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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服务合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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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服务合同印花税

  篇一:

软件采购合同印花税

  篇一:

需要缴纳印花税的10种合同

  需要缴纳印花税的10种合同(表)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

  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立据人按所载金额0.5‰贴花。

篇二:

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购销合同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那么购销合同印花税怎么算?

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购销合同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三,按照购和销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现在一般要求按月缴纳。

对于没有签订购销合同却发生购销行为的,也要缴纳购销的印花税。

各地规定可能有所不同,我们这儿是这么规定的:

外资企业在国外发生购销行为的,购和销按照全额做为计税金额,在境内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

内资企业发生的购销行为,购按60%做为计税金额,销按70%做为计税金额。

租赁合同按照租金做为计税金额,税率为千分之一。

如果通过网上申报,印花税如果无法申报,就说明税务机关没开通此税目,可通知税务机关开通就可以申报了。

当然了,如果不嫌麻烦,也可到税务机关大厅缴纳。

购销合同印花税算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

  2、印花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XX]150号)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对于核定征收印花税,现在各地均有相关规定,企业地处北京,应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XX]256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缴纳申请审核表》,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审核批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缴纳税款,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规定,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现行规定据实完税贴花。

篇三:

印花税的纳税处理

  印花税的纳税处理摘自财税实务第83期(蓝本)

  印花税的处理

  一、印花税的征收对象

  1、合同

  合同要缴纳印花税,有合同的就要交没有合同的就不交,例如同样性质同样金额的两笔业务,一笔业务签了合同,别外一笔没签合同,则前一笔交印花税后一笔不交印花税。

这是的合同不仅仅是指正规的合同,包括企业自制订单,要货单,发货单、要货单等等有合同或者合约性质的文书,包括电子文档、email等,都算合同(email电子文档需要打印出来再贴印花)。

  因此如果你会计凭证后面附上了合同必须交,出口销售和进口采购的必须交(因为报关单上有合同号码),当然你不把合同附在记帐凭证后面,就说没有合同,税务局也没有办法,这就是税务局要求合同核定印花税的道理。

记住唯一不交印花税的合同是电话订货。

另外实际经营业务和合同不符的,仍按合同金额计算印花税,例如合同金额1000万,实际业务只发生了100万,则仍按1000万计算印花税。

  这里的合同不仅仅包括采购合同和业务合同,还包括财产租赁合同(税率1‰)、仓储保管合同(税率1‰)、财产保险合同(阁纺

  其中比较特殊的是

  1、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房子)税额不足1元的,一律按1元纳税。

  2、财产保险合同是按保费金额计算印花税,不是按照保单金额缴纳印花税,例如财产保险标的是1000万元,保费是100元,是按照100元计算印花税100*1‰

  3、加工承揽合同(就是工业的委托加工合同),凡是合同中分别表明了加工费和材料的金额,则加工费部分按加工承揽合同(税率0.5‰)计算印花税,材料费部分按购销合同(税率0.3‰)计算印花税。

如未分别表明了加工费和材料的金额,则一律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率0.5‰)计算印花税。

  4、货特运输合同是按运费发票(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发票,不包括出租车发票)金额来计算,即使没有合同,有运费发票(包括国际货运发票)也要缴纳印花税,而且按发票金额计算印花税,不扣除进项税部分。

但是运费发票中记载的装卸保险费等可以在计算印花税时扣除,例如一张运费发票中注明运费500,装卸费100,保险费50,则按500计算印花税。

  5、和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约定书不贴印花税。

  6、银行贷款会代扣印花税,一般是贴在贷款的借据凭证上而不是贷款合同上,非银行贷款则贴在合同上,并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别外根据省地税局规定,承兑汇票贴现的比照贷款缴纳印花税。

  7、资金帐户,就是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帐户的合计数缴纳印花税,只缴纳一次,如果增资则增加部分再交印花税,其税率0.5‰。

例如公司注册后实收资本100万,资本公积2万,则按102*0.5‰计算印花税,2年后增资50万,增资后的实收资本150万,则增资部分应交印花税=50*0.5‰。

  8、帐薄:

每本帐薄5元,按会计制度帐薄分为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应收应付往来明细帐、资产类明细帐薄、负债类明细帐薄、权益类明细帐薄、损益类明细帐薄、应交税金明细帐薄。

一共9本,因此严格来说每年帐薄印花税至少9-*5=45元。

如果你再单独装订存货类明细帐,就10本了,因此单独装订的帐薄越多就交印花税越多。

对小企业没有那么严格,但最少是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帐4本,至少交20元。

财务软件记帐一样要交印花税,即使不打印帐薄,依法一样要缴纳印花税,别外打印帐薄的必须按照会计制度分别装订总帐、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明细帐,每年至少20元。

营业帐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帐薄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应粘贴在帐夹上。

  9、权利凭证需要贴印花税的权利凭证有:

工商执照、商标注册证、房产证、专利证、土地证共5个,其余的一律不贴印花税,如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劳动登记证、主管部门的企业成立批件、卫生许可证之类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注意视同正本使用的工商执照副本也要贴印花税。

营业执照应统一粘贴在其左下角花边框内。

  另外印花税应纳部额不足0.1元的免印花税,税额尾数低于5分的不计,超过5分的算1角,例如计算印花税的14.52,应缴纳印花税14.5元,如计算印花税的14.58,则交14.60元。

企业可以到印花税代理销售的事务所购买印花税要注意,可以打折,因为代销印花税是有手续费的,因此一些事务所会将手续费拿出一部分做折扣反馈给纳税人,这样可以多卖一些。

  10、技术合同的补充

  ①关于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的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

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税率0.3‰)、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

”税目(税率0.5‰)

  ②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的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税率0.3‰)‰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税。

③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的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以常规手段或者生产经营目的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二、核定印花税企业

  纳税人因凭证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不能完整准确的提供应税凭证和计税依据、正确计算缴纳印花税的,也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采用核定征收方法缴纳印花税,向主管地主税务机关填报《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经核准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主管地主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当期应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主税务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注意这里核定的仅仅是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即企业经营业务的印花税,例如企业销售采购印花税是核定的,但是同时企业租赁房屋、帐薄等等其他业务的印花税还是要按非核定的规定来缴纳。

  三印花税的划销

  买回印花税票应贴在合同或者权利证照上,然后用红笔从印花税税票一侧的空白处划直线到印花税税票的另一侧,要划两道线,即在印花税税票上划一个平行线。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在税票和合同的骑缝处加盖财务章专用章。

左右盖两个。

印花税金额比较大的,可以到税务局

  直接缴纳,将纳税凭证贴在合同后面,纳税凭证不用划销。

  篇二:

技术服务合同印花税

  篇一:

印花税中的技术服务合同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印花税中的技术服务合同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印花税中的技术服务合同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第034号)的规定,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

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验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书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咨询台

  1.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不动产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企业此行为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作为股利进行分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387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拥有的不动产作价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分配的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计算缴纳营业税。

  2.在建设工地上临时搭建的棚屋,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86)财税地字第008号)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

  1/2

  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2/2中公会计给你改变未来的力量篇二:

技术合同印花税认定参考

  国税地字(1989)34号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各地在贯彻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过程中,对各类技术合同如何计税贴花,提出了一些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

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

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

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

有关项目包括:

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

  3.其他专业项目。

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

技术服务合同、技

  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

软件服务合同印花税)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五、关于加强对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取得科委和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机构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印花税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建立监督纳税、代征税款、代售印花等管理制度。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国科发政字【20XX】253号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推动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实施,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指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作出结论,并核定其技术交易额(技术性收入)。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应当贯彻依法认定、客观准确、高效服务、严格管理的工作原则,提高认定质量,切实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税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章的规定,就下列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1.委托开发技术合同

  2.合作开发技术合同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

  (四)技术服务合同

  1.技术服务合同

  2.技术培训合同

  3.技术中介合同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部分所列的其他合同,不得按技术合同登记。

但其合同标的中明显含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内容,其技术交易部分能独立成立并且合同当事人单独订立合同的,可以就其单独订立的合同申请认定登记。

  第六条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的合同,可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以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服务为内容的技术承包合同,可根据承包项目的性质和具体技术内容确定合同的类型,并予以认定登记。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

  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

当事人以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在批准、登记后生效,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

  当事人为法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法人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技术合同,应当有其本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为其他组织的合同,应当有该组织负责人在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组织的印章。

  印章不齐备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不予登记。

  第九条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职能机构或课题组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的,应当在申请认定登记时提交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的书面授权证明。

  第十条当事人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附有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第十三条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定登记。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

  当事人未提出保密要求,而所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中约定了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限制条款

  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

  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1—2套。

  第二章技术开发合同第二十条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并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第二十一条技术开发合同的认定条件是:

  

(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

  

(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

  (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

  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

  第二十三条下列各项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

  

(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

  (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

  (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

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

  (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

  (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

  (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项目;

  (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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