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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江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教育科技工会《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评议监督权等民主权力,实行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和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学校党委定期研究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协调解决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学校行政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

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深入调研论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经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形成集体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或行政作为建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对全校教职工具有约束力,执行过程中未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未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全校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大会代表

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研究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党总支等为选举单位按教职工总数10%左右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其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

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按程序撤免: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严重失职失去选举单位教职工信任,经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调离学校或与学校终止聘任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学校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

出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缺额,需报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选举单位可根据代表缺额按照有关程序补选代表。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以学院(部)、研究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党总支等为单位独立或联合组建代表团。

代表团设正、副团长,一般由单位党政负责人和单位分工会主席担任,由所在代表团的教职工代表选举产生。

正副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补选。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负责组织本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在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组织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参与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机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代表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

审查结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向全体代表报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校党政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学科带头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人员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有权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届期五年,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学校党委、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或者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

第十九条召开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关校领导、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

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一般为秘书组、宣传组、会务组、提案工作组、代表资格审查组。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主要内容。

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大会须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提出大会中心议题,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经学校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确定会议正式代表、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代表选举办法,组建代表团;征集大会提案,并对大会提案进行整理;拟定大会日程和议程,提交大会主席团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校工会在广泛吸收各代表团和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提出大会主席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报经学校党委审定后提交大会选举;编印大会文件材料,并在会前发至代表;做好大会召开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召开前,召开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为:

听取本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听取并通过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选举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代表团团长和教师代表。

主席团的职责:

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决议、决定草案等。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选举产生新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应当表决通过的学校政策、规章、制度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凡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会议决议。

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代表审议通过权。

大会表决的事项须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

未获得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的事项,而又确需实施的,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进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复议,再次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

不得以党政工联席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会议、大会主席团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等其它方式绕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学校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

第二十五条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一般为25-29人。

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0%的差额提出执行委员会预备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进行选举。

学校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应提名为候选人。

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校内调动,保留其委员资格。

执行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

学校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行委员会主任人选,专职工会主席一般提名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

执行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被选举人获得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

其工作职责是: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的决议的贯彻执行以及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

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中产生,候选人名单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差额提出,在报经学校党委审议后,由大会主席团会议酝酿差额或等额候选人正式名单提交大会选举。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第五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可实行常年制和集中征集制。

集中征集的应在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或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须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审查立案程序。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收到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提案立案的原则是:

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须填写提案处理表。

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提案审查和落实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学校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进行指导。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应当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教职工代表大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学校行政经费中列支。

建立调研制度、质询制度、督查制度、听证制度、视察制度、提案评选制度、检查评估制度、代表培训制度、立卷归档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和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议程和大会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协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各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表达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来信、来访和申诉;

(五)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六)遇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协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七)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属有独立建制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对本单位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保障教职工对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三十五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系、部、所等为选举单位按教职工总数40%左右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选举工作在党支部主持和分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以及本单位党政领导、分工会和分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一线教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不少于80%;本单位选举产生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为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三十六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作为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以7-15人为宜。

其中,一线教职工应不少于8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应占一定比例;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执行委员会人选,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一般提名为执行委员会主任人选。

第三十七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任期与本单位党组织任期相同。

学校工会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做好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第三十八条  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二级单位党政有关负责人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主席团人选,党组织负责人一般提名为主席团团长人选。

单位行政负责人要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奖金分配方案、重大经济活动和管理规章等,要充分听取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应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听取意见和建议,或由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参与调研和讨论。

第三十九条  二级单位分工会为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参照第五章第三十一条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由学校党委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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