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建质7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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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建质7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黑建质[2012]7号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绥芬河市和抚远县建设局(建委):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省委、省政府全力推进的“一号民生工程”,更是省住建厅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

根据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会议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精神,为保证政府惠民工程落到实处,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严峻形势和重大意义

2012年我省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98万套,与2011年相比,规模更大、时间更紧、任务更重,工程质量形势异常严峻。

能否保证工程质量事关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大局,也是对各级主管部门执政能力的一次考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意义和保证质量的重大责任,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以保证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完善为目标,以落实建设主体责任为手段,以“双保行动”、“质量通病三年攻坚活动”为载体,以顽强的拼搏精神和忘我的工作热情迎接历史的挑战。

二、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规范质量行为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要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加强对设计、施工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和造价,不得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对施工现场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监理等重要岗位人员,要严加管理,保证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有条件的可实行打卡考勤制度。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勘察单位要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文件真实可靠。

设计单位要根据相关规范标准以及保障性住房特点精心设计,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满足住宅对采光、隔声、节能、通风和公共卫生要求。

要采取防控质量通病的相应措施,进行相关设计交底,并对质量通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服务,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重大变更应配合建设单位报图审机构重新进行审查。

(三)施工单位的责任。

施工单位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拒绝不合理工期和不合理造价要求。

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严格履行保修义务,并对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监理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实施监理,切实履行监理职责。

要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规模大,合格监理人员短缺的现状,严格选派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组建专业人员配套齐全的项目监理部。

要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在做好旁站、巡视的同时,加强对建筑材料和工序质量的平行检验,重点加强对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和使用功能的检查,认真执行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加强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未经监理人员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阶段应严格按照《省条例》规定,实行全过程无间断旁站监理,并留存影像资料。

对发现的违反建设工程技术质量标准的行为以及施工质量事故隐患,总监理工程师应立即下达工程暂停令,通知责任主体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通告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报。

对责任主体拒不整改和处理的,应当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认真落实审查责任,重点审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性,防火、抗震、节能等设计质量。

注重对厨房、卫生间装修和水电安装设计进行审查,保证保障性安居工程较小户型也能满足居住需要,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设计质量问题,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严禁以答复意见形式更改设计,否则不予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确保各项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材料检测中发现水泥、钢筋(含焊接件)、混凝土、砂浆、砖和砌块质量不合格,以及在实体质量检测中发现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砌体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楼板厚度等不合格情况,应在24小时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管理,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一)深入开展质量通病防控工作。

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中,应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规范》,落实通病防控责任,加强施工过程控制,加大工程质量通病防控力度。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任务书》,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质量通病防控情况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措施和实施方案》,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措施和实施方案》,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在分项和分部工程验收、分户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重点对质量通病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工作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对质量通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

   

(二)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

面对合格的建筑材料供应不足的实际情况,要强化建筑材料进场验收和复检制度,建立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抽检和政府监督抽检的监管体系,确保进场材料质量。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情况编制见证取样计划,报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监理单位应明确见证人员,见证取样后现场进行封样标识,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见证取样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并签订书面合同,检测报告要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严防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当出现合格材料供不应求时,必须坚持“质量第一”原则,宁可停工待料,决不以次充好,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鼓励举报、报告使用不合格材料行为,并要坚决保护举报人或举报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工程所用建筑成品质量的管理。

保障性安居工程所使用的门窗、电料电器、卫生洁具、饰面块材等建筑成品,鼓励建设单位通过政府采购来保证产品质量。

在建筑成品进场时,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把质量验收关,重点核验产品合格证书和检测报告,确认符合规范规定才能在施工中应用。

对需进行二次复试的,应送有资质单位进行复试检验,检测不合格的和未经监理单位认可的建筑成品不得用于工程。

(四)实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第三方检测。

有条件的地市或对主体结构质量有疑义的工程,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主体结构检测资质的第三方,对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现浇楼板板厚等实体质量进行抽测,检测报告应作为结构验收的主要依据并存档。

对第三方检测不合格的,应按规定程序进行返工或加固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四、强化工程验收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

(一)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应纳入监督范围。

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时,责任监督员必须到场监督,并辅以监督检测手段,逐项开展监督检测,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

(二)严格实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应认真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全面实施和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对分户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记录存入工程监督档案。

(三)加强竣工验收阶段建筑节能、采暖热计量表安装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

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到场监督每项工程的竣工验收,重点加强对执行强制性标准和使用功能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关于加强城市供热计量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通知》(黑建建[2010]66号)文件的要求,核查采暖热计量表的安装情况。

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未进行建筑节能施工或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对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监督机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管

(一)对质量管理薄弱项目严格监督,强化监管。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管范围内所有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进行认真分析,对明显存在不合理工期、不合理造价、参建企业素质差、质量管理薄弱的项目,要严格管理,加大抽查频次,坚决调整不合理施工行为。

对施工过程中问题较多的项目要随时约谈,及时调整,尤其是竣工验收监督要严格监管,必要时监督机构负责人参加竣工验收监督。

(二)强化服务意识,主动超前工作。

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时,应注重对质量责任落实及保证措施的审查,重点加强对施工、监理合同,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资格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明确责任监督员;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明确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改正,对具备开展质量监督基本条件的工程,应先行介入。

(三)选派业务骨干,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监督员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质量监督。

责任监督员要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案,明确监督重点,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

责任监督员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记入监督内业,监督机构负责人要跟踪问题的整改,保证整改到位。

(四)落实各方责任,严格执行责任制度。

一是执行监督交底制度。

在工程开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进行监督交底,明确告知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并送交“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负责人的一封信”;二是落实质量管理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无证上岗人员坚决清出现场,对不能认真履行质量管理岗位职责人员要坚决要求更换,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打击。

(五)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双保”专项行动。

各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持续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双保”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持续开展质量“双保”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规范质量行为,增强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确保保障性安居主体工程结构安全、主要功能完善。

(六)认真执行责任标牌制,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责任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对标牌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要求设置责任标牌的工程,不得进入竣工验收程序。

对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无论时间多长,责任追究不因责任人的职务变动和岗位调整而分离,以此切实将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到实处。

六、落实责任状,强化政府目标责任管理

政府已与各市(地)签订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状,将确保工程质量纳入对各市(地)政府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考核指标之一,并确定为完成此项“一号民生工程”的根本要求。

凡是未完成质量考核指标的,省住建厅将向省政府建议追究市(地)、县(市)政府责任;凡是发生质量问题的,省住建厅要对质量问题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对市(地)、县(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并进行通报,必要时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二O一二年四月一日    

 

 

 

 抄送: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绥芬河市和

抚远县工程质量监督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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