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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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

技术指南

(试行)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中央对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的工作要求,切实推进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解决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染治理的突出问题,指导示范项目的设计与实施,保证示范项目的工程质量,确保环境管理目标的技术可达性和连片整治成效,安徽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制定了本技术指南。

本指南主要依据国家已出台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了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中各类农村生活污染控制的技术要求。

本指南可作为农村生活污水等各类农村生活污染治理设施工程设计、工程验收以及运营管理等环节的技术依据,是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设计单位以及用户使用的指导性技术文件。

本指南适用于安徽省2011年至2013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申报、项目设计以及项目成效评估等工作。

省内其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将根据试行后反馈意见及环境管理要求、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

本技术指南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

(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推进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规范示范项目的设计与实施,保证示范项目的工程质量,节约投资和运行费用,特制定本技术指南。

1.2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适用范围为安徽省2011年至2013年度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申报、项目设计以及项目成效评估等工作。

省内其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1.3编制原则

1)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充分体现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四节”理念。

2)因地制宜、标本兼治、综合保护的原则。

根据行政村自然环境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不同情况,与新农村规划与建设、村民聚居点建设等相结合,采用简便易行的整治方案,确保环境整治效果。

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村庄综合整治,均应因地制宜,不搞一个模式和一刀切。

3)工程措施、管理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以工程措施为基础,强化环境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保障行政村环境综合整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环境设施的作用。

4)少投资、低运行费用、方便管理的原则。

充分利用原有的设施和条件,就地取材,厉行节约、多办实事,节约投资和运行费用。

5)循序渐进。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经济承受能力和自然生态条件等循序渐进地建设,必要情况下考虑分期实施。

如山区等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地形条件复杂的地区,可考虑先期建设三格式化粪池等初级处理构筑物,待经济条件提高后再考虑适合当地经济条件和处理要求的后续处理构筑物。

6)要将村民的满意率作为项目设计和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

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意愿,避免生搬硬套和强行建设,要将村民的满意率作为项目设计和建设的一项重要原则或标准。

1.4编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

  《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

  《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20号)

《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 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

  《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74-2010)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

《农村家用沼气发酵工艺规程》(GB9958)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

《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19379)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

《户用沼气池标准图集》(GB/T4750)

《民用水暖煤炉热性能试验方法》(GB/T16154)

《给水排水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J125-89)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

《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镇(乡)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124-2008)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

《人工湿地污水工程技术规范》(HJ2005-2010)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导意见》

《安徽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5术语和定义

(1)连片整治:

以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在一起的多个村庄(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实施同步、集中整治,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治理方式。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方式:

一是对地域空间相连的多个村庄通过采取措施实施综合治理,使这些村庄的区域环境质量获得改善。

二是围绕同类环境问题或相同环境敏感目标,对地域上互不相连的多个村庄进行同步治理,使同类环境问题得到解决或相同的环境敏感目标得到保护。

三是通过建设集中的大型污染防治设施,利用其辐射作用,解决周边村庄的环境问题。

(2)农村饮用水水源地:

包括农村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水源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饮用水水源地。

(3)农村生活污染:

指在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废气、人(畜)粪便和部分与人们生活相关产生的农田固体废物等污染。

不包括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工业活动(如村办企业,如农产品加工、集中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

(4)黑水:

指农村厕所冲洗粪便的高浓度生活污水。

(5)灰水:

指除冲厕用水以外的农村厨房用水、洗衣和洗浴用水等的低浓度生活污水。

(6)分散处理:

指以就地的处理方式,对农户、街区或独立建筑物产生的生活污染物进行处理,不需要大范围的管网或者收集运输系统。

(7)集中处理:

指对一定区域内产生的生活污染物(污水或垃圾)通过管道或车辆收集,输(运)送至指定地点,并进行处理处置的方式。

(8)低能耗分散污水处理技术:

包括人工湿地、土地处理、氧化塘、净化沼气池、小型污水处理装置(地埋式)等处理技术,适合于小范围污水集中收集处理以及黑水单独处理。

 (9)畜禽养殖小区和散养密集区: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多个养殖业主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单元。

畜禽养殖散养密集区是指以家庭少量圈养为主要模式,以销售为目的,以畜禽养殖设施或者场所与居民生活区混杂为特点,且畜禽存栏量与人口数量的比值超过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一定限额的区域。

(10)畜禽养殖废弃物:

是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动物尸体、散落的毛羽及清洗动物身体、饲养场地、器具所产生的污水等。

(11)堆肥处理:

将畜禽粪便等有机固体废物集中堆放并在微生物作用下使有机物发生生物降解,形成类似腐殖质土壤的系统处理工程,包括集中堆肥场、分散式堆肥等。

(12)“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垃圾处理模式:

是指农户首先将垃圾按照一定分类方法堆放、贮存,以村为单位将垃圾运输至乡镇垃圾中转站,乡镇环卫部门负责将垃圾集中运输至县级垃圾处理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

(13)垃圾分类:

可回收垃圾包括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可堆肥垃圾指垃圾中适宜利用微生物发酵处理并制成肥料的物质,包括易腐类厨余垃圾,树枝花草、农作物秸秆等可堆沤植物类垃圾等。

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电池、废灯具、废弃小电子产品、过期的药品、农药等。

(14)生活垃圾收集池:

指农村地区由砖或混凝土砌成的生活垃圾收集装置,其结构类型及容积尺寸可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具备防风、防雨、防渗与垃圾分类功能,能减少污染产生,同时还便于垃圾投放、清运和处理。

2技术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本技术指南的村民居住分类为:

(1)一类:

撤乡并镇后的一般集镇(原镇区)和较大规模的新农村建设点。

(2)二类:

连片村,指多个相邻的可连片治理的村庄,也包括较大集中居住村落和一般的新农村建设定居点。

(3)三类:

一般村庄,是指50户以下的较小集中居住村庄。

(4)四类:

分散居住的村民。

2.1.2适用项目范围

以城镇周边、村庄相对集中、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为重点,以连片整治示范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污染防治能力显著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重点开展示范区域的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与废弃物综合利用、无主老垃圾场封场处理等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不支持与解决村庄环境污染问题关联性不强的项目,如饮水解困、道路硬化、街道亮化、村庄绿化、产业结构调整等,也不包括农村工业污染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大型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发电设施建设项目、有明确责任主体(尚未被依法宣告破产或注销工商登记及因其他事由丧失责任能力)的工矿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以及与现有其他国家资金支持方向存在重复的项目等。

重点支持的连片整治项目包括以下几类:

(1)水源地保护及污染防护项目

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

对农村集中式、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如饮用水水源地排污口拆除、截污及隔离设施建设、标志设置等。

优先支持已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村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的规定,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体项目包括水源保护区围栏、围网建设;界碑、标识牌、警戒牌、宣传牌等设置;保护区范围内取缔排污口;垃圾清运、禽畜粪便等集中收集、处置等。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重点支持一类、二类村庄农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项目;城镇周边可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截污纳管)项目;三类、四类村落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示范项目。

污水收集方式选取:

采用暗管输送,也可采用边沟或利用自然沟渠输送。

污水收集项目包括管网建设、沟渠开挖等工程。

(3)农村生活垃圾处置项目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城镇周边和环境敏感区的农村,在分类收集与资源化、减量化的基础上,可通过“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城乡一体化模式处理处置生活垃圾,最终实现无害化。

生活垃圾处置项目包括购买垃圾箱、桶等垃圾收集设备、购买垃圾(含渗滤液)运输工具及建设垃圾转运站等,局部交通不便或无填埋场地的连片整治区域可采用焚烧装置处置。

(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针对治理区域范围内畜禽养殖小区和畜禽散养密集区产生的粪污实行综合利用与污染治理。

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排水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艺路线及处理目标,其工艺方法应优先选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导则(BAT)》、《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等推荐使用的技术。

养殖区周边有足够的可以消纳粪污的农田,堆肥处理后还田利用;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粪污时,堆肥处置后可销售给附近区域的农村还田利用。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建设堆肥场、污染治理设施等。

2.1.3技术路线

村庄环境连片整治的技术路线是:

针对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类型,在优先开展污染物源头削减、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和分类指导的原则,推进分散处理与集中处理相结合、城镇与周边农村污染治理相结合、农村生活与农业生产污染防治相结合,尽可能选取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和已建环境基础设施、操作简便、运行维护费用低、辐射带动范围广的技术模式,并注重技术集成和改进创新。

2.1.4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基本要求

(1)工艺方案经过技术经济比较,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与行政村的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相适应。

(2)说明书内容完整,包括:

概况、污染治理设施现状、技术方案比较、工程规模、排水管网设计、排放标准、工艺流程说明、确定处理处置设施站址说明、按流程顺序说明各构筑物设计(原理、工艺布置、主要设计数据、尺寸、构造材料及其所需的设备选型、台数与性能等)、平面(高程)布置、建筑设计、结构设计、供电与仪表设计、主要材料及设备表、运行管理、工程效益分析等。

(3)图纸内容完整、比例适当:

管线1:

500—1:

2000,站址平面布置图1:

500。

(4)投资概算;参照概算书要求,包括:

工程费用(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5)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参照国家有关设计文件对编制深度的要求。

2.2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工程

2.2.1一般要求

(1)对村镇集中式饮用水的水源地,须设置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安徽省及当地的有关要求。

(2)地表水作为集中式饮用水的水源地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以河流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由供水单位会同卫生、环保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有关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上游的污染物排放量。

以水库、湖泊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应视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沿岸划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增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结合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的实施予以消除。

对饮用水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防止污染和水量流失。

在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可种植本地的乔灌草植物,形成植物保护带;也可采用农田、稻田作为缓冲带。

(3)地下水作为集中式饮用水的水源地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地下水饮用水源防护区的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确定。

地下水饮用水源防护区范围内,不得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

以井水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在雨季应及时疏导地表积水,防止地表积水入渗和漫溢到水源井内。

2.2.2隔离保护设施

抽取水源的泵房、机井周围的围墙、一、二级保护区周围的铁栅栏、铁丝网等隔离设施。

2.2.3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

(1)保护区标志分类:

保护区界标、交通警示牌、保护区宣传牌。

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

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边界设立的标志。

标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并警示人们需谨慎行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一般设立于保护区陆域界线的顶点处,也可结合水源地护栏围网等隔离防护工程设立界标。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的设立应综合考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界标设立数量和分布而进行设置。

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

警示车辆或行人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需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设置于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主、次交通干道、村村通公路等道路旁。

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根据实际需要,为保护当地饮用水水源而对过往人群进行宣传教育所设立的标志。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的设立位置可根据实际需要在适当、明显的位置设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宣传牌。

(2)保护区标志内容

①界标内容

界标正面的上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

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名称,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等。

下方为“监督管理电话:

XXXXXXXX”等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监督管理电话一般为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系电话。

界标背面的上方用清晰、易懂的图形或文字说明根据HJ/T338-2007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以标明保护区准确地理坐标和范围参数等为宜。

中下方书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的管理要求,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条款和内容。

最下方靠右处书写“XX政府XX年设立”字样。

②交通警示牌内容

道路警示牌采用《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中告示牌的形式。

左边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右边书写“您已进入XX饮用水水源X级保护区全长XX公里”或“您已进入XX饮用水水源X级保护区从XX至XX”,提示过往车辆及行人谨慎驾驶或行为。

在一般道路采用蓝色底色,在主要交通干道公路采用绿色底色。

在道路警示牌的下方可配合使用道路交通标志中的禁令标志或其他安全标志。

在驶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路侧,可设立驶离告示牌。

③保护区宣传牌

各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需求设计宣传牌上的图形和文字,如介绍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形地貌、划分情况、保护现状、管理要求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宜在明显位置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图形标。

(3)保护区标志制作

保护区标志制作要求详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

2.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2.3.1农村生活污水分类及危害

农村生活污水主要来源于冲厕、炊事、洗衣、洗浴、清扫以及家庭圈养禽畜等产生的污水。

本指南将水冲式厕所产生的高浓度粪便污水称为黑水(同时将家庭圈养禽畜产生的粪尿污水也归为黑水一类);将来源于厨房炊事、洗衣和洗浴等的污水,以及黑水经化粪池或沼气净化池处理后的上清液统称为灰水。

村镇生活污水含有大量的COD、氮、磷和病原微生物等污染物,任意排放会引起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源的污染,导致水体黑臭、富营养化和水质恶化,影响水生生物生存环境和恶化卫生状况,造成生态破坏和疾病传播。

此外利用污水灌溉会使农作物及农田土壤遭受污染。

2.3.2农村生活污水水量、水质

(1)污水量

农村生活污水量可用日均综合污水量计算,在无实测资料时,黑水、灰水水量可参照下列取值:

a)黑水:

10~20L/人·d

b)灰水:

35-90L/人·d,其中:

一类村60~90L/人·d,二类村40~80L/人·d,其他村35~60L/人·d。

或按当地用水定额的60~90%计算污水量。

设计污水水量应与当地排水系统的普及程度相适应。

(2)污水水质

农村生活污水水质宜实测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下列值选取:

a)黑水:

COD1000~2000mg/L,TN200~600mg/L,TP20~60mg/L。

b)灰水:

COD150~300mg/L,TN20~30mg/L,TP1~4mg/L。

2.3.3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

按照农村居民生活习惯和自然村落的基本情况,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可分成庭院收集系统、分散收集系统和集中收集系统三类。

(1)庭院收集系统

庭院收集系统一般污水量不大于0.5m3/d,服务人口5人以下,服务家庭数1户。

化粪池上清液、厨房、洗衣洗浴间污水收集排至设在庭院内的污水处理设施。

庭院收集系统参见图1。

此类收集系统适用于单一农户、农家庭院的生活污水收集。

图1庭院式污水收集系统示意图

(2)分散收集系统

分散收集系统一般污水量不大于5m3/d,服务人口50人以下,服务家庭数2~10户,污水处理设施布置在村落中;在庭院收集基础上,将各户的污水用管道或沟渠引入污水处理设施。

分散收集系统参见图2。

此类收集系统适用于分散的农居点或村落。

图2分散式污水收集系统示意图

(3)集中收集系统

依据村镇规模,考虑集中收集系统的规模,可分为小型集中收集系统和大型集中收集系统两类:

小型污水集中收集系统,一般污水量在5m3/d~500m3/d之间,服务人口50~5000人,服务家庭数10~1000户;村镇建设排水系统,在庭院收集的基础上,将农户的污水经村镇排水系统排至污水集中处理系统。

人口分布集中的行政村、自然村、小型村落(如二类村或较小的一类村)宜采用此类污水收集系统。

大型污水集中收集系统,一般污水量在500m3/d~1000m3/d之间,服务人口5000~10000人,服务家庭数1000~5000户;经济发达、人口集中的一类村宜采用此种收集系统。

集中收集系统参见图3。

图3集中式污水收集系统示意图

(4)排水体制

对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农村,宜采取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结合行政村道路建设逐步完善农村排水系统。

根据自身条件宜采用雨水、灰水、黑水分流,或雨水+灰水、黑水分流,或雨水、污水(灰水+黑水)分流,或雨污水合流的排水方式。

a)新建村民集聚点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宜采取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

连排建筑群污水应采用管道排水系统;三类、四类村落污水宜采用管道或暗沟排水。

b)对于人口相对分散、经济欠发达的分散建筑应建设三格式化粪池,其生活污水可采用暗沟或自然沟渠输送,也可采用合流制。

c)无条件建设污水处理站的行政村可采用分散式排水方式,通过整治排水沟渠,雨水、灰水就近排入水系或收集利用,黑水经过三格式化粪池或户用沼气池处理后还田、还林。

d)对设有餐饮业的一般集镇、旅游村、农家乐等,其餐厅、厨房排水应经隔油处理后,方能排入污水收集管网。

(5)排水管渠

a)污水收集

靠近城镇的行政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或就地处置,或将灰水就近引入城镇排水系统集中处理。

行政村内宜采用管道收集灰水。

黑水可单独收集制作肥料,或经化粪池、沼气池等进行卫生处理后再还田利用。

养殖粪污经沼气化处理后,沼液应就近还田利用。

排水沟渠应经常清理,防止生活垃圾、污泥淤积堵塞,保持排水顺畅。

排水管(渠)的设计参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b)排水管材

可根据当地实际,污水管道管材选择塑料管(推荐使用,包括UPVC管、PVC管、HDPE管、PE管等)、混凝土管等多种材料;排水沟渠砌筑选用混凝土或砖石、条(块)石等材料。

c)敷设要求

污水管道依据地形坡度铺设,污水干管的坡度应不小于0.3%,以满足污水重力自流的要求。

污水管道在道路下的覆土厚度不小于0.7m,并与建筑外墙、树木中心间距1.5m以上。

污水管道铺设应尽量避免穿越场地、农田,避免与沟渠、铁路等障碍物交叉,并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检查井。

排水边沟的宽度不宜小于200mm,深度不小于200mm;行政村道路两侧排水沟渠的宽度、深度及纵坡应根据各地降雨量确定。

2.3.4污水处理工艺技术选择思路

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常用的工艺主要有生化处理系统(厌氧、缺氧、好氧)和生态处理系统,单纯的好氧生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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