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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

反倾销案最终观察结论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划定,商务部(以下称观察构造)于2009年10月23日宣布2009年第63号通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以下称被观察产物)进行反倾销立案观察。

该被观察产物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90221910。

观察构造对被观察产物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中国财产是否遭受了损害及损害水平,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干系进行了观察。

凭据观察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划定,观察构造于2010年6月9日宣布初裁通告,认定被观察产物存在倾销,中国财产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干系。

开端裁定后,观察构造继承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水平、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因果干系进行观察。

现本案观察结束,凭据本案观察结果,并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划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观察步伐

(一)立案及立案通知。

1.立案

2009年8月28日,观察构造收到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代表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财产提交的反倾销观察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进行反倾销观察。

观察构造审查了申请质料后,认为申请人切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海内财产提出反倾销观察申请的划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罗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划定的反倾销观察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凭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划定,商务部于2009年10月23日宣布立案通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进行反倾销立案观察。

倾销观察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财产损害观察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观察前,凭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划定,观察构造就收到中国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财产反倾销观察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

2009年10月23日,观察构造宣布立案通告,并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通告和申请书公然部分,请其通知其所在国度(地域)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

同日,观察构造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外洋企业。

(二)开端观察。

1.倾销及倾销幅度开端观察

(1)登记应诉

凭据通告要求,自通告宣布之日起20天登记应诉期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SmithsHeimannGmbh)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法国)()向观察构造登记倾销应诉。

另外,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也向观察构造登记应诉。

(2)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凭据商务部《反倾销问卷观察暂行规矩》的划定,2009年11月16日,观察构造向应诉的境外生产商和申请书中列名的境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盘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划定提交准确、完整答卷。

在该期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观察构造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报告了相关理由。

经审查,观察构造同意赐与申请企业适当延期。

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观察构造收到了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递交的有关倾销部分问卷的答卷。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法国)没有递交答卷。

(3)增补问卷

观察构造对应诉公司的答卷进行了开端审查,2010年3月4日,观察构造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寄义不清楚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发送了增补问卷,该公司在划定时间内递交了增补问卷答卷。

(4)听取利害干系方意见

立案后,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书面提交了关于立案的书面评论意见,认为中国财产申请书中有关正常代价和损害及因果干系的开端证据不充实,对观察构造是否应该立案体现严重质疑。

观察构造认为,反倾销立案审查是一种书面审查,只要申请书切合《反倾销条例》所划定的立案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观察构造就没有理由不立案。

观察构造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书包罗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划定所要求的内容和有关证据,也切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要求。

在案件观察期内,观察构造应约访问了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听取了其对本案观察的报告和意见。

(5)赴海内申请企业实地考察

观察构造于2010年2月派出观察人员赴申请人生产地实地考察,听取申请人意见,进一步了解财产状况以及案件影响。

(6)召开被观察产物范畴意见报告会

为了给利害干系方充实报告意见的时机,2010年3月,观察构造召开了本案被观察产物范畴问题意见报告会。

申请人及其署理人、应诉公司及其署理人和财产专家到场了此次报告会。

申请人、应诉公司在会上就被观察产物范畴作了发言。

发言主要会合在是否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和自动爆炸物探测系统扫描仪排除在被观察产物范畴之外。

各发言方在报告会后按划定向观察构造提交了书面意见。

观察构造对各方在报告会上提出的意见赐与考虑,并在初裁决定中对被观察产物范畴进行了明确。

2.财产损害及损害水平的开端观察

(1)财产损害观察期

本案财产损害观察期(以下简称观察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2)到场财产损害观察运动登记

凭据商务部《反倾销财产损害观察划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划定,2009年10月23日,观察构造发出了《关于到场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财产损害观察运动登记的通知》(商观察函[2009]305号)。

在划定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作为外洋生产者申请到场财产损害观察运动。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观察构造递交了到场财产损害观察运动登记表及相关证明质料,观察构造经审查后担当了登记。

无中国海内进口商和其他外洋(地域)生产者/出口商申请到场财产损害观察运动。

(3)建立财产损害观察组

2009年11月9日,观察构造发出了《关于建立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财产损害观察组的通知》(商观察函[2009]313号),建立了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财产损害观察组。

(4)发放和收回调盘问卷

凭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财产损害观察划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划定,2009年11月16日,观察构造向已知的利害干系方发放了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海内生产者调盘问卷》、《海内进口商调盘问卷》和《外洋(地域)生产者/出口商调盘问卷》。

在划定的时间内,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向观察构造递交了《海内生产者调盘问卷答卷》。

在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向观察构造递交了《外洋生产者调盘问卷答卷》。

无中国海内进口商和其他外洋(地域)生产者/出口商向观察构造递交相关调盘问卷答卷。

(5)听取申请企业意见报告

凭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划定,2009年11月30日,应本案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观察构造听取了申请企业意见报告。

申请企业提出,2006年以来中国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的表观消费量连续快速增长,但由于被观察产物向中国海内大量低价倾销,中国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需求量增长的良好态势并未给中国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财产带来应有的效益。

观察期内,中国海内同类产物税前利润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现金净流量严重恶化,巨额投资无法收回,中国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财产受到了实质损害。

(6)担当利害干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09年12月1日,观察构造收到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损害观察应诉登记的评论》。

2010年5月11日,观察构造收到应诉企业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史密斯海曼无损害抗辩意见书》(以下简称《无损害抗辩意见书》)。

(7)初裁前实地核查

凭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财产损害观察划定》第二十七条的划定,2010年2月23日,观察构造发出了《关于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观察函[2010]56号)。

2010年3月23日至25日,观察构造对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期间,观察构造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调盘问卷答卷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查,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质料。

实地核查结束后,申请企业向观察构造提交了有关增补证据质料。

(三)初裁决定及通告。

2010年6月9日,观察构造宣布2010年第33号通告,宣布了本案初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存在倾销,中国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财产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干系。

观察构造决定自2010年6月10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欧盟的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实施临时反倾销步伐,自该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包管金。

(四)延期通告。

2010年10月23日,商务部宣布2010年第60号通告,将本案观察期延长至2011年1月23日。

(五)初裁后的继承观察。

1.初裁后对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继承观察

(1)初裁后信息披露和证据搜集

凭据开端裁定通告的要求,各利害干系方在开端裁定宣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开端裁定向观察构造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

同时,本案初裁后,观察构造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观察信息披露暂行规矩》的划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开端裁定中盘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根本领实,并赐与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时机。

初裁后,观察构造分别收到申请人、应诉公司和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对开端裁定和初裁信息披露的书面评论。

对付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观察构造在最终裁定中对其主张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质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观察构造组成反倾销观察实地核查小组,于2010年8月18日-25日对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和其位于第三国的关联分销商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治理人员担当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凭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质料。

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观察产物同类产物的海内销售情况、被观察产物出口到中国的销售情况、生产被观察产物及同类产物的本钱及相关用度情况,对公司提交质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观察,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

经查对和整理实地核查中收集的质料和信息后,观察构造依据商务部《反倾销观察信息披露暂行规矩》和商务部《反倾销观察实地核查暂行规矩》的划定,向被核查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实地核查中发明的事实结果。

对实地核查中收集到的质料和信息,观察构造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最终裁定前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观察构造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商务部《反倾销观察信息披露暂行规矩》的划定,向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披露并说明了盘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根本领实,并赐与各利害干系方提出评论意见的时机。

在划定的时间内,观察构造收到了相关利害干系方对该信息披露提出的评论意见。

在最终裁定中,观察构造对该意见和评论依法予以了考虑。

(4)关于公然信息

凭据商务部《反倾销观察公然信息查阅暂行规矩》的划定,本案全部公然资料均已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步伐公然信息查阅室,供各利害干系方在公然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摘抄和复印。

2.初裁后对损害和损害水平的进一步观察

(1)继承吸收利害干系方书面评论意见

2010年6月29日,观察构造收到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对欧盟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初裁损害认定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申请企业初裁评论意见》)。

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申请企业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

观察期内,被观察产物的平均进口代价虽呈增长趋势,但被观察产物进口代价在同一规格产物上则呈下降趋势;观察期内,中国海内财产人均人为虽有所增长,但与全国职工平均人为比拟,中国海内财产人均人为增幅低于全国职工平均人为增幅,呈相对下降趋势。

2010年6月29日,观察构造收到应诉企业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关于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开端裁定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史密斯海曼初裁评论意见》)。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史密斯海曼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

由于被观察产物在质量和办事等方面优于中国海内同类产物,中国海内同类产物无法替代被观察产物;中国海内财产多数经济因素和指标是积极的大概显示积极的生长趋势,因此中国海内财产不存在损害,被观察产物的进口没有造成中国海内财产的损害;本案初裁中中国海内财产的部分信息和数据,如生产经营状况、员工数量等与申请企业母公司年度陈诉披露的信息和数据以及工商行政部分存案的信息和数据不一致。

2010年6月29日,观察构造收到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和蒙古国代表团提交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从欧盟进口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初裁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欧盟初裁评论意见》)。

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和蒙古国代表团在其提交的《欧盟初裁评论意见》中提出:

观察构造没有披露观察期内中国海内同类产物的代价以及实际贬价;被观察产物较高的进口代价并没有对中国海内财产造成损害,中国海内同类产物单元本钱下降导致中国海内同类产物代价下降;中国海内财产多数经济因素和指标是积极的大概显示积极的生长趋势,因此中国海内财产不存在损害,被观察产物的进口没有造成中国海内财产的损害。

2010年7月26日,观察构造收到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欧盟委员会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初裁抗辩的评论意见》(以下简称《对欧盟和史密斯海曼初裁抗辩的评论意见》)。

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提交的《对欧盟和史密斯海曼初裁抗辩的评论意见》中提出:

依靠其他产物和出口市场的销售,申请企业总体经营状况在观察期体现不错,但是由于倾销进口的影响,在涉案产物方面特别是涉案产物在海内市场的体现方面,申请企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观察期内,被观察产物的进口平均代价出现增长趋势,但是,被观察产物进口代价在同一产物规格底子上的变革则出现下降趋势;观察期内,由于受到倾销进口的影响,中国海内同类产物的销售代价受到抑制,导致中国海内财产亏损严重,进而导致中国海内财产无法实现投资回报,现金流量为净流出,生产经营运动受到严重影响,虽然中国海内财产在产量、产能、开工率、销售量和销售收入方面得到提升,但是并不能改变中国海内财产遭受实质损害的事实。

2010年10月8日,观察构造收到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对申请人〈关于欧盟委员会和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初裁抗辩的评论意见〉的反驳意见》(以下简称《对申请企业初裁评论的反驳意见》)。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对申请企业初裁评论的反驳意见》中提出:

申请企业的上市母公司在多份公然文件中指出,出口是其财务困难的起因而不是其总体经营状况良好的原因;申请企业声称同一型号的被观察产物的代价在观察期内出现下降,但又未指明这些型号,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无法对此进行评论;凭据工商行政部分的存案信息,申请企业的就业人数在观察期内呈增长趋势,如果申请企业的人均人为增幅低于全国职工平均人为增幅,则说明申请企业以低本钱扩大了用工范围。

(2)终裁前实地核查

凭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商务部《反倾销财产损害观察划定》第二十七条的划定,2010年6月23日,观察构造发出了《关于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终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观察函[2010]163号)。

2010年6月30日,观察构造对申请企业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期间,观察构造听取了申请企业对本案开端裁定的意见,同时对裁决所依据的根本领实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并收集了相关证据质料。

实地核查结束后,申请企业向观察构造提交了有关增补证据质料。

(3)听取中国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终端用户的意见报告

2010年8月3日,观察构造发出了《关于召开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上下游意见报告会的通知》(商观察函[2010]197号)。

2010年8月18日,观察构造召开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上下游意见报告会(以下简称上下游意见报告会),听取了中国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终端用户的意见报告。

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北京铁路公安局安检设备维修中心、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中百姓航局航空宁静技能中心和大连现代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金马快轨运营分公司等5家中国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终端用户单元对本案报告了意见。

中国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终端用户体现,理解中国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财产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申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进行反倾销观察,赞同观察构造对本案作出的初裁决定。

上述终端用户认为,中国海内同类产物与被观察产物在质量、技能指标等方面差别不大,可以相互替代。

中国海内同类产物完全能够满足终端用户的需求,并且中国海内生产企业的供货周期较短,售后办事便捷、经济。

(4)公然信息及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凭据《财产损害观察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划定》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公然信息及送交查阅室的划定,本案所有公然质料均已实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步伐公然信息查阅室。

各利害干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公然信息。

凭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和《财产损害观察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划定》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的划定,2010年9月14日,观察构造宣布了《关于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财产损害观察终裁决定所依据的根本领实》(以下简称《终裁依据的根本领实》),向本案所有已知利害干系方披露了本案终裁决定所依据的根本领实,并赐与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时机。

2010年9月25日,观察构造收到应诉企业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对〈关于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反倾销案财产损害观察终裁决定所依据的根本领实〉的评论〉》(以下简称《对终裁依据的根本领实的评论意见》)。

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在其提交的《对终裁依据的根本领实的评论意见》中提出:

观察构造未凭据听证会的要求披露上下游意见报告会的集会记载或纪要的公然文本或非保密提要;观察构造未在本案开端裁定和《终裁依据的根本领实》中披露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交的《无损害抗辩意见书》和《史密斯海曼初裁评论意见》;观察构造未披露对有关事实和评论意见的采信情况及相关理由;观察构造未披露被观察产物与中国海内财产受到实质损害之间的因果干系。

观察构造认为,观察构造召开的本案上下游意见报告会不是听证会,不适用听证会的相关划定。

并且,凭据商务部《财产损害观察信息查阅与信息披露划定》的相关划定,观察构造已将中国海内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终端用户提交的正式书面报告意见实时送交了商务部贸易救济步伐公然信息查阅室。

在《终裁依据的根本领实》中,观察构造对各利害干系方提交的书面质料进行了披露。

凭据《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财产损害观察信息查阅和信息披露划定》的相关划定,观察构造在《终裁依据的根本领实》披露了本案终裁裁决所依据的根本领实,该根本领实即为观察构造对各利害干系方提交的书面质料进行调考核实后拟采信的事实,但不包罗观察构造基于上述根本领实对被观察产物与中国海内财产遭受实质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干系作出的判断。

在最终裁定中,观察构造对各利害干系方提出的评论和意见依法赐与了充实考虑。

二、被观察产物范畴

(一)被观察产物根本描述。

被观察产物名称:

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英文名称X-RaySecurityInspectionEquipment。

观察范畴:

原产于欧盟的接纳X光机技能或X射线加快器技能的进口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能量在100千电子伏以上),但不包罗接纳X射线瓜代双能加快器技能(IDETechnology)的第二代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

物理特征:

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是接纳X光机技能或X射线加快器技能的宁静查抄设备,主要由X光机或X射线加快器分系统、探测器和数据收罗分系统、机器运行分系统和电器控制分系统组成;能够实现对被检测物品不开封查抄,通过人机界面交互,实现多种图像处置惩罚功效和系统治理功效。

主要用途:

遍及应用于种种宁静查抄及海关查验,主要通过图像识别查抄行包、货品、集装箱、车辆等载体藏有的武器、爆炸物、危险品、走私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限带物品。

该产物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90221910。

(二)关于被观察产物排除问题。

1.关于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问题

应诉公司在观察中主张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排除在案件观察范畴之外,其理由是,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与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设备在物理特征、技能特征、功效、用途和客户群体等方面不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

经过审查和观察,观察构造认为,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产物和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产物在主要物理和技能特征上根本一致,均是通过电子束加快,撞击一个靶心产生射线,然后通过探测器担当信号产生图像,用以检测被检测物体。

因此,初裁时观察构造对应诉公司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排除在案件观察范畴之外的主张不予担当。

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公司再次提出,由于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产物和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下的产物在物理特征、技能特征、技能和用途以及市场竞争干系等方面存在差别,二者不是“同一产物”,因此应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产物排除出被观察产物范畴之外。

欧洲联盟欧洲委员会驻中国及蒙古国代表团在初裁后的评论意见中也认为,300千电子伏以上产物和300千电子伏以下产物具有差别的物理和技能特点,并且具有差别的用途,两种产物是差别的产物,而不是同一种产物的两种型号,300千电子伏以上的产物应该被排除在诉讼范畴以外。

初裁后,经进一步观察和审查,观察构造认为,首先,从物理特征上看,二者外观差别反应的是集成形态差别,生产商凭据差别的客户需求和产物设计,选择差别的产物集成形态;其次,从技能特征上看,应诉公司对观察构造认定的“通过电子束加快,撞击一个靶心产生射线,然后通过探测器吸收信号产生图像,用以检测被检测物体”事情原理没有异议,而射线源发射器差别反应的是产物设计中能量崎岖差别,探测系统事情方法差别则是凭据能量的崎岖而选择更为符合的探测方法;再次,从功效和用途上看,无论能量崎岖,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都是用来检测物体的,都是使用同一主要技能实现同一目的。

虽说高能量设备通常用来检测大型物体,低能量设备通常用来检测小型物体,但这只是凭据产物设计和市场选择差别所接纳的更具适应性的改变。

高能量设备同样也可以用来检测小型物体。

这就是为什么改变能量水平或其它为扫描特定物质接纳更具适用性的一些技能,不能支持排除这类产物的理由。

因此,观察构造决定在终裁中维持初裁时认定的结论,对应诉公司将能量在300千电子伏以上的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排除在案件观察范畴之外的主张不予支持。

2.关于自动爆炸物探测系统(EDS)扫描仪

本案应诉公司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提出,除300千电子伏以上的产物外,还应将EDS产物排除出被观察产物范畴以外。

2010年8月,史密斯海曼有限公司(德国)再次就将EDS产物排除出被观察产物范畴以外提交书面申请。

其理由是,EDS扫描仪在产生功率、成像技能和数据处置惩罚设备方面与通例X射线扫描仪差别,且还装备了分外的产生器及分外的软件零部件,不能被后者取代;应诉公司向中国出售的两种EDS产物均已得到“欧盟尺度2”质量认证,而中国海内厂家生产的EDS产物还没有得到该质量认证,中国海内没有与应诉公司的EDS具有有效竞争的产物。

2010年9月,本案申请人同方威视技能股份有限公司对将排除EDS产物提出评论意见。

申请人认为,EDS产物只是在通例X射线宁静查抄设备底子上生长的升级产物,两者在技能原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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