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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业公共服务指南

典当行业公共服务指南

行政事项名称: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消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函〔2012〕423号);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2〕1058号);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典当行设立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6〕911号);

设立条件: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六)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二、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条件:

(一)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1500万元;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三)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材料:

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典当行章程、出资协议及出资承诺书; 

  (三)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四)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

   (六)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及出资能力证明、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九)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材料:

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三)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四)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二、申请人向“内蒙古自治区典当行申报管理系统”网上申报;

三、申请人向辖区盟市商务局书面申请;

四、辖区盟市商务局审核;

五、辖区盟市商务局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填报设立企业信息;

六、自治区商务厅审批、出文;

七、商务部备案;

五、出证。

告知方式:

批件、证书

办理时限:

自治区商务厅自书面与网上同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核答复或驳回,审核通过的审批、出文,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同意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出证办结。

行政事项名称: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

变更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内容: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

一、变更机构名称

(一)盟市商务局申请文件;

(二)典当行变更申请;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四)典当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五)典当行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章程;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七)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变更住所

(一)盟市商务局申请文件;

(二)典当行变更申请;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四)典当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五)典当行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章程;

(六)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七)《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八)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盟市商务局申请文件;

(二)典当行变更申请;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四)典当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五)典当行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章程;

(六)拟任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说明,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

(七)《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八)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变更股权、注册资本

(一)盟市商务局申请文件;

(二)典当行变更申请;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四)典当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五)典当行章程修正案及修改后的章程;

(六)典当行股权转让协议;

(七)新增(增资)法人股东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八)新增(增资)股东出资能力说明;

(九)新增(增资)股东出资承诺书;

(十)新增(增资)自然人股东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说明,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简历;

(十一)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新增(增资)法人股东上年度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报表中应有期初数和期末数);

(十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典当行变更股权、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减资还需典当行提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距减资日期最近月份的资产负债表和减资日财产清单);

(十三)变更注册资本需交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十四)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许可程序: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

二、典当行向辖区商务局提交书面变更申请;

三、典当行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系统”提交变更申请;

四、辖区盟市商务局书面与网上审核;

五、自治区商务厅审批、出文;

六、商务部备案;

七、出证。

告知方式:

批件、证书

  办理时限:

自治区商务厅自书面与网上同时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核答复或驳回,审核通过的审批、出文,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同意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出证办结。

 

行政事项名称:

终止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典当经营许可

终止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

终止条件:

一、申请终止:

典当行申请解散;

二、责令终止:

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

收回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当交回商务部。

许可证被收回后,典当行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终止材料:

一、盟市商务局申请文件;

二、典当行终止申请;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通知单》;

四、典当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五、终止公告

六、《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七、未使用的当票、续当凭证;

八、、商务部要求的其它材料。

 许可程序:

一、典当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二、典当行向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申请;

三、辖区盟市商务局审核;

四、自治区商务厅审批、出文;

五、商务部备案;

六、公告

告知方式:

批件、公告

办理时限:

自治区商务厅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审核答复或驳回,审核通过的审批、出文,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同意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出证办结。

 

特别告知事项: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有关规定,将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

二、申请人在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先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

因申报材料不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未能获得典当经营许可的,由此形成的前期成本及可能的经济损失,申请人应予以充分认识并自行承担。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将特种行业许可调整为后置审批,申请企业应根据《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公安部门有关要求选取经营场所,持《营业执照》和《典当经营许可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

四、《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二十七、删去《典当行业监管规定》(商流通发〔2012〕42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中的“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

五、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

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必须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的规定,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股权、注册资本等事项,所有股东投资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缴纳,不允许直接用现金缴纳。

六、为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优化审批流程,自治区商务厅开发了典当行网上申报系统,申请人通过内蒙古商务厅门户网站“在线办事”栏目的“内蒙古自治区典当行申报管理系统”(网址)进行网上申报成功后,在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盟市商务局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系统操作手册从“内蒙古自治区典当行申报管理系统”资料中下载)。

七、其他省(市、区)典当行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以及由区外出资人(含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独资或控股典当行的,待商务部另行制定有关跨省(市、区)异地监管办法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八、典当行变更登记事项在符合《典当管理办法》要求的前题下,以典当行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自主选择变更事项综合行文上报。

九、申请材料除标明复印件外,一律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

十、凡变更《典当经营许可证》页面登记内容的,均需交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更换新证。

十一、为提高审批效率,减少环节,确保审批工作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以盟市商务局为单位集中上报书面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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