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讲义概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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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讲义概况

公共基础知识讲义

目录

公共基础知识

第一篇:

法律知识.............................................2

第二篇:

政治理论............................................44

第三篇:

经济知识............................................71

第四篇:

行政管理............................................84

第五篇:

公文写作...........................................113

附录.....................................................116

 

第一篇:

法律知识

第一章:

法理学

重点一:

法的定义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力义务为内容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重点二:

法的规范作用

1.指引作用。

这是指法律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包括确定的指引、有选择的指引。

确定指引一般是规定义务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规定权利的规范所具有的作用(自己)。

2.评价作用。

这是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他人)。

3.预测作用。

这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你我他)。

4.强制作用。

这是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一小撮)。

5.教育作用。

这是对一般人的行为的作用(大多数)。

重点三: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与经济

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二、法与政治

同属于上层建筑,法在多大程度离不开政治,政治在多大程度便离不开法。

三、法与道德

两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法与道德具有互补性。

区别:

1.法与道德的生成方式不同。

2.法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

3.法和道德的评价标准不同。

4.法和道德的调整范围不同。

5.保证法和道德实施的手段不同。

四、法与宗教

在一定意义都属于文化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特定人群的世界观和人生观,都是社会规范,都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宗教同时也能控制人的精神。

五、法与执政党政策

区别:

1.意志属性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不同。

4.稳定程度、程序化程度不同。

六、法与人权

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

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发展权、民族自决权等。

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1.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人权是法的源泉。

2.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重点四:

法的分类

一、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和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是指由国内有立法权的主体制定的、其效力范围一般不超出本国主权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是由参与国际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间制定、认可或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并适用于它们之间的法。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这主要是以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规范化的成文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有权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却不具有规范化成文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理解不成文法的表现形式应注意:

这里所谓不成文法只具有相对意义,即相对于规范化成文形式而言。

3.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是以法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指的是在整个法的形式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

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根本法就是宪法的别称。

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立宪权的联邦制国家,根本法是宪法的一种,即联邦宪法。

普通法是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

4.一般法与特别法

这是以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指对一般人、一般事项、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有效的法,如刑法、民法、婚姻法。

特别法指对特定的人、特定事项有效,或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战争时期的法。

5.实体法与程序法

这是以法所规定的内容不同为标准对法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一般指以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职权、职责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二、法的特殊分类

1.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主要存在于民法法系,是民法法系划分部门法的基础。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自古罗马,划分的标准在于法所保护的利益是国家公益还是私人利益。

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为公法,保护私人利益的法为私法。

2.普通法与衡平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划分存在于普通法法系国家。

这里所说的普通法是指11世纪诺曼底人入侵英国后所逐步形成的普遍适用于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

这是产生于司法判决、由法官所创造的法。

由于它是全国普遍适用的,故称普通法。

衡平法是英国法传统中与普通法相对称的一种法。

根据英国封建传统,案件在没有先例遵循、得不到普通法法院公平处理时,可以向国王提出申诉,由王室顾问和大法官根据公平原则加以处理。

这种根据公平原则判决的案件所形成的判例法,逐渐发展为一种与普通法并行的衡平法。

重点五: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包括:

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一、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上位概念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

法律规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二、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的要求则比较笼统、模糊;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重点六:

法的效力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法的效力层次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

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指法对什么对象、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有效。

明确法的效力范围,是法的遵守和适用的一个前提。

1.对人的效力

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

包括:

(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2.法的空间效力

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

一般来说,一国法律适用于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根据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一国的法律也可以适用于本国驻外使馆、在外船舶及飞机。

3.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

重点七: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没有一定的法律规范就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关系。

2.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直接的前提条件,它是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联系的中介。

依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大体上分为两类,即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三、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四、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法律上的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指法律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与权利相对应。

(二)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三)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五、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以下几类:

1.物

2.人身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重点八:

立法

一、立法的定义

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法律编纂:

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立法活动。

法律汇编:

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二、法的渊源

法的正式渊源:

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法的非正式渊源:

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在我国,法的正式渊源主要为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民族自治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等。

三、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权

(1)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

(4)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5)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6)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

2.立法的效力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本级地方政府规章;

(4)省级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

(5)省级地方政府规章>较大的市的地方政府规章。

3.立法裁决

(1)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

先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国务院。

(3)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规章之间:

省级人大常委会。

四、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构成。

七个法律部门是: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三个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五、立法程序

1.法律议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

重点九:

法的实施

一、法的实施概述

1.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

2.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3.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

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执法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三、司法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2.内容不同。

3.程序性要求不同。

4.主动性不同。

四、守法

守法,又称法的遵守。

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在当今的中国,所有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各政党,包括共产党,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五、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违宪责任。

七、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制裁可依不同标准分为不同的种类。

与上述法律责任的种类相对应,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重点十:

法律解释

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意义的说明与阐述。

二、法律解释的种类

1.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

可以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解释。

2.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

1.文义解释

2.目的解释

3.历史解释

4.比较解释

5.体系解释

重点十一:

法治与法制

一、法治

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

二、人治

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缘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

三、法制

法制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第二章:

宪法

重点一:

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与法律相比较,宪法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2.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3.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重点二:

宪法的分类

1.表现形式:

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修改程序: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制定机关: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

4.具体内容:

纲领性宪法与确认性宪法;

5.国家的类型和宪法的阶级本质:

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重点三: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2.基本人权原则;

3.权力制约原则;

4.法治原则。

重点四:

宪法的历史

1.“四个第一”

(1)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

(2)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

(3)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1918年《苏俄宪法》。

(4)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54年《宪法》。

2.新中国的宪法

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修正案。

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1)指导思想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除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外,还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同时增加规定“并给予补偿”;

(4)再一次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明确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修改后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增加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明确规定全国人大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外,还包括由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9)“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10)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1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从而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致,都是5年;

(1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重点五:

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内涵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人民民主专政,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使用专制的方法来对待敌对势力以维持人民民主政权。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

(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1.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1)多党合作不是多党制,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而是参政党。

(2)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

(4)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

2.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新时期的爰国统一战线是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二、国家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的概念

政权组织形式也就是政体,即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用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其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2.种类

(1)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半总统制议会制

(2)我国的政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内容:

①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在民主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③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④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

(二)国家结构形式

1.单一制和复合制

2.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在历次宪法中加以确定。

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大致分为:

(1)普通的地方制度;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

三、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经济: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对集体经济实行鼓励、指导和监督。

公有制主体地位还表现在:

自然资源归国家和集体所有。

矿藏、水流、城市的土地属国家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由法律规定属集体所有。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

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企业等形式。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政策: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四、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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