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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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制度
一、危险化学品范围
危险化学品指国家《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公安部《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和铁道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等规定的各种物品。
二、危险化学品分为爆炸品、氧化剂、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自燃物、遇水燃烧物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腐蚀物品、放射性物品等十大类。
三、化学危险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规则》、《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
四、储存和保管
1、危险化学品管理要选派责任心强、经过专门训练、熟知危险品性质和安全管理常识的人员担任。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3、危险品专用仓库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4、储存危险化学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分类分项存放,不准混合存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垛之间要有安全距离,不是超量储存。
(2)遇火、遇潮或遇阳光照射等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不准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并采取降温、隔热、通风等安全措施。
(3)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低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准在同一仓库或储存室内存放。
5、放射性物品仓库要设有防护设施,并划定警戒线,挂设警戒牌。
6、危险品仓库须有出入库发放管理制度。
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并按验收程序入库。
验收包括进货数量、质量、价格、合格证、说明书及容器、包装完好情况等,一切核对检查无误后办理正规入库手续,由采购员、验收员和保管员共同签字。
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1)剧毒物品、贵重金属、炸药、放射性物品发放必须持危险品领料单。
领料单上的数量不准确无误乱动,经公司保卫处审查同意,公司领导批准,由两人领取方可发放。
(2)剧毒物品、贵重金属、炸药、放射性物品等实行专柜存放,两人两锁,两本帐保管,并要做到双人检查,预防丢失、被盗、变质等事故,仓库保管员更换或丢失钥匙现象时,立即核对库存无误后,更换新锁。
7、不准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附近进行分装、打包、焊接或其它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
五、装卸和运输
1、危险化学品严禁混装,混运。
2、危险品的装卸和运输要指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品性能和安全常识的人员担任,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3、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时,由公司保卫司法处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4、装运化学危险品的车辆,必须有危运证,并配备有押运证的押运员,要挂“危险品”标志,按照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
行车中保持间距,严禁超速、强行超车。
5、装运危险品,必须包装牢固、严密,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禁止用叉车,铲车,电瓶车,翻斗车或脚踏三轮装运。
6、对装过危险品的车辆要彻底清洗。
7、危险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六、危险品的使用
1、使用单位要按规定管理领用的危险品,领用量不超过2天生产需用量。
对临时性使用要限量领取。
2、使用放射性物品,要有相应的措施。
接触高剂量放射源的操作人员,须有特殊的个人防护器材。
3、剧毒物品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要配有专用防护用品、解毒药品,严禁用手接触或在剧毒物品场所饮水、进食、吸烟等。
操作结束后,要更换作业服。
4、危险品使用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等要按规定排放处理。
七、报废处理
1、盛装过危险品的包装容器,要严加管理,统一回收,造册登记,同专人负责并在公司保卫处人员监护下销毁。
2、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等化学危险品废品废弃物的报废,要先提出申请,经当地公安和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消防管理,杜绝或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职工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消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群防群治。
三、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全厂的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主要负责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管理、重点防火部位的确定、消防培训、组织扑救火灾、追查火灾事故责任、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对消防工作进行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消防组织
四、厂内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厂长为组长、厂有关领导和部门人员为成员,具体领导消防工作。
五、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消防管理的专门机构,设兼职消防员,具体管理全厂的消防工作。
六、各科室要协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查明火灾原因。
七、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消防工作。
八、各科室设义务消防小组,组长由厂主管安全的副厂长担任,具体负责厂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及消防管理
九、各科室要支持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十、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必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参与对所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审核,并参加竣工验收,同时报请市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进行防火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和启用。
十一、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装卸易燃、有毒有害化学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的,必须遵守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持证上岗,按操作规程操作,不得简化操作程序。
十二、机动车严禁驶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内,确需驶入的安装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十三、厂区内的消防栓、消防器材、消防标志、护栏等消防设施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管理。
车间区域内的消防器材及设施所在的车间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要经常进行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平时任何人不得动用消防器材及设施。
十四、消防器材的购置、维修、更新、由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厂内安排。
十五、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对厂区的重点防火部位进行一次确定,每月对厂区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各工段及确定的重点部位,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对隐患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有关工段必须按要求整改。
十六、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职工进行1-2次消防培训,提高职工的消防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十七、职工必须按照岗位要求穿戴劳保用品,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岗位,严禁穿戴化纤织物,铁钉鞋和佩带可产生火花的通迅工具。
十八、厂区内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化验、分析等岗位必须用的,要经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批准办证后,方可使用。
十九、生产区严禁无证动火、用火。
工作性动火,要按“三级动火”的有关规定审批。
设备、管道动火要采取分析、置换、隔离等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动火,动火时现场要配备灭火器并有人监护。
冬季取暖生炉、生产性用火、燃烧杂物等,必须到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理“临时动火证”,在指定地点动火,专人负责,并要有安全措施,确保动火安全。
二十、生产区内严禁吸烟、乱扔烟头和燃放鞭炮。
二十一、生产区内所有的防雷电、防静电设施,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保证接地良好。
二十二、易燃易爆岗位和存入危险品的电器要防爆。
二十三、加强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做好巡回检查工作,预防火灾发生。
二十四、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岗位和仓库,要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制度,措施并上墙。
职工要了解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紧急情况下能正确采取应急措施。
二十五、火灾事故的查处,由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要积极配合。
二十六、扑救火灾使用的灭火器材、损坏的设备以及火灾原因技术鉴定等费用,由起火单位按规定补偿。
第四章灭火救援
二十七、任何人发现火灾都有义务向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公安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部位、着火物品、火势情况、引导消防车到位有关单位必须为灭火救援提供便利。
严禁谎报火警。
二十八、发生火灾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及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扑救,必要时调动其他义务消防队支灭火。
其它科室和职工有义务支援灭火,服从火灾现场的统一指挥。
二十九、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调用各科室的消防器材及车辆,指挥切断电源,加强供水,保证灭火需要。
三十、扑救火灾要实行先救人后救火的原则,及时疏散人员,采取各项措施进行灭火。
三十一、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电器等管制,防止火灾蔓延和扩大。
第五章事故处理及违反消防管理的处罚
三十二、事故处罚
1、凡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火灾事故,根据经济损失和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和管理人员,按《责任事故赔偿制度》规定赔偿和处罚。
2、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进行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有关领导和管理人员,因违章指挥的失职造成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撤职、调离组织处理。
4、违反消防管理条例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除有关责任人包赔经济损失外,还要对所在单位给予100-2000元罚款;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对单位以经济损失5%以下的罚款,还要组予单位第一责任人1000-2000元的罚款,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不法分子纵火,发生破坏性火灾事故的,按刑事案件查处。
6、一年内连续发生同类火灾事故的,要从严从重处理责任人和有关单位。
二十三、违反消防管理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1、不按规定配置、管理、维护消防器材、设施,影响灭火性能的,在下达《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整改的,对第一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单位罚款500元。
2、作业或活动中有发生火灾危险的经指出仍不立即停止的,对当事人罚款100元。
3、禁烟区发现烟头罚款20元,吸烟罚款200元。
4、私自动用消火药味栓、消防器材和标志的,罚款100元,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5、丢失消防器材的,给予1-5倍罚款。
6、未经批准在厂区内点火、生火、动火、燃放鞭炮和用电热器具的,罚款200元;造成火灾事故的,按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7、破坏、盗窃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按刑事案件查处。
8、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经指出仍不改正,罚当事人50-100元,对单位处以200-500元罚款。
9、不服从火场指挥,影响灭火的罚款200元。
10、不按规定存放易爆化学危险品,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对当事人罚款200元。
第六章事故报告程序及要求
三十四、发生火灾事故,有关单位要立即向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三十五、一般火灾事故,所在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书面报告事故时间、地点、原因、损失、责任、处理意见、整改措施。
事故报告要由有关单位第一负责人签字,一式两份。
三十六、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有关单位要协助上级部门调查。
三十七、火灾事故的处罚由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合有关部门执行。
第七章奖励
三十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检举揭发违反消防管理的人或事的。
2、积极扑救火灾,拯救企业财产的职工生命,表现突出的。
3、对查明火灾原因提出重要建议的。
4、热受支持消防工作,全年未发生大小火灾事故,消防器材保持良好,工作成绩突出的。
第八章附则
三十九、本条例由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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