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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复习笔记

法理学

绪论

一、法学及其分类

1、含义:

法学即“法律科学”。

(古代称为“律学”)具体讲是专门、系统、全面的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科学。

1)正确理解:

①它是一门社会学科(具有阶级性、现实性)

②研究对象特殊(法律现象)

2)法律现象(即法律现实)。

它包括:

①法律规范、条文②法律意识、文化③法的制定、执行

④法的实施、遵守⑤法律监督等。

2、法学的产生:

1)成文法(法典)的出现2)职业法学者阶层(法学家)的产生

3、法学的分类:

1)理论法学:

如法理学、法社会学等。

2)法律史学:

如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等

3)国内部门法学:

(1)宪法(母法):

规范国家基本制度、根本原则,是立法的依据。

(2)四大实体法:

A、刑法:

关于罪、责、刑的法律.

B、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C、行政法:

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

D、经济法:

国家干预经济关系的法律。

(3)三大程序法(诉讼法):

A、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活动遵循的原则

B、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活动遵循的原则

C、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活动遵循的原则

4)国际法学:

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

5)边缘学科:

如法医学、犯罪心理学等。

二、法理学及其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法理学的含义:

它是一门概括性的法律学科,是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

它从宏观上、整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介绍法的一般概念和基本知识。

2、法理学的内容:

1)法律本体论2)法律发展论3)法律价值论

4)法律方法论5)法律运行论6)法律社会论

3、法理学的地位:

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是学习其它部门法的钥匙,在整个法学体系中起着指导作用。

三、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及方法

1、意义:

1)有助于我们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它包括:

①法治观念(了解、重视、尊重、信仰等)

②契约观念(诚实、信用、合法、平等)

③权利观念(自尊、追求)

④守法、护法、用法观念等(既是责任又是义务)

2)有助于我们形成的正确法律思维方式。

3)有助于我们掌握法的基本原理。

4)有助于我们学好其它部门法学。

2、方法:

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2)听课与自学相结合

第一章法的起源

一、社会规范是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

1、概念:

它是调整原始社会人们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由习惯、道德、宗教规范等组成,最主要的是习惯。

2、特点:

1)自发形成(生产生活中)2)体现全体民族成员意志

3)靠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的束缚制约,人们的自觉遵守为保障

二、法的产生几种主要观点:

自然产生说;神明赋予说;契约说等。

1、法产生的原因:

1)调整阶级关系2)调整经济关系

3)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2、法产生的过程:

1)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工具的改进)

2)三大分工(畜、手、商)的出现3)剩余产品的产生

4)私有制的出现5)阶级的产生

6)国家(公共权力、暴力机器、压迫工具)的出现

7)法律(与国家)的同时产生

3、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1)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

2)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

3)从野蛮到文明

4)从其它规范中分离出来

三、原始社会规范与法的不同

1、产生方式不同(原:

自发产生;法:

制定认可)

2、反映意志不同(原:

大众意志;法:

统治阶级意志)

3、经济基础不同(原:

公有制;法:

私有制)

4、适用范围不同(原:

本部落;法:

本国域)

5、实施保障不同(原:

首领、传统力量、自觉;法:

国家强制力实施)

第二章法的特征与本质

一、法的概述

1、法的词源:

古代认为一种神兽(独角兽)为“法”。

有说像羊、牛、鹿。

其“性知有罪,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

从字面来看,含有“平、直、正”的意思.但突出惩罚,注重打击(多以刑法出现)。

西方的法则和权利紧密相连,注重保护.(多以民法出现).

2、法的自然属性--------评判是非的准则。

3、法的含义:

法:

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

内容是法,形式是律。

法是正义的原则,律是具体的规则。

1)狭义:

法就是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广义:

法包括法律法规,是指拥有立法权的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一切规范性文件。

(注:

生活中人们常说的法多是广义的)

二、法的要素

可概括为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三部分。

1、法律概念:

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通用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体系的基石,是法律思维的共同起点.可分为专业概念(如法人、诉讼时效等)和日常概念(如父母、子女、故意、过失等)。

2、法律规范(规则):

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准则和标准,是法的构成的细胞,是法的主体,是设定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单位。

其特点具有普遍性(对象的普遍和适用的普遍)和应然性(能够做到)。

3、法律原则:

它是法律精神的体现,是构成法律规则基础的或对法律规则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原理和准则。

可分为基本原则(如人人平等)和具体原则(如罪刑法定)。

三、法的本质

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法的本质学说,应对法的本质进行多层次的阐述

1、阶级意志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国家意志性----------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形成形式,实施方式,表现方式)

3、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四、法的特征

1、规范性。

(规定了权利和义务、责任)

2、普遍性。

(具有普遍约束力)3、国家意志性。

(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4、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5、可诉性。

6、程序性。

第三章法的功能和作用

一、法的功能(规范作用)指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本身固有的、内在的性能或效能。

1、调控功能:

(法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指通过界定人们的不同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归属和范围,用法将社会各种关系调控在一定程序范围之内.

2、指引功能:

法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将人们的行为导向合法的轨道。

3、评价功能:

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

4、预测功能:

法的存在,人们便有可能预见自己或他人的行为将会带来何种法律后果。

5、强制功能:

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如果没有强制力执行的法律将是一纸空文(列宁)。

6、教育功能:

(与指引作用不同)通过法的实施后所发生的影响,对本人的教育、他人的威慑、合法行为的示范作用。

二、法的作用(社会作用)

(社会作用、外在影响)即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实效.

1、法的政治作用

1)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2)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特别是同盟阶级之间的关系.

3)调整国家政权机关之间的关系:

2、法的经济作用1)确认经济制度2)调整经济关系3)促进经济发展

3、法的文化作用

1)促进思想道德建设发展

2)促进科学技术文化事业进步

4、法的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1)通过制定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来实现其作用.

2)通过实施调整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来使公共事业的发展利于统治和人类社会.

三、法的局限性:

既要防止“法律无用论”;又要防止“法律万能论”。

肯定法的功能和作用时,我们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

1)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不能调整人的思想;

2)法律只能调整人的一部分行为,而不能调整全部行为;

3)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滞后性等特点,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的发展变化;

4)法律只是社会调整方式的一种(比较重要的一种)。

5)法律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如:

政治、体制、经济、人员素质等

第四章法的价值与利益

一、法的价值及特征

1、概念:

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等主体需要的一种性能。

凡是能够满足人类的需要,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就是有价值的。

2、理解研究法的价值的意义:

(一)法的价值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必须符合和满足人的需要。

(二)法的价值表明了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是人们理想中的法律,应该被人们所珍惜、重视的。

(三)法的价值的内容包括对实际法和理想法两方面的追求,使实际法逐渐符合和接近理想法,实现两者的统一。

3、特征:

1)客观性:

与认识无关

2)主体性:

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

※注意:

法的价值不等于法的作用、法的效力、法的效果,它们只是法的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二、法的价值范围

1、中介性价值:

法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综合表现。

法的价值中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也包含着法可以中介的自由正义秩序效益等人们所追求的价值。

2、工具性价值:

1)确认性价值2)分配性价值3)衡量性价值

4)保护性价值5)认识性价值

3、法本身的价值(法律价值)

1)调控性价值2)稳定性价值

3)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系统、经常、公开化

三、法的基本价值

1、秩序含有整体而守规则之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

(法律是秩序的象征)。

法律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重要手段。

(1)建立和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2)建立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3)建立和维护生产交换秩序

(4)建立和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2、人权一定时代作为人所应当具有的,以人的自然属性为基础,社会属性为本质的人的权利。

法律是人权的重要保障。

(1)保障人身权

(2)保障政治权(3)保障经济权(4)保障文化权

3、自由是法律确认或保障按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人的权利。

(法律最本质的、最高的价值。

)法律是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1)为自由的实现提供认识基础

(2)为自由意志的外化排除障碍

(3)确认和保障自由的范围(4)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实现

4、平等

人与人对等对待的社会关系.其实质是反对特权,反对歧视。

平等是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一,法律是实现平等的必要条件。

法律是平等的重要保障。

(1)保障人人机会平等、结果平等

(2)保障人人表面平等、实际平等

(3)保障人人程序平等、实体平等

(4)保障人人权利平等、义务平等

5、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先导,是统治阶级和社会公民评价社会行为的标准。

有公平、公正、正直、合理等意。

(只有符合全人类正义的法律,才是真正的法律。

)法律是实现正义的重要手段。

(1)通过立法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

(2)通过法律实施保障和实现正义

6、效益:

是指社会或个人给予的投入而获得收益最大化的比率.法律对效益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1)达到社会效果的优化

(2)减少社会代价

(3)确保效率优先兼顾公平(4)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法与利益

(一)利益的概念(几种概念)利益即好处.

利益是对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甚至直接认为利益就是一种需要或需求.

利益就是能够使社会主体的需要获得某种满足的生活资源,而这种资源满足的程度是以客观规律、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所认可的范围为限度的.

(二)法律利益法律利益——是经由国家特定机关选择和确认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法律权利为内容的,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一种利益。

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的条件

1、利益本身是否有必要采取法定化的形式。

2、取决于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制度的状况,如一定的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文明程度,以及一定的法律制度本身的进步程度

(三)法与利益的关系

1、利益决定着法的形成和发展

1)利益的分化导致法的产生(法的产生是社会利益分化的自然衍生物)

2)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决定着法的存在和本质(法的内容和本质,从根本上说是由利益所决定的)

3)利益的发展、变化决定着法的发展变化(法的发展也与利益的发展相关联

2、法对利益的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的反作用

1)法能促进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2)法可以阻碍一定利益的形成和发展

3)法是协调和实现利益的有效手段

(四)法怎样调节、处理各种利益之间的冲突

需要以立法的方式,确定需要或可以形成法律利益的范围

1、以法的形式划定和确认各种需要或可以法定化的利益之间的界限。

(对这些利益资源实行与一定国情相适宜的法律配置制度

2、以法的形式协调各有关利益之间的关系,调处各有关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比如使各种利益主体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得以明晰化,规定和实施调处利益冲突和矛盾的法律运作方式和运作程序。

3、以法的形式保障和促进有关利益的形成、发展和实现其价值,或阻止有碍社会进步的负面利益的发展

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一、法制

1、概念:

一是指法律制度的简称。

二是指法律的体系、体制与架构的整体。

2、构成:

包括法律、法律意识、法律实践。

3、它与法治的区别。

(1)产生时代不同。

前者奴隶社会的产物;后者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

(2)存在不同。

前者与国家有关;后者有民主制度有关。

(3)具体要求不同。

前者要求是立法完备;后者要求是依法办事

(4)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

法治必然要求法律至上;但法制则不一定。

(5)所体现的价值观念不同。

法治必然含有民主、平等、自由、人权等价值观念;但法制则不一定。

二、法的历史类型

(一)概念:

将人类历史上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的法,按照其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的不同所作的基本分类。

由此可见,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

(二)类型

传统观点:

剥削阶级社会法和社会主义社会法两大类。

最新观点:

国内:

周永坤教授将法律的发展分为三个时代:

部落法、国家法和世界法时代。

国际:

美国当代综合法学的代表霍贝尔将法律分为原始法、古代法和现代法三个阶段。

(三)剥削阶级类型法的特征

1、奴隶制社会法的特征:

1)确保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2)确认公开的不平等。

3)形式上的残酷、野蛮。

4)留有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残余。

2、封建制社会法的特征

1)严格的维护封建土地所有权和封建主对农民的不完全占有。

2)维护封建专制王权。

3)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4)维护宗族法、宗规法

3、资本主义社会法的特征

(以当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制度为例)

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所有权社会化”的原则。

2)维护资本主义民主政治。

3)确认和维护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和人权。

4)确立资本主义的法治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为例.我国社会主义法是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体现)

1、人民性与阶级性的统一。

(阶级性和人民性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人民性以阶级性为前提和基础,阶级性通过人民性来体现和保障)

2、一国与两法的统一。

(资本主义法与社会主义法并存)

当代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不改变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特别行政区的资本主义法的本质也不改变中国法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

特别行政区并不实行大陆的法律,只有六部法律法规有效。

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此外,还有关于国徽、领海声明、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等3、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法的科学性是指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性的程度;法的公正性是指法反映着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

4、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在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5、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一方面确认每个公民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也能够为实现这种平等权利提供大体上平等的保障条件)

6、强制实施与自愿遵守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不能没有强制,但主要是靠人民群众的自觉遵守。

国家强制力同人民的自觉遵守结合起来,就能够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三、法系

1、概念: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法的外部特征和传统上的内存联系(法律实践)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系是法学理论中一个与法的历史类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后者的分类可以揭示法的本质,前者这种分类虽不能揭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

2、种类:

(世界五大法系)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

英美法系(英国法系、普通法系)

阿拉伯法系(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

3、对世界各国影响最大的两个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葡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

英、美、澳、加、印、巴、孟、缅、新、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

两者的主要区别:

第一、法律形式表现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英美法系既有成文法,又有判例。

  

第二、适用法律原则不同。

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只能适用成文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时,除依据成文法以外,也要适用判例法(且须“遵循先例”),法官往往就参与了创造法律。

第三、法律适用方法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

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四、中华法系中国的封建法律由战国至清,经过二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

其特点:

1、以儒家学说为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

(儒家重人治、轻法治,强调“教化”的作用,把法作为德的辅助手段)

2、确认家族法规(“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

3、重刑轻民、诸法合体。

(秦律、唐律、大清律等。

4、维护特权制度。

(确认公开的不平等良、贱同罪异罚)。

5、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在法的适用上,中央设有司法专职,各王朝具体名称不一,如秦有大理;唐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明、清设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等。

但司法隶属于行政,实际上君主集立法权与司法权于一身。

在地方则司法、行政不分,没有专门的司法机关,而且诉讼手续简单,没有严格的诉讼程序。

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原则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

1、革命根据地的法(方针政策)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雏形。

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在彻底废除旧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3、我国社会主义法是新民主主义法的继续和发展。

二、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一、社会主义法是工人意志的体现,但不能把工人阶级的意志同广大人民的意志对立起来。

第二、社会主义法既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也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但并不是这些阶级、阶层意志的简单相加。

三、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

1、法治原则。

2、平等原则。

3、独立审判原则4、无罪推定原则。

5、过错原则(指追诉性的、应受谴责性的、惩罚性的责任。

民法上的除外。

第七章社会主义法与市场经济

一、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1、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主要作用和基础作用的经济运行形式。

(即经济的发展看市场,市场的运行靠法治)

2、特点:

市场(导向法)—→自由(法律允许)—→竞争(公平诚信)—→契约(合同权利义务)—→调控(国家用法)

3、市场经济的法律原则:

(即要求在经济活动中要充分体现的具体原则)a、主体平等。

b、财产权受保护。

c、合同自由。

d、竞争公平。

4、为什么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a.市场经济要求必须有规范、调整各种市场行为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要求必须把法的至上性、权威性原则贯彻到一切市场关系中去.

b.法律本身固有的功能和作用正好能够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

二、社会主义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

1、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和稳定发展:

1)法律保障商品生产、交换的有序、安全、公正和高效。

2)法律保护市场主体自由竞争。

3)法律保护和推动市场的开放性。

4)法律为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保护市场主体的地位、行为及权益:

1)确认和维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地位。

2)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3)保护各种权益。

3、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1)促进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转变。

2)为经济手段的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法律保障。

3)抑制市场经济对基本社会价值和利益的侵害。

三、市场经济对社会主义法的影响

1、推动了立法工作,加快了立法步伐。

2、市场经济激发了人们追求权利和自由的法律积极性。

3、市场经济造就了一支从外部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力量。

四、市场经济立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

如公司法

2、维护市场秩序的法。

如竟争法

3、规范市场行为的法。

合同法

4、规范政府宏观调控的法。

如税法

5、规范劳动关系的法。

如劳动法

6、规范社会保障的法。

如保险法

五、经济全球化与法律发展(接轨问题)

第八章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一、民主政治

1、民主:

多数人的统治,对称是独裁。

1)从理论角度看:

是指政治生活领域中人民的当家作主。

2)从实践上看:

是指国家制度的民主。

2、政治:

是指政府、政党、团体和个人在国政及国际关系方面的活动。

3、民主政治的具体要求:

①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A、主权在民B、民意至上②政府权力有限。

A、有限政府B、责任政府(对人民负责)

③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④民主的过程应当民主。

二、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民主

1、社会主义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

1)产生上看,没有人民当家作主,没有法治。

2)从本质上,民主的性质决定法治的性质。

3)发展上看,民主是法治的力量源泉。

2、社会主义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

1)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的体现和保障。

2)法治是人民运用国家权力实现自己意志的体现和保障。

3)法治是社会成员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的体现和保障。

三、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

1、政策:

1)政策就是政治对策,是处理阶级关系和国家事务的方针、原则、规范措施的总称,归根到底是一定经济要求的体现。

2)党的政策表现为党对社会实行国家领导的方针、原则和措施。

3)党的政策一般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

2、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1)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的一致性

①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都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积极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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