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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探讨

张学勇  2010-06-28

摘 要: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有利于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政策建议

  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现状

  

  

(一)私募股权投资现状

  

  1984年我国引入了风险投资机制,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的互联网兴起带动了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股浪潮,但受限于创业板没有成功推出,导致风险投资发展受阻。

2004年推出的中小企业板,特别是2009年推出的创业板,为国内风险投资成功推出创造了条件。

另外,从2005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启了中国股票市场全流通时代,为市场化并购创造了条件,也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造了条件。

我国政府适时推出各种支持政策,包括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增加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为成立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私募股权投资主体、私募股权投资主体的管理人和私募股权投资主体的投资人三个方面。

  

  1.私募股权投资主体的税收政策。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主体主要有两类组织形式,一类是投资公司制,另一类是合伙制。

作为公司制的投资主体,其获得的投资股息和红利收益免税,利息、股权转让所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而合伙制投资主体收益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2.私募股权投资主体管理人的税收政策。

作为投资主体中的管理人,也可以是公司制或合伙制两类,其收益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管理费、服务费等收入,另一个是按比例分成的投资收益。

对于管理费、服务费等收入,公司制管理人须缴纳5%的营业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合伙制管理人须缴纳5%的营业税和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分成的投资收益中的股息和红利部分,公司制管理人免税,合伙制管理人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利息和股权转让所得,公司制管理人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合伙制管理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

  

  3私募股权投资主体的投资人的税收政策。

无论是公司制还是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主体,其投资人(私募股权投资主体)都可能会有三种:

公司制投资人、合伙制投资人和个人投资者。

  

  如果投资的是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主体,对于股息和红利收入,公司制投资人免税,合伙制投资人分别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投资人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入所得税;对于利息和股权转让所得,公司制投资人缴纳25%企业所得税,合伙制投资人分别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投资人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投资的是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股息和红利收入,公司制投资人免税,合伙制投资人由合伙人分别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人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利息和股权转让所得,公司制投资人缴纳25%所得税,合伙制投资人由合伙人分别按照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而个人投资人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二、对当前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的评析

  

  

(一)对公司制投资主体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导致公司制投资主体与合伙制投资主体的税负不公

  

  作为公司制投资主体,在取得利息和股权转让所得的时候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虽然其法人股东所获分红无须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则只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出现重复征税问题,并造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制主体与合伙制主体税负的不公平。

  

  

(二)合伙制投资人的所得税税率过高

  

  目前实行的对合伙制基金个人合伙人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照5%~3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要远高于绝大部分国家的税率(如美国按照15%税率缴纳),没有考虑私募股权投资收入的风险特征。

私募股权投资具有高风险、投资收入波动大的特征,不同于个体工商户的劳动收入,也不同于一般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现有税率并没有考虑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风险特征,对资本流入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缺乏激励。

  

  (三)法人合伙人亏损不能抵补

  

  当一个法人合伙人同时投资多家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应纳税额是按照所有盈利的投资来计算的,并不能在其中抵扣掉对某些投资基金的投资亏损。

这增加了法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损害了他们参与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积极性。

  

  三、改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降低私募股权投资的有效税率,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发展

  

  降低税率是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有效手段。

在二战之后,美国资本利得税率很长时间都保持在25%左右,从1968年开始不断攀升,到1976年达到最高点(39.9%).随后开始不断下降,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一度下降到20%左右,不过到90年代又上升到28%左右。

从1997年开始,美国的资本利得税率逐步走低,2003年,对于个人来说,长期投资的资本利得(超过1年的投资)税率降到15%。

从美国1969~1991年的一个风险投资发展周期看,其风险投资额与资本利得税率之间的关系,充分表明了降低税率是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有效手段。

  

  对比中国情况来看,当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税负水平(公司制面临双重征税,合伙制自然人、合伙人适用5%~35%的税率)远高于包括美国在内的其他国家税负水平,在国际上缺乏竞争力,也不利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应当考虑制定专门适用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税收政策,重在降低私募股权投资的有效税率。

  

  

(二)减少征税环节,避免双重征税

  

  建议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主体的自然人投资者分配的股利免征企业所得税,直接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主体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使得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负担在公司制和合伙制主体之间保持平衡。

  

  (三)适时推出资本利得税,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

  

  美国现行税法规定,对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的资产的资本利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对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的资产的资本利得则征收资本利得税,适用10%和15%个人所得税税率的纳税人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为0%,适用其他个人所得税税率(25%、28%、33%、35%)的纳税人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税率应为15%。

这样的跨税种安排会鼓励投资人的长期投资行为。

  

  当前我国对于长、短期投资实行统一的税率,没有发挥出税收对资本投资方向的调节作用。

对于长期资本投资收益应按照资本利得税征收,适时推出税率较低的资本利得税,刺激个人储蓄和社会富余资金通过私募股权投资流向科技企业或中小企业,推动我国经济增长和科技水平提高,并促进就业。

  

  (四)允许法人合伙人按照其投资所得净收益缴纳所得税

  

  私募股权投资是高风险投资,往往依赖于投资组合中少数高收益项目来保证整个基金的收益率,对于法人合伙人而言,可以通过投资多家基金来分散风险。

但是,按照我国目前的规定,一个纳税人的不同的私募股权投资收益与亏损不能统一核算,在部分投资组合发生亏损的时候,应纳税所得不能相互抵补,增加了法人合伙人的税收负担。

从私募股权投资的高风险特征考虑,应该取消不能相互抵补的规定,允许法人合伙人按照其投资所得净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使得法人合伙人税负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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