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0 文档编号:17993416 上传时间:2023-08-05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3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0页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0页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0页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0页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docx

投资集团安全生管理办法

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和建设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成立建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本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安委会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安委会下设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为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第六条安委会主任为集团公司总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集团公司党委书记为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委办负责本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所属各企业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安委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情况,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它安全生产组织体系,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安委会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精神,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计划、协调、部署、督促职能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二)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审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批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掌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安全状况,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负责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五)每季度组织职能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综合会议,适时分析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的对策和措施,确保安全生产落到实处。

   (六)组织和监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七)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通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

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对所属企业进行综合考评,对安全生产工作突出的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或隐患进行调研,并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

   (八)加强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部署和落实,对所属企业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九)对职能部门和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在安全生产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隐患整改不落实及发生事故的,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上级指示及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决定。

   

(二)把安全工作纳入集团公司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分析研究并做出决策。

   (三)规范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和职能部门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审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抓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的落实工作。

   (六)负责监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委会和第一责任人的指示,坚持以“安全第一”的原则,监督检查所属企业和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二)审查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要部位的应急预案,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拟定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目标,报安委会审批,并组织实施。

   (四)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分析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及时了解掌握安全生产状况,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五)负责督促职能部门有计划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

   (六)负责督促或组织职能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七)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集团公司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负责组织职能部门对所属企业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十二条安委办工作职责:

   

(一)根据安委会提出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逐级分解目标。

   

(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提交安委会审批。

   (三)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重要部位的应急预案,提交安委会审批。

   (四)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环境。

   (五)具体组织每季度召开一次的安全生产分析会,探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措施,并编制会议记录。

   (六)具体落实集团公司部署的各项安全检查任务,督促所属各企业开展综合性、季节性、行业性、临时性和专项安全检查,及检查督促所属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落实情况。

   (七)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限期整改,对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重大隐患,提出整改方案,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审批并督促落实。

   (八)具体落实集团公司的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提出相应的报告报安委会审批。

   (九)具体做好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提出奖惩意见报安委会审批。

   (十)对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负有日常管理责任。

  第十三条其他领导和职能部门,分别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体员工应掌握有效的科学技术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四章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第十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人员,必须参加国家、省等有关专业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资格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组织学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形式,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九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五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定期进行综合性安全大检查。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专项安全检查。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结合年度实际,编制重点项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依据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对公司下属企业进行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检查、消防检查、设备检查、电气设备检查、机械设备检查、易燃易爆物品(设施)、景点等公共聚集场所安全检查;各类车辆安全、施工作业检查等。

    第二十二条季节性的安全生产检查。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要根据季节不同特点以及对安全生产不利影响的因素,及时检查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加强对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大检查,落实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隐患整改跟踪检查。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直至隐患得到消除。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改台帐。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安委办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应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从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章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生死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按报告规定程序立即安排有关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事故报告内容:

按照施工企业事故所规定包括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设施、设备损坏情况;伤亡人员自然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事故报告程序

  

(一)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4小时间内报至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轻伤的报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同级工会。

  

(二)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

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逐级报至集团公司安委办;人员重伤事故报集团公司安委办。

  (三)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和死亡、重大死亡、特大死亡事故:

事故发生后立即逐级报至集团公司安委会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立即逐级上报。

  (四)在合作建设项目中发生的重大事故,不论伤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表单位均应在规定24小时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委会。

  (五)凡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谎报或隐瞒不报。

并服从上级机关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或者配合事故调查、救援、善后等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七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按责任范围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及时掌握了解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并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的原则要根据国家、省和集团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对事故调查应根据事故伤亡程度(或经济损失大小)分别按照不同层次性质进行调查处理。

   

(一)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二)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三)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

大事故由集团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各级安全监察室、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公司工会等派人参加。

人员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协同事发企业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公安等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四)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在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未到达现场前,由事发企业指定有关部门、人员组织临时调查小组,其任务是抢救伤员,做好各项救援工作,勘察现场,保存可疑证物,查找事故线索及原因,形成记录向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报告。

事发企业和集团公司接到事故通报后,应立即组成主要或主管领导为主的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重大死亡事故,按死亡人数,分级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工会、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协同。

   (五)特别重大事故和特大死亡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事故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

    第三十一条事故处理权限和时间

   

(一)一般事故和人员轻伤事故,由基层单位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上一级企业相关部门同意后作出处理决定。

于事故发生后5日处理完毕。

  

(二)险性事故和人员重伤事故,由事发企业于事故发生后提出定性定责意见,经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同意后,7日内公布处理结果并作出处理决定,并报集团公司安委办及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三)大事故和人员死亡事故。

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大事故由基层单位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向事发企业提出事故报告,事发企业10日内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于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批复。

人员死亡事故,按隶属关系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案。

  (四)重大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重大事故由集团公司和事发企业调查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在调查后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查明对安全生产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将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发生大事故、人员死亡事故及以上事故,责任依次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事故损失的费用由事发企业承担。

  第三十五条企业经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明确以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2、安全生产审查批准机构及其责任人;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责任人。

              

第八章安全生产考核

  第三十六条集团公司制定对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考核办法;集团公司安委会为考核领导机构,集团公司安委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十七条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考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贯彻上级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和集团公司“三个责任制”(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职能部门负责制、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指标完成情况。

  第三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第一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评先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考核一次。

  第四十条考核为不合格的企业和责任人,集团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各类评先资格,并责令限期达标;有关责任人不得评先受奖。

对因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而连续三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达标的,将追究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章安全生产奖罚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通过考核,由集团公司安委会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并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属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对其主要领导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本办法之规定和各自工作实际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或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公司安委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集团公司安委会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医药卫生 > 基础医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