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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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1总则

1.0.1为规范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的审查工作,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规定,编制本要点。

1.0.2本要点适用于江苏省新建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的审查。

1.0.3本要点依据《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确定审查条文,主要包括:

(1)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控制的强制性条文;

(2)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控制、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评价项相关的非强制性条文(款);(3)部分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评价项不相关、但体现江苏绿色建筑政策特色的内容。

要点还提出了具体审查内容和要求。

1.0.4施工图绿色设计审查资料为:

民用建筑的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施工图设计阶段与绿色设计有关的各专业的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设备(器材)表、计算书等。

1.0.5施工图绿色设计审查工作由建筑、结构、暖通空调、给排水、电气专业分别承担,建筑专业综合协调。

1.0.6施工图绿色设计审查时,应单列“施工图绿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

施工图绿色设计专项审查意见除包括依本要点提出的审查意见外,尚应将依据国家和省节能设计标准所提的节能审查意见一并列入。

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中单列的“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取消。

1.0.7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全面准确理解并执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GJ32/J173-2014,不应因相关标准条文(款)未列入本审查要点而忽视其执行。

1.0.8施工图绿色设计审查,除执行本要点外,尚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的要求。

2建筑

序号

审查的标准条文(款)

审查内容和要求

1

5.2.4场地周边电磁辐射和场地土壤氡浓度的测定及防护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建筑)(以下简称“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明确场地周边是否有电磁辐射。

当工程位于地质断裂带等特殊地段时,应提供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或相关文件。

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时,应有相关防氡措施,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4.2.4,4.2.5,4.2.6的相应规定。

2

5.2.5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建筑绿色专篇中是否明确场地内无超标排放的污染源。

3

5.4.6场地热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停车场、人行道和广场应种植高大乔木提供遮阳。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说明停车场、人行道和广场种植高大乔木提供遮阳的要求。

4

5.4.7场地交通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场地内道路系统应便捷顺畅,满足消防、救护及减灾救灾等要求。

3机动车停车应满足节约用地的要求,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和立体停车的方式,地面停车比例不宜大于20%,平面布置宜相对集中,减少车辆通行对行人的影响,并在临近建筑主入口处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4场地内应结合绿化景观设计完善步行道系统,提供配套的休憩设施,并综合考虑遮阴、排水要求。

5人行通道应安全、舒适,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且与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

总平面图中道路及消防流线设计是否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停车位设置应符合规划配建要求(提供规划相关批文)。

建筑绿色专篇应说明绿化景观设计等的相关要求。

无障碍停车位及人行通道是否满足《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要求。

5

6.1.1建筑设计应根据周围环境和场地条件,综合考虑建筑物理环境因素,对建筑布局、朝向、形体和间距等进行优化设计,使建筑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采光和视野。

应提供相关规划批文。

6

6.2.7建筑新风进风口设置应避开污染源。

进风口设置应避开厨房排烟口、卫生间排气口以及燃气锅炉排气口等污染源。

排风口设置应避开人员活动区,排风口距行人活动地面高度应不小于2.5m。

进风口和排风口应分开设置,其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m,垂直距离不宜小于2m。

7

6.3.1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

建筑绿色专篇中有关节能设计的内容应满足江苏省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8

6.3.2在自然通风条件下,房间的屋顶和东西外墙隔热性能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的要求;或屋顶和东西外墙加权平均传热阻(或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不应低于国家及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建筑绿色专篇有关节能设计的内容中,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加权平均传热阻(或传热系数)及热惰性指标应满足江苏省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9

6.3.5楼面及内隔墙的保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暖、空调地下室地面或地上采暖空调房间的地下室顶板应设置保温层。

2架空楼板及外挑楼板应设置保温层。

3采暖与非采暖房间之间的楼板、隔墙应设置保温层。

建筑绿色专篇中有关节能设计的内容中楼面及内隔墙的保温设计应符合江苏省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10

6.3.6外窗、幕墙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凸窗的上下及侧向非透明墙体应做保温处理。

2外窗框或幕墙与外墙之间缝隙应用高效防火保温材料填充密封。

3金属窗框和幕墙型材应采取隔热断桥措施。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表达凸窗侧板、顶板、底板的保温措施,外门窗及透明幕墙应采用隔热型材,其热工性能应符合江苏省相关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外门窗洞口四周应有保温措施和构造做法。

11

6.3.7在室内温、湿度设计条件下,建筑围护结构内表面应有防结露措施。

建筑绿色专篇有关节能设计的内容中,屋顶和外墙冷桥等部位内表面温度或传热阻应满足江苏省相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12

6.4.1建筑遮阳设计应满足国家及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中遮阳系数的相关要求。

建筑绿色专篇有关节能设计的内容中,遮阳系数应满足相关江苏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

13

6.4.4公共建筑的玻璃幕墙宜采用外遮阳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4当未设置外遮阳设施时,东、西、南向玻璃幕墙应采用自身具有遮阳功能的玻璃。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表达公共建筑东、西、南向的玻璃幕墙的遮阳设计内容。

当未设置外遮阳时,应采用自身具有遮阳功能的玻璃。

14

6.5.1利用天然采光的民用建筑,房间的采光标准应符合《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要求。

各房间窗地比及采光系数应符合《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要求。

住宅户型平面图中应标注卧室、起居室、厨房等主要功能空间的窗地比及采光系数。

15

6.5.4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应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玻璃幕墙可见光反射比不应大于0.2。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明确幕墙玻璃可见光反射比,并满足本条的规定。

16

6.5.5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宜具有良好的户外视野,避免视线干扰,并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的水平视线间距不应小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的要求;套型内设有2个及以上卫生间时,应至少设1个明卫生间。

应提供相关规划批文。

住宅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现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的要求。

17

6.6.2外窗和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面积应满足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自然通风房间的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的30%。

210层以下建筑幕墙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朝向幕墙透明面积的10%,10层及以上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5%。

4居住建筑自然通风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8%。

5当玻璃幕墙开启面积不满足本条第2款规定时,应设通风换气装置。

居住建筑门窗表及门窗大样中应注明各类外窗可开启面积比。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注明各朝向外窗可开启面积比。

居住建筑平面图或户型大样图中应标明各房间外窗可开启面积与房间地板面积比例。

公共建筑的建筑绿色专篇有关节能设计的内容中应标注说明各朝向的外门窗可开启面积比、玻璃幕墙的可开启面积比或通风换气措施。

18

6.7.1学校、医院、旅馆、办公、商业建筑主要功能空间的室内允许噪声级及围护结构隔声性能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相关规定。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有主要功能空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外门窗的隔声性能指标及材料和构造要求,并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

19

6.7.2住宅建筑中的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6.7.2的规定。

表6.7.2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房间名称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昼间

夜间

卧室

≤45

≤37

起居室(厅)

≤45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注明卧室、起居室的噪声等级要求。

20

6.7.3住宅建筑中的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表6.7.3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分户墙、分户楼板

计权隔声量+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

>45

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的楼板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51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有主要功能空间的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要求。

21

6.7.4住宅建筑中的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4.7的规定。

表6.7.4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谱修正量(dB)

交通干线两侧卧室、起居室(厅)的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30

其他窗

计权隔声量+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

RW+Ctr

≥25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有外窗的空气声隔声性能指标要求。

22

6.7.6产生较大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管道等噪声源宜集中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3泵房、配电房等噪声源不应与住宅等对噪声较敏感的建筑贴邻。

4电梯机房及电梯井道不应与卧室紧邻,不宜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毗邻。

5对产生振动的设备基础应采取减振措施。

建筑平面布置是否符合本条要求。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有产生振动的设备基础的减振措施和构造做法。

23

6.7.8公共建筑中的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大型会议室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应进行声学设计,满足相应功能要求。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明确本条所要求的、需进行专项声学设计的房间。

24

6.7.9有声环境要求房间的楼板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6.7.9的规定。

表6.7.9住宅建筑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

构件名称

撞击声隔声单值评价量(dB)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

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Ln,w(实验室测量)

<75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明确住宅中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性能和相应的构造做法。

25

6.8.1建筑材料、装修材料中甲醛、苯、氨、氡等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要求。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按标准明确有关有害物质的控制指标要求。

26

6.8.2吸烟室、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用封闭隔墙隔开并设置排风系统,排风量指标不低于9m3/(h•㎡),并维持不少于5Pa压力的负压状态,排风应直接排到室外。

设计中若设有本条所述的房间时,与其他房间之间应有封闭隔墙和门。

27

6.8.3建筑设计应采取措施避免厨房、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其他空间或室外活动场所。

厨房应设计专用的排油烟井道。

暗卫生间应设置专用的排气道。

地下车库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物和公共活动场所,排风口离室外地坪高度应大于2.5m。

28

6.9.2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构性构件。

查看平面及立面图纸,是否存在大量的无功能的装饰性构件。

29

6.9.3装饰装修设计中,不应破坏结构主体,不宜改动机电设备终端的位置,不应影响建筑设备的效能,宜采用结构与设备装修分离的方式。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说明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时不应破坏结构主体的要求。

30

6.9.5住宅建筑的卫生间应采用同层排水系统。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说明住宅卫生间采用同层排水系统的情况。

31

7.5.1建筑材料不得采用国家、江苏省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宜选用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建筑设计中的各类材料选型应符合国家及江苏省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相关要求。

不应采用“目录”中限制和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及建筑材料和制品,应选用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和制品。

32

8.2.2扣除自行车库、汽车库面积后,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应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并符合下列规定:

1仅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提供生活热水,其日用热水量比例不低于50%。

2仅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提供空调冷、热量,其比例不低于设计状态的负荷20%。

3仅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提供电量,其总功率不应低于建筑物变压器总装机容量的0.2%。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明确建筑规模、类别,并说明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太阳能集热器、光伏板应有建筑平面布置。

(注:

此条文执行多专业有涉及,应注意相互协调配合)

33

9.6.1住宅的生活热水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

6层及6层以下的住宅,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超过6层的住宅,应至少为最高供水分区内的每户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且应用总层数不少于6层。

有热水供应需求的学校、医院、宾馆、体育馆等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

由地源热泵系统提供夏季和冬季生活热水时,可不再设置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说明住宅及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中,太阳热水系统应用情况。

34

9.6.3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和同步施工。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应符合《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规定的要求。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符合《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中的相关要求。

35

10.4.5单台电梯应具有集选控制、闲时停梯操作、灯光和风扇自动控制等节能控制措施。

多台电梯集中排列时,应具有按规定程序集中调度和控制的群控功能。

电梯选型及建筑绿色专篇中应说明电梯的节能要求。

36

10.4.6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在全线各段均空载时应暂停或低速运行。

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的选型及建筑绿色专篇中应说明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的节能要求。

37

11.2.2应以乡土植物开发利用为主,兼顾引种,丰富城市绿地系统树种多样性,本地植物种数不宜低于70%。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提出植物多样性、本土化的要求。

38

11.2.4种植设计应根据植物的生态习性进行配植,并符合下列规定:

1多种植物合理配植。

2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

绿化用地内绿化覆盖率应大于70%。

3居住建筑绿地每百平方米配植乔木数量不应少于3株。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提出植物种类、密度和配置的基本要求。

39

11.3.1室外活动场地设计宜设置遮阳、防风、避雨等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室外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率不应小于50%,透水铺装垫层应采用透水构造做法。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说明透水铺装的要求。

40

11.3.2室外停车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位置合理,方便出入,且有遮阳避雨措施。

2室外机动车停车场的设计可通过场地周边及场地内分区配植(乔木和灌木的混种)达到遮阴效果。

停车场遮阴率不应小于20%。

3室外机动车停车场宜选用保水、排水、透水材料,如生态植草砖等。

植草砖做透水地面时,镂空面积比不应低于40%。

检查非机动车车库位置。

设置室外停车场时,建筑绿色专篇中应说明设置遮阳避雨措施的要求。

机动车、停车场遮阴率不应小于20%,植草砖做透水地面时镂空面积比不应低于40%。

41

11.3.3景观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景观道路应根据场地设计中的功能,分别满足消防、救护和无障碍设计的要求。

2景观主干道路的乔木遮阴率应达到50%,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林荫率不小于60%。

3超过70%的道路路面的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低于0.4。

建筑绿色专篇中应提出景观道路的遮阴率及区内道路路面太阳辐射反射系数的要求。

3结构

序号

审查的标准条文(款)

审查内容和要求

1

5.2.4场地周边电磁辐射和场地土壤氡浓度的测定及防护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审查场地内地质断裂构造的情况。

当存在地质断裂构造时,应提供土壤氡浓度检测报告。

当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时,应有相关防氡措施,并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2013年版)4.2.4,4.2.5,4.2.6的相应规定。

2

7.1.2 结构设计应进行以下优化设计,并达到节材效果:

1结构抗震设计性能目标优化设计,优先选用规则的建筑形体。

2结构体系优化设计。

3结构材料(材料种类以及强度等级)比选优化设计。

4构件布置以及截面优化设计。

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结构)(以下简称“结构绿色专篇”)中应有结构设计优化说明、基础优化设计说明。

3

7.2.3 结构方案应遵循抗震概念设计基本原理,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结构方案;对于特别不规则结构,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确定抗震性能目标。

结构绿色专篇中应说明结构方案的规则性。

对于特别不规则结构,应说明采取的技术措施。

4

7.5.1 建筑材料不得采用国家、江苏省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宜选用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结构设计中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及江苏省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相关要求。

不应采用“目录”中限制和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及建筑材料和制品,应选用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和制品。

5

7.5.4 建筑材料的选用应保证结构性能安全和不污染环境,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可再循环和可再利用材料。

住宅建筑中,其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不应小于6%;公共建筑中,其质量占建筑材料总质量的比例不应小于10%。

结构绿色专篇中应列出可再循环和可再利用材料质量比例数据。

6

7.5.6 现浇混凝土应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建筑砂浆应全部采用预拌砂浆。

结构绿色专篇中应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提出要求。

7

7.5.2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结构绿色专篇中应列出400MPa级及以上高强钢筋使用比例数据和应用范围。

8

7.5.7 建筑结构主体宜合理采用高强建筑结构材料,并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混合结构中,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受力钢筋使用不低于400MPa级的高强钢筋用量不应低于受力钢筋总量的85%。

9

9.6.3太阳能热水供应系统应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和同步施工。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应符合《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规定的要求。

结构绿色专篇中应有该设施与主体的连接节点详图。

4暖通空调

序号

审查的标准条文(款)

审查内容和要求

1

5.2.5场地内不应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

施工图绿色设计专篇(暖通空调)(以下简称“暖通绿色专篇”)中应明确厨房、锅炉房的废气处理措施及排放标准。

设计图纸上应有相应的处理设施。

2

5.3.3利用地下水、地表水资源时,应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许可,并对地下水系和形态进行调查评估,不得对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利用地下水、地表水时,应对水体进行评估。

对地下水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确保全部回灌到同一水层,且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应对地表水体资源和水体环境进行评价,应取得当地水务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意,当取水口和排水口设于航运通道时,其位置应取得航运主管部门批准。

3

6.7.6产生较大噪声和振动的设备机房、管道等噪声源宜集中布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2当产生噪声的管道与有安静要求的房间紧邻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设计说明与设计图纸中对设备机房、管道等的减振消声措施应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第10.1.2、10.1.3、10.2.3条的规定。

4

6.8.2吸烟室、复印室、打印室、垃圾间、清洁间等产生异味或污染物的房间应与其他房间用封闭隔墙隔开并设置排风系统,排风量指标不低于9m3/(h·m2),并维持不少于5Pa压力的负压状态,排风应直接排到室外。

暖通绿色专篇中应明确设置负压排风的房间及排风量计算指标,并设置排风系统,且应直接排出室外。

5

7.5.1建筑材料不得采用国家、江苏省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宜选用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及制品。

暖通设计中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及江苏省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相关要求。

不应采用“目录”中限制和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及建筑材料和制品,应选用国家和江苏省现行推广的建筑材料和制品。

6

8.1.1应根据建筑所在地的能源资源条件及建筑负荷需求,因地制宜地利用可再生能源,高效利用能源资源。

暖通绿色专篇和设计说明中应明确能源利用方案的结果,包括建筑冷热源形式、规模,并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的规定。

7

8.1.3供暖空调系统的能源供应、输配系统以及末端设备均应能根据室外气候环境、室内使用条件等因素的变化进行调节控制。

设计文件应提供各环节的运行控制策略。

暖通绿色专篇中应明确空调、供暖房间温度自动控制调节措施。

供暖空调系统冷热源与输配设备数量与规格组合应能适应全年不同负荷条件下高效运行的需要。

采用集中冷热源的系统,应提供系统运行控制策略。

8

8.1.4建筑室内温湿度、风速、噪声及新风量标准应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以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要求。

暖通绿色专篇中应明确建筑室内温湿度、风速、新风量、噪声标准,并符合《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32/J96的规定。

9

8.2.2扣除自行车库、汽车库面积后,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应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并符合下列规定:

1仅采用太阳能光热系统提供生活热水,其日用热水量比例不低于50%。

2仅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提供空调冷、热量,其比例不低于设计状态的负荷20%。

3仅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提供电量,其总功率不应低于建筑物变压器总装机容量的0.2%。

暖通绿色专篇中应明确建筑规模、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

如采用地源热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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