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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单位提供的货物应为同类产品的先进产品,交付的货物必须注明生产厂地、出厂时间、技术参数、设备标准等级等。

  4.2投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指定的设计院无偿提供设计所需要的一切资料。

  4.3投标单位明确以下各项内容  ①付款方式:

由招标单位根据不同项目拟订适用的付款方式。

  ②材料供货及进场日期:

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③保修期:

自北京**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竣工之日起计5年。

  ④运输方式:

由投标单位负责,并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货到交付地点后负责卸货。

  ⑤交货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一期工程工地现场  ⑥合同签约方式:

由**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的两个总承包单位中的其中一家或两家分别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已写明的合同条款及中标单价等相关内容签定供货合同。

  4.4投标文件  ①投标单位所提供的全部投标文件均应保证其准确、完整、负责、严密性。

所有不完整的或文件不全的投标书将被作为废标。

  ②全部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前送至招标单位,过期视作放弃投标。

  ③投标文件应由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正式签署,任何更改应由其签署。

全部投标文件一式肆份,正本壹份,副本叁份,注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如果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④全部招标文件必须以密封信封形式包装,并在封口处加盖公司公章。

信封的封面上写明:

  招标单位名称:

  招标单位地址:

  招标文件编号:

  投标货物名称: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地址:

  4.5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允许投标单位对自己的投标文件作一般性的说明或澄清。

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投标单位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或实质性的内容。

  4.6投标文件法定文字为中文;

投标货币以人民币计算;

度量衡单位使用公制单位。

  4.7投标人必须知道,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投标书将不被考虑;

  4.7.1投标书未按规定密封,未盖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印鉴(或签字)的;

  4.7.2投标书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规定格式填写;

  4.7.3投标书逾期送达;

  4.7.4在XX之前,擅自涂改招标文件原文;

  4.7.5未按本须知提供所须提供的文件及资料;

  4.7.6投标人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

  4.7.7未按规定持原件或证件不全的。

  4.8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4.8.1自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120天;

  4.8.2在原定投标文件有效期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提出延长其投标文件有效期的要求,此类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延期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如有)。

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投标文件,但必须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或保函的有效期。

  4.9投标文件的变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任何合同条款的任何变动及条款偏离都不能被招标人接受。

  4.10开标  4.10.1本招标项目将于2003年月日上午9时30分在以下地点开标:

  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4.10.2在有投标人委派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将于前款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随身携带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及授权代表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工作证)并签名报到已证明其出席。

每位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人员最多不超过2名。

  4.10.3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的有关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之外,招标人将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定它们的密封、标志、备制是否符合本须知的规定以及投标文件的组成是否完整,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是否按顺序编制。

  4.10.4招标人将准备开标记录。

  第五条、评标  招标单位根据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格验证、产品质量、报价、售后服务内容、供货周期、  付款方式等内容,选定中标单位。

  第六条、中标  招标单位根据最后的评标结果,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须作任何解释,投标书不再退还。

  第七条、签订合同  7.1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相关的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7.2中标合同不得转让,否则招标单位有权取消中标单位的中标资格。

  7.3中标单位的货物签约单价不得高于投标单价。

  7.4合同签约方式:

建设单位拥有全权决定以下任一签约方式并无须对投标单位作出任何解释。

  7.4.1由**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的两个总承包单位中的其中一家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已写明的合同条款及中标单价等相关内容签定供货合同。

  7.4.2由**一期工程第一、二标段的两个总承包单位分别与中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中已写明的合同条款及中标单价等相关内容签定供货合同。

  第二部分招标货物技术要求(由工程部编写)  第三部分合同条款  材料及设备采购买卖合同(范本)  项目名称:

北京**一期工程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

  标的物:

  签约时间:

  卖方:

买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货物和价格  1.1材料或设备明细  序号材料或设备名称品牌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合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  1.2本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RMB:

(小写)  1.3本合同所确定的材料单价将维持不变(第7.1条规定应扣减的费用除外),并不会因人工、物价、原材料的任何涨落或汇率的任何变动而作任何调整。

  1.4上述材料单价应是指标的物产品运至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的价格,即已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出厂价、装车费、外埠及市内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卸货费(货物运抵工地现场的卸货费由买方承担)、增值税、关税、进出口以及清关、商检及政府规定向卖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等全部费用。

  第二条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  2.1技术要求:

  序号名称单位数量技术参数原产地制造、验收标准  2.2技术资料:

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3天内将SBS防水材料的技术资料一套提交买方,并在发货时另外随货物发运一套。

  2.3上表中未提及的货物的其他性能不得低于国家相关部门最新颁发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第三条专利权  3.1卖方须保证买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2此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合同终止及撤消的影响。

  第四条包装要求  4.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取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失和丢失的责任或费用。

  4.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另一套放至包装箱外。

  第五条转让  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第六条样本  6.1在买卖双方订立合同之前,卖方应分别提供相同样本供买方、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审查,在获得各方接受以后,则样本将作为今后验收货物的标准。

  6.2买方对任何样本的认可,并不会解除或减轻卖方按本合同履约之任何责任。

  第七条代替品  7.1若生产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物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或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卖方提交使用代替的物料或技术的建议给买方考虑,买方有绝对权利批准或不批准。

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

批准后的建议方案如果使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如果批准后的建议方案降低了造价,则买方有权将因此而减少的费用从合同总金额中予以扣除。

  7.2买方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卖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

但批准应已书面形式发出,否则将视为无效。

  第八条品质保证  8.1卖方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物料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说明的或是卖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

  8.2卖方应保证其所供应的物料是用优质材料和先进工艺制成、全新、未曾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运输方式和费用  货物运输和相关费用由卖方负责,运输方式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相关部门针对货物运输的规范要求。

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费用由卖方负责。

所有货物运输、保险及相关费用应被视为已包括在合同单价或总价内。

  第十条交付方式、时间、地点  10.1交付方式:

由卖方将货物直接送抵买方指定地点,负责卸货并码放整齐,货物交与买方指定人。

收货后买方和卖方指定人分别在收货单上签字,卖方凭收货单与买方结算。

  10.2交付时间:

年月日前。

  10.3交付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北京**一期工程工地现场。

  10.4买方可根据合同的执行进度提前或拖后交付日期,但本合同单价维持不变,卖方不得因此提出异议。

  第十一条付款方式和期限  11.1货物运至工地现场,买卖双方在检验所到货物与合同相符,且无损坏并为全新未使用的货物,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及基础底板防水工程施工安装完毕及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买方支付卖方暂定合同总金额的40%,计人民币(大写):

,RMB:

.  11.2全部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及安装或施工完毕及验收合格且买卖双方完成结算后在第11.6条规定的付款期限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结算总金额扣除第11.1及11.3条付款的剩余合同款,计人民币(大写):

.  11.3结算合同总货款的3%,计人民币(大写):

作为质保金。

保修期内若无卖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保修期满后15日内无息返还。

  11.4卖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10日内向买方提供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样式见附录。

  本招标项目不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供履约保函  11.6卖方应当了解,买方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总承包施工合同规定工程款付款期限从审批到实际支付的周期约为2个月。

因此本采购合同约定第11.2条的付款期限会受到总承包工程有关工程款支付的上述期限的限制。

即第11.2条的最迟付款日期从应付日期起计不超过2个月。

卖方不会因此提出的任何有关银行利息或其他相关内容的经济索赔。

  第十二条人力及技术支持  12.1在安装或施工期间,卖方须安排能够胜任的及有足够经验的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操作指导,并有责任对施工中出现的不正确使用或操作给予及时纠正,同时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工程监理和业主。

  12.2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不遵守法纪或工地规章或不称职的人员。

  12.3任何人员调离后,必须由买方认可的称职人员接替。

  第十三条保险及担保  13.1卖方须对合同执行期间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或合同执行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有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证买方免负该等责任。

只有有关伤亡及损坏是买方或其应负责的人引致的情况除外。

  13.2卖方须负责购买以保障其供应的物料在运输途中直至运抵工地和仓储的一切意外。

  13.3卖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责。

  第十四条财产的担保  卖方须按照总包或施工单位的安排将货物卸至工地指定地面,进入工地现场后应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和现存管线,并承担修复因卖方责任造成损毁所需之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货物、物料的看管  在买方验收合格之前,卖方须保管好已运抵工地的货物、物料,使其免遭损坏或失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第十六条货物结算  16.1本合同所列出的供货数量均为暂定数量;

  16.2材料或设备的结算数量将由买卖双方根据材料检测合格报告及施工验收合格报告等相关文件另行结算。

  16.3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将不会被列入结算数量中。

  第十七条质量保证  17.1质量保证:

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对正常使用情况下自然损坏免费更换或修复。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若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4小时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材料(交通费、食宿费由卖方自理)。

并安排每年不少于3次的例行检查保养。

对造成的一切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7.2质量保证期:

自北京**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5年。

  17.3售后服务保证书。

如有必要,双方在最终验收的同时签订售后保修、保养和售后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货物所有和风险权转移  18.1货物所有权转移:

货物所有权自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起转归买方所有。

  18.2货物风险转移: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货物并验收合格起转移于买方。

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卖方负责货物安装验收合格前的毁损、灭失风险,以及保管和保管费用。

  18.3卖方负责安装的货物,由卖方负责货物自最终验收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前的正常维护保养。

买方负责货物的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验收  19.1检验:

卖方应具有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程序。

在发货前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进行检验,出具货物的质量合格证书。

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9.2验收:

  19.2.1货到现场后,依据买方制定的验收时间,卖方和买方相关人员共同开箱清点、验收,如发生与合同规定不符,卖方应于5日内无条件更换、补齐货物,由此延误的工期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9.2.2卖方在货物运到本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后日内向买方提供产品原产地证明书、品质保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检证明(进口货物)。

  19.2.3最终的验收以货物施工、检验完毕,并得到权威机构颁发的验收合格证为准。

  第二十条索赔  20.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负有责任,若买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测试和验收试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选择的下述任何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20.1.1卖方同意买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买方,卖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20.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20.1.3更换有缺陷的材料,或受损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20.2卖方应该了解买方已就本招标工程与建设单位签定了总承包施工合同,本招标项目仅为上述总承包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内的一部分,卖方应对买方承担任何买方自己按照总承包合同需向建设单位承担的有关质量、工期、进度、安全等方面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卖方还应在上述义务和责任涉及到的范围内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遭受任何与本采购合同的履行有关的或因其引起的一切索赔、诉讼、违约金、损失赔偿或其他任何费用的开支。

  20.3卖方应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承担由卖方或供应商、其代理人、工人和其雇佣的其他人员的任何疏忽造成的损失。

保障和保证买方免于遭受与上述事宜有关的一切损失、索赔或诉讼。

  20.4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买方有权扣留全部未付款项,并向合同签定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21.1买卖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不可抗力事故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其含义以国家相关部分的解释为准(本条21.4款所述除外)。

  21.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21.3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然负有一切可能从速交货的责任。

若事故持续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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