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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消费者保护法纲要

(消费者行为)消费者保护法纲要

消费者保护法纲要

ConsumerProtectionLaw

导言

第一章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运动

第一节消费者与消费者问题

一、消费者的概念

*争论1:

消费者是否限于个体社会成员

*争论2:

王海现象问题

*争论3:

医患关系能否适用消费者保护法

二、消费者问题

(一)消费者问题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二)消费者问题在我国的表现形式

(三)消费者问题产生的原因

 

第二节消费者运动

一、消费者运动的概念

二、消费者运动产生和发展的背景

(一)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传统法律制度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消费者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三)消费者权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为消费者运动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

三、消费者运动概况

(一)国外的消费者运动(以美国、日本为代表)

*美国

1、19世纪末至二战后,消费者运动的形成和初步发展时期

(1)成立消费者组织

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

1898年,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消费者联盟

(2)消费者运动初期以争取洁净的食品和药品为主要目标,后来扩展到消费教育等领域

2、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消费者运动的快速发展阶段

(1)消费者运动涉及的领域大大扩展

(2)消费者运动更为重视消费者自我教育

《消费者报道》

(3)消费者运动获得政府高度重视

*日本

1、50、60年代消费者运动集中关注一般消费品

(1)1955年森永奶粉事件

(2)1960年,牛肉罐头事件

(3)1968年的米糠油事件

2、70年代以后,消费者运动的目标扩展到消费交易公平、制止不正当营销手段等领域

(1)价格问题

(2)消费者安全问题

(3)不正当的商业行为

(二)我国的消费者运动

1983年5月,在河北省新乐县成立了我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

1984年12月,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成立。

(三)消费者运动的若干特点

1、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重大事件往往成为大规模消费者运动爆发的导火线

2、消费者组织的建立和蓬勃发展极大推动了消费者运动的发展

3、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地增强和广泛参与是消费者运动得以深入发展的重要条件

4、各国政府的支持和重视促进了消费者运动的发展

 

第二章消费者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特征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特征

(一)消费者保护法是对消费者利益给予特别保护的法律

(二)消费者保护法是具有预防、救治功能的法律

(三)消费者保护法是具有综合性质的法律

第二节消费者保护立法

一、消费者保护立法产生的基础(理论和现实基础)

(一)消费者问题的日益突出和消费者运动的发展

1、消费者问题引起了新的社会矛盾或者激化了原有的社会矛盾

2、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暴露了原有法律体系的不足,促进了法律体系自身的革新和原有法律规则的变化

3、消费者运动的蓬勃发展为法律体系的革新提供的压力和动力,并创造了良好社会氛围

(二)法学、经济学等社会思潮的变迁

个人本位主义——社会本位主义

强调形式平等——注重实质平等、保护弱者利益

自由放任主义——国家干预思想

(三)国家干预社会经济实践的发展

(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国外消费者保护立法

(一)消费者保护立法模式

1、制定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律,辅之以保护消费者的其他法律、法规

2、没有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律,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中

(二)美国的消费者保护立法

1、反托拉斯法

1890年《谢尔曼法》

1914年《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2、对生产经营、商品标识进行监管的法律

《肉类食品检查法》(1906年)、《联邦食品和药品法》(1906年制定,并于1938年被修改为《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法》(1958年)、《商品包装和标识法》(1965年)、《全国交通与汽车安全法》(1966年)……

3、判例法(尤其在产品责任领域)

(三)日本的消费者保护立法

1、消费者保护基本法(1968)

2、消费品安全立法

3、商品标识

赠品标识法、家庭用品质量表示法

4、竞争法

1947《禁止私人垄断法》

三、消费者保护国际立法

1985年4月,联合国大会《保护消费者准则》

欧共体理事会于1985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四、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

1987年9月,《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概述

第一节消费者权利概述

一、消费者权利的概念及其发展

权利:

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或者可能性)。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的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1962年3月15日,约翰•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交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提出了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

获得安全保障的权利、正确了解商品信息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和就消费事务提出意见。

“四权论”

《保护消费者准则》:

1、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不受危害;

2、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3、使消费者获得充分信息以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具体的选择;

4、获得消费教育;

5、提供有效的赔偿方法;

6、有组织消费者组织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

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则提出了8项权利:

生存权、公平价格权、选择权、知情权、索赔权、获得教育权、环境权。

二、消费者权利的特别保护

(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立法保护

2.行政保护

3.司法保护

(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我国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一)安全权

(二)知悉真情权

(三)选择权

(四)公平交易权

*质量保障

*价格合理

*计量正确

(五)获得赔偿权

(六)结社权

(七)获得知识权

社会教育途径

自我教育途径

(八)受尊重权

(九)监督权

 

第二节经营者义务概述

一、经营者义务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种类:

法定义务、约定义务

二、我国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一)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二)商品、服务安全保证义务

(三)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四)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经营者应该通过不同形式标明其名称、标记。

*经营者所标明的名称、标记是真实、合法的。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五)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的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六)商品、服务品质的保证义务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七)售后服务义务(部分商品的三包义务)

1995年8月,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一批实施“三包”的商品包括:

自行车、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电子琴、家用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摩托车等共18种商品。

2001年《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1年《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2002年《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三包的基本内容是:

7天内退、换、修;15天内换或修;三包期内两次维修不能正常使用,换货或者退货;三包期内,免费修理。

(八)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订,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

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主要情形:

*限制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

*扩大经营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负担。

*其他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九)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义务

 

第四章消费者组织

第一节消费者组织概述

一、消费者组织的概念

*指一切具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组织。

*指具有保护消费者功能的民间团体。

*指消费者组织建立的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

二、消费者组织的分类

(一)会员制与非会员制的消费者组织

(二)综合性消费者组织与专门性消费者组织

三、国外的消费者组织

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

美国:

1、美国消费者联盟

2、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

四、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IOCU

(一)IOCU宗旨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

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

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

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

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

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

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的援助和鼓励。

(二)组织机构

组织结构:

1、全体大会

会员条件:

*完全积极的代表消费者利益,完全与党派与政治事业无关;

*与商品或贸易发展没有任何联系;

*以不营利为特征;

*不接受在其出版物上刊登任何商业目的的广告;

*给消费者提供的情况和忠告不允许有选择地为商业所利用;

*行为和评论的自主不因接受了津贴而受影响和限制。

2、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三)主要活动

1、代表消费者利益,以顾问、联络员身份参加联合国的经社理事会、儿童基金会、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药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活动;

2、通过其自身的六个工作委员会分别负责和开展检验、教育、发展、卫生、情报文件等方面的工作;

3、通过国际消费者监督网、消费教育工作者联络网、情报和书籍出版者联络网等三个工作网,联系、协调各成员组织的活动;

4、支持和参加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

5、出版有关刊物。

第二节我国的消费者组织

一、我国消费者组织发展概况

二、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机构(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例)

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机构:

1、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2、内部机构

三、消费者协会的职能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价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四、消费者组织活动的禁止事项

(一)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二)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第五章消费者安全保障法律制度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律制度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二、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产品缺陷

(一)产品缺陷的界定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缺陷的种类

制造缺陷

设计缺陷

警示缺陷

四、产品责任的发展

(一)合同责任(契约原则)

1842年的温特博汤诉赖特案(WinterbottomV.Wright)

(二)从契约原则到过错侵权责任的确立

1916年,别克汽车公司案

1932年,DonoghueV.Stevenson

(三)侵权责任的严格化

1、担保责任的扩展

2、举证责任的倒置

“让事实说话”1944EscolaV.CocaColaBottlingCompanyofFresno

3、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

1963格林曼诉尤巴电力公司案GreenmanV.YubaPowerProducts.Inc.

(四)我国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产品责任中的主体

(一)责任承担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请求权人

六、产品责任的抗辩

生产者有下列免责事由: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例如在仓库里被偷的半成品

*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时效期限届满

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七、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财产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一、食品安全(卫生)概述

(一)食品安全的含义

(二)我国食品卫生(安全)现状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监督

三、我国食品安全保障的若干措施

(一)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批:

米、面、油、酱油、醋

第二批:

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冷冻饮品、方便面、饼干、罐头、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

具体内容: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监管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1)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2)环境条件

(3)生产设备条件

(4)加工工艺及过程

(5)原材料要求

(6)产品标准要求

(7)人员要求

(8)检验能力要求

(9)质量管理要求

(10)包装要求

(11)储运要求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QS************

  

2、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强制检验制度

3、对检验合格的食品要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

(二)推行食品安全控制体系HACCP

1、HACCP简介及推行的意义

HACCP是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zardAnalysisandCriticalPoint的英文简称

2002年7月,卫生部发布《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

2002年3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

罐头类;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

2、HACCP基本内容

进行危害分析。

确定关键控制点(CCPs)。

制订关键限值。

建立监测体系以监测每个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

建立当关键控制点失去控制时应采取的纠偏措施。

建立确认HACCP系统有效运行的验证程序。

建立文件和记录档案

第三节药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一、药品安全概述

突出问题:

*不合理用药

*假药劣药泛滥

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精神麻醉药品管理混乱

*欺诈性药品广告盛行,威胁用药安全

*药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较为落后

二、我国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三、药品安全保障若干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

1、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2、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3、医院配置制剂必须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二)GMP、GSP认证制度

1、GMP认证制度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2、GSP认证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三)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制度

  (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概述

2、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基本内容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职责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主体

*报告要求

*不良反应监测情况的通报

*药品不良反应应对措施

(五)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第四节化妆品安全管理法律制度

一、化妆品安全概述

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化妆品生产卫生许可证制度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制度

第十条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

(三)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批制度

(四)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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