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承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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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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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
国际工程承包是一种综合性的国际经济合作方式,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也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式。
之所以将这种方式作为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是因为国际承包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包含有大量的技术转让内容,特别是项目建设的后期,承包人要培训业主的技术人员,提供所需的技术知识(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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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成交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不是采取单一合同方式,而是采取另一种合同方式,这种合同是由一些有关文件组成的,通常称为合同文件(contractdocuments)。
合同文件包括:
招标通知书、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投标书、中标通知书和协议书等。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权责条款
合同中应该规定,发包人须将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及时通知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是发包人的代理人,在监理工程师中选定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监督工程施工和处理履约中出现的问题。
2.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
合同一般规定,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将全部合同、合同的任何部分、合同的任何利益和权益转让给第三者。
经发包人或其代理人同意,承包人方可把部分工程分包给他人,但原承包人仍对全部工程负责。
3.承包人一般义务条款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该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部设计和施工,并无偿提供为施工所必备的劳务、材料、机器设备及管理知识。
4.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障碍条款
工程承包合同,一般来说履行合同时间较长,在履行合同中,可能会由于特殊自然条件和人为原因给工程的施工带来困难,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才能排除,例如,增加施工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这样就要增加承包费用或推迟工程进度。
以上问题须经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的代表确认,发包人才能偿付额外增加的费用或同意工程延期。
5.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
合同中规定竣工时间和标准,工程完成后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验收无误后发给竣工证明,标志着工程项目已全部竣工。
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工程变更、自然条件变化、人为障碍使工程延误,承包人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以延长工程的竣工期限。
6.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条款
承包人或分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专利和专有技术,并承担被第三方控告合同范围内专利权为非法、以及专利权被第三方侵犯时的责任;承包人提供的专有技术,双方应订立保密条款。
7.维修条款
合同中的维修条款是说明维修期限和维修费用的负担问题。
维修期限一般是从竣工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一般土木工程维修期为十二个月。
在维修期内,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工程缺陷进行维修、返工或弥补等。
如果工程的缺陷是由于承包人的疏忽造成,由承包人负担由此而引起的费用。
如果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由发包人负担费用。
8.工程变更条款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改变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按变更后的工程项目要求进行施工。
因工程变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在合同的总价中予以调整,工期也要相应改变。
9.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一般规定在合同条件的"特殊条件"之中,主要包括:
(1)预付款: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承包人一部分预付款,预付款金额一般是合同总价的5-15%以便承包人购置机械设备和采购材料等。
(2)临时结算:
发包人每月向承包人支付一次,发包人每月支付的金额应扣除承包人的保留金,保留金通常是每月支付金额的5-10%左右,但保留金的累计金额达到合同总价款的5%时,就不再扣留,承包人交付的保留金应在工程竣工和维修期满后全部退还给承包人。
(3)支付期限:
一般规定,在监理工程师签发给结算单之日起十五至三十天以内,发包人要向承包人付清费用。
(4)迟付加息:
如果发包人不按规定付款,应按工程项目所在国中央银行放款利率加息。
后结算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发包人付清全部价款。
10.违约惩罚条款
合同项下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的行为,针对各方违约的情况,分别订立违约惩罚条款。
(1)对承包人违约的惩罚:
承包人凡是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而转让和分包承包工程;承包人凡是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开工;承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标准准备材料;承包人不听从监理工程师的正当警告;承包人忽视工程质量等,均属承包人的违约行为。
对此,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惩罚措施。
(2)对发包人违约的惩罚。
凡是以下情况即构成发包人违约:
未向承包人按时支付费用;干扰、阻碍或拒绝向承包人签发付款证明;无正当理由中途决定停工,故意制造事端,挑剔和责难承包人等等。
对于发包人的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发包人须赔偿承包人因准备开工或施工中所有费用的支出和机器设备折旧费用,运输费用等。
除上述合同条款外,还要订立仲裁条款,特殊风险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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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Tender,Invitationtoinvitetender)是一方(招标人)欲出售、购买商品,或欲建设工程项目按一定程序征求应征人,不经磋商而进行交易的一种方法。
应征人按招标人的要求提出具体方案并寄交招标人称为投标(tosubmittender或submissionoftender)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大致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1)项目招标委员会的组成 招标委员会应由国家主管部门组织,聘请工程、商务、外汇、法律等各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解决项目招标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具体指导招标工作。
(2)招标公告 在进行招标前,应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招标公告。
它包括招标通知和招标广告两个部分。
招标通知是指分别送给与项目有关的与所在国建立了外交和商务关系的各国有关部门的书面通知。
招标广告是指在国内外有影响的报刊上所刊登的招标广告。
通知和广告的内容应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概况、工程范围、索取招标文件的日期、地址及截止日期、招标条件、价格以及有关事项的咨询单位等。
(3)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对愿意承担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进行的财务状况、技术能力、资信等方面的预先审查。
目的是选择确有承包能力的投标人。
(4)制定标底 招标委员会刊登招标广告后,即应准备合同价格,通过项目概算,确定合同的价格水平,亦称为"标底",是招标委员会掌握的底牌,是绝对保密的。
2.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委员会通知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或刊登广告知悉投标人索取或购买招标文件,邀请其前来投标的招标环节。
3.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委员会在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将截止日期前收到的全部投标文件,在所有投标人或其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当场拆封投标文件,并公开宣读各投标人的投标条件,以使全体投标人了解各家的标价,这种程序即为开标。
4.评标与决标 开标以后即转入评标阶段。
招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的标价,及其它条件一一汇集列表,选取其中报价最低的四、五份投标文件,进行审查、鉴别、比较,直至决定中标单位,这一阶段,是在秘密条件下进行的。
决标是根据评标报告及其推荐意见为依据,由招标委员会决定中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环节,对未中标的人一般可不通知,或只简单通知××承包人中标即可。
5.签订合同 中标人在接到正式的"中标通知书"后,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工程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先由一方起草,并在该草稿基础上进行磋商,达成一致谅解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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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保函的受益人开具的书面保证文件,是有条件承担经济责任的契约性文件,若申请人未按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给受益人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则银行承担向受益人进行经济赔偿的责任。
在国际工程承包中,当事人一方为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失。
往往要求对方通过银行提供经济担保。
因为银行保函属于银行信用,一般来说比企业的商业信用来得可靠。
银行保函既有承包商通过银行开具的,也有业主通过银行出具的。
因为国际招投标中,业主一方往往有主动地位,所以多由承包商通过银行开具保函。
(一)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一般在招标文件中有具体规定,承包商可以申请银行规定的格式出具保函;若招标文件没有具体规定。
承包商可通过银行按照国际惯例或征得业主的同意出具保函。
保函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担保人、被担保人(承包商)、受益人(业主或有关方面);
(2)担保的最高限额和使用货币;
(3)有效期限;
(4)担保的责任,这是保函的核心内容;应充分、完全,最大化地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
以便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获得经济赔偿;
(5)索赔条件。
即一方违约时,另-方进行赔偿的凭证;
(6)保函的失效,一般情况下,超过有效期,即认为保函已自动失效;
(7)合同及担保书的修订,适用法律等。
(二)银行保函的种类
2.1投标保函(BidBond/Guarantee)
投标人在提交标书时,应通过银行向业主开具一份经济担保书,即投标保函。
它表明投标人有信用和诚意履行投标义务。
其担保责任为: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投递的标书,有效期内不得撤回;
(2)投标人中标后,必须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去签订合同;
(3)在签约时,提供一份履约保函。
若投标人不能履行以上责任,则业主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标价的3%~5%)作为损害赔偿。
投标保函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
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函到期,业主要通知承包商延长保函有效期。
投标保函在议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承包商,一般有两种情况:
(1)未中标的投标者可向业主索回投标保函,以便向银行办理注销或使押金解冻,
(2)中标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业主即可退回投标保函。
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寻找一家金融机构或保险机构,信誉度越高越好,作为投标担保单位。
目前,我国采用国际竞争性投标方式的大型土建项目中,对担保单位的要求是投标保函只能由以下银行开具:
①中国银行;
②中国银行海外分行;
②在中国营业的中国或外国银行;④由招标公司和业主认可的任何一家外国银行;
⑤外国银行通过中国银行转开。
2.2履约保函(PerformanceBond/Guarantee)
履约保函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开具的保证,在合同执行期间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经济担保书。
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5%~10%。
履约保证金随工程进度按比例退还,这是为防止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采取的安全措施,是承包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
履约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担保投标人中标后,将按照合同规定,在工程全过程,按时按质量履行其义务。
若发生下列情况,业主有权凭履约保函向银行索取保证金作为赔偿:
(1)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
(2)承包商破产,倒闭。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函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如果工程拖期,不论何种原因,承包商都应与业主协商,并通知银行延长保函有效期,防止业主借故提款。
当工程监理认为达到竣工条件,并向业主移交工程,由业主发给竣工证书,才算正式竣工。
承包商必须抓紧工程款最终结算,主动索回预付款保函和履约保函,尽早索回保留金并及时开出维修保函。
2.3预付款保函(AdvancePaymentGuarantee)
预付款保函又称定金保函,是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开具的担保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偿还业主预付的工程款的经济担保书。
担保人向业主开具预付款保函后,业主才能根据合同规定,按合同总价的10%~15%预付给承包人,以便中标人购买有关设备材料等。
其责任主要是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预付款。
预付款保函的期限由双方共同商定。
预付款一般逐月按工程进度从工程支付款中扣还,而预付款保函的金额将逐月地相应减少,开具保函时应注意写明。
当承包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预付款项后,业主就需退还预付款保函。
2.4工程维修保函(MaintainanceGuarantee)
工程维修保函也叫作质量保函,是工程竣工后由承包商通过银行向业主开具的担保承包商对完工后的工程缺陷负责维修的经济担保书。
其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2%~10%,维修保函的担保责任,主要是承包商在竣工后一定时间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若在规定时间内业主发现工程质量问题,而承包商不履行修复责任时,或承包商无力维修时,业主可凭保函提款,自行修复。
当维修期满,所需维修事项全部完成,业主最终接受了工程,才算"最终竣维修保函退还的条件是:
(1)承包商在规定的维修期内完成了维修任务;
(2)该工程没有发生需要维修的缺陷,业主的工程师签发维修合格证书。
2.5进口物资免税保函
承包商通过银行向工程所在国海关税收部门开具的担保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将临时进口物资运出工程所在国或照常纳税后永久留下使用的经济担保书。
这种保函的金额一般为应交税款的全部金额,适用于免税工程或施工机具、可临时免税进口工程。
其提供担保责任是承包商不能将进口物资用于其他工程或出租,只能用于免税项目。
保函退还的条件是
(1)保函有效期满前,承包商将临时进口的施工机具设备运出项目所在国,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转移到另一免税工程,但须通过银行将保函有效期顺延,或在交纳关税后在当地出租、出售或永久使用。
(2)保函有效期满时,若承包商从业主那里得到了进口物资已全部都用于该免税工程的证明文件,则可退回保函。
如有剩余材料,则需对剩余材料交纳关税后,才可在当地出售。
由于银行保函涉及到国际工程承包的整个过程,而且牵涉到一笔巨大的资金,因此在开具保函时,一定要注意保函金额和保函期限是否合理,同时要熟悉有关国际法律。
有80%以上的国际贸易都是通过代理人或中间人来完成的,国际工程承包也不例外。
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承包商代理人的工作,直接影响其项目的命运,因此,对于代理人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与国内工程相比要复杂得多。
一个工程公司可能在国内干得十分出色,因为他对国内社会情况十分熟悉,解决问题的渠道是畅通的。
但他不一定是一个成功的国际承包商。
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不熟悉其他国家的社会、法律、经济、商务和金融等情况,不了解当地的传统习惯和人事关系,不清楚解决各类问题的渠道。
而这些对于国际承包商的成败得失往往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此,国际承包工程公司往往不惜花费重金在当地寻觅合适的中间代理人,协助其开展业务。
有些国家的法律还明确规定,任何外国公司必须有当地代理人,才能被批准参与当地建设项目的投标和承包。
一、代理人的作用
尽管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同,一般来说代理人主要向委托人提供下列服务:
①向委托人传递招标信息,协助其参加资格预审和获取招标文件。
②协助委托人办理出入境签证、劳动许可、居留证、驾驶执照等证件手续。
③提供当地法律、规章制度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④提供一般商业活动信息如物资、劳动力市场行情。
⑤提供当地商业活动的知识和经验,如当地的投资信息、价格因素等。
⑥协助委托人办理机械、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口许可证和海关手续。
⑦协助委托人租用当地土地、房屋和机械设备,建立电传、电话、邮政信箱户头等通讯手段。
⑧沟通委托人和业主及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委托人和当地以及商界的友好关系。
在国际工程承包活动中,代理关系已逐步形成了一种法律制度,无论是承包商还是业主都可以聘请自己的代理人。
由于各国对代理制度有不同的规定,承包商必须充分注意这些规定的制约,下面列举几个阿拉伯国家的代理制度以资参考。
埃及:
一般规定外国公司要有埃及代理人,并签订协议,写明代理人的职责。
当地的国营公司和私人公司均可充当代理,投标时,一般是通过当地代理提交投标书。
外国公司允许在当地注册分公司,也可以建立合资公司。
伊拉克:
外国公司在当地的代理人须经政府部门批准,并注册登记。
对于公共部门的招标,一般可以不设代理,外国公司可以直接参加投标。
外国公司只有在获得合同后,才能在当地注册登记,从事营业活动。
外国公司设立代表机构——办事处,也要登记,但办事处只能履行合同,而不能从事市场交易。
科威特:
要求外国公司在该国投标前寻求当地代理人,并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代理协议和登记注册文件须呈交中央招标委员会,才能通过资格预审和参加投标。
代理人必须是科威特的法人。
对于一般咨询服务项目,可以不设代理,但是搞项目承包和管理,必须有当地代理。
沙特阿拉伯:
一般来说,外国公司都应有当地代理,但对于国防工程部门的项目,可直接与政府部门往来,由国防部门审定外国公司的经营资格。
对于一项政府工程,一家外国公司只能用一家代理人。
但外国公司如兼有多项商业职能,则可以有几名不同职能的代理。
当地代理公司,只能为十家以内的外国公司充当代理人,并且,如果其代理了一个项目的咨询公司,则不能同时代理该项目的建筑承包商。
没有当地代理的外国公司,可以在中标以后建立并注册办事处,并可以从有关工商管理部门获得承包该工程和供货的执照。
叙利亚:
不要求外国公司必须有当地代理。
但如果找代理人,则必须是叙利亚籍人,并向经济外贸部登记注册,说明他是这家外国公司的唯一的代理人。
外国公司经登记注册后,可在当地设置分支机构。
二、代理人的选择条件
由上可见,代理人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中是不可或缺的,选择合格的代理就尤为重要。
那么,理想的代理人应该符合哪些要求呢?
1.信誉良好。
代理人的信誉不仅影响承包商可否取得他所期望的工程项目,而且直接牵涉到承包商在当地公众中的形象。
可以说,代理人的信誉在一定程度上也代表着承包商的信誉和形象。
代理人由于利益相关,一般都会积极地帮助代理的承包商得到工程,有时甚至会采取某些不正当的手段。
如果代理人的信誉不好,他会将承包商拖进一个难辩难申的肮脏陷阱。
而信誉可靠的代理人,一般做事比较谨慎,他懂得保护自己的声誉,也保护承包商的声誉。
2.关系广泛。
代理人的社会联系是十分重要的。
有广泛关系网络的代理人可以介绍承包商认识许多当地的重要人物和朋友。
由于对代理人的共同信赖,这些人会给承包商许多帮助和照顾,对于一个刚进入陌生地区的国际承包商来说,广交朋友是事业获得成功的关键钥匙,他们会帮助承包商摆脱孤立无援的困境,给其许多有益的指导。
3.熟悉业务。
在许多国家里,有各种各样的代理商、佣金商和独立的经纪人,他们中确实有不少是具有广泛社会联系、有威望和信誉的人。
还有一些可能是地位比较高的上层人士,他们也愿意为外国公司介绍当地工程项目,从而获得一笔佣金收入。
但是,国际承包工程是一项履约时间很长和技术复杂的项目,它需要代理人付出相当长的时间和精力做许多具体的后期服务工作。
因此,还应该适当从业务角度来选择代理人。
有些经纪人或上层人士,也许能帮助你获得某项工程,但他们并不熟悉承包业务,其后期服务较差,不宜作为长期的代理人。
有些国家有专门的工程代理公司,例如承包商服务公司、承包咨询公司和工程代理公司等,也有的本身就是建筑师、设计咨询公司或建筑承包商,他们了解市场情况和各类工程承包业务,熟悉当地办事渠道,并拥有一批办理各种事务的雇员,这样的代理人往往能够提供许多有效的实际帮助。
4.地位合法。
这一点非常重要。
如果仅仅作为介绍人,介绍承包商获得工程后要求支付一定的酬金,其介绍任务即告终结,对这种介绍人可以不必要求他具有合法注册手续。
但是,如果作为一家国际承包商公开的正式代理,应当要求该代理人具有合法地位。
有些国家对于代理人或经纪人有严格的规定,要有合法注册手续,并经批准核发经纪代理人营业许可证。
在这些国家是不允许随便找代理人的。
否则,可能会招致政府追究的麻烦。
所以,在选定一家代理公司或代理人之前,特别是签订代理协议之前,应当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是了解该代理人的信誉和能力。
这种内部的调查了解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例如当地的使领馆可能提供一些情况;国际银行和当地银行、会计师或律师事务所也是较好的资信调查来源;此外,这个国家的工程师协会、承包商协会或者商会也可能提供某些重要情况。
那些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的公司,必然有强有力的代理人做后盾。
没有强有力的代理,甚至不知代理为何物的公司,它的命运可想而知。
有的国内公司不习惯代理人制度,觉得受到中间盘剥,这些想法实不足取。
三、代理人的双重性
代理人的地位和身份决定了其作用的双重性。
代理人是公司或个人,一般而言社会关系广泛,消息灵通,很大程度上是业主的密切合作人或有着接近业主的有利途径,这种关系决定了代理人对外来承包商的利益关照经常处于次要地位,有时候甚至不惜牺牲承包商的利益来与业主做交易。
下面的案例展示了毫无经验和戒心的国内公司如何败在了精明狡猾的业主和代理人手下。
1986年,P国得到世界银行5000万美元的贷款,于是采用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发包一项中型公用工程。
参加竞争的有十几家承包公司,其中就有5家中国公司。
投标报价期间,五家公司各自屯兵不同饭店,彼此相互保密,各自物色代理人。
P国业主有意让代理人四处活动,并暗中支付代理费用。
中国公司把夺标希望完全寄托在代理人身上,对代理人不存任何戒心,认定代理人与自己利益相同,因而对其坦诚相告,把自己的投标意向、报价策略和各项细节不厌其烦的向其如实告知,并且非常虚心地听取代理人的“建议”,对代理人提供的“信息”尽信不疑,拿出重金作为酬劳。
开标后,第一低标是中国a公司,报价1800万美元;第二低标是中国b公司,报价2200万美元;第三低标是当地一家公司,报价2400万美元;而咨询公司的标底是2800万美元。
欧洲承包公司的报价高达到3800万美元。
该工程自然授予了a公司,该公司虽然想方设法开源节流,最终未逃脱450万美元的巨额亏损。
该项工程投标最大失误是a、b两公司不重视调查研究,首先应该分析代理人的背景与意图,而不是轻易将自己的计划和盘托出。
很多国家的工程承包要求经过代理人。
而代理人的作用如上所言是双重的,一方面他作为承包商的代理,为承包商获取项目提供信息咨询,收取佣金;另一方面代理人通常与业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没有联系,自然很难为承包商获取项目)。
表面上其是为承包商的利益奔走,实际上常常是为业主的利益服务,例如为业主压低标价。
代理人对业主起的作用往往是很大的,是业主通过其他途径无法做到的。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业主为了达到压低标价的目的,最常使用的手段之一就是有意让代理人四处活动,通过代理人获悉承包商的动向,传出假信息,利用承包商迫切夺标的心理,诱使其主动压低报价以提高中标系数,他们根本不替承包商考虑亏本的风险。
不少代理人同时为多家公司做代理,故意在承包商之间挑起竞争,从中渔利。
这时候,承包商自己的强大的情报能力就成为分辨敌我,获取主动的关键武器。
国际市场风云变幻,在今天的竞争中,与其说是技术和实力的较量,不如说是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的竞争,获取并正确分析业主、代理人、竞争对手的关键情报,成为成功的第一要素。
我们要利用好代理人来开展业务,首先就要搞好物色合适的代理(而这种能力似乎往往是我们的承包公司最缺乏的);其次是签订符合当地法规和惯例的严密的代理协议(必须明白我们和代理是一种委托关系,一切应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再次就是对其带来的种种“消息”进行正确的分析,群策群力,拿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方案,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盲目轻进的风险,获取主动,拿到可靠的项目并最终获得客观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