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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QG/TTX2-13.09--2017

1、总则

1.1、为了提高全公司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中毒、爆炸事故,并减少其对人体的危害和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包装、运输、废物处理等管理要点和方法等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涉及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危险性质,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引起燃烧、爆炸、导致人体中毒、灼伤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的危险化学品的部门。

2、通则及法规依据:

2.1、凡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2.2、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 617-2004)中的有关规定。

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2.3、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

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数据(闪点、熔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进入公司。

2.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7《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2.8《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2.9《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2.10《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2.11《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3、职责

3.1、安技环保部、保卫部负责对企业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环保特性进行评审工作;对储存、使用、运输和废弃物处置进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及保管人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实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监督管理剧毒化学品、废弃易燃品的处理和销毁;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理;组织参与调查重大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和环境污染事故。

3.2、采购部负责督促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负责联系或督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3.3、技术中心负责新产品开发、工艺设计过程中选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尽量选用危险性低和环境负面影响较小的危险化学品。

并注明危险化学品的所含物资、危害、预防措施等内容。

新产品替代时,应充分考虑其危险性和环境影响。

3.4、仓储物流部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安全管理和日常巡查。

3.5、各职能部门、各车间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的日常安全管理。

4、危化品分类

4.1、1类爆炸品:

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热、受压、撞击等),能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瞬时产生大量的气体和热量,使周围压力急骤上升,发生爆炸,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的物品,也包括无整体爆炸危险,但具有燃烧、抛射及较小爆炸危险的物品。

4.2、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并应符合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

4.2.1、临界温度低于50℃,或在50℃时,其蒸气压大于294kPa的压缩或液化气体;

4.2.2、温度在于21.1℃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275kPa,或在54.4℃时,气体的绝对压力大于715kPa的压缩气体;或在37.8℃时,雷德蒸气压力大于275kPa的液化气体或加太溶解的气体。

4.3、3类易燃液体:

本类化学品系指易燃的液体、液体混合物或含有固体物质的液体,但不包括由于其危险特性已列入其他类别的液体.其闭杯试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4.4、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易燃固体系指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易被外部火源点燃,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烟雾或有毒气体的固体,但不包括列入爆炸品的物品。

自燃物品系指自燃点低,在空气中易发生氧化反应,放出热量,而自行燃烧的物品。

遇湿易燃物品系指遇水或受潮时,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易燃气体和热量的物品。

有的不需明火,即能燃烧或爆炸。

4.5、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氧化剂系指处于高氧化态,具有强氧化性,易分解并放出氧和热量的物质。

包括含有过氧基的无机物,其本身不一定可燃,但能导致可燃的燃烧,与松软的粉末状可燃物能组成爆炸性混合物,对热、震动或摩擦较敏感。

有机过氧化物系指分子组成中含有过氧基的有机物,其本身易燃易爆,极易分解,对热、震动或摩擦极为敏感。

4.6、6类有毒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进入肌体后,累积达一定的量,能与体液和器官组织发生生物化学作用或生物物理学作用,扰乱或破坏肌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某些器官和系统暂时性或持久性的病理改变,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

固体LD50≤500mg/kg,液体LD50≤20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粉尘、烟雾及蒸气吸入半数致死量LC50≤10mg/L的固体或液体。

4.7、7类放射性物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放射生比活度大于7.4×104Bq/kg的物品。

4.8、8类腐蚀品:

本类化学品系指能灼伤人体组织并对金属等物品造成损坏的固体或液体。

与皮肤接触在4h内出现可见坏死现象,或温度在55℃时,对20号钢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年的固体或液体。

5、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5.1、安技环保部依据各车间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上报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清单汇总并建立《天拖公司在用化学品明细》,且每年更新一次。

各车间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清单》,且每年更新一次。

5.2、采购部依据企业《天拖公司在用化学品明细》及各使用单位提出的购买需求进行日常采购。

针对各车间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需采购未列入《天拖公司在用化学品明细》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先向安技环保部提出申请,由安技环保部审批并登记入《天拖公司在用化学品明细》,通过审批登记后的购买需求交由采购部采购。

5.3、各使用单位申请购买危化品时,严谨计算使用量,严格控制合理使用量,以最小使用量申请购买(如最小使用量小于采购最小包装量,按采购最小包装量购买)。

5.4、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从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中进行采购。

供应商需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由采购部交安技环保部备案存档。

5.5、采购部负责督促供应商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单位,必须查验与该物品相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5.6、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时,应当向安技环保部提出申请,安技环保部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准运证,依据购买凭证购买。

6、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6.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采购部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承运方运输,并在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安全责任。

6.2、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洒)漏。

6..4、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其进入厂区或库区。

7、储存和养护

7.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储存室或者专用储存箱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同时检查人要签字。

7.2、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安全储存的要求。

7.3、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库存放,存放地点、数量要适宜。

7.4、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并对剧毒化学品的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用时,必须立即通过安技环保部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7.5、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7.6、库管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数据及相关的应急程序。

7.7、库管员应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和安全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库房内外检查易燃物是否清理,货架牢固程度,堆放是否合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做好记录。

7.8、库房内应设有温度表,每天记录一次,上午下班前和下午下班前各检查一次。

7.9、根据物品的性质,采取密封,通风和库内吸潮相结合的温度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并保持库房内的温度≤30℃。

对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定期检查储存条件,在夏季(6月15日至9月15日)要注意降温,定时测温通风,每天上午11时以前运输、发放化学危险物品。

7.10、针对易燃液体,检查封口是否严密,有无挥发和渗漏,有无变色、变质和沉淀现象。

做好记录。

7.11、有效物品应在有效期间一个月前通知相关部门。

7.12、危险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对不再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和可能残留危险化学品的空容器,应由供货单位回收或委托有资质机构统一处理。

7.13、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泄漏、爆炸、火灾、中毒、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7.14、原料和成品的成分应经化验确认。

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7.15、危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住人。

8、出入库管理

8.1、入库物品必须附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进口商品必须附有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其它说明。

8.2、物品性状、理化常数应符合产品标准,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验。

8.3、库管员对物品外观、内外标志。

容器包装及衬垫进行感观后作出验收记录。

8.4、验收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8.5、验收内容包括:

数量、包装、危险标志、产品安全说明书等。

经核对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8.6、出库时按生产日期和批号顺序先进先出。

8.7、进入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域人员、机动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8.8、仓库管理人员应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告知提醒装卸人员。

8.9、在出入库过程中,库管员应严格监督执行相关规定,严禁摔、撞、击、拖、拉和倾倒物品。

8.10、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

9、装卸运输

9.1、运输危险物品方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

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9.2、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9.3、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

9.4、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9.5、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

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9.6、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9.7、温度较高时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9.8、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厂区主干道及车间门口停留。

9.9、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10、生产和使用

  10.1、企业及各车间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安全负责。

10.2、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部门和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和事故应急措施。

10.3、凡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10.4、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使用点的危化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

  

  10.5、使用有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方可进入作业场所作业。

10.6、危险品作业场所应配置保护装置和报警系统,并定期定人进行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完好。

10.7、凡发现化学危险物品丢失被盗,要及时向公司安技环保部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否则后果自负。

10.8、化学危险物品严禁任何部门以个人名义购买、储存、赠送、调拨,凡违规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10.9、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

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10.10、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10.11、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必须采用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10.12、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10.13、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10.14、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10.15、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11、安全技术与个人防护

  11.1、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有害物溢(逸)散。

  11.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11.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11.4、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11.5、严禁直接接触有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11.6、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11.7、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生产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12、报废处理

  12.1、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仓库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12.2、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12.3、包装容器必须在公司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12.4、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12.5、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12.6、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经安技环保部委托有资质机构进行处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处理。

13、考核

13.1、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事故发生,持之以恒,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企业有关奖惩规定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3.2、安技环保部每月对涉及危化品部门进行巡检,对违反本规定使用化学品的,使用责任人处罚200~500元,主管责任人处罚200~500元,并纳入企业安全责任制考核。

13.3、造成事故的,除按规定罚款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的,遵从法律,由政府机构处理。

14、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5、本制度由安技环保部、保卫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附件二《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书》

附件三《天拖公司在用化学品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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