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1800138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0.4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4页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docx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合同法知识点串讲

第一部分(第一章—第二章)合同和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合同是一种发生民法上效果的合意。

合同的本质在于,它是一种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

  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概念及区分意义)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本约和预约

  8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订立的合

  三、合同的三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四、合同的相对性

  1.合同相对性的含义

  2.主体的相对性

  3.内容的相对性

  4.责任的相对性合同相对性规则集中体现在合同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而这三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尽管现代民法对合同的相对性有所突破,但是合同相对性规则作为合同法基石的地位不可动摇。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同自由原则(内容)

  2.合同合法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必要性及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4.鼓励交易原则(必要性及在合同法中的体现)

第五章 债的转移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

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

  ②原债权人可以拒绝受理;

  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

  例:

甲将10吨货物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的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能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即:

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权利(第82、83条)

  债务人有两个权利:

  ①抵销权援用;

  ②抗辩权援用。

  二、债务转让

  例1:

乙已将货款交付于甲。

甲于交货之前与丁签订协议,约定:

甲向乙交付10吨一级茶叶的义务由丁承担。

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人,而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务必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否则无效;一旦经债权人同意,一切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例2:

甲欠乙10吨茶叶,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这时,甲并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是债务人,丁也成为债务人。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无需经过债权人乙同意。

  三、债权债务一并转让

  又称概括转让。

分为协议式的概括转让和法定的概括转让。

  例1:

甲乙之间签订合同,甲未交货,乙未付款,这时,甲与乙签订协议,把自己的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丁。

这就是协议式的概括转让。

丁取得获得货款的债权,交付货物的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过乙的同意。

  例2:

甲乙签订合同以后,甲分之为丙、丁的公司。

这时原来由甲对乙享有的债权,现由丙、丁享有连带债权;反过来,原来由甲承担的交货债务,现由丙、丁承担连带债务,乙可要求其中的任何一个来履行交货义务。

这就是法定的概括转让。

继承也可能会产生法定的概括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消灭

  一、合同消灭的原因包括

  ①清偿:

双方均履行完毕;

  ②解除:

提前终止合同关系;

  ③抵销;

  ④提存;

  ⑤免除;

  ⑥混同。

  二、合同的解除

  

(一)分类

  1.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单方解除。

根据解除权的来源,单方解除又分为:

  

(1)约定解除:

(第93条第2款)当事人事先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该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第94条)一方根本违约。

  按照第94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形下,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①不可抗力。

  注意:

A.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就可以取得解除权,不可抗力导致解除必须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论实现合同目的。

  B.如果甲乙签订合同,甲发生不可抗力,甲乙两方皆有解除权。

  ②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

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预期违约时,享有解除权的人,只能是非违约方。

  ③迟延履行。

这是考试的重点。

  例1:

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

这时乙就通知甲解除合同,可否?

不可以解除。

  在迟延履行情况下,必须是导致根本违约,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才可能解除合同。

  例2:

甲乙之间订立钢铁买卖合同,约定6月1日前交货,到6月5日,甲还未交货,乙通知甲,表示如果甲6月30日前还未交货,我方将另行采购。

至6月30日时,甲仍未交货。

这时,乙可以解除合同。

  注意:

如果合同的期限有特殊要求,则无需合理的通知期限。

  例3:

一个单位向食品厂订购端午节食品,要求于端午节前一天送到,如果迟延两天送货,当即就可解除合同。

  ④其他情况。

如不安抗辩的情况,对方不提供担保,可以解除合同。

  

(二)解除权的行使

  1.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

  例:

甲乙之间签订合同,乙有重大违约行为,甲7月1日行使解除权,解除的意思表示于7月7日到达乙,这时合同即告解除。

  2.解除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合同即告解除。

  3.解除的效力:

第97条。

  有三个效力:

①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②合同可能有溯及力,可能无溯及力。

  ③可要求赔偿损失。

  三、抵销

  1.分两种

  ①单方抵销(又称法定抵销);

  ②协议抵销。

  强化班民法同堂笔记(五)。

  非货币之债。

  不过,即使种类、品质不相同,如果利益上吃亏的,一方主动提出抵销,也可以。

  2.货币之债。

  例:

如果甲欠乙1万元货款,乙欠甲1万元抚恤费(或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

乙不能主张抵销。

  四、提存

  例:

甲乙签订合同,甲愿意送货给乙,但找不到乙。

甲找不到乙的原因在于乙。

这时甲要消灭甲乙之间的债务,就提存,将货物交给公证机关。

  交给公证机关,引起两个效力:

  

(1)甲乙之间的债务消灭;

  

(2)乙与公证机关产生新的关系:

见第103、104条。

  ①一旦提存,标的物所有权归债权人乙;

  ②孽息也归债权人乙;

  ③提存费用、保管费用归乙;

  ④风险由乙承担。

  五、免除、混同

  1.免除是单方行为。

  2.混同的原因有:

  ①兼并;

  ②继承。

  第七章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原则上是无过错原则;

  

(2)例外。

以下五种合同适用过错原则,并且实行过错推定:

赠与、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中的自带物品。

  二、违约行为

  1.有两大类:

  

(1)第107条:

实际违约。

  

(2)第108条:

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在于:

履行期限到来的不同。

  2.加顾合同的阶段:

  

(1)磋商阶段:

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仅存在先合同关系,若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

当事人之间仍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期间,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拘束力,即: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发生预期违约。

  (4)履行期限到来:

实际违约。

  (5)合同关系消灭后:

后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当事人之间仍负有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责任均是财产性的,所以在违约中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

  按照第110条的规定,有三种例外,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

  ②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

这是仅仅是指非货币之债。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

  ①损害赔偿金。

  A.损害赔偿金:

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B.损害赔偿金有四种:

  a.根据是否具有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b.根据是约定还是法定,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见合同法第114条)和法定的损害赔偿金。

  我们这里讲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

  c.损害赔偿金通常有两部分构成: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

甲出卖货物给乙,乙转卖给丙。

乙能否如期对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甲能否对乙履行。

如果甲违约,导致乙不能对丙履行。

  乙的损失可能包括:

  

(1)为了签订合同已购买原原料,现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无法生产导致原材料无任何意义,若卖掉原材料,原价与现在的市价相比,市价回落了,损失1万元。

  

(2)乙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赁仓库,交付了定金。

  (3)为了安排该生产,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产任务。

  (4)生产后转卖给丙,乙可赚100万。

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限制:

  a.可预见规则;

  b.第119条:

减轻损失义务。

(不真正义务)

  ②违约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并用,应优先考试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纯粹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第119条:

定金规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双方惩罚性是完全区别于订金的根本特征,而订金具有简单惩罚性。

  例:

甲为顾客,乙为酒楼,甲在酒楼订了一包房,交订金500元,如果甲当天晚上没去,乙没收订金;如果甲当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订房之事,现已无包房,乙退还甲认金500元。

  C.如果双方均未违约,定金原价返还,无需加利息。

  D.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第116条:

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个适用。

  这里讲“不得并用”,指的是对于“同一个”违约行为,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例1:

甲乙约定:

如果甲履行有瑕疵,应没收定金;如果甲履行迟延,应按日计算违约金若干元,后来甲的履行既迟到了三个月,且交的货又不合作。

这时,由于定金、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完全可以并用。

  例2:

(2000年考题)甲交付乙定金4万,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金6万,后乙违约,甲最多可主张8万。

  四、因第三人的原因违约

  第121条。

  例:

甲乙签订合同,甲因为丙的原因对乙违约。

乙不能直接追究丙的责任,而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而后再由甲追究丙的责任。

  五、竞合

  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最常见的形态:

加害给付,即指一方违约,并引起对方的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

  有三种处理办法:

  

(1)一并行使:

侵权+违约;

  

(2)法律规定只能提起其中一种;

  (3)当事人选择一种行使。

  合同法解释

(一)第30条:

在一审开庭之前,可变更诉讼请求。

 第三部分(第六章—第十章)合同的履行和终止

  一。

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含义、使用条件、效力)

  二。

合同履行的规则主体、标的、期限、方式、地点、费用等

  三。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2.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通过对比学习每种抗辩权的概念和特点及其构成要件

  四。

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

  1.是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2.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

  3.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五、代位权

  1.概念和特征

  2.构成要件

  3.行使的效力

  六、撤销权

  1.概念和特征

  2.构成要件

  3.行使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债权转让的效力、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条件和效力

  八。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特征

  1.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2.必须具备解除的条件

  3.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

  4.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九。

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附解除条件的合同

  十。

合同解除的条件

  十一。

合同解除的效力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2.恢复原状

  3.不当得利返还

  4.赔偿损失

  十二。

合同的终止

  1.合同终止的原因:

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

  2.代为清偿的条件四个条件,其中最重要的是代为清偿的第三个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3.提存的原因及提存的效力提存原因有四项,提存的效力有三个方面

第四部分(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1.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3.违约现任主要具有补偿性

  4.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二。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

  2.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三。

违约行为形态

  1.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侵害的是期待债权而不是现实债权预期违约具体又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两种

  2.实际违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其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

  四。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实际履行(概念、特征、条件)

  2.损害赔偿(概念特征、完全赔偿原则、可预见性规则及减轻损害规则)

  3.违约金责任

  4.定金责任

  五。

免责事由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并不当然全部免除责任

  六。

责任竞合

  1.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2.责任竞合的原因及处理

第五部分(第十二章—第十四章)合同法分则

  一。

买卖合同

  1.买卖合同的特征

  2.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的义务权利、买受人的义务权利

  3.标的物的风险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赠与合同诺成合同

  三。

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四。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的特征

  2.租赁合同的效力

  A.出租人的义务

  B.承租人的义务

  C.租赁合同的特别效力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收益权、租赁权的物权化、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五。

承揽合同

  1.承揽合同的特征

  2.承揽合同的种类加工合同、修理合同、定作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3.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委托合同、劳动合同的区别

  4.承揽合同的效力

  六。

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的特征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无偿、双务及不要式合同

  2.保管合同的效力保管人和寄存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七。

委托合同

  1.委托合同的特征

  2.委托合同的效力

  3.间接代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林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