人不作账务处理。

那么,在这种重组方式下,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

然而,修改债务条件往往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有可能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例如,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20000元,到期甲企业因资金困难无法还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将债务金额减至18000元,并延期两年,年利率为当时市场利率10%,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则甲企业在修改债务条件后未来应付金额为18000*(1+10%*2)=21600元,大于重组前债务的账面价值。

但是考虑时间价值后,甲企业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为21600*1/(1+10%)(1+10%)=17851.24元,小于债务重组前的账面价值,则债权人乙企业实际上发生了20000-17851.24=2148.76元的债务重组损失,但按新准则规定却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因此,在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下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时,应该借鉴引入现值的方法,即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账面价值减至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若前者小于后者,则不做账务处理。

四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4.1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阶段债务重组的特点:

(1)债务重组公司数量明显增加;1999年有57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组,2000年有39家上市公司进行了重组,而2001年有165家进行了重组,增长速度远高于同期上市公司数量的增长速度。

究其原因,新准则将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这一前提条件删去,扩大了债务重组的核算范围。

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数额的绝对值和相对数都比较小,对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基本无影响,说明准则改变是影响发生债务重组上市公司数量大幅度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

(2)债务重组中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转为资本为主要的债务重组方式。

在2001年重组的165家上市公司中有35.7%的公司采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有29.1%的公司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重组方式等。

综上所述,这两种方式为债务重组的主要方式。

(3)重组重复性高。

2001年实施债务重组的公司一部分是在以前年度债务重组收益后今年再度重组。

在2001年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121家上市公司有21家在2000年确认了重组收益,而其中有9家在1999年进行了重组,10家在2002年也进行了重组,也就是说至少有9家公司连续4年进行科债务重组。

(二)现阶段债务重组存在的问题:

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制定和修改的初衷是更好的缓解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同时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但是往往在实际运用中陷入一种困境,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的问题:

(1)重组治标不治本。

许多债务重组是首先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新的投资者成为公司大股东然后大股东将自己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使其财务状况得到表面得改观,但是公司的产品质量、经营模式、销售渠道等这些根本问题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虽然上市公司在短期内实现了账面转亏,但是经营一阵后,又照样陷入困境。

(2)关联交易多。

上市公司财务危机很多是由于控股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占有资金等违规手段来使自己获利,结果使上市公司陷入困境。

可是一到上市公司由于巨额负债面临破产的危险时,又是大股东站出来通过资产置换来缓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危机。

这种控股母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裙带关系造成我国公司重组中盈余管理现象比较严重。

(3)报表重组比例大,重组过程中的漏洞大。

债务重组的目的是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谋求更好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公司债务重组中,有许多重组公司把重组当做盈余管理的手段,通过制造虚假的重组,粉饰报表,在市场上牟取暴利。

4.2新准则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方式选择的影响

上市公司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特点,进行具体的、有效的分析。

选择合适的债务重组方式,这对于快速摆脱财务困境是至关重要。

常见的一些债务重组方式都有一些弊端和局限性,与国外企业自主进行债务行为相比,中国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中,政府的参与和干预的程度很深,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应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下,主要运用市场机制进行重组。

4.3新准则对上市公司重组损益会计处理的影响

关于新会计准则颁布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邱晔等认为新准则的出台意味着上市公司利用原债务重组所获得的收益将只能确认为资本公积而不是利润,这使得债务公司无法通过债务重组获得巨额账面利润,从而增加了公司业绩披露的真实性。

张翠波认为:

新准则将债务重组收益由原来的确认为当期损益调整为资本公积,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管理层利用债务重组来进行盈余管理。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程海燕认为由于公司法的规定比较含糊,这种办法会被越来越多的公司用来避开新债务重组准则。

从以上研究结果,我们可以看出财政部颁布的债务重组准则仅仅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债务重组行为,不能避免上市公司对利润的操纵,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

五新《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建议

5.1重组损益会计处理的建议

06年新准则对01年准则修订后,将“重组收益”由计入资本公积改为计入营业外收入,这种规定是否又将引起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呢?

笔者认为,重组收益计入当期收益的做噶需要增加一些限制条件才能得到合理使用,即增加信息的披露,不仅要披露债务重组事项产生的收益总额,还要披露债务重组收益的所得税影响额,披露债务重组收益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和净资产收益率等重要财务指标,以方便使用者使用,让他们对债务重组产生的种种影响一目了然

5.2引进现值来比较账面价值和应收金额

新准则规定在重组债务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收金额时,债权人不做账务处,但是由于货币时间价值,有可能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的情况,也就是说债权人实际上做出了让步,也发生了让步损失,但由于忽略货币的时间价值而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建议引入“现值”来比较账面价值和应收金额,这样也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符合会计的谨慎性原则。

5.3明确发生财务困难的界限

新准则及指南对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说明,只表明没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对资金周转困难和经营陷入困境没有界定,指标是多少也未给出。

另外,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改变偿债方式或延期支付是否属于“让步”?

如果延期支付但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增加了,是否还是“让步”?

这些问题准则中未明确指出。

 

5.4公允价值运用建议 

 公允价值的运用需要有良好的市场环境,由前文可知,公允价值在我国现行准则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下文将对公允价值的运用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应该正确认识与公允价值相关的问题,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作为一种客观的会计计量属性,其本身并不与操纵利润必然联系,这些年之所以屡屡出现利用公允价值操纵利润,主要是由于使用公允价值的“人”和公允价值所处的环境造成的。

我们要用发展的目光看待公允价值的运用。

公允价值在我国会计准则中再次得到应用是一种必然,需要以一种新的更全面的眼光的来看待公允价值。

 

  其次,应该用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允价值可靠取得的要求,强调只要在历史成本计量存在很大的缺陷,无法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且公允价值能够提供更相关的信息并能可靠的取得时才能运用公允价值。

 

  再次,应该促进资产估值技术的进步。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在完善中,很多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运用资产估值技术。

公允价值能否真正“公允”很大程度与估值技术的精确与否直接相关。

 

  最后,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我国现行会计准则有很大一部分是基于原则导向的,公允价值的适用性、公允价值的可靠性需要会计工作人员运用职业判断。

因此,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是一种客观要求。

 

  公允价值在债务重组准则中的重新运用是大势所趋,是一种必然。

公允价值的运用符合国际趋势,也是决策相关目标的要求,其改善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

虽然是在具体运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但是不能因此否认公允价值的意义所在。

 

   

六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债务重组准则是有利有弊的,总体上较以前更趋于合理,但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而准则的完善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张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全面改进仍任重道远,这就需要会计人员继续不懈努力,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债务重组准则的理论体系,并早日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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