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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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

一、供配电系统

1.1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9.36A条:

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的明沟排水,应设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

第4.9.36B条3款:

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该条条文解释:

排水泵不间断的动力供应可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根据上述规范条文:

(1)住宅一层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的动力供应。

(2)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动力。

答:

从规范规定的设置场所来看,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制定。

住户下沉式庭院与下沉式广场是不同的概念,该排水泵是在各家独立设置,为各家住户服务,其用电费用应由各家缴纳,因此住户下沉式庭院中的排水泵不应按照此条执行;如果在满足当地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缴费规定的前提下,可参照本条规范优化设计。

地下自行车库入口的排水泵负荷等级,应结合所在地上建筑或地下建筑负荷等级进行确定。

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用户的建筑,该排水泵的供电自然符合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的规定;如是三级负荷用户的建筑,仅为该排水泵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已无必要。

1.2某多层厂房屋面设有排烟风机,其双电源控制箱设在一层,屋面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这样设计是否符合规范?

答: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5条,该排烟风机“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但是对于“最末一级配电箱”设在何处、离消防用电设备多远规范并未给出规定。

但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2条与GB50016-2006第11.1.5条规定相同,从其条文解释来看,认为在消防用电设备机房内的配电箱才属于“最末一级配电箱”。

根据国标图集04DX002第13页所注,最末一级配电箱是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控制箱。

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和供电线路的安全保障是基本要求,也是制定上述条文的原因所在。

也就是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尽可能的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附近再做切换,尽量缩短由双电源切换箱至设备的单回路配电线路才是符合规范要求的。

这点对于可以上人、配电设备易于安装的屋面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对于无法上人的屋面(如厂房、仓库的金属屋面),配电设备不易安装且维护困难,此时可将双电源切换装置设在紧邻屋面的下一层,屋面消防风机旁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

因此,题目中所述做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审查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1.3一类高层建筑的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现有一类高层酒店式公寓,其太阳能热水循环泵是否属于生活水泵,是否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答:

规范对于生活泵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供应人们日常饮用、洗涤用水的加压供水水泵,给排水专业均将其归为生活水泵类。

酒店式公寓太阳能热水一般供应住户洗澡、洗涤用水,其循环泵是用来维持集热器和贮水箱之间的水循环,并非直接向用户用水点加压供水,可不属于生活水泵范畴。

太阳能热水循环泵的负荷等级,应按照《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2008)第5.3.1条: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电气设备负荷等级的确定应与建筑物的类别相协调”执行。

1.4某工程工程,一层功能为汽车销售展示厅,二、三层功能为开敞展示空间,该工程是属于商业建筑还是展览建筑?

答:

《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第3.4.1条对商业建筑的定义为“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2.0.1条对商业建筑的定义为“为人们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提供空间场所的建筑类型之统称。

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成”。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第2.0.2条对展览建筑的定义为“进行展览活动的建筑物”。

根据上述规范定义,商业建筑内陈列的是商品、有商品交易活动发生;展览建筑内陈列的是展品,无交易活动发生。

本题所问工程,内有商业交易活动发生、有商品的展示、及其它展品的展示,其最终的建筑定性应以建筑专业的定性为准。

1.5地下燃气锅炉房是否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是,则危险区域如何划分?

答: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第15.2.2条:

“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2.2.1条“三、2区: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气体混合物的环境……“;第2.2.2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其中“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的设备附近……”。

根据上述规范条文,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燃气调压间应划为2区。

1.6汽车4S店是否属于火灾危险场所?

答:

4S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核心的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其平面一般由展厅、维修车间、维修接待部分、配件间、管理办公部分组成,使用功能涵盖了商业、展示、汽车维修、办公等多种功能。

对于火灾危险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解释为:

“是指那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殊场所,如仓库、油罐区、草原等”。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条9款和3.0.4条2款也有提及,但是未给出明确定义和解释(关于防雷规范所说的“火灾危险场所”如何界定,请见本次解答的防雷接地部分)。

对于4S店的防火设计和审查,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的规定执行;其中(GB50067-97)第9.0.6条规定:

“修车库内的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的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4S店维修车间应属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设计应按GB50057-2010进行建筑物防雷分类,采取相应防雷措施。

此外,修车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4.1.4条的规定。

1.7一般普通化工厂厂区内建筑物的防火设计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答:

题目中所讲普通化工厂是否为石油化工企业,这应在审查图纸时必须首先明确。

石油化工企业是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两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在规范的第一章已有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0.3条对于石油化工企业的建筑防火设计要求:

“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8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目前没有规范规定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只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2009年版)第2.3.1条第12款有明确规定。

为确保非消防一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是否应要求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

答:

确实没有规范规定非消防一级负荷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只有《技术措施》有这个要求。

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供配电系统,应结合具体工程和规范进行分析、审查。

不能简单的要求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自动切换装置,也不应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作为审查依据。

1.9设有2部电梯共用电梯前室的情况下,在此情形是否可把两台电梯均当做消防电梯并合用一组供电电源处理?

答:

建筑物内的电梯是否为消防电梯应由建筑专业确定。

消防电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4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3条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不应和非消防电梯合用干线。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这是设计供配电系统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设计和审图人员必须明确;在设计和审图时,应以上述两本防火规范的规定为准。

但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11条明显与上述两本防火规范的规定不一致(这是规范制定的问题),执行该条文时应注意,只有同时满足“12~18层普通住宅、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这三个条件时,才允许消防和非消防电梯合用配电干线。

1.10到底能不能跨防火分区配电。

答:

对于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第9.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8.1.3条都规定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8条规定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支线、分支干线、干线的概念,规范里没有规定和解释,但是一般认为由配电箱到用电设备的线路属于支线,末级配电箱的上级线路算作干线或分支干线;虽然规范GB50303-2002第3.1.7条条文解释和图1解释的是接地线路的概念,但是可以用来参考理解上述配电线路的概念。

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是和规范要求的消防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或所在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相对应的。

由于变电所、总配电间、分配电间不可能在每个防火分区设置,分支干线、干线穿越防火分区是难免的。

这里有个问题应特别说明:

有些工程(比如地下车库)双电源进线,经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内电源进线总箱,放射式向防火分区内的最末一级配电箱供电,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有双电源切换装置,但是仅向一台消防用电设备供电;有人认为由总配电箱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之间的配电线路属于支线,理由是末端只有一台用电设备,如此理解就过于牵强了;对于该消防用电设备来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再做切换,已经满足供电电源和供电线路安全保障的基本要求,因此这种做法是可行的,不应算作支线跨越防火分区。

非消防配电线路规范没有规定不准跨越防火分区。

1.11一个地上五层、地下一层的120000㎡的建筑,变电所设在地下室,中央空调、消防风机等大量用电设备设在屋面;因为屋面用电负荷集中,距离地下室变电所较远,是否要求在屋面增设变电所。

答:

选择变电所位置,《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1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4.2.1条都有规定,同时也要求应根据条文规定,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变电所位置。

可见,确定变电所位置不是以某一条款为依据,而是要结合建筑环境、负荷分布、供电路径、设备运输等条件综合考虑,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的要求。

对于题目中所述情况,审查时可以不审,也可以作为优化意见提出,但是最终位置的确定,应由设计人员决定。

1.12关于消防辅助用电设备(如屋顶的消防稳压泵)的末端切换问题,争议很大,不少设计院的做法是电源自切箱后,再设一级配电箱(控制箱)。

答:

消防稳压泵、消防电梯集水坑内的排水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在国标图集04DX002第13页明确指出:

“最末一级配电箱指负荷附近的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控制箱”。

但是稳压泵采用箱泵一体化设备的,水泵的配电、控制均在一体化设备内,切换装置无法设于其中,此时应将双电源切换装置尽量靠近箱泵一体化设备设置。

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由于有特殊控制要求,一般会自配控制箱,且由于数量多、布置分散、容量小,这些设备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9.9条,在设备所在防火分区设置双电源切换装置,并按第2款要求配电至设备。

1.13审图人员参照JGJ16-2008第4.2.1条8款和GB50054-2011第4.1.2条提出审图意见:

配电柜设于地下泵房内,不当,泵房环境不能满足柜安全运行的外部条件。

设计时,配电柜是否一定要和水泵分场所设置,且应设置在地面上?

答:

根据题目来看,此配电柜应是水泵配电柜。

由《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3.8.16条“泵房内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宜小于1.5m”的要求来看,给水泵房内可以设置水泵配电柜。

污水泵房是否能设置水泵配电柜,未见到相关规范要求。

对于水泵房,给排水专业相关规范均规定了排水和通风的要求;配电柜布置只要满足安装、操作、检修、运输的要求,可以设在地下水泵房内。

1.14GB50016-2006第11.1.5条关于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规定是否适用于三级负荷?

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1.1条3款规定了“除本条第1、2款外的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的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第4款规定了“消防电源的负荷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对于三级负荷供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未作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3.2.11条规定“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可见定为三级负荷的消防用电设备,单电源、单回路供电也是允许的,自然也就没有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的要求。

另外,关于本题可见《2009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问题技术问答》供配电部分第1题解答,和《2012年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供配电部分第20题解答。

 

二、低压配电系统

2.1GB50054-2011对进线保护断路器只要有短路、过载保护,将原文中的接地故障保护删除。

而GB50055-2011中电机保护中又将接地故障保护做为强条出现,难以理解。

答:

GB50054-2011并未删除接地故障保护,只是将此部分内容整合到第5部分:

电气装置的电击防护。

2.2一个三极开关能否保护三个单相出线回路?

答:

不能。

见JGJ16-2008第10.7.7条。

2.3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动作或报警的电流不应大于300mA(GB50054-2011的第6.4.3条),还是宜为500mA(JGJ16-2008的第13.12.6条)?

答:

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确定请见2.4题解答。

2.4GB50054-2011第6.4.3:

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而装设的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

条文解释:

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电器,动作电流不宜大于300mA。

问题一:

条文解释多了个火灾危险场所的前提,但条文没有。

按条文看选500mA就违反规范。

(条文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问题二:

此条中的出现火灾危险场所又具体指什么。

(与GB50057中的是否是一回事?

答:

规范GB50054-2011条文解释已经对第6.4.3条的制定依据、使用条件给出了明确解释,这应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执行该条文。

条文解释中已经明确说明:

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0mA的要求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第64技术委员会(IECTC64)最近的技术文件(IEC60364-4-42:

2010版)所作的规定;IEC标准规定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宜大于300mA;对于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作电流值。

由条文解释可以看出,300mA是针对火灾危险场所而定,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

IEC标准IEC60364-3中“火灾危险场所”的代码为BE2,其“特性”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可燃性材料,包括粉尘”的场所,“应用和举例”中列举了“车库、木制品商店、造纸厂”等场所。

此外,参照GB50058-92第4.1.1条和4.1.2条规定,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这两个条文所列举的火灾危险物质时,也可定为“火灾危险场所”。

2.5GB50054-2011第6.4.3条规定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条文解释中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请问办公楼、住宅楼、商业建筑可否按一般场所考虑。

答:

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确定、火灾危险场所的划定请见2.4题解答。

办公楼、住宅楼当按一般场所考虑,商业建筑应根据其“生产、加工或储存”的材料确定是否属于火灾危险场所。

2.6根据国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6.4.3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的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其后条文解释,此条应针对于火灾危险场所内。

一般的住宅、办公及商业空间等,应不属于火灾危险的场所,按其低于最小引起电弧火灾能量的500mA选择,以尽量减少RCD的误动作,是否可以?

答:

GB50054-2011将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的电气火灾的危险而装设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从500mA改为300mA的原因是国际电工委员会最近的技术文件规定最小引起电弧火灾能量为300mA。

故在设计中如无特殊情况,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而不必死抠条文说明。

这是因为“火灾危险场所”界定困难,电气火灾的发生有多种因素,和一定的偶然性;有些场所虽不是火灾危险场所,但发生接地故障的线路附近有可燃物,故障电流超过300mA依然有可能引发电气火灾。

如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为只报警不跳闸,则报警电流更应从严确定为300mA。

2.7关于消防潜污泵(消防电梯的潜污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于切断电源的问题争议很大,采取只动作用于报警,不切断电源的做法是否可行?

答:

应按GB13955-2005第4.6条末段规定执行,作用于切断电源。

保障人身安全特别是消防扑救时消防队员的生命安全比减小财产损失更重要。

2.8PC级的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前是否一定要设置开关电器?

答:

考虑到PC级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零位可靠性的问题,建议设置隔离电器或具有隔离功能的断路器。

施工图审查可作为建议提出。

2.9沿电气竖井明敷的竖向电缆桥架内有消防设备配电电缆,且消防设备配电电缆均为阻燃或耐火型,请问该电缆桥架是否一定要采用全封闭桥架且外涂防火涂料?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当消防设备配电线路采用阻燃或耐火型电缆,且敷设在电缆井、电缆沟内时可不采取防火措施。

个人认为这里的“电缆井”及“电缆沟”是指埋于地下的构筑物,电气竖井明敷的竖向电缆桥架不能看作是“电缆井”或“电缆沟”,请问理解是否正确?

答:

根据GB50016-2006第11.1.6条2款和GB50045-95(2005年版)第9.1.4.2条规定,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时,敷设在电缆井内可不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电气竖井应属于电缆井,将“电缆井”及“电缆沟”仅理解为埋于地下的构筑物,不完全正确。

2.10钢带增强聚乙烯螺旋波纹管(PE管)是否可用于敷设电力电缆,是否满足非火灾蔓延要求?

答:

用于室外电力电缆埋地敷设的保护管。

2.11GB50054-2011第3.2.10条:

“在配电线路中固定敷设的铜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截面积不应小于10㎜2”。

如何理解“固定敷设”?

答:

对照同一规范GB50054-2011表3.2.2可知,本条所指的“固定敷设”即“裸导体敷设在绝缘子上”的敷设方式。

2.12电缆载流量应以哪本规范或设计手册为准?

答:

《建筑物电气装置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第523节布线系统载流量》(GB/T16895.15-2002idtIEC60364-5-523:

1999)、《建筑电气常用数据》(04DX101-1)和《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中电线、电缆载流量表中数据均可采用。

2.13冲浪浴缸、智能马桶等产品在施工时都是在浴缸下、马桶旁设插座连接,是否可行?

答:

应符合JGJ16-2008第12.9.2条关于安全防护的要求。

2.14TT系统间接接触防护采用RCD时,能满足GB50054-2011第5.2.15条。

建筑物消防电源总箱取消RCD是否妥当?

有的设计院用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取代RCD,是否可行?

答:

对于TT系统,GB50054-2011第3.1.13条规定:

当仅用一台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保护电气装置时,应将保护电器布置在电气装置的电源进线端。

从安全角度考虑,当建筑物电力系统的接地型式为TT系统时,间接接触防护的自动切断电源防护措施满足GB50054-2011第5.2节对TT系统的要求,建筑物消防电源总箱的RCD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剩余电流火灾监控系统是不能满足间接接触防护要求的。

此题不是一两句话可解答的,若有兴趣,请仔细研究王厚余《低压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检验》(第三版)中有关内容,可以做到不解自明。

2.15有人依据GB13955-2005对屋面排烟风机、消防稳压泵配电回路设置30mA瞬动RCD保护,是否合理?

答:

安装在屋顶的排烟风机、消防稳压泵等一般都具备做等电位联结的条件,又不属手持设备,特别是不上人的屋顶可不设RCD。

可采取设置隔离设施或设警示牌等措施。

此问题在2012年疑难问题解答短路电流及开关选择部分第一题已有解答。

2.16关于电线、电缆阻燃级别的选用,国家及江苏省规范均无要求,在审图时如何执行?

答:

审图应以现行有效的规范作为依据;既然国家和江苏省对电线、电缆阻燃级别的选用均无规范要求,审图时可以不做这方面的审查。

对设计者提供如下建议供参考:

电线电缆的阻燃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由于有机材料的阻燃概念是相对的,数量较少时呈阻燃特性而数量较多时有可能呈不阻燃特性。

因此,电线电缆成束敷设时,应采用阻燃型电线电缆。

确定阻燃等级时,需按《工业与民用配电设计手册》第九章附录2核算电线电缆的非金属材料体积总量,并按表9-3确定阻燃等级。

 

三、照明

3.1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是否不论工程大小,均应分回路设置?

答: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其中疏散照明中又包括了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中的备用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根据JGJ16-200813.9.12条的第4款,应不论工程大小,均应分回路设置。

3.2GB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这本规范是否适用于一般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计?

仅6.2.7条(要求系统应有自检功能等)一般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就无法实现。

答:

该规范主要是针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的定义、分类、防护等级、实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的一个制造规范。

目前相关防火设计规范中尚未要求所有应急照明系统均按此规范执行,因此,可作为过渡期并存的一种状态来处理。

当按JGJ16-2008的要求来设计火灾应急照明时,所构成的应急照明系统是无法满足GB17945-2010对系统的规定的,但在工程有实际需求、投资条件也许可的情况下建议采用满足GB17945-2010规范规定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3.3多层公共建筑仅设总配电箱(仅有应急照明无其他消防)的低压总配电小间,是否要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答:

JGJ16-2008有关“应设置备用照明的场所”的条文有:

第10.3.2条2款2)项正常照明因故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

第13.8.1条1款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

第13.8.2条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l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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