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江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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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江新区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

重庆两江新区鼓励社会力量

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扶持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养老事业健康发展,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要求,落实《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两江管发〔2017〕62号)规定,结合两江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鸳鸯、人和、天宫殿、翠云、大竹林、礼嘉、金山、康美等8个街道辖区范围。

第二条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服务机构),须是在新区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理注册登记,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兴办,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文化娱乐等综合性养老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国家、重庆市制定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四条新区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在国家、市级政策之外另行给予补助。

(一)床位建设补助。

对养老服务机构集中护养型床位给予建设补助,公建项目除外。

1.补助标准。

对以自有产权房屋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4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以租用房(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床位补助主要用于养老机构设施设备、用具用品的购置。

2.补助方式。

养老服务机构经营满1年且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50%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助。

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应向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审批表3份(附件1);

(2)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1份;

(3)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养老服务机构年检合格凭证复印件1份;

(5)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二)床位运营补助。

年审合格、服务对象满意率80%以上、依法用工、无安全责任事故及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运营补助。

对养老服务工作未达上述要求的,当期暂停补助并责令整改,整改期内不予补助。

1.补助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接收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需托底养老服务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区的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民政建档困难户、低保户及特困人员>的孤寡、介护、高龄<70周岁及以上>且介助以上、80周岁以上老年人),给予每床位每月600元运营补助;接收两江新区直接管理区域其他老年人的,给予每床位每月200元运营补助。

2.补助方式。

床位运营补助按月计算,以老年人实际入住的月数为准(未满1月不计补助),每半年申报一次,分别于1月5日、7月5日前申报前半年补助。

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助应向管委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助审批表3份(附件2);

(2)养老服务机构登记证书1份;

(3)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4)两江新区托底养老服务老年人登记入住明细表(附件3)或两江新区其他老年人登记入住明细表(附件4);

(5)托底服务老年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入住老年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三)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

1.补助标准。

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经参加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养老护理员等养老工作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认证并取得相应合格证的,给予工作人员考试费用全额补助。

对符合条件经技能鉴定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按规定免收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费。

2.补助方式。

考试补助由各养老服务机构统一在每年11月申报一次。

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审批表3份(附件5);

(2)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及相关资格证、等级证复印件各1份;

(3)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考试费用发票原件;

(4)劳动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免收技能鉴定费按重庆市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条社会保障局对照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报管委会审批。

第六条养老服务机构的土地供应、财政投入、税费优惠、人才培养和就业、融资等市级扶持政策,依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养老服务机构有《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取消本办法给予的扶持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有违反工作规范和服务标准,年度投诉、举报侵犯服务对象合法权益3次(含)以上,且经调查属实;当年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年检、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年检手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等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期补助。

第八条本办法由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1.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审批表

2.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助审批表

3.两江新区托底养老服务老年人登记入住明细表

4.两江新区其他老年人登记入住明细表

5.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审批表

6.两江新区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汇总表

 

附件1

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床位建设补助审批表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机构地址

邮编

机构性质

□营利性□非营利性

总投资

建筑面积(平方米)

床位数(张)

现收住老年人数(人)

房产性质

□自有产权

□租房

使用期限

运营时间

申请补助金额(元)

银行账户及账号

社会保障局

意见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复核人:

经办人:

年月日

管委会意见

 

年月日

附件2

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

养老服务机构床位运营补助审批表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机构地址

邮编

机构性质

□营利性□非营利性

设置床位(张)

现收住老年人数(人)

接收本区托底老年人数

接收本区其他老年人数(人)

运营补助时段

申请补助金额(元)

银行账户及账号

社会保障局

意见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管委会意见

年月日

附件3

两江新区托底养老服务老人登记入住明细表()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属地

身份证号

登记入住时间

人员类别

护理类型

是否在养

注:

1.人员类别:

孤老优抚对象,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老年人;

2.护理类型:

自理类、介助类、介护类、特殊护理。

 

附件4

两江新区其他老年人登记入住明细表()月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户籍属地

身份证号

登记入住时间

护理类型

是否在养

注:

护理类型:

自理类、介助类、介护类、特殊护理。

附件5

两江新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

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审批表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机构地址

邮编

补助人数(人)

补助金额(元)

银行账户及账号

社会保障局

意见

 

主要负责人:

分管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

管委会意见

年月日

附件6

两江新区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补助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证件名称

取证时间

补助金额(元)

合计金额

 

(此页无正文)

 

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办公室201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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