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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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教材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旅游景区(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旅游市场、生态环境、经营服务等做好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全县景区(点)的旅游服务经营项目实行经营主体准入机制,严禁无证(照)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开展旅游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章景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五条在景区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经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在景区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地临时摆设摊点,在不影响旅游环境和秩序的情况下,经景区市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设置临时摊点。

临时摊点经营者应当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景区(点)的旅游经营者必须维护好经营场所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严禁下列行为的发生:

1、随地吐痰、便溺行为,禁止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头、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行为;

2、乱倒污水,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

3、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4、禁止占道加工、制作、修理、露天烧烤、沿街散发商品广告;

5、从事商业性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活动;

9、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景区(点)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其他重要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实施建设。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不得任意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确需设置的,应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规定标准予以设置。

 第三章住宿服务业管理

第八条在景区(点)开办旅游住宿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具有法定相应场所、设施和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规定。

已纳入拆迁规划范围内的房屋不得用于开办住宿服务。

第九条开办旅游住宿服务必须经公安、卫生等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放《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准予开业经营。

第十条已发经营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遇有合并、迁移等情形的,应及时向公安、工商、卫生等行政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予以办理变更的,视为无证(照)经营。

第十一条从事住宿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

1、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店的卫生和安全保卫工作;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3、从业人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4、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表(牌),公布投诉电话。

并将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6、客房内不得使用危及人体健康的不合格絮棉纤维制品,如床垫、被褥等;

7、客房内洗漱用品应标识厂名厂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应标注的标识,不使用无标识或者标识不全的洗漱用品。

8、使用的蒸汽锅炉要按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办理定期检验、使用登记。

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9、严禁沿街散发广告,严禁上路举牌拦截车辆招揽客人。

10、严禁以发放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意。

11、禁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第四章餐饮业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在景区(点)开办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有适宜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通过环保部门环评后,并经卫生、食药等行政机关审查、批准,取得《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方准开业经营。

第十三条从事餐饮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

1、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店的食品安全工作。

2、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健康管理制度、培训管理制度、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服管理制度);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管理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凉菜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裱花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现榨饮料管理制度、食品留样管理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和调味料公示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3、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酒店吧台所销售的酒水、饮品、小商品等要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签进行“一货一签”明码标价,价格签项目要填写齐全。

4、在菜单、菜谱和价目表上明示所经营的食品、菜肴、酒水和有关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计量单位、售价,并报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5、时令菜肴的当日售价要提前向消费者明确告知。

6、禁止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7、落实“门前三包”,严禁占道经营。

8、严禁上路举牌拦截车辆招揽客人。

9、严禁以发放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意。

第四章商品流通业管理

第十四条在景区(点)开办商品流通服务的经营者,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经营烟、酒、食品、药品的经营者,依法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予以经营。

第十六条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要按照景区(点)统一规划,经经营场所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向景区(点)管理机构备案,由相关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流通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

1、要使用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标签进行一货一签明码标价,价格签内容要按项目填写齐全,不得自制价签;

2、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进行交易;

3、计量器具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定,粘贴检定合格标志后使用;

4、保证所经销的产品足斤足两,严禁缺斤少两;

5、保证所经销的产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以及行业标准要求;

6、保证所经销的产品不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7、保证所经销的产品不失效不变质;

8、不伪造产品产地,不伪造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认证标志;

9、保证产品的标识齐全;

10、落实门前三包,严禁占道经营;

11、严禁以发放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意。

第六章旅游娱乐服务业管理

第一节特种设备游乐设施娱乐业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特种设备游乐设施娱乐项目必须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建设许可证号,方可实施建设。

建设竣工验收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营业经营。

第十九条从事特种设备游乐设施娱乐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

1、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须取得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

3、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操作正确。

不能凭主观感觉操作游乐设施。

发现问题,及时停车进行检查并进行报告。

4、落实游乐设施定期例会制度,对设备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并作出记录。

5、建立游乐设施的安全技术档案。

6、制定有效可行的游乐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7、游乐设施要经过定期检验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

8、每日设备运行前,要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相关安全装置进行安全确认,并做好书面记录,保证设备不带病运行。

9、设备在运行前和运行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再继续使用。

10、新购进的游乐设施安装前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确认,保证使用前办理监督检验和使用登记等相关手续。

11、在显著位置设立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对价格进行公示,项目名称、计费单位、计价标准等内容要详细。

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12、在显著位置设立“游客须知”,明确告知注意事项和禁忌。

13、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场所的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

14、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5、严禁以发放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意。

第二节水上娱乐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建设水上娱乐项目,必须符合旅游规划规划,经水面(河流)所有权人同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实施建设。

第二十一条从事水上运输的企业(如快艇),应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取得市级地方海事管理部门核发的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实施经营。

第二十二条从事水上漂流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河北省漂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的开业条件,由县地方海事管理机关核发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三条从事电瓶船运输的经营者,必须符合《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开业条件的,由县地方海事管理机关核发运输许经营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二十四条船员必须经法定的管理机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担任船员职务。

严禁未取得适任资格证书的船员上岗。

经营者不得聘用无适任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二十五条从事水上娱乐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

1、设立游客须知、安全简介、提示游人对贵重物品进行防水及妥善保管等;

2、在水上娱乐活动中,配备安全巡视员、救生员随时保护游人安全和应急处理,乘客要穿救生衣;

3、严格遵守核定载客量,严谨违章操作;

4、在显著位置设立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对价格进行公示,项目名称、计费单位、计价标准等内容要详细。

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5、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场所的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

6、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严禁以发放回扣的手段招揽生意。

第三节马队(马匹)经营制度

第二十六条在景区(点)内建设马场,必须符合旅游项目建设规划,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同意,环保部门环评,场所的所有权人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实施马场建设。

第二十七条用于旅游服务的马匹必须经动物卫生防疫机关检疫合格,依法取得《动物卫生检疫合格证》,方可进入马场实施旅游服务。

第二十八条马场运营前必须按马匹规模投保第三方意外伤害保险,方可运营。

第二十九条从事马场旅游服务业务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

1、马队实行经营者(组织者或管理者)负责制,对马匹实行统一编号,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对管理人员定岗定责;

2、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场所的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

3、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在马场醒目位置(收费处)处设立游客须知公示牌,明确告知注意事项和禁忌。

5、在显著位置设立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对价格进行公示,项目名称、计费单位、计价标准等内容要详细。

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6、马队应制定统一“旅游观光”的路线,严禁擅自改变路线;

7、实行全程“一人一马”牵乘服务,严禁游客自己乘骑或跨马;

8、严禁私自拉客,出号,偷号、替号行为;

9、严禁侮辱、谩骂或与游客发生肢体冲突。

10、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11、马队的管理由马队所在景区负责,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12、经营马场,严禁以高额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

第四节出租车队及车辆管理

第三十条在景区内从事旅游客运服务的出租车辆,必须依法取得客运出租车辆从业运营的法定手续,方可进行旅游客运服务。

第三十一条在景区内组建经营旅游客运服务车队的经营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进入车队的每台车辆必须依法取得客运出租车辆从业运营的法定手续,并且每台车辆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驾驶人员取得法定的从业资格证,方可营业。

第三十二条从事旅游客运服务车队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

1、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2、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车队的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

3、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在车队醒目位置(收费处)处设立乘客须知并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5、在显著位置设立物价部门监制的价格公示牌,对价格进行公示,项目名称、计费单位、计价标准等内容要详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6、统一“观光”的旅游路线,统一收费标准,严禁私自改变路线;

7、确保客人身体财物安全,严禁侮辱、谩骂或与游客发生肢体冲突;

8、严禁以高额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

(五)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娱演出团队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旅游景区开办文化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经县级文化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娱乐场所必须具备国家规定标准的建筑、环保、卫生、安全、消防等设施设备,方可开展经营业务。

第三十四条在旅游景区从事文化娱乐演出的经营者,必须经县级文化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演出活动。

第三十五条从事文化娱乐演出的经营者,必须严格落实下列工作制度:

1、不得演奏、演唱、播映有损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淫秽的乐曲、歌曲、音像制品;

2、不得利用文化娱乐场所进行色情活动;

3、不得容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其进入的场所和胁迫、诱骗未成年人从事有损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

4、不得容许酗酒者、精神病患者进入娱乐场所;

5、歌舞娱乐场所包间、包厢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6、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7、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

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8、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设置监控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9、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

10、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11、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车队的卫生和安全生产工作。

1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13、制订《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在可能出现危险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4、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价格公示表(牌),公布投诉电话。

并将收费标准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章旅行社与导游管理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及导游的管理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北省旅游条例》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旅游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各项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

给予停业整顿、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过错给旅游管理造成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有效期二年。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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