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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务类型

(五)整体的业务模式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信托业务主要业务类型介绍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信托业务进行不同的分类:

(1)以委托人数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单一信托与集合信托;

(2)以委托人交付信托财产形式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资金、股权、债权、股权收益权、特定资产收益权信托等;

(3)以委托人/受益人是否划分为不同顺位(如优先级、次级受益人),可分为结构化信托和非结构化信托。

(4)最常用的划分标准是根据信托财产的投资对象(或者说信托财产运用方式)的不同划分信托类型,在该维度下的信托业务类型又可以涵盖上述两种划分标准下的不同信托类型,下面即以此种标准为主来具体介绍。

信托业务类型简表

信托业务类型

委托人数量

具体业务模式

房地产信托

单一/集合

贷款类

股权类

债权+股权类

股权收益权类

特定资产收益权类

其它类

证券投资类信托

单一/集合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阳光私募)

非结构化(管理型)证券投资信托

TOT(伞形信托)

证券投资有限合伙基金类

金融股权类信托

信贷资产类信托

单一/集合

以银行信贷资产为主(包括银行票据)

矿产、能源类信托

集合资金

贷款类为主

收益权投资类信托

单一/集合

以股权(股票)收益权为主

消费信贷类信托

集合资金

艺术品、红酒类信托

集合资金

以下是对上述信托业务类型的具体介绍:

一、房地产信托类

(一)单一信托

1、贷款类:

单一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以贷款方式投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

2、受让特定资产收益权类:

信托公司以单一信托资金购买房地产企业的股权收益权,控股股东将房地产企业相应比例的股权质押给信托公司,房地产企业或其控股股东承诺按约定金额补足收益权。

3、股权收益类:

房地产企业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股权收益权作为委托资产认购信托计划,该收益权成为信托财产,房地产公司控股股东作为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

而后受益人将受益权出售给银行,银行以理财计划募集资金支付转让价款。

房地产公司控股股东对收益作出保证,并以相关股权质押。

(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贷款类:

信托公司直接向房地产企业贷款。

2、股权转让类: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购买房地产公司股权,约定期限届至后对外转让目标股权,原股权持有方承诺补足实际转让价款和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部分,也可以按照约定价格直接回购,但是否回购的选择权由原股权持有方享有。

3、股权转让+股东借款债权转让: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购买房地产公司股权的同时受让该房地产公司的股东贷款。

其中股权转让部分的交易模式和风险因素与上述股权转让类相同。

房地产公司股东对贷款本息偿还提供保证担保。

4、特定资产收益权类:

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购买房地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已竣工地产项目的收益权,约定期限届至后信托公司对外转让该等收益权。

房地产企业或其控股股权持有方承诺补足实际转让价款和约定转让价款的差额部分,也可以按照约定价格直接回购,但是否回购的选择权由房地产企业享有。

5、结构化信托类:

投资人以现金认购信托计划,同时房地产企业股东以其股东贷款认购信托计划,现金部分为优先级受益权,贷款部分为劣后级受益权。

信托计划生效后,以现金向目标房地产企业增资,同时将股东贷款的债权为变更为信托公司。

信托到期后,房地产企业偿还的借款首先向优先级受益权人分配,而后劣后级受益人取得分配后剩余的现金和目标房地产公司的股权。

二、证券投资类信托

概述:

证券投资类信托产品的基本模式为,受托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该类产品通常引进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因此需防范投资顾问的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为此,受托人严格对投资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其责任、义务、权限、流程等,以有效控制前述风险。

受托人的主要法律责任为风险披露责任和尽职管理的责任,即按照确定的标准和流程管理投资事务,受托人需对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根据投资顾问建议进行投资决策)承担直接责任。

图例:

证券投资类基本模式(虚线部分为银行单一委托模式)

(一)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

结构化证券投资类的共同特点为:

受益权分为优先级受益权和次级受益权,信托收益首先满足优先级受益权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再对次级受益权分配,因此在信托收益较低时,次级收益权起到保障优先级受益权本金和收益的作用。

而当信托收益较高时,次级收益权则可享受超出预期收益部分的收益,通常次级收益权由财务顾问自己认购或由其推荐购买。

该类产品中的次级受益权起到降低优先级受益权风险,捆绑投资顾问利益并激励其行为的作用。

图例:

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

(二)非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

相对结构化产品而言,未设置优先级受益权的模式均为非结构化证券投资,该等模式因没有次级受益权的保障,投资者的本金和预期收益风险相对高于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产品。

非结构化模式通常将受益权分为A级和B级(一般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两种:

B级(特定)受益权根据信托产品整体收益超过比较基准程度享有一定比例的B级(特定)信托收益,扣除B级(特定)信托收益后,A级(一般)、B级(特定)受益权均按照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享有相应的信托收益。

B级受益权通常由投资务顾问购买,对投资顾问具有激励作用。

图例:

非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所示为设有A、B级受益权的情况)

(三)TOT

TOT产品的共同特点为母信托和子信托共存,信托公司作为母信托受托人以母信托的部分信托资金认购子信托,子信托的数量通常不受限制,根据市场和业绩决定去留,在灵活性和分散投资风险上更具优势。

依子信托为结构化信托还是非结构化信托,TOT又分为结构化TOT和非结构化TOT。

图例:

TOT(所示为子信托为结构化的情况)

(四)证劵投资有限合伙基金类

自2009年以来信托产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证券账户受到限制。

为克服上述限制,信托公司结合新的合伙企业法,设计出此类业务模式。

下面以甲系列加以介绍:

信托计划募集到资金后,与甲设立一合伙企业。

由于主体资格问题,信托计划本身无法成为合伙人,因此名义上由信托公司与甲共同组建丙投资合伙企业。

其中,甲为普通合伙人,信托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

按照新的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企业是指:

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并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甲凭借其专业判断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股指期货、银行保本产品、网上网下新股申购等证券投资标的。

投资人可以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申购、赎回信托单位份额。

届时,合伙企业将退伙资金直接支付给信托公司。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A级受益权和B级受益权。

B级受益权不仅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A级信托利益的权利,还享有从信托财产中获取B级信托利益的权利。

B级收益权由甲享有,主要作为投资获得较高回报后的一种提成。

信托公司仅负责合伙企业印信的保管,印信的使用的决策由执行合伙人作出。

(五)金融股权类信托项目

信托公司金融股权类信托项目的基本模式是,信托公司发行单一或者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信托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拟上市的金融类企业的股权。

根据信托资金是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于金融股权(信托公司存量金融股权信托业务中,仅一例为间接投资),该类项目有以下两种结构:

以及

该等信托设立的目的,或者是投资主体其自身不符合直接投资金融类企业的资质,或者是因为特定原因不愿意直接持有股权,或者是为了借助资金杠杆的力量获得融资。

三、信贷资产类信托业务

信贷资产类信托的基本特点为信托资金买断其他主体持有的尚未到期的资金债权及相应的担保从权利。

根据原始债权人不同又分为银行信贷资产类和非银行债权类信贷资产,其中银行信贷资产类包括购买对象为商业票据;根据委托人构成,又分为单一和集合信托;

银行信贷资产类的基本模式为,用信托资金买断银行(目前主要为招商银行)持有的尚未到期的信贷资产债权及相应的担保从权利。

当信托计划到期,借款人向受托支付借款本息,受托人向受益人进行信托利益分配:

如借款人未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信贷资产仍为尚未实现的债权时,受托人于信托到期日将债权按比例分割转让给每一受益人,转让后即视为受托人已向受益人返还了信托财产,信托计划终止。

为规避受托人尽责风险,还在合同中约定,银行有义务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代为行使追偿债权。

图例:

信贷资产类模式(集合)

四、能源矿产类信托项目

信托公司能源矿产类信托项目的基本模式是,信托公司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委托将信托资金借贷给能源矿产类企业并由该等企业及其关联方为贷款的偿还提供担保。

根据信托资金是完全用作贷款还是拨出小部分用作收购借款企业的部分股权,能源矿产类信托项目可以分为纯贷款型和贷款加股权投资型(结构见下图)。

贷款加股权投资型项目中,受托人用一小部分信托资金以远低于股权评估值的价格从原股东处收购借款企业大部分股权,贷款到期后由原股东原价回购。

通过该等安排,一方面信托公司可以成为借款企业控股股东,进而修改公司章程,介入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管理,以加强对借款企业的监管;另一方面,在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通过变卖低价取得的股权而受偿。

故该等股权投资的实质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偿还。

五、收益权投资类信托项目

收益权投资类主要包括:

股权收益权、股票收益权、租金收益权等投资。

虽然名称不同,但大同小异,都属于购买某种特定的收益权。

股权收益权最为常见,下面进行主要介绍:

图例:

股权收益权类基本模式

六、消费信贷类信托

本类信托也属于其他类,其特殊处在于:

信托资金并不向某家企业发放,而是贷款给委托人推荐的具有偿债能力的个人群体(类似信用卡业务)。

下面以XXX项目为例进行介绍:

XXX集团,是创建于1991年的金融集团,主要业务包括:

消费信贷、保险、资产管理等。

由于其在中国并未获得相应的金融资质,目前只能通过信托平台,来发放贷款。

提供信托资金的次级受益人(约占信托资金总量的63%)和担保公司皆为XXX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客户也皆由次级受益人推荐。

若个人客户逾期不还,担保公司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信托计划中,优先受益人享受固定期限内的预期收益,次级受益人以及信托财产及其受益保证优先受益人本金及受益。

当借款人逾期违约率较高,且担保公司无力承担时,本项目会存在一定风险。

七、艺术品、红酒类信托

该类产品一般规模不大,收益高于银信合作,低于房地产,风险控制方面,公司通常的做法是引入嘉德、保利等业内知名企业做担保、标的鉴定与估值、标的保管,设置较低的质押率。

该类产品的最大意义在于产品创新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以下以《xxx艺术品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例说明此类业务的交易结构:

 

2、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

1)房地产信托业务

(1)房地产信托产品的主要模式

  房地产信托产品虽然有过快速增长的时期,但比较其产品融资模式,却会发现融资模式具有单一、风险集中的特点。

 A.信托贷款模式

  所谓信托贷款模式,即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委托信托公司针对自有房地产开发项目设立信托计划;信托公司接受房地产企业委托后,向资金委托人募集信托资金,并将募集资金以贷款形式发放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某种适当方式对信贷贷款的偿还进行担保,到期依照信托合同还本付息。

这种信托产品从本质上看,是银行房贷方式的延续,只不过资金来源是信托公司募集的信托资金。

  B.股权投资模式

这种信托项目的运作方式为:

首先由信托公司向委托人募集信托资金,然后信托公司将募集到的信托资金用于购买房地产公司的部分股权,房地产公司将出售股权得到的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待项目完成后,房地产公司(或其母公司)按溢价收购信托公司所持股权。

信托公司将出售股权所得收益用于支付给受益人。

以房地产信托产品模式还包括组合投资类、债权类、收益权转让类等,但主要还是以信托贷款产品最为常见。

(2)当前房地产信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A.房地产信托产品模式单一

  目前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普遍把信托公司当成一个贷款发放机构,通过信托计划募集得到的资金也大多投资于单一项目。

在这个过程中信托实际上充当了银行的角色,通过信托计划从投资者手中融得资金,然后简单地将这些资金投放于相应项目,完全失去了信托分解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义。

当银行“银根紧缩”的时候,这些信托贷款的偿还便存在风险。

  B.财产运用的风险问题正在逐步显现

  目前房地产信托财产运行风险主要有以下表现:

  其一,现金流和收益不稳定,容易造成开发商资金链条断裂,进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

  其二,对于以股权投资类的房地产信托,由于信托财产放在资本金项目下,在不增加负债的基础上,虽然可以大大提高项目的再融资能力。

但如果后续资金没有达到最初的预期,则会影响信托财产的退出。

其三,房地产项目一般投资规模较大,一个房地产项目的融资能力少则千万,多则可达数十亿。

事实上,每一个大的房地产项目的资金链条都很紧张,一旦开发商局部引发风险,则会影响全盘的资金供给,而这也将引发房地产信托财产的运用风险。

(3)被审计单位的表外股权情况

 

(4)房地产信托中不满足432条件的融资情况

 

2)银信合作业务

(1)通道类业务

信托公司普遍存在通道列业务,银监会已明令禁止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通道类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没有主动、系统地进行项目开发、产品设计、交易结构安排和风险控制措施,不直接、亲自参与信托资产管理,仅仅是将外部资产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一个文件性流程,业务回报率极低的业务。

也称“被动管理型业务”

银信联合发行理财产品是银信合作最主要的模式,银行在其中始终保持着主导地位,而信托则主要提供产品发行的“通道”或“平台”,这使得银信合作实际上成为了“通道合作”。

这实际上很难反映银行的真实放贷水平。

银信合作因此往往成为绕过信贷监管政策的通道,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的信贷类理财产品曲线发放贷款。

银监会规定,信托公司在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过程中,应坚持自主管理原则,严格履行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后续管理等主要职责,不得开展通道类业务。

《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鼓励信托公司探索业务合作新模式和新领域。

信托公司的理财要积极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资金投向有效益的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信息网络、高端制造产业等新兴产业,为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做出积极贡献。

(2)信托产品设计为开放式

目前,有些信托公司还在开展开放式的信托产品,银监会已明令禁止信托公司开展此类业务。

所谓开放式信托产品是指信托产品的发行总额不固定,对同一信托项目分次融资,受托人有可能利用此模式用本次的发行款项支付前次到期的投资款,对以后的投资者存在投资风险。

3)财产信托中信托财产的登记

由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关系的效力对第三人的利益影响极大。

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登记有关信托事实,第三人则可能因为不知某项财产已成为信托财产而遭受意外损害。

在受托人破产的情形中,信托财产被隔离在受托人个人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外,享有独立性,显然与第三人有关。

为保障公平,体现公正原则,信托财产及信托关系应当登记,并向有关方披露。

有鉴于此,我国《信托法》第十条规定了:

“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

未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信托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手续;不补办的,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既要借助财产所有权转移使信托管理发挥效率优势,又要顾及物权法定原则,确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只有通过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来达到这一目的。

否则,仅仅将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而不通过信托登记将其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他信托财产分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便无任何保障。

建立信托登记制度,可以明确信托财产的权属和性质,确保信托设立目的的合法性和信托财产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确认信托的正式生效和与成立,以此为基础明确信托法律关系及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使信托关系保持稳固,确保交易安全。

大陆法系国家中,物权的存在和变动必须公示以保障交易安全。

3、个性的问题

1)艺术品信托

艺术品类信托产品风险较高,在目前信托产品投资者教育不充分情况下,产品盈利能力直接影响公司声誉。

随银信合作业务政策监管力度加大,公司逐渐丧失银行理财部门这类优质客户后,需要转向自己挖掘优质机构客户和高净值私人客户,此时,公司历史产品的盈利能力会影响未来的优质客户的积累。

建议公司通过不同渠道、方式实施投资者教育,培养投资者正确的风险意识,避免声誉风险。

2)中粮小包装油信托:

经销商的经营风险问题、用自有资金向经销商提供资金而导致的自营业务风险与信托业务风险隔离问题

3)国投信托“财富宝”问题

国投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认购“国投飞天财富宝证券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受益人为国投信托公司,信托计划中规定不定期分红的决定权为国投信托公司,此信托产品的分红方式可能会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六)信托产品创新情况

各家信托公司在保持发展常规信托业务外,利用自身实力和优势,不断开发创新型信托产品,积极开展私募基金合作业务和产业基金业务,以及艺术品、红白酒投资等其他特色信托业务,并在开拓有限合伙平台业务、矿产能源业务、保障性住房业务等业务类型方面取得长足进步。

公司设立的创新型产品情况如下:

1、中融信托公司和国投信托公司开展了艺术品、红白酒投资的信托产品;

2、外贸信托公司和中融信托公司开展了有限合伙平台业务、矿产能源投资业务、保障性住房业务;

3、中粮信托公司开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托、小包装油经销商信托业务;

4、外贸信托公司开展了消费信贷信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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