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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第八中学章程0408

胜利第八中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落实以人为本的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

东营市胜利第八中学,隶属于东营市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是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现行学制为小学五年学制,初中四年学制。

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

让学生受到优质教育,为学生成长奠基。

第四条:

学校贯彻的教育方针是:

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的培养目标是:

小学阶段的目标:

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养成关心他人、关心集体、认真负责、诚实、勤俭、勇敢、正真、合群、活泼向上等良好品德和个性品质,养成讲文明、讲礼貌、守纪律的行为习惯,初步具有自我管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

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生活、自然和社会常识,初步具有基本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自学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初步养成锻炼身体和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身体。

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爱美的情趣。

初中阶段的目标:

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初步了解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初步具有为人民服务和集体主义的思想,具有守信、勤奋、自立、合作、乐观、进取等良好的品德和个性品质,遵纪守法,养成文明礼貌的行为习惯,具有分辨是非和自我教育的能力。

掌握必要的文化科学技术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自学能力、动手操作能力,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初步具有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掌握一些简单的科学方法。

初步掌握锻炼身体的基础知识和正确方法,养成讲究卫生的习惯,具有健康的体魄。

具有初步的审美能力,形成健康的志趣和爱好。

学会生活自理和参加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初步掌握一些生产劳动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一些择业的常识,具有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六条:

办学理念、校风、校训

办学的理念:

幸福教育爱满校园

学校的校训:

让我们共同成长

学校的校风:

志存高远学无止境

学校的教风:

循循善诱诲人不倦

学校的学风:

学而不厌求知探源

第二章学校的权力和义务

第七条:

学校的权利: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山东省教育厅《初中毕业证书》。

4、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5、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6、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8、在东安地区按规定招生。

第八条:

学校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2、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3、遵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收费项目。

4、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选择教材、资料。

5、依法做好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6、依法接受上级及社会监督,接受督导、审计和评优。

第三章学校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学校设置校长、副校长、校办主任、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团委书记、少先大队辅导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法人代表和行政负责人,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办主任、教务主任、政教主任、总务主任及副主任等人员由校长提名,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任免。

第十一条:

学校设学校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四个职能机构,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其职责是:

(一)办公室:

负责校务的协调、党务、人事、宣传、档案、对外联络,收、制、发文件和保卫等工作;

(二)教务处:

负责学校学科课程的管理和教务管理等工作,具体负责学校课程设置的协调、教师研修、质量监控和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及课题研究的管理工作;

(三)政教处:

负责学校德育课程的管理和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等工作及班主任工作;

(四)总务处:

负责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基建和后勤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工会委员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四条:

中共胜利八中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校长要依靠学校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安全工作、学习、会议等机制。

第四章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校长的权利

1、行政决策权。

对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2、人事聘任权。

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的工作岗位。

3、财经管理权。

依法管理、筹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4、奖惩权。

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十七条:

校长的义务

1、接受党组织的保证监督,重大问题事先通过党组织的研究讨论,在党的组织原则下理顺关系。

2、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依法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重大问题必须在教代会上讨论通过后实施。

3、认真执行教职工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定,保障教职工进修培训的权利。

4、保证校舍、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不断提高。

5、力所能及的为教职工搞好福利,为特困职工提供帮助。

6、做好教职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7、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从事一切活动,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主管部门审计。

第十八条:

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习成绩。

4、参加进修和培训。

5、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6、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第十九条: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讲究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职责,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集体及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后获得《初中毕业证书》。

3、对学校的处分不服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

第六章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规定组织教学,贯彻执行统一的课程计划,依法规范学校的教学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学校教育要同社会(家庭)教育相结合。

第二十五条:

学校按照《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的要求,通过建立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评测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重视体育和美育工作,严格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法规,通过体育课或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上好音乐,美术课,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的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爱劳动,爱劳动人民,珍惜劳动成果的思想,养成劳动习惯。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收年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按照《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第三十条:

学校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准其休学;因户籍变更转学应及时妥善安置,不得拒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做好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工作,对修完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初中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要努力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防止未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辍学,依法使其复学并做好有关工作。

第七章学校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保证三年发展规划的实施,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政治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六条 依照法律的要求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立校务联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行政办公会议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副校长参加,对学校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二)行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讨论落实学校的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均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

学校特别重大的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研组。

教研组为教师专业技术的管理组织,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学科之间的听评课与教科研活动。

学校通过年级组对教师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合同制,对教职工实施岗位责任制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八章学校与家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遵循热爱教育、关心学校、自愿参加的原则,选聘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定期举行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思路、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采取各种方式,密切联系家长,提高教育教学的有效性。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通过良好的校园文化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学校定期向社区开放教育资源,为社区的教育文化建设提供物质支持和智力支持。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托社区积极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适合的社区实践活动基地。

第四十七条 成立学校社区委员会,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彼此的沟通交流。

第十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的办学条件及经费由东营市胜利管理中心负责提供。

第四十九条 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应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学校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制度,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三条:

学校的收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应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经费,提高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交教代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应大力加强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工作制度,开展安全教育,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十六条:

学校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发挥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并参与决策。

党支部加强对工会、团支部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五)参与学校干部评议、考核;

(六)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

第六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各类代表座谈会,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广泛征求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等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家长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等组织,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接受东营市人民政府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督导,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校址为东营市东安镇,邮政编码为257513。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代会通过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校党支部、行政会议和教代会同意方能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内容凡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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