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7946502 上传时间:2023-08-05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54.7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6页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docx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2

 

津商银发〔2015〕102号

关于印发《芜湖津盛农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现将《芜湖津盛农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芜湖津盛农商银行2015年5月19日印发

芜湖津盛农商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芜湖津盛农商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防范结算风险,保障存款人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芜湖津盛农商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预留印鉴是指存款人在开户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后预留的凭以办理结算业务的签章样本,是开户银行受理结算业务的审核依据。

本实施细则所称结算账户是指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以及临时存款账户。

本实施细则所称存款人是指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统称驻华机构)。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户银行是指接受存款人申请,为其开立结算账户的我行辖属机构。

开户银行应为总行及监管部门批准可办理对公结算业务的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存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的管理,包括印鉴的预留、变更、挂失、注销以及印鉴卡片的管理。

第二章预留印鉴的基本规定

第四条存款人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应同时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预留印鉴应按人行规定的材质雕刻印章,不允许使用极易伪造和变形的“原子章”预留印鉴。

第五条预留印鉴由存款人在开户银行预留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以上个人统称有权签字人)的签章(签名或盖章,下同)组成。

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存款人名称可以依法使用规范化简称,但必须与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使用规范化简称的,开户银行须在与存款人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时予以明确。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由该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

(二)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由“个体户XXX”印章加本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或盖章组成,“个体户XXX”印章中的姓名应与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者姓名一致。

(三)因注册验资开立的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所记载的出资人签章;因增资验资开立的结算账户,预留印鉴为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所记载的出资人签章。

如遇多个出资人,应预留全体出资人签章或全体出资人共同委托的出资人的签章。

(四)存款人的预留印鉴可以包括多个被授权签字人的签章,并可与开户银行约定不同签章(单个或组合)被授权的业务权限,但每张印鉴卡片均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五)存款人的预留印鉴可以加注编号,以区别下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和其所属单位。

第六条驻华机构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预留印鉴可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其签章所用文字及内容可由各驻华机构自行确定。

第七条印鉴卡(附件1)的内容

印鉴卡正面包括:

印鉴卡编号、账户名称、账号、账户性质、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签章式样、启用日期、注销日期、骑缝章。

印鉴卡背面包括:

存款人启用新印鉴通知、原签章式样、存款人确认声明等。

第八条印鉴卡的所有记载事项必须清晰,其中:

签章式样、账户名称、账号、启用日期为不可更改要素,其他要素在预留时需要更改的,必须由银行经办人员在更改处签章,经营运行长或会计主管审核并签章确认。

印鉴卡须注明印鉴的启用日期,启用日期不得早于账户生效日期。

第九条存款人申请办理印鉴预留、变更、挂失、注销等业务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

授权书(附件2)应明确记载被授权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经办事项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变更,原预留印鉴有权签字人未变更的,存款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应出具授权书,声明原有权签字人权利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开户银行办理存款人印鉴预留、变更、挂失、注销等业务时,应审查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并按规定对公民身份信息进行联网核查。

第十二条开户银行审核印鉴卡后,返还存款人留存联时,必须当面核实来人身份是否为存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核实无误的,将存款人留存联交给来人签收,严禁他人代领。

并在重要物品登记薄上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印鉴的预留及核验

第十三条印鉴应在印鉴卡上预留,印鉴卡是开户银行审核存款人提交业务凭证上印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存款人印鉴应预留在同一张印鉴卡上。

同一张印鉴卡无法容纳存款人全部印鉴的,存款人可将印鉴预留在多张印鉴卡上,且每张印鉴卡背面单位公章栏均应加盖存款人公章(“个体户XXX”印章视同存款人公章,下同)。

开户银行应将该套印鉴卡视为一份印鉴。

第十五条存款人预留印鉴原则上一式三份,应在各联次之间加盖骑缝章。

一份交客户留存,一份与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一份装入印鉴卡卡册,由专人保管。

第十六条存款人预留印鉴,应向开户银行出具:

(一)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证件;

(二)相关开户资料;

(三)印鉴中有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有权签字人中含有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存款人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

第十七条存款人预留印鉴时应遵循柜台办理原则,对于重要客户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到柜台办理印鉴预留手续的可采取非柜台预留方式,但应遵循内控优先、审慎审批的原则。

(一)非柜台预留印鉴,应由存款人提出领用申请,领用申请书应详细说明预留印鉴的数量和预留印鉴的组成式样,并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公章。

(二)领用空白印鉴卡,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件原件。

授权书应明确记载被授权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经办事项等相关内容,同时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签章和单位公章。

(三)开户银行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收回领用的空白印鉴卡,过期应做作废处理。

开户银行应双人审核以下信息:

(1)收回的预留印鉴签章的数量和式样与领用空白印鉴卡申请书上记载的数量和式样是否一致,签章正确、清晰。

(2)交回的印鉴卡编号是否是当初领用的编号,并于手工销号登记薄和重要物品交接登记薄核对。

(3)交回人员是否是当初领用空白印鉴卡的经办人员。

(4)印鉴卡背面单位公章是否与开户申请书上的单位公章一致;印鉴卡上记载的其他要素是否真实、有效。

(5)审核无误后在印鉴卡各联上加盖经办、复核人员签章。

第十八条存款人授权签字人办理限定类型及/或限定金额的业务,并要求开户银行代其审核的,存款人应在授权委托书和印鉴卡上注明该有权签字人及相应签章被授权办理的限定类型及/或限定金额的业务。

第十九条存款人由于资金监管等特殊需求,在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预留印鉴签章之外增加特殊签章的,应出具有关协议或证明文件,与银行签订委托协议,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方可预留。

第二十条开户银行应双人审核存款人预留的印鉴卡要素,所载签章是否正确、清晰;印鉴卡背面单位公章是否与开户申请书上的单位公章一致;印鉴卡是否为本行发放;各联印鉴卡片上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审核无误后在印鉴卡各联上加盖经办、复核人员签章。

第二十一条开户银行受理结算业务核验印鉴时,核验人员应认真审核所有结算凭证上的签章,逐笔折角核对核对无误的,应由核验人员在业务凭证上加盖人名章确认。

第四章印鉴变更及挂失

第二十二条存款人需要变更预留印鉴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

(一)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有权签字人签章时,应出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附件3);

2、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出具存款人已变更的账户资料;更换其他有权签字人的,应由存款人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声明原有权签字人权利终止,权利由新被授权人接替;

3、加盖新印鉴的全套印鉴卡以及原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

4、有权签字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二)存款人变更预留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出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附件3);

2、涉及名称变更的,出具存款人已变更的账户资料;

3、加盖新印鉴的全套印鉴卡以及原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

5、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变更预留印鉴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存款人应将新印鉴加盖在印鉴卡正面、原印鉴加盖在背面,并加盖存款人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因长期使用导致变形的印鉴,应要求存款人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存款人需要变更预留印鉴时,无法在新印鉴卡背面加盖原预留公章、财务专用章或其他预留印章时,按照下述条款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一)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公章签章时,无法在新印鉴卡背面加盖原预留公章的应出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附件3);

2、原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

3、申明原印章作废的公告;

4、司法部门证明:

因遗失、被抢、被盗等原因,无法持有原印章的,向备案或原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后所得回执,即报案回执单和公安机关的准刻印章通知单;

5、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其他注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一)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财务专用章签章时,无法在新印鉴卡背面加盖原预留财务专用章的应出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附件3);

2、原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

3、申明原印章作废的公告;

4、无法加盖原财务专用章签章的说明,承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5、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其他注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三)存款人申请变更预留法人印或有权签字人签章时,存款人无法加盖原法人印或有权签字人签章的应出具:

1、《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附件3);

2、原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

3、申明原印章作废的公告;

4、无法加盖原财务专用章签章的说明,承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

5、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其他注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6、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开户银行应双人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变更预留印鉴申请及相关资料,审核同意后方可启用新印鉴。

变更后的新印鉴启用日期为受理日次日或与存款人约定的其后日期,原印鉴注销日期为新印鉴启用日期。

开户银行在受理印鉴变更业务时,应同时收回原印鉴卡片(存款人留存联),营业机构留存的全套印鉴卡片上应注明注销日期。

柜面核印联和存款人留存联的印鉴卡片与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销户承诺书一并作销户记账凭证附件,上缴事后监督中心。

账户资料中留存的印鉴卡在注明注销日期后仍在账户资料中保管。

第二十六条新印鉴启用日期前存款人签发的业务凭证,应加盖原印鉴,加盖新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

新印鉴启用当日及以后日期,存款人签发的业务凭证应加盖新印鉴,加盖原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

第二十七条其他签字或个人名章的组合授权权限预留在多张印鉴卡片上的,组合授权权限变更时,存款人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的授权书,声明原授权权限撤销,变更为新授权权限;新授权权限启用日期为受理日的次日或与客户约定的其后日期。

未发生变更的其它联次,可不对原印鉴卡进行更换。

第二十八条存款人印鉴签章遗失,未刻制新印鉴时,可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

存款人遗失印鉴且已刻制新印鉴的,挂失印鉴应出具:

(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

(附件3)

(二)开户许可证(基本存款账户专用)、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其他注册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

(三)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四)在办理挂失手续后第11个自然日办理印鉴变更手续,挂失印鉴的变更手续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开户银行办理印鉴挂失手续时,应双人审核存款人提交的挂失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审核同意后在印鉴卡批注“已挂失”字样和挂失日期;同时督促存款人及时补刻印章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挂失手续一经办理不可解挂,开户银行经办人员在受理印鉴挂失时,应提醒存款人慎重选择挂失方式。

印鉴挂失生效后,自银行受理挂失的当天起,存款人签发的加盖印鉴的业务凭证无效,不可办理对外支付。

挂失的期限,在办理挂失手续后10天内有效,待办理挂失手续后第11个自然日方可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存款人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挂失时,无法提供原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公函,承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五章印鉴卡管理

第三十二条空白印鉴卡应作为重要空白凭证,依据《芜湖津盛农村合作银行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2010年版)》(芜津农银〔2010〕26号)进行管理。

印鉴卡规格、样式由总行统一规定印制,统一编制10位号码,其中:

前4位为机构号0205,后6位为顺序号。

第三十三条预留印鉴保管和移交。

(一)印鉴卡使用时应放在保管人的视线或监控录像范围内。

(二)印鉴卡保管人在营业时间内临时离开岗位,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营业终了,要将印鉴卡装箱上锁随现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险柜保管。

印鉴卡保管人不得将自己保管的印鉴卡出借他人使用。

(三)印鉴卡保管人轮班、短期离岗和调离,要按规定做好有关交接工作。

办理交接时需登记《交接登记簿》,并注明印鉴卡个数;接收人要认真清点印鉴卡片数相符后方可办理接收手续;一级支行的印鉴卡册原则上由营运副行长或会计主管保管,二级支行的印鉴卡册由会计主管或二级支行行长保管,若遇其他特殊情况,应按规定办理印鉴卡的交接手续,但必须做到“管用分离”,一律不允许将印鉴卡册移交给综合柜员保管。

柜员若使用印鉴卡核验印鉴时,需在保管人的视线范围内使用,同时应在监控录像范围内。

第三十四条因印鉴卡变形、残损无法正常核印或因其他原因以旧换新时,开户银行应及时通知存款人办理全套印鉴卡更换手续。

存款人重新加盖的签章与原预留印鉴一致的,存款人应交回留存的原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依据原预留印鉴式样更换全套印鉴卡。

无法提供原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附件5),承诺承担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开户银行应对印鉴卡更换前后签章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确认,并在全套旧印鉴卡上注明注销日期(注销日期为次日),批注“卡片毁损”字样,同时在新印鉴卡上填写启用日期,启用日期为受理日次日。

被注销的原印鉴卡片一联仍在账户资料中保管,其余两联随当日传票上缴事后监督中心。

存款人提交的新印鉴卡签章与原预留印鉴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印鉴变更手续。

第三十五条清理长期不动户时,应将长期不动户的印鉴卡从印鉴卡册中抽出,在印鉴卡上批注“长期不动户”字样和清理日期。

长期不动户印鉴卡应放入账户资料中保管。

第三十六条存款人销户时,应同时办理预留印鉴注销手续。

(一)预留印鉴注销时应收回全套印鉴卡,注明注销日期(应为销户受理日的当日),营业机构核印联和存款人留存联的印鉴卡片与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销户承诺书一并作销户记帐凭证附件,上缴事后监督中心。

(二)存款人无法提供原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时,开户银行应要求其出具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第六章风险控制要点与检查监督

第三十七条开户银行受理存款人印鉴预留、变更、挂失、注销以及转入长期不动户等业务时,应及时在对账系统中更新,防止因内部信息不同步引发的操作风险。

第三十八条非核印人员及保管人不得接触印鉴卡,严禁将印鉴卡随意出借他人。

因检查等原因需调阅印鉴卡时,按会计档案调阅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严格印鉴卡交接手续。

开户银行开户时,受理存款人提交的预留印鉴后,一律不得再由存款人或他人中途经手,也不得违规调阅、复印、使用。

返还存款人印鉴卡(存款人留存联)时,应与存款人办理签收手续,并提示存款人核对相关签章。

第四十条启用前作废的印鉴卡,应逐联在“预留银行签章式样”栏中加盖“作废”戳记,作切角(右下角裁切1/5以上),并将作废卡片作为当日传票附件装订保管。

在《重要空白凭证手工销号登记簿》上登记“作废”字样及作废日期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作废印鉴卡须一式三联全部缴回作废,如有缺失,客户责任的,应由客户出具说明,网点责任的,由网点出具说明。

第四十一条 开户银行应对印鉴卡册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如卡封条等),印鉴卡(册)保管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保管空白印鉴卡片,因特殊原因需要的,可根据业务实际需要适量领用空白印鉴卡,每日营业终了后复核人员应根据当日发生情况核对库存账实是否一致。

第四十二条 开户银行应对印鉴卡册建立在用卡片清单,印鉴卡片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及时登记。

第四十三条上述条款中涉及到相关证明文件、身份证件等复印件的留存,必须加盖与原件核对相符章、经办人员、复核人员的签章以及单位存款人的公章。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本实施细则或相关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引发案件的,按照《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芜湖津盛农商银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实施。

 

附件1:

存款账户印鉴卡片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芜湖津盛农商银行支行:

因我单位业务发展需要,现将在你行开立的账户,户名:

账号:

现委托我单位,身份证号码:

前来办理事宜,若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我单位承担,与贵行无关,望贵行给予办理为感!

 

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

芜湖津盛农商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变更申请书

账户名称

 

开户帐号

 

账户性质

基本( ) 专用( ) 一般( ) 临时( )

变更预留印章种类

公章( ) 个人名章( ) 个人签字( )

变更原因

更换( ) 遗失( ) 被盗( )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 责 人

姓  名

 

原预留个人印章或签 字 人

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被委托经办人

姓  名

 

原预留个人印章或签 字 人

姓  名

 

证件种类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证件号码

 

本存款人申请变更上述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启用新的预留印鉴并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

 

 

 

开户申请人(公章)

 

 

 

 

 

 

 

年  月  日 

旧预留印鉴式样(整套)

 

新预留印鉴式样(整套)

 

 

 

 

 

 

 

 

 

 

 

 

附件4:

印鉴挂失申请书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预留印鉴挂失申请书

芜湖津盛农商银行支行:

兹有我单位在你行开立的账户,户名:

,账号:

,由于原因我单位签章不慎遗失,现申请挂失预留印鉴,我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附件5:

印鉴卡遗失说明

印鉴卡遗失说明

芜湖津盛农商银行支行:

兹有我单位在你行开立的账户,户名:

,账号:

,由于我单位留存的该账户印鉴卡不慎遗失,现请求,我单位将承担由此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

 

单位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