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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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甘肃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方针

1.5基本任务

1.6卫生机构报告职责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核与放射事故(含恐怖事件,以下同)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2.2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2.3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

2.4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

2.5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

2.6市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

3.医学应急准备

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3.2技术准备

3.3相关物资储备

3.4经费保障

3.5培训与演习

3.6公众宣传教育

4.核事故应急状态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

4.1核事故应急状态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应急待命状态(四级响应)

4.2.1厂房应急状态(三级响应)

4.2.1场区应急状态(二级响应)

4.2.1场外应急状态(一级响应)

5.放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

5.1放射事故分级

5.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5.2.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

5.2.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6.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

6.1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终止条件

6.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终止条件

6.3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终止程序

7.后期评估总结

8.附则

9.附录

附录1:

甘肃省卫生厅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录2:

核与放射事故(恐怖事件)信息表

附录3:

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录4:

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

附录5: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录6:

省级和具有核电站的市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附录7:

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附录8:

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援小分队配备救援设备和器材

附录9:

核与放射事故现场救援技术方案

附录10:

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提纲)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我省发生的核与放射事故,提高医学应急救援响应能力,避免或减少因核与放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和安全条例》、《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卫生部核事故与放射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核事故场外医学应急计划与准备》(GBZ/T170-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境内发生的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救援工作。

1.4工作方针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坚持“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国家核应急工作方针。

1.5基本任务

紧急救治核与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受到伤害人员;指导公众采取正确的放射防护、防病措施,并提供必要的卫生应急保障;向公众提供医学心理咨询,防止或减轻核与放射事故对公众的不良社会心理效应与后果;开展事故状态下人员受照剂量监测和放射危害评价。

1.6卫生机构报告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核与放射事故中遭受放射损伤和其他伤害的人员,应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环保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经核实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卫生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根据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成立省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核与放射事故,负责做好全省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置工作。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置工作。

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工作。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包括:

省、市(州)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的省级、市(州)级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处置专业队,以及指定的省、市(州)、县(市、区)级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

根据事故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

2.1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省卫生厅成立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省核应急工作方针和省级应急计划与预案;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组织制(修)定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指挥省内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提出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和保护公众的措施和建议;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医学应急救援队;指定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疗救治机构和后备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人员、技术和物资等卫生应急保障机制,并保证有效运行和统一调度;组织省级医疗卫生力量,支援省内核与放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市(州),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设立相应组织。

2.2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组,各市(州)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与放射设施的地方,负责组建本地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

省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由省内放射医学、放射卫生、放射防护和核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职责是:

提供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技术建议;参与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的制定及修订;参与对核与放射防护、救治等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参与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工作或参与现场处置的指导工作;对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2.3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市(州)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本地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特别是已建(或在建、计划建)核设施的地方。

救援队人员专业应包括放射医学、核物理、放射防护、放射损伤救治、血液、流行病学及心理辅导等。

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由省人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等单位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负责医疗救治、放射防护、剂量监测及医学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相关数据库管理;开展核与放射事故的现场卫生学调查、评价和公众心理咨询工作;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和放射照射控制;事故受照人员的剂量估算与健康效应评价;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并建立相关数据库;根据食品和生活饮用水放射性检测结果指导实施各项控制措施;稳定性碘片的贮存、发放和服用工作;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承办省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各市(州)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参照组建相应医学应急处置队伍。

2.4医疗救治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

省级和市(州)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指定1所专业水平高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同时指定1所医疗机构作为后备医院。

定点医院与后备医院承担核与放射事故的医疗救治任务,与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救援队衔接,共同完成事故现场救援、伤员分类转送、接收及救治的处置过程。

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指定省人民医院作为省级定点医疗救治机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为后备医院,根据需要参与核事故受照人员的现场救治、去污分类、临床收治和心理咨询等工作。

2.5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

省和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救援需要,设立现场医学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医学处置工作。

2.6市(州)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

各市(州)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的职责是:

组织起草辖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预案,组织当地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演习,保证医学应急工作的设备、防护器材和药品等处于良好状态,组织对核与放射事故损伤病人在事故现场的初步医学处理及对严重损伤病人进行现场急救;核与放射事故时具体负责对受伤污染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负责医疗队的组建和巡回医疗、心理咨询,将受伤、受污染及生病人员及时送往现场及有关医疗单位进行救护和治疗,对应急人员进行剂量监测和碘片发送,负责事故场外应急计划区公众(包括撤离安置人员)的健康管理。

3.医学应急准备

3.1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的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具体由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执行。

各市(州)和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辖区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与体系建设和管理。

3.2技术准备

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核与放射事故卫生应急所需的仪器和设备条件,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加强核与辐射事故安全预警监测和常规监测的技术准备和平台建设,开展水、食品、大气的放射性水平的日常监测和放射装置的常规安全防护监测,研究建立和完善受照人员的外照射剂量和内照射剂量快速估算方法、快速诊断分类方法、医疗救治技术、生活饮用水和食品放射性污染快速检测方法及相关技术条件。

3.3相关物资储备

省、市(州)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及其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完善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所需仪器设备、药品,并使之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应当储备并及时更新下列物资:

(1)必备的医疗设备,包括现场检测和医疗救治设备等,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队按照国家核辐射医疗救治一类基地配备标准进行配备;市(州)和县(市、区)按附录6的放射应急仪器设备配备。

(2)医学应急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足够数量并有效的放射损伤防治药物、放射性核素阻吸收和促排药物、污染防护服、带呼吸器的防护面具、带滤膜的防护口罩、防护靴、防护手套等。

(3)其它应急设备及物资,包括核辐射应急监测车、担架、救护车等。

3.4经费保障

各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的专项资金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解决,用于人才培养、应急物资配备与更新、培训与演习,以保障核与放射事故应急情况下医学应急行动能够及时快速启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处置核与放射事故所需的医学应急专项经费,并负责组织落实。

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援经费的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确实无力全部承担的,可申请财政专项经费支持解决。

3.5培训与演练

为提高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应急能力,省级及重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同时定期组织开展核与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演练。

3.6公众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对公众广泛开展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时的心理承受能力,将损伤降到最小,宣传内容包括核辐射的一般知识(包括辐射量等)、核与放射事故的危害及防护措施、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可能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公众应采取的正确态度和行为等。

      

接受省、市(州)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委托,省、市(州)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组织编写核与辐射方面的医学应急科普知识和公众心理健康宣传材料。

4.核事故应急状态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

4.1核事故应急状态分级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四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依据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各级核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在接到发生核事故的通知后,所有相关专业组织、专家咨询组、专业队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响应状态,根据响应级别,按照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进行处置,并实时组织专家组对事件的健康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省核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省人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和及其有关技术支撑单位承担。

4.2.1应急待命状态(四级响应)

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设施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

省、市(州)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进入戒备状态,加强值班,并保持与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络。

4.2.2厂房应急状态(三级响应)

事故后果仅限于核设施的局部区域,主要在厂房内。

省、市(州)和县(市、区)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做好应急人员、药品、器材、物资和仪器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随时赶赴现场的准备,集结待命。

事发市、县(市、区)级应急医疗救护组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省应急医疗救护组带领应急专家医疗队专家到现场待命;市(州)定点医院准备10-20张病床,准备接收来自核事故的伤病员,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州)级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分别向市(州)、环保、民防办和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辐射防护组准备好应急照射剂量测量用车辆、仪器、个人剂量计、表格、碘片等,立即出发到现场待命。

事发市、县(市、区)级应急医疗救护组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4.2.3场区应急状态(二级响应)

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

省级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领导指导应急工作,并根据需要开设辐射剂量监测点、辐射防护站、医疗救护站、碘片发放点,公众宣传点等。

省卫生厅派出应急专家医疗队直接到指定现场;指定医疗机构救护车处于待命状态;市(州)定点医院准备50-100张专用病床,准备接收场外应急人员、事故点及转送来的伤病员;赴现场人员携带仪表、剂量计、登记表、碘片(应急人员用)等立即赴现场设点,对进入划定区域的应急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和发放剂量计,每人派服碘片(一片)并嘱其立即服用,派2名成员携带剂量仪,随巡测队沿巡测线测量工作人员及核设施附近的辐射剂量率;省辐射防护组立即派出队伍携带各种仪表、剂量计、登记表、应急人员用碘片等直接赴或在事故当地控制点,与现场人员一起开展工作;事发地卫生机构收治常见病伤病员,对怀疑受到辐照的伤病员转送现场处理站作初步处理,对公众做好心理咨询,组织医疗队,准备到所辖区域进行巡回医疗。

县(市、区)级相关组织机构在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4.2.4场外应急状态(一级响应)

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在指挥部统一指令下,全面启动应急工作,专业队伍立即赶到现场分组处置。

具体处理流程见“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省应急医疗救护专业组通知省级定点医院做好准备,预留专用病床,随时准备接收伤员;市(州)应急医疗队伍赴当地协助设立应急医疗救护现场处理站,并开展巡回医疗;建立现场处理站工作用房,按登记-测量-去污、洗消及更衣-初步医疗救治-分类-转送流程开展工作;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救治辖区内公众的常见病,遇有疑难和怀疑受到辐射损伤和放射性污染人员时,及时送现场处理站,弄清真相,逐级上报,必要时请上级专家协助处理。

县(市、区)级相关组织机构在当地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5.放射事故分级与应急响应行动

5.1放射事故分级

根据放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放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5.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5.2.1放射事故应急响应原则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直接指挥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开展;重大、较大、一般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支援。

具体工作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进行处置。

省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由省卫生厅、省人民医院、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协同事故发生地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或协同承担。

5.2.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

放射事故的医学应急处理按照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程序进行:

(1)人员救护:

对伤病人员进行现场救护,普通伤病员和轻度放射损伤人员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中、重度放射损伤伤病员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治疗。

(2)现场辐射监测:

开展与人有关的事故现场辐射监测,确定放射性核素种类或射线种类,剂量率大小,为救治放射损伤病人和病情的判定提供剂量依据。

(3)受照剂量估算:

对有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受照人员进行受照剂量估算。

(4)饮用水和食品的控制:

对放射性污染事故,采集饮用水和食品等样品进行分析。

超出干预水平的水和食品及时提出应对建议。

(5)污染处理:

对放射性污染事故,在事故现场设立人员放射性污染洗消站。

洗消站配备放射性污染监测仪、放射性物质洗消液等去除污染的设备和用品,受污染人员经初步去污处理后送医院救治。

6.应急响应行动的终止

6.1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终止条件

核事故已经得到控制,核设施(核电厂)已经或即将恢复到安全状态;放射性释放剂量已降至正常运行的规定排放限值之内;人员得到有效救治,采取的放射防护措施可以保证公众免受污染,事故可能引起的长期照射效应降至合理的最低水平。

6.2放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终止条件

放射事故源项已经消除,放射源受到控制,放射性污染得到清除;人员得到有效救治,未出现新的放射损伤人员且原有伤员病情稳定。

6.3医学应急响应行动终止程序

由负责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响应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医学应急响应的建议。

场外核事故医学应急状态的终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应急状态终止后如有需要,应当继续进行人群健康状态追踪和评估工作。

7.后期评估总结

核与放射事故处理结束后,参与处置的各级技术支撑机构根据自身工作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将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重大或特别重大核与放射事故的处理及评估报告上报卫生部,抄送卫生部核事故医学应急中心。

8.附则

8.1本预案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录

附录1:

甘肃省卫生厅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

附录2:

核与放射事故(含核恐怖事件)信息表

附录3:

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录4:

核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

附录5:

核事故医学应急处理流程

附录6: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流程图

附录7:

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处理

附录8:

省级和重点地区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附录9:

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附录10:

核与放射事故(含核恐怖事件)医疗救援小分

配备救援设备和器材

附录11:

核与放射事故现场救援技术方案

附录12:

核与放射事故应急处理及评估报告(提纲)

 

附录1

甘肃省卫生厅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组织机构图

 

甘肃卫生厅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省医学应急专家咨询组——省核与放射事故处置小组——市(州)级医学             

(办公室)    应急组织

   甘肃省核与放射事故医学应急专业组

↓↓↓↓↓↓

医疗救护组放射医学公共医学与碘片发放组食品与饮水心理防护组

防护组传染病防治组监测组

 

附录2核与放射事故(含核恐怖事件)信息表

附录3

等级

划分内容

特别重大放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面积释放、泄露事故;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废水、废料、废渣)处理设施失控,造成放射性物质大量向环境释放,直接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重大放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质泄露或局部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失控,放射性物质污染到三类以下水体或可能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和当地群众生命健康。

较大放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涉及放射性物质少量泄露和小范围污染;铀矿冶及放射性伴生矿“三废”处理设施部分失控,放射性物质释放可能对当地群众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

一般放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制的照射。

放射事故的等级划分

附录4

附录6

省级和重点地区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序号

设备名称

需求数量(台、件)

1

γ能谱仪

1

2

α、β测量仪

1

3

全身测量仪

1

4

液体闪烁测量仪

1

5

放射性去污装置

1

6

血球分析仪

1

7

生化分析仪

1

8

染色体分析仪

1

9

个人防护服

60

10

数字式个人剂量仪

50

11

个人剂量报警仪

50

12

个人剂量测量系统

1

13

辐射巡测仪

2

14

表面污染仪

2

15

野外γ谱仪

1

16

中子周围剂量当量仪

1

17

人员去污设备

2

18

除颤仪

1

19

现场急救器械

5

20

辐射应急专用车

2

附录7

核与放射事故现场医学救援仪器设备及药物

类别

仪器设备

序号

名称

序号

名称

(一)

医学应急装备

1

外科器械

2

输血装置

3

一次性注射器

4

血细胞计数器

5

显微镜

6

制作血液涂片的设备

7

收集和储藏生物样品(血液、尿等)的容器

8

穿刺箱

9

救护面罩

10

心脏除颤器,电池和充电器

11

急救箱

(1)止痛剂

(2)强心剂

(3)抗低血压和抗高血压药物

(4)止吐剂

(5)抗生素

(6)利尿剂

(7)局部抗生素药膏

(8)生理盐水

(9)抗放药物

(二)

辐射应急

监测仪器

1

辐射巡测仪

2

α、β或γ表面污染监测仪

3

中子当量仪

(三)

个人防护设备

1

自读式剂量计

2

累积剂量计

3

防护服

4

防护靴

5

线手套

6

塑料手套

7

橡胶手套

(四)

现场去污箱

1

5%的氢氧化钠溶液

2

5%的NaHS03

3

0.1mol/L的H2S04

4

饱和高锰酸钾溶液

5

0.1mol/L的HCl溶液

6

去除污染伤口和皮肤的消毒剂

7

外科棉签

8

鼻拭棉签

9

遮蔽胶带

10

标记笔

11

刷子 

12

石蜡纱布敷料

13

拖把

14

指甲刷

15

鼻腔导液管

16

头发剪子、刮胡刀、肥皂和刷子

17

清洁剂

(五)

普通装备

1

可调频率的便携式无线电

2

移动电话

3

PC-笔记本

4

备用电池

5

塑料布

6

外科服

7

床单和毯子

8

便携式担架

9

不同规格的塑料袋

10

不同规格的塑料带子

11

标签和带粘胶的标签

12

医学信息表格

13

意外受照病人(或人员)表格

14

帘子

15

废物袋

16

后勤保障供应物品

17

装运箱

18

手电筒

19

辐射警示标志

20

识别标记

21

辅助资料

(1)操作手册

(2)程序文件

(3)病人运输报告表格

(4)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联系目录

(六)

其他装备

1

移动医院

2

帐篷

3

供暖装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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