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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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总36页)

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编号:

QGZD一ZY

 

职业病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汇编

 

青岛德盛利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促进企业的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术语\定义

 1、职业病:

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职业禁忌症:

是指企业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害的疾病,及个人特殊生理和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

是指在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因素、化学因素、生物因素等)。

职责

(一)、总经理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3、安全生产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4、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8、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的职责: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2.组织制定修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3.组织对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时解决。

4.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全技术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

及时采取措施,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三)、车间主任职责

1.将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措施贯彻到车间每个具体环节,严加管理生产过程中违章行为。

2.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领发个人防护用品。

3.督促本车间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配合安环部完成本单位的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5.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

(四)、班(组)长职责:

1.协助车间主任做好本岗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配合、组织本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学习。

3.督促本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对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工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对存在问题及时上报。

(五)、员工的职责

1.遵守职业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不违章、不违纪。

2.积极参加职业卫生培训,不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

3.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并提出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及时报告身边的职业安全卫生危险隐患,防范职业卫生事故。

5.积极参加职业健康体检,保障身体健康。

(六)、企管处职责

1.负责制定公司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贯彻执行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

3.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4.依法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职业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经常对职工的职业卫生情况进行检查,阻止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6.向本单位职工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七)、技术处职责

1.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改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2.对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在技术上负全面责任。

3.在组织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造方案、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国家职业病防治规程和标准。

改善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4.组织审定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和预防重大职业病事故的技术措施。

5.对生产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

(八)、生产处的职责

1、在编制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职业病防治计划。

在检查生产进度时,同时检查职业卫生防护情况。

2、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装置能力,防止职业病防护设施超负荷运行。

3、在组织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操作规程时,必须同时制定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负责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增强职业危害防护意识。

4、配合企管处完成本单位的有害因素的预防性监测和日常监测工作。

5、积极督促本车间人员按时完成公司组织的年度各项职业健康检查。

6、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职工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7、在考虑长远规划时,必须包括职业病防治规划,改善劳动条件。

(九)、办公室的职责

1、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应对新工人进行职业卫生教育,未经职业卫生教育或教育不合格者不许分配到单位。

3、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应做好职业性岗前体检工作,分配时应执行有关职业禁忌和女职工保护规定。

4、严格控制加班加点,注意劳逸结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禁忌员工的调动。

5、保证全体员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相关权益,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事部门和新进员工签订劳动告知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

3.公司员工在已订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事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告知补充合同。

4.存在职业病危害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栏,公布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标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等措施。

5.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的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定期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7.职业病的防护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职业危害申报应当准备的资料:

(1)本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发布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2.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第一项中的有关资料一并上交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本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要进行变更申报。

4.单位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产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5.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6.公司安全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为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危害基本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相关规定

1、公司(厂)最高管理者、分管职业卫生的领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2、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对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在岗员工,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技能再教育和考核。

4、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换岗员工以及长期停工后复岗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接触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临时员工,必须接受职业卫生知识培训。

6、培训方式为:

安全环保部组织,公司(厂)、车间、班组组织,委托培训机构组织。

(二)、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病危害基本知识;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三)、培训要求

1、各车间员工由车间主任带队,按指定时间准时到达培训地点。

2、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无故不参加培训者按旷工处理。

3、认真遵守课堂纪律,专心听讲并做好笔记,课堂上不得喧哗和做学习无关的事情

4、对所学知识,公司将对车间进行定期组织考试,考核

(四)、组织实施部门、经费保障

1、企管处主要负责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组织、实施,并建立职业卫生培训档案。

             

2、公司把职业卫生培训经费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修管理制度

为保证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配备及使用,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降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风险,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技术处职责

1、检查防护设施使用状况。

2、审查新采购防护设施的防护效果。

3、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设施名称、供应商信息、购置时间、安装地点、数量、使用状况、负责人、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

(二)、设备管理人员职责

负责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三)、工作场所或车间负责人

负责记录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的使用情况,并向企管处报告其运行不良情况。

(四)要求:

1、在从事焊工、冲床等岗位均应设置相应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配置有效齐全。

2、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时,应结合公司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状况,并充分考虑其防护效果,统一由技术部门审查

3、技术部门每年度检查一次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情况,查看使用、检查、维修记录。

 

六、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员工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规定,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能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有效预防职业病,制定本管理制度。

1、生产处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制定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规定,包括使用、保存、维护、更换周期等内容。

2、企管处负责制定个人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确定各工作岗位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的种类、型号、使用人员名单,个人防护用品的防护参数应符合要求。

3、质检处对采购部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验收,保证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质量合格。

4、企管处指导仓库部门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登记,做好个人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

5、企管处定期对工作场所劳动者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结果记录及存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

6、在车间作业时,员工应根据各车间劳动作业场所的不同需要,佩戴防尘口罩、手套、劳保鞋、耳塞、佩戴防护眼镜等。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提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能力,有效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以达到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要求

公司企管处负责委托具备资质的监测机构,在公司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对作业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监测,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检测、辨识和评估要求:

1、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确定职业危害检测点,并绘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分布示意图。

2、其余化学物质或粉尘,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3、噪声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4、对于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检测地点或岗位,应该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6、当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时,应重新开展辨识评估。

(三)措施与整改

企管处每年对职业病防治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场所及时整改。

(四)检(监)测结果的记录、报告和公示

1、每次检(监)测结果数据应及时分析、充分利用。

2、每次日常监测、检测与评价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地点为检(监)测点及人员较集中的公共场所,公示内容包括检(监)测地点、检(监)测日期、检(监)测项目、检(监)测结果、职业接触限值、评价等。

(五)检(监)测费用列入职业病防治经费开支。

 

八、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术语与定义

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

职业危害——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三同时”——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管理职责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向市、县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是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三同时”各项管理工作。

3、各生产车间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职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4、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获得职业病预防、保健、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四)、一般规定

1、对可能产生一般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危害设施“三同时”制度,建设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并报备案,防护设施由技术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局备案。

2、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3、各生产车间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4、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全体在职员工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

5、上报安监部门备案或审核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3)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4)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的审查意见;

(5)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7、严格管理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8、企业应要求施工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在控制施工噪音、扬尘及建筑垃圾等方面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确保企业职工的职业健康。

 

九、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鉴定与诊断、职业病人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

1、企管处及办公室

 

(1)办公室负责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企管处则应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

 

(2)负责职业病人的诊断与职业病鉴定工作的组织协调。

 (3)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工种和人数的核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制定。

(4)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确定员工的作业工种。

   (5)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二)、上岗前体检的管理

(1)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人员、转岗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人员和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临时工。

(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发现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三)、职业禁忌证的管理

(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

(二)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噪声和有机溶剂的作业;

(三)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四)、在岗期间体检的管理

1、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1)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

(2)虽不是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但由于作业场所未隔开,防护设施未到位,导致与直接接触员工同样的或几乎同样的接触的员工;

(3)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4)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如实告知员工;

(5)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妥善安置;

(6)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员工,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离岗时管理

1、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对象为:

准备退休、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

2、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离开公司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本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4、准备调离或脱离原从事的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岗位时,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六)、应急体检的管理

生产过程中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可能导致劳动者急性健康损害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及时组织进行应急健康检查。

(七)、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管理

1、公司承担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的费用。

2、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八)、职业健康检查的准备

必须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情况;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和接触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的浓度或强度资料;

3、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情况;

4、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及其他有关资料。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的基本内容包括

(1)、职业危害申报材料;

(2)、公司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的委托书;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

(4)、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记录;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的“评价报告书”;

(6)、对职业病(疑似)患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救治诊疗资料;

(7)、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证者处理和安置的记录;

(8)、在职业健康监护中提供从业人员体检结果告知的相关证明材料、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的相关资料;

(9)、其他相关资料。

(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含内容

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2、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4、职业病诊疗等健康资料。

 

十、职业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定。

(一)、按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分类

(1)一般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2)重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

(3)特大事故:

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二)、事故报告流程

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立即向企管处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报告。

(三)、事故报告内容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四)、其他要求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五)、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的紧急措施: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4)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6)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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