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诚达和园智能化施工工程合同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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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诚达和园智能化施工工程合同样本
甲方:
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
为进一步明确责任,保障甲乙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甲乙双方自愿以及完全清楚、理解本合同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深圳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以及甲乙双方原已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本补充合同。
1.定义
1.1.甲方:
深圳市瑞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2.乙方:
1.3.管理单位: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1.4.监理单位:
深圳市恒浩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5.本工程:
勤诚达和园一期A区项目智能化工程
1.6.本合同:
勤诚达和园一期A区项目智能化工程施工合同
1.7.合同价款:
指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甲方用以支付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8.图纸:
由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设计的勤诚达和园一期A地块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图(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9.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0.通知、同意、批准、证书和决定:
除另有规定之外,合同文件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证书或决定均应是以书面形式体现的,任何这种书面形式均不应以任何理由扣留或延误。
2.合同文件内容及解释次序
2.1.构成合同的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次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甲方乙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本工程合同
3.招、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合同条件约谈记录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和(或)样板
7.工程量清单;
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2.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2.1.本工程施工及验收依据的规范和国家标准:
1)国家、地方及行业规范、标准。
2.2.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甲方向乙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监理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认可后执行。
2.2.3.双方各自购买自己所需的标准、规范。
2.3.图纸
2.3.1.甲方于开工前向乙方提供图纸肆套(含向甲方提供竣工图所用图纸叁套)。
并要求乙方在施工现场随时保留一整套图纸,以供甲方、监理有关人员查阅。
2.3.2.如甲方提供的图纸、资料不完整的,乙方应于开工之前向甲方提交补充图纸及资料所需的时间表,列明在不影响进度的条件下,甲方在整个工期内应向乙方提供补充的图纸及资料的种类及最后期限。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亦须以书面形式及早向甲方进行提示。
2.3.3.乙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乙方承担。
2.3.4.乙方负责设计或完善的,以上图纸条款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2.3.5.乙方保证只将图纸用于本次招投标及本合同履行,乙方不得将图纸的任何部分泄漏给其它无关的第三方。
3.工程内容和承包范围
3.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勤诚达和园一期A区项目智能化工程
工程地点:
深圳市宝安22区
3.2.承包范围:
勤诚达和园一期A区项目智能化工程,具体包括工程内容如下
3.2.1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3.2.2保安巡更系统;
3.2.3门禁及社区一卡通管理系统;
3.2.4停车场管理系统;
3.2.5背景音乐系统;
3.2.6机房及UPS电源;
3.2.7弱电防雷系统;
3.2.8信息发布系统;
3.2.9家居可视对讲系统;
3.2.10家居安全防范系统;
3.2.11家居多媒体布线箱供货及安装;
3.2.12包括小区室外布线,不包括埋地线管敷设及手井;
3.2.13电梯监控系统电缆敷设;
3.2.14燃气泄漏报警信号线供货及安装;
3.2.15乙方依据智能化施工图包人工、包材料、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通过验收。
4.合同价款、支付与结算
4.1.合同价款为:
¥(小写)
人民币(大写)
4.2.工程承包方式及计价依据:
4.2.1.合同价款是由乙方按照甲方招标文件、承包范围、本合同条款、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等,根据经甲方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并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原则确定。
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情况以外,经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不得调整,并且适用于此后工程的变更。
4.2.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对本工程的全部招标图纸、施工标准、技术说明、招标文件、合同条件、本工程所在周围环境、交通等情况均已详细研究并充分理解,甲乙双方协商确认的投标报价的单价已按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的承包范围、质量标准、工期等要求充分考虑了人工、材料、机械、包装运输、施工技术、施工措施、管理、利润、税金等各项因素并计算了全部费用,保证投标单价准确无误,如有错漏,概由乙方负责。
4.2.3.按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收及其他费用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向税收等部门缴纳。
4.3.合同价款的调整
4.3.1.合同价款为总价包干,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或汇率的变动而有所调整;
4.3.2.报价时投标单位应踏勘现场,结合施工图纸及招标要求计算出实际工程量报价,清单项目根据自己报价情况在报价中增减,结算时工程量和综合单价不做任何调整(除签证变更外),如果报价漏项,将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的综合单价中,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现场情况,包括详细的实际情况和运输条件、建筑施工场地等。
4.3.3.工程量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
4.3.4.乙方应按甲方发出的指示进行施工(不论所涉及的范围是否为本工程范围),乙方不得以未确定价款为由而拒绝进行施工,若乙方认为该部分工作并不属于本工程范围,则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在48小时内将工程变更涉及的费用(需详细列明工程量及单价)报送给甲方和监理,工程量按设计变更通知单内容计算,如无法从图纸中计算工程量的,则由甲方及监理对工程量进行确认。
单价则按本合同单价或类似单价计取。
详细调整原则按附件《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处理。
4.3.5.工程造价调整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将作为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项目内容修改的计价依据。
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及投标报价的下浮率,均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单价参考工程量清单报价中项目或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
若清单报价中无可参考的项目,按2003年版的《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2003年版的《深圳市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按深圳市有关规定和深建价【2010】53号文及其有关费率标准,结合施工时的《深圳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均信息价及投标报价的下浮率进行计价。
详细调整原则按附件《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处理。
4.4.工程款支付
4.4.1.本工程预付款:
无。
4.4.2.工程进度款按形象进度节点支付
1)合同范围内工程施工完毕,支付合同价款的70%。
2)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个日历天内完成结算,且乙方应于结算完成前将全部竣工资料移交至甲方;工程结算完成后,甲方付款至工程结算款的95%;工程结算款的5%作为保修金,甲方在两年保修期满后支付给乙方。
4)各种对乙方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5)每次支付工程款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与支付款项等额的正规工程所在地工程发票。
5.双方的人员、设备
5.1.甲方
5.1.1.甲方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女士,签证变更、付款审批需得到甲方法定代表授权的代表批准,甲方的所有文件经甲方工地总代表签署并加盖甲方公章后方有效。
5.1.2.甲方委托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监理驻工地总代表为先生/女士,监理行使职权范围按国家监理法规进行工程监理,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及合同、信息管理,但付款、投资审批、签证变更、停工令等还需甲方审核方可生效。
5.2.乙方
5.2.1.乙方必须按本合同组织施工,乙方项目部以下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对人员安排、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进行变更,必须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并经同意方可执行,否则,乙方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支付违约金500元,其中如项目经理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同时,如实际到位的乙方项目经理不能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应在48小时内调换合适人选并经甲方批准。
5.2.2.本工程乙方驻工地项目经理为,其它管理人员名单见附件(包括社保缴纳凭证)。
5.2.3.乙方项目经理即为乙方驻工地总代表,代表乙方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由乙方项目经理签字加盖乙方公章后递交甲方。
5.2.4.如甲方有要求,则乙方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安装负责人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小时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在获得甲方批准后方可缺席,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元/人次。
5.2.5.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监理和甲方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和年审证等证件。
5.2.6.以下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的人员,经甲方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项目,否则每人次乙方支付违约金500元;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甲方批准的合格的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任何人员。
1)对施工进度及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
2)专业水平达不到岗位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
3)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4)违反甲方、总包单位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5)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
6)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等。
6.甲方责任
6.1.施工准备
6.1.1.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手续,乙方协助办理并支付按政府及法规规定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6.1.2.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乙方应进一步探明。
6.1.3.将水准点、座标控制点提交乙方,并于现场交验;水准点、座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乙方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担。
6.1.4.组织有甲方、乙方、设计单位、质监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各承包单位参加的图纸会审。
6.2.施工期间
6.2.1.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办理竣工结算等。
6.2.2.根据销售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
6.2.3.如乙方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可勒令乙方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甲方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6.2.4.乙方在施工当中,如出现重大的质量问题或进度无法满足甲方的要求时,在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十天内,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按本合同对乙方进行违约金索赔,如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该项违约金经甲方、监理签字即可生效。
7.乙方责任
7.1.乙方负责办妥政府规定的、应该由乙方办理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全部手续,并使甲方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责任。
7.2.执行本合同中乙方的有关权利和责任,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和工期完成本工程的施工。
7.3.乙方应于开工前向监理和甲方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经监理和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
7.4.本工程为整体项目发展中的一环,在各方面均须与其他工程有所配合和协调。
乙方须清楚明了此项,并保证会在甲方的指示下全面与有关单位配合和协调。
7.5.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
7.6.不能滥用或破坏甲方提供的设施。
7.7.除甲方书面批准外,乙方不得允许工人在工地上住宿。
7.8.遵守有关法律和规定,接受甲方、监理和总承包的指令,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7.9.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甲方、设计院、监理确认后使用。
7.10.从管理单位指定的水电接驳点接驳施工用水用电,自行安装计量装置按实计量,由乙方向管理单位直接交纳,乙方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程施工对红线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及市政设施造成破坏,以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7.11.每月25日前向甲方、监理和管理单位书面报送《下月施工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月报》,下月施工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
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甲方有权不予支付本期进度款或顺延支付时间。
7.12.每周例会前一天向甲方、监理和管理单位报送周报,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工作的情况说明(包括拟采取措施、最终完成时间)。
7.13.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甲方销售需要,积极配合样板房及室外环境等销售展示区域的施工。
7.14.按合同约定内容,为甲、乙双方分包的工程提供配合和管理,参加相关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期负责。
如超政府相关部门规定时间施工,造成周边居民投诉,则每有效投诉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
7.15.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管理单位,严格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按照环境检查审核要求,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费用由乙方承担。
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政府部门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7.16.已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如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负责修复。
7.17.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另加20%的管理费)从乙方当期工程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7.18.凡乙方未能完成合同文件规定的内容,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7.19.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场清。
7.20.临时路口、临时场地及城建档案资料等保证金或押金由甲方负责缴纳,乙方未及时提供合法发票或提交合格的资料或交还占用的场地造成有关保证金或押金未能全部或部分退回的,由于乙方原因扣除的保证金或押金由乙方负责,甲方有权从支付乙方的任何工程款项中扣回。
7.2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工程移交一年内,由于乙方责任出现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均会给本工程的社会形象造成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万元违约金。
7.22.乙方须与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
7.23.对甲方支付的工程款,乙方须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劳动报酬;
7.24.应管理单位要求,乙方在开工前应与管理单位签订配合协议。
7.25.乙方必须保证具备承担本工程所必要的资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责任及经济损失,乙方承担包工期、包材料、包质量、包验收、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税金等所需的一切费用等。
8.工期
8.1.开工、竣工
开工时间:
2011年月日(以甲方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时间:
2011年月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180天
本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经甲方、监理公司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之日,已充分考虑下雨、台风、停水、停电、节假日等因素影响。
8.2.进度计划:
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8.2.1.乙方应于接到甲方中标通知后的3日内向甲方、监理、管理单位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甲方、监理、管理单位在乙方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予以书面形式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8.2.2.乙方的施工进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8.2.3.与相关承包商配合的时间要求:
以甲方的现场通知为准。
8.2.4.如乙方未能如期完成8.2.2、8.2.3中规定的内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5000元;如阶段工期拖延,但总工期未拖延,则除因影响甲方销售安排以外的已扣除的阶段工期违约金可返还。
8.2.5.乙方必须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8.3.开工及延期开工
8.3.1.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
甲方同意延期的方可延期,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5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8.3.2.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
8.4.暂停施工
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不承担乙方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但工期可以相应顺延。
8.5.工期延误
8.5.1.因以下原因在施工关键线路(按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监理确认的施工网络图中关键线路)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2)条款中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5.2.乙方在8.5.1款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甲方同意顺延工期。
8.6.工程竣工
乙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项每天5000元及由此引起的所有补偿、赔偿或诉讼费用。
9.质量与检验
9.1.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标准为:
合格,且需满足甲方的设计及使用要求,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现行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工程经一次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的,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之一执行。
1)甲方同意降级接收的,乙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
2)甲方不同意接收的,由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
3)因此造成的甲方其它损失由乙方负责。
9.2.检查和返工
9.2.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及监理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9.2.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监理、管理单位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9.2.3.乙方在每道工序施工前必须充分了解施工节点周边的情况,以免破坏已隐蔽的其他工程;否则,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3.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监理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监理、管理单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监理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9.3.2.甲方、监理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监理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或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监理、管理单位应承认验收记录。
9.3.3.经甲方、监理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监理、管理单位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监理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3.4.对于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甲方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每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并且甲方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3.5.关键工序主要包括:
/.
9.3.6.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隐蔽之前,向监理、甲方提交隐蔽工程大样详图,如有管线则需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结构上标注。
9.3.7.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确认,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乙方做施工样板,样板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可按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
9.4.当甲方、监理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如该隐蔽工程在关键线路上并影响总工期则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0.现场管理
10.1.安全施工与检查
10.1.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非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2.乙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乙方不得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0.2.安全防护
10.2.1.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监理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
10.2.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完成政府有关部门的报批手续,并提前14天书面通知监理,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监理认可后实施,该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3.事故处理
10.3.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监理,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0.3.2.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或参照争议解决条款。
10.4.文明施工
10.4.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和管理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10.4.2.如甲方有要求,乙方现场办公室应配置齐全、完好的办公设备,包括复印机、电脑(可上网)、打印机、传真机等等。
10.4.3.乙方全体现场施工人员应统一服装,全部施工人员应佩带工作牌。
10.4.4.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妥善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工程建设中每个楼层的多余材料、建筑垃圾必须通过井架或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