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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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我市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

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思想引领,实现学校基层党组织全覆盖、党建工作上水平。

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好党组织负责人。

民办学校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住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作用,切实维护民办学校和谐稳定。

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同步成立党的组织。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民办学校发展规划,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广大师生“四个自信”。

民办学校应当加强教材、教师队伍、教学体系建设,优选经依法审定的思想政治课和德育课教材,保证足够的教学时间;按要求配齐配强辅导员、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教育管理等工作,制定落实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培训计划;推进课程体系和教育教学创新,增强专业课育人功能。

(市教育局〔市委教育工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体制机制

  (三)实施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

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教育领域。

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办学。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引进国际优质教育资源,举办满足特色化、多样化需求的中外合作幼儿园、高中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允许民间资本以入股等形式,参与对现有公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进行股份制改造。

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

根据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或者其他公共教育服务的需要,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以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承担相应教育任务。

完善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措施。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投融资机制。

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支持社会力量设立教育投资公司,搭建教育融资运作平台,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组建教育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搭建教育投资运作实体平台,通过合理运用部分财政性资金、设立投资性资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教育事业发展。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民办学校建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七)完善财政扶持政策。

建立多元化公共财政资助体系,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资金要纳入预算,明确扶持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市)可根据情况设立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

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

民办学校利用闲置国有资产办学的,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

(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落实用地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照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相应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照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应当将土地收回后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

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供地计划,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征地过程中,统筹安排占补平衡指标和年度用地指标。

对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使用土地,依法以招拍挂或者协议方式供应,也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给予土地出让价款和租金适当优惠,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

支持利用原有建筑转型升级,原土地权利人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用途,利用原有建筑兴办教育服务业的,可暂不改变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原为划拨用地的,在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及房屋登记用途;涉及原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存量补地价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及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所在区(市)政府制定。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依法自主办学。

民办中小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内,依法自主招生。

各级各相关部门不得对民办学校根据已批准招生简章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

鼓励支持民办学校培育优质学科、专业、课程、师资,改进管理水平,提升教育教学整体质量,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乃至国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

民办中小学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学校特色课程,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按国家规定的政策,依法设置、调整专业,并分别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经教育部门批准审定后,民办学校可引进、使用境外课程和教材。

(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十二)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当地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专业资格、资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

民办学校教师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培养培训、国内外进修、奖励表彰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

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依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教职工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保的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民办学校应当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健全教师合理流动机制。

有计划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

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具有教师资格的民办学校自聘教师被聘用为公办学校在编(或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教师的,在民办学校任教教龄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在编教师有关规定连续计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现代学校制度

  (十四)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章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

完善校长选聘机制,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

民办学校校长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任职条件。

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探索建立学术委员会制度。

(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依法加强资产和财务管理。

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举办者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建立第三方审计制度,制定符合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

(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应当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和办学行为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

开齐开足国家课程,按照有关要求安排组织好教育教学活动,保障学生身心发展健康,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

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当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

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

按照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或者培训结业证明文件。

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督导、督察制度,定时向社会发布年检和督导结果。

(市教育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保障配齐配足学校周边公共安全设施设备,且正常运转。

民办学校选址、校舍建筑以及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

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应当健全校园安全工作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标准配置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相关部门要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市教育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服务与管理

  (十八)改进政府管理方式。

要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定期研究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重要问题。

区(市)政府要设置专门民办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区域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管理。

积极推进民办学校“全链条”审批,实现民办学校相关审批事项“一次办好”,提高服务效率。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探索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监护人)、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

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民办教育发展责任,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市教育局会同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银保监局〔筹备组〕,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监督管理。

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

积极推动建立市、区(市)、街道(镇)三级联动的民办教育综合治理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和年报制度,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

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建立健全诚信档案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违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

(市教育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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