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行政执法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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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花都区教育局行政执法梳理
(2011年修订稿)
一、行政执法主体:
组织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15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8条义务教育事业,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第11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8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22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13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第3条实施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按省、县、乡分级管理。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
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4条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
第7条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幼儿教育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该辖区内的幼儿教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幼儿教育管理工作。
各级托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助政府做好幼儿教育的统筹、协调工作。
10.“三定规定”文号: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广州市花都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穗花编字[2010]35号)
二、行政执法事项梳理
(一)行政许可(5项)
1、民办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学前教育)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的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办理期限:
1.负责审批的区教育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举办者提交的申报材料已齐备并正式接受申报材料为受理之日。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区职成幼教科或托幼园所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并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说明理由;
2.对申请正式设立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3.对审批民办教育变更、终止的,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答复。
办理程序:
区教育受理在区内开办民办教育机构(小学、初中、非学历培训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申请、审批,审批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
申请
1、申办者准备好相关申办材料,在每年第四季度,报拟办学地点所在镇(街)及教育指导中心,经当地镇(街)教育指导中心及镇(街)政府审核同意并加具意见。
2、申办者持经镇(街)教育指导中心、镇(街)政府加具意见的申办材料到区教育局职成幼教科或托幼办登记立项。
个人或团体申请开办民办教育机构,应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含泥办学地址、宗旨、层次、规模);
(2)申办民办学校或幼儿园的可行性报告;
(3)举办者(法人代表)的资格证明文件(举办者必须有属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4)拟办教育机构的个人或团体的资格和经费来源证明文件;
(5)属联合办学的,须出具联合办学协议(正本);
(6)办学场地的有关材料(区规划局批准的教学用地证明,提供土地租赁或买卖合同、产权证明、房舍租用协议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配套学校的,须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7)新教学楼的建筑施工设计图纸、区规划部门的有关报建资料;校园总体规划图、校舍建筑设计平面图;租用校舍的,有房管部门出具的校舍建筑安全鉴定书、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鉴定书;
(8)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及发展规划。
第二个阶段:
初审
1、区教育主管部门接受申办报告两个月内,组织区民办教育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现场考察、论证,对照申办者所递交的申办材料,提出整改意见。
区民办教育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区教育局局长、主管民办教育工作的副局长及职成幼教科、托幼办、督导室、基建财务科、基础教育科等科室负责人组成。
2、如符合有关要求,经区民办教育评审委员会审核后区教育局发给“同意筹办”的批复,申办者据此可正式开始筹建办学机构。
第三个阶段:
筹办
批准筹办后,申办者开始筹办学校,新建或维修校舍,完善设施、设备。
筹办期间不得刊登招生广告和招生。
民办学校或幼儿园筹办期不能超过三年,超过三年须重新申请。
第四个阶段:
审批
筹办完毕,申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并提交以下材料(全部材料一式三份,每份装订成册并有封面及编排目录,装订位一律在左侧,材料用纸统一规格为A4):
(1)填写《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申报审批表》;
(2)同意筹办的批准书复印件及筹办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及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章程;
(4)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附各人身份证、校长上岗证明、资历证明,教师、财会人员学历资格证明等材料);
(5)专任教师情况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教师资格、任教课程、人事档案挂靠部门等内容);
(6)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7)学校各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
(8)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堂职工健康证明;
(9)配备接送学生校车的学校,提供校车审验证明,持“广东省校车使用标志”的校车方能接送师生。
(10)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对批准同意正式办学的机构,由区教育局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办者在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两个月内到区物价局办理《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到区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办学必须“五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广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齐全,坚决杜绝无证办学。
花都区申办民办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学前教育)
审批流程
举办者提出申请、递交筹设材料
↓
↓
拟办学校所在镇(街)教育指导中心、镇(街)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盖章
提出审核意见、盖章
↓
区职成幼教科或区托幼办受理
受理
提出审核意见、盖章
↓
民办教育行政许可审查工作小组审查
审查
↓
同意筹设的,发给同意筹设批复。
不同意筹设的,书面说明理由
举办者按要求进行筹设
按要求进行筹设
↓
↓
↓
↓
民办教育行政许可审查工作小组审查
↓
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毕后,举办者要重新提出正式设立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的正式设立的决定。
↓
举办者办理教育储存风险金存款手续
区教育局颁发办学许可证
办理教育储存风险金存款手续
↓
↓
区教育局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告
颁发办学许可证
办理教育储存风险金存款手续
花都区民办学校(含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学前教育)
变更、终止审批流程
民办学校提出变更、终止的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颁发办学许可证
办理教育储存风险金存款手续
↓
民办学校所在镇(街)教育指导中心、镇(街)政府提出审核意见、盖章
区职成幼教科或区托幼办受理
↓
民办教育行政许可审查工作小组审查
↓
不同意变更、终止的,书面说明理由。
同意变更、终止的,发给同意批复
↓
区教育局对终止民办学校收回办学许可证
↓
区教育局将终止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告
↓
2、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教师法》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办理程序: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原则上应在受理申请期限内(11月15日—11月30日)向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2、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近期两寸免冠半身正面同版相片两张;
(8)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必须提供户籍原件、复印件和工作单位证明(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
(9)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必须提供完成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证明材料或单位结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2、3、5、8、9的证书原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验证后退回申请者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我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
4、区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初步审查的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供专家评审意见。
5、审批(报批)发证:
(1)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我局审批、发证。
(2)高级中学教师、区教师进修学校、区成教办、职业中学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我区审核后报广州教育局审批、发证。
(3)花都电大、高等院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厅审批、发证。
6、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不缴纳认定费用,体格检查、普通话测试等不属于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申请人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教师资格认定流程图
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学历证书、学历鉴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材料;教育学、心理学成绩证明
↓
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在网上提出申报,并提交基本材料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作出审查结果
↓
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者,到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2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
领取教师资格认定证书
↓
备案归档
3、民办学校校长任职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3条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办理程序:
由学校董事会向所在镇(街)教育教育指导中心提交申请报告,民办中小学聘请校长资格核准表(一式3份,原件);董事会的批准文件或聘书;拟聘校长的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专业技术资格证(各1份,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需盖章);学校所在镇(街)教育指导中心对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区教育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复核。
符合条件的,区教育局在核准表上盖章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民办学校校长任职核准流程图
学校董事会向所在镇(街)教育指导中心提交相关资料
↓
民办学校所在镇(街)教育指导中心、镇(街)政府提对材料进行初审,
提出审核意见、盖章
↓
区职成幼教科或托幼办受
↓
区教育局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盖章予以核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
备案归档
4、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等单位,应当保证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上述单位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教学工作,需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
《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
批准招收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其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需转入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由家长或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社会组织向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向其出具《学生转学函》和《转学注册通知书》。
学生家长凭《学生转学函》到学生原就读社会组织办理转出手续,凭《转学注册通知书》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注册手续。
学校应依据其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其家长意见后,编入适当年级就学。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流程图
单位提出申请
↓
审批机构审查招生计划、教学计划
↓
提交区教育局研究,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执行
↓
备案归档
5、未成人入读工读学校审批。
法律依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办理程序:
由未成年人原所在学校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局收到申请后,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初审材料,决定是否受理,材料合格填写入学申请表,初审不合格材料退回,并告知不受理原因,或提出补充材料要求,申请人提交入学申请材料,经由区教育局审批盖章,由工读学校接收未成年人就读。
花都区教育局未成人入读工读学校审批流程图
由未成年人原所在学校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
区教育局收到申请后,自受理之日15个工作日内初审材料,决定是否受理,材料合格填写入学申请表,初审不合格材料退回,并告知不受理原因,或提出补充材料要求
↓
↓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由区教育局审批盖章
执行,由工读学校接受未成年人就读
↓
↓
备案归档
(二)行政处罚(41项)
1、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没收违法颁发的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资格
3、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4、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5、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6、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7、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8、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9、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0、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1、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2、违反本条例第47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3、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4、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5、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6、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7、民办学校报审批机关备案的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不真实的
18、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9、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0、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1、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2、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3、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4、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5、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6、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7、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警告、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28、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29、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30、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31、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警告、罚款
32、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警告、罚款
33、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警告、罚款
34、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警告、罚款
35、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警告、罚款
36、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警告、罚款
37、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作弊行为的,3年内不得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8、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撤销教师资格.
39、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撤销教师资格。
40、被撤销教育师资格的,停止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41、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没收假证书、停止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花都区教育局行政处罚流程图
(三)行政检查(9项)
1、对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63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2、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36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他机构,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上,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3、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23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4、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管理、检查《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3条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28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食品卫生法》和本规定的要求,加强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并将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5、对教师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22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6、对学校德育工作的检查、指导。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11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设立或确定主管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职能机构,也可由专职人员管理。
”
7、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
8、对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9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9、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22条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花都区教育局行政检查流程图
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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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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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检查,形成监督检查报告,报主管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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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领导签发监督检查报告
被检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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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归档
(四)行政强制(12项)
1、责令退回违规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6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7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