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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投资基金

 

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治理人:

建信基金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分

 

鉴于建信基金治理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担任基金治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召募发行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鉴于中国农业银行股分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建信基金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拟担任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治理人,中国农业银行股分拟担任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还有约定,《建信龙头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概念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假设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说明。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治理人

名称:

建信基金治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邮政编码:

100033

法定代表人:

许会斌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召募、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治理、资产治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分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振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

100031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成立时刻:

2020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20]13号

注册资本:

32,479,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时间、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单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生意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生意、代理生意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誉证效劳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效劳;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许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生意或代理生意股票之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单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生意;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效劳;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治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那么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治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派、信息披露及彼此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平安,爱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那么

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志愿、老实信誉、充分爱惜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那么,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协议。

(四)说明

除非文义还有所指,本协议所利用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治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治理人应依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不是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依法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单据、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期单据、短时间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许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许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能够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一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维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数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数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数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数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誉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誉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若是其信誉品级下降、再也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数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以下标准建构组合: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16)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治理人应事前依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第一次投资前与基金托管人签定风险操纵补充协议,并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依照比例进行投资;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8)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全数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治理人治理的全数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更等基金治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治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同意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维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

(2)、(12)、(19)、(20)项之外的其他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归并、基金规模变更等基金治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治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治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那么本基金投资再也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十五、禁止行为”(十一)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前彼此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以两边约定的方式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

基金治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治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是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治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治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治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生意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操纵人或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那么,防范利益冲突,成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依照市场公平合理价钱执行。

相关交易必需事前取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治理人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治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治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治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治理人是不是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治理人能够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治理人依照市场情形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治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依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治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操纵,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那么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那么依照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形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觉基金治理人没有依照事前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治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治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成立投资制度、审慎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操纵;并依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六)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信、基金收益分派、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是基金治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那么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觉后当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一、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布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治理方法》标准的非公布发行股票、公布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份等在发行时明确一按期限锁按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缘故此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第一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治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操纵制度、流动性风险操纵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治理人应当依照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操纵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幸免基金显现流动性风险。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治理人董事会批准。

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以后,基金治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和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治理人应至少提早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治理人与承销商签定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钱、总本钱、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刻文件等。

基金治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治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进程中,如以为因市场显现猛烈转变致使基金治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治理人对该风险的排除或防范方法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

不然,基金托管人经事前书面告知基金治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治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记录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治理人缘故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记录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平安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治理人承担。

7、若是基金治理人未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报送了虚假的数据,致使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治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依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治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治理人应踊跃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治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查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说明或举证,说明违规缘故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按期限内及时更正。

在上述规按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催促基金治理人更正。

基金治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违背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当即通知基金治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治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治理人应在规按时刻内回答并更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说明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依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治理人应踊跃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觉基金治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治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治理人无合法理由,拒绝、阻挠对方依照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讹诈等手腕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峻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更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治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治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形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平安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专用账户、复核基金治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依照基金治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治理人发觉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治理、未执行或无端延迟执行基金治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背《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按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查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治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缘故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按期限内及时更正。

在上述规按期限内,基金治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催促基金托管人更正。

基金托管人应踊跃配合基金治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治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按时刻内回答基金治理人并更正。

(三)基金治理人发觉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合法理由,拒绝、阻挠对方依照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讹诈等手腕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峻或经基金治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更正的,基金治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那么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平安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治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派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依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别离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治理人的指令,依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形两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关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治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信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抵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治理人采取方法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召募期间及召募资金的验资

1、基金召募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治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治理人开立并治理。

2、基金召募期满或基金停止召募时,召募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召募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方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治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数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按时刻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假设基金召募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治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治理

一、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治理。

二、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依照基金治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利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利用,限于知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治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利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之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治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能够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治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利用,限于知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治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利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之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治理人应予以踊跃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依照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治理和运用由基金治理人负责。

五、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以后,本基金被许诺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利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利用并治理;假设无相关规定,那么基金托管人应当对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利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治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分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记录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分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期表基金签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治理

1、因业务进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

新账户按有关规那么利用并治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治理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按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帖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治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操纵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之外机构实际有效操纵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治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别离由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还有规定外,基金治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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